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名称: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5-00673
分 类: 工程质量监管;通知
发文单位: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25-04-14
文 号: 吉建质〔2025〕4号
主 题 词: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监理企业: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58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监理企业资质条件应满足第七条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涉及资质新办、增项、延续、变更(股东变更)业务的监理企业,需按以上资质要求办理,原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请于7月11日前按《规定》整改完毕。原《关于明确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消〔2020〕16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同时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1日
初审:李洋
复审:郭剑
终审: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