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自然资源部统一工作部署,为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6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
二、适用范围
福建省范围内注册的法人机构,在办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包括新报、延续、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事项。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受理。
本通知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我厅向社会一次性告知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下统称为申请机构)提出乙级资质认定申请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我厅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三、办理流程
(一)资料准备
申请机构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服务指南》(含《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认真填写并下载《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按要求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服务指南(含告知书和承诺书)可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内查询、下载。
(二)提出申请
申请机构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自然资源厅分厅在线填报申请资料,扫描上传签章后的资质证书申请表、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提交申报申请。
(三)受理和审批
平台接件后,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认定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对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申报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满足认定受理条件的,在正式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同步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向社会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四)发放证书
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我厅将通过邮寄或申请人自领等方式,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四、监督管理
(一)强化各方责任。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责任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批后核查。资质认定决定作出后6个月内,由资质申请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等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将核查结果报送省厅。
(三)完善日常监管。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逐步建立完善的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辖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单位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信息应向社会持续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存在通过虚假承诺、采取欺骗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划编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