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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1、设计资质中建筑工程专业(或建筑行业)资质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哪些要求? 答:必须为一级注册建筑师。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的个人业绩必须是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之后的业绩,否则不予认可。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专业资质中,设计经历有哪些要求? 答:注册人员没有年限要求;非注册人员的设计经历要求为10年,是累积设计经历。设计经历只要在有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的经历均予以认可,不考核与申报资质相对应的设计经历。 3、工程设计专项设计资质中,设计经历有哪些要求? 答:非注册人员没有10年经历要求(幕墙专项有3年要求),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设计经历按照资质标准核查(各专项要求不一)。专项设计资质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必须是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经历,其他设计企业从业经历不予认可。建筑工程的设计经历可作为建筑装饰、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照明和消防专项设计的经历予以认定。 4、工程设计各专项资质对非注册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专项资质中的各个专业均为主导专业,对各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均有个人业绩的要求。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董菲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金梅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通用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通用问题 1、建设工程企业相关资质如何申报? 答:登录新疆工程建设云网站(https://jsy.xjjs.gov.cn/home)--主题服务--法人服务--相关企业资质核准,查看办件流程、申报材料、申报操作手册。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是否现行有效?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是现行唯一且有效的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依照此标准执行。 3、企业申请增项、升级业务时,人员社保如何缴纳? 答:企业申请增项、升级业务时,技术负责人及注册人员需缴纳满申报前三个月社保。 4、外省职称证书在资质申报时是否予以认可? 答:认可,企业对职称证书作承诺申报。 5、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除技术负责人业绩、技术工人需满足《标准》规定的三级标准外,其余指标均需满足二级标准要求。 6、企业申报施工总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如何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指标? 答: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业绩需满足《标准》规定的三级标准,且业绩指标需满足二级标准要求的类别指标,同时对业绩指标不作累计考核。 以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技术负责人考核指标如下: 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指标不少于2项,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2项工程的施工。 技术负责人可申报“①修建排水管道工程1项;②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1项”。 7、同一工程业绩能否同时满足两项业绩指标申报? 答:同一工程业绩可以报一次单项指标和一次累计指标。不可报两次单项指标,不可报两次累计指标。累计指标指《标准》中带“累计”字样的指标。 以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如一个工程项目同时满足“单项合同2000万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累计修建城市隧道工程1.5公里以上”指标,那么该项目可作两项业绩指标申报。 8、分包业绩能否作为专业承包资质代表业绩申报? 答:可以。 9、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需提供依法单独(分包、专包)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以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为例,技术负责人业绩需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企业单独承接的钢结构专业工程业绩。以房屋建筑总承包承揽的业绩但体现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业绩标准的,不予认定。 10、不同的两项业绩工期重叠是否可以认定? 答:不予认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通用问题 1.企业申报资质时,在上传资料完整的情况下,为什么会出现“无法提交申请”的提示? 答:企业申报资质时,在上传资料完整的情况下,若人员“社保核验不通过”(包括:未缴纳社保、分公司缴纳社保、离退休人员、事业单位改制、大专院校在职教师、军队自主择业、企业改制等情况)人数超过申报资质所需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系统会提示“无法提交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时,主要考察哪些人员业绩? 答: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时,主要考察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业绩。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时,主要考察主要技术负责人、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业绩。
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1、已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申请勘察劳务资质时,应提供申报人员几个月社会保险? 答:已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申请勘察劳务资质时,按增项要求核查申报人员3个月社会保险。 2、“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企业资质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状态,是否可以办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业务?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时,“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申报企业资质标注为资质异常状态,在被标注异常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3、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所学专业、职称专业任一符合要求即可。 4、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如何确定? 答:同一套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以所载全部资质中最近到期的资质有效期为准。证书所载资质有效期在备注中分别标注。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董菲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金梅
政策问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1、申请工程监理企业换领资质证书后,可以直接申请资质延续吗? 答:可以。申请建设工程企业换领资质证书后,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经审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2、新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对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有要求吗?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1号)“一律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的相关规定,新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没有要求。 3、二级建造师可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二级建造师不可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事项? 答: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规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董菲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金梅
政策问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1、“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企业资质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状态,是否可以办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业务?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时,“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申报企业资质标注为资质异常状态,在被标注异常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如何确定? 答:同一套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以所载全部资质中最近到期的资质有效期为准。证书所载资质均为同一有效期。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4、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包括哪些?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应包含水准仪、回弹仪、经纬仪(全站仪)等。主要审查设备发票和检定证书。 5、申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是否可作为建造师申报? 答: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不予认可。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董菲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金梅
政策问答|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备案,常见问题请看这里(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备案,常见问题请看这里(二) 1、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备案,对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有无要求?技术工人能否兼任技术负责人一职? 答: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备案,对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不做要求。技术工人可以同时兼任技术负责人。 2、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备案,申请表中技术负责人职称栏怎样填写? 答: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备案,技术负责人职称栏应填写其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例如“高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无专业技术职称的请填写“无”。 3、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备案,对技术工人证书有什么要求? 答:可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证书(由住建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国家人社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住建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人员证书专业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中的专业,对技术工人证书级别不做要求。 4、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备案,技术工人需要用证授权吗? 答: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备案,技术工人需要进行用证授权。具体步骤如下:企业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市”,在“智慧审批”专区选择授权委托进行用证授权,搜索 “施工劳务企业备案”事项,输入技术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生成授权二维码,技术工人通过微信“扫一扫”刷脸签字确认后,完成授权。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韩霞 编辑|王斯佳 审核|黄治棚、杨媛
政策问答|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备案,常见问题请看这里(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备案,常见问题请看这里(一) 1、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备案在哪里办理? 答: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自贸片区负责各自辖区内企业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备案的办理,除上述地区外的青岛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备案业务均由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 2、如何办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备案? 答:备案企业使用法人账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市”,进入“办事服务”,按事项名称搜索“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备案”,点击事项名称后的“申报”,按提示如实填写申报表单,并对系统生成的《施工劳务企业备案表》和《法定代表人声明》进行在线签章,提交并完成申报。该事项为全程网办,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注册地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或青岛自贸片区的企业应选择相应区划进行申报。 3、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备案,对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有无要求?技术工人能否兼任技术负责人一职? 答: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备案,对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不做要求。技术工人可以同时兼任技术负责人。 4、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备案业务,系统预检提醒用证授权人数不足一人,怎么处理? 答:系统预检提醒用证授权人数不足一人,说明本次人员用证授权未成功,应经持证人确认后,重新授权。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韩霞 编辑|王斯佳 审核|黄治棚、金梅
政策问答|事关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和出资期限调整,你需要了解的都在这里(三)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事关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和出资期限调整,你需要了解的都在这里(三) 1、逾期没有调整出资期限,对公司有什么影响吗? 答:《国务院关于实施注册资本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于被研判为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存量公司,未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额明显异常且拒不调整的,公司申请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时,不能同时消除异常情形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2、公司应该如何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用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此类财产实缴时应当依法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手续。公司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公示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同时,通过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或到登记机关办理章程备案业务,将章程中各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修改为实缴出资时间。 3、如何填报公示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 答:1.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选择“山东”。 2.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扫描二维码登录。 3.点击“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 4.选择“股东及出资信息”,点击“添加”,按照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进行填报,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公示”即可。 咨询电话: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一处 朱蓉蓉 编辑|王斯佳 审核|孙明、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