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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226条记录
符合《实施细则》第四条情形的建设工程,是否还需进行施工图审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符合《实施细则》第四条情形的建设工程,是否还需进行施工图审查? 问:符合《实施细则》第四条情形的建设工程,是否还需进行施工图审查? 答:《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明确,对汽车加油加气站、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如:煤炭、石油等化工项目)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其消防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进行,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对其负责,审查专家及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作为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依据之一。 上述特殊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如办公楼、厂房、库房、站房、控制楼、设备用房、动力间等),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应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执行,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作为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必需资料。上述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资料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受理,由省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选取专家或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结论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依据。
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1、工程设计专项设计资质中,设计经历有哪些要求? 答:非注册人员没有10年经历要求(幕墙专项有3年要求),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设计经历按照资质标准核查(各专项要求不一)。专项设计资质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必须是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经历,其他设计企业从业经历不予认可。建筑工程的设计经历可作为建筑装饰、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照明和消防专项设计的经历予以认定。 2、工程设计各专项资质对非注册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专项资质中非注册人员全部为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均有个人业绩的要求。 3、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专业资质中,设计经历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专业资质时,非注册人员需要有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申请工程设计专项设计资质时,非注册人员没有10年经历要求(幕墙专项有3年要求),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设计经历按照资质标准核查(各专项要求不一)。专项设计资质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必须是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经历,其他设计企业从业经历不予认可。建筑工程的设计经历可作为建筑装饰、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照明和消防专项设计的经历予以认定。 4、设计资质中建筑工程专业(或建筑行业)资质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哪些要求? 答:必须为一级注册建筑师。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的个人业绩必须是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之后的业绩,否则不予认可。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杨媛
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1、“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企业资质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状态,是否可以办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业务?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时,“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申报企业资质标注为资质异常状态,在被标注异常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2、已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申请勘察劳务资质时,应提供申报人员几个月社会保险? 答:已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申请勘察劳务资质时,按增项要求核查申报人员3个月社会保险。 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如何确定? 答:同一套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以所载全部资质中最近到期的资质有效期为准。证书所载资质有效期在备注中分别标注。 4、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所学专业、职称专业任一符合要求即可。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金梅
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1、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哪些? 答: (1)建筑物纠偏和平移专业,结构、电气、机械、岩土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2)结构补强专业,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特种设备起重吊装专业,电气、机械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4)特种防雷专业,防雷、电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2、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答:不可以。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3、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哪些申报人员需要“用证授权”? 答: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均需做“用证授权”。 4、新办、增项二级资质时,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该如何认定? 答: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杨媛
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1、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哪些? 答: 建筑物纠偏和平移专业,结构、电气、机械、岩土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结构补强专业,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特种设备起重吊装专业,电气、机械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特种防雷专业,防雷、电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2、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答:不可以。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3、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哪些申报人员需要“用证授权”? 答: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均需做“用证授权”。 4、新办、增项二级资质时,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该如何认定? 答: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杨媛
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1、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类。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金梅
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1、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类。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