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全省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部署要求,促进全省建筑业稳增长,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填写《关于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表》(附件2),并于2026年8月17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扫描件及电子档发送至省建筑事业中心。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1.关于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16日
(联系人:省建筑事业中心市场处 黎源,联系电话:027-87362256,电子邮箱:jzsyzx@hbszjt.net.cn)
《关于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省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部署要求,推动全省建筑业稳增长、提质效、促转型,省住建厅起草《关于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起草情况介绍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将其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稳投资稳增长关键领域作出系列部署。省委、省政府坚决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将建筑业稳增长作为推动全省经济稳中向好、支撑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支点建设的重要抓手,聚焦建筑业市场主体培育、业务拓展、要素保障、环境优化等关键环节,要求出台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破解行业发展瓶颈,激活建筑业发展动能,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起草必要性
建筑业是我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民生保障重要载体、城乡建设核心力量,在稳投资、促就业、增财税、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中发挥不可替代作用。当前,我省建筑业发展总体平稳,但面临市场拓展受限、转型升级缓慢、资金保障不足、市场秩序有待规范、企业经营压力较大等突出问题,制约行业持续稳定增长。
为有效应对行业发展挑战,抢抓城市更新、“六网” 建设、省外海外市场拓展等重大机遇,亟需出台专项政策措施,强化市场主体培育、拓宽业务发展空间、加大资金要素支持、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健全纾困帮扶机制,推动建筑业规模提升、结构优化、质效并进,实现持续健康稳定增长。
三、起草过程
(一)深入调研摸底。起草前,聚焦建筑业稳增长核心需求,省建筑事业中心组织人员赴部分市州开展实地调研,走访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建筑业企业,召开骨干企业、金融机构座谈会,全面梳理行业发展痛点、堵点、难点,收集企业意见建议。
(二)借鉴先进经验。系统梳理国内建筑业稳增长成效突出省份的政策举措,市场主体培育、内外市场拓展、资金支持、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成熟经验,重点借鉴山东省金融支持政策。
(三)广泛征求意见。征求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金融单位等17家省直相关部门及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收集的修改意见逐一研究、充分吸纳,对未采纳意见做好沟通解释并达成一致。
四、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聚焦建筑业稳增长核心目标,提出8 个方面具体措施,推动行业提质增效、稳定发展。
(一)培育市场主体
建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承包业绩互认制度,引导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联合体业绩认定为各方独立有效业绩,破除企业资质与业绩壁垒,壮大市场主体实力。
(二)拓展业务领域
聚焦城市更新与 “六网” 建设,建立项目机会清单推送机制,推行 “投建营” 一体化模式,引导建筑业企业转型城市综合服务运营商,拓宽省内业务增长空间。
(三)拓展省外市场
建强用好省外服务工作站,建立常态化走访服务机制,鼓励头部企业 “总包带配套” 带动中小企业嵌入省外供应链,对成效突出企业在工程评优中给予支持。
(四)拓展海外市场
巩固传统优势海外市场,布局新兴潜力市场,每半年举办 “走出去” 对接洽谈活动,推动 “投资 + 建造”“制造 + 建造” 等多元合作模式,发挥海外服务工作站与产业互联网平台作用,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五)加大资金支持
落实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财政贴息,支持智能建造装备申报首台(套)认定,将绿色智能建造纳入省级母基金支持范围,统筹省级城乡建设引导资金给予奖励,强化行业发展资金保障。
(六)优化市场环境
推行招投标 “资格预审 + 评定分离” 模式,落实工程款 “双向担保”、过程结算与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整治异常低价竞标,实施差异化监管与白名单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减轻企业负担。
(七)积极纾困解难
常态化开展企业帮扶活动,实施 “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建立重点企业与国有平台协作机制、政府领导帮扶机制,健全省级建筑业转型升级协调机制,定期破解重大问题,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八)加大金融支持
开发适应建筑业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探索开展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单位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等提供融资支持。推广“政采贷”等特色金融产品。强化协作,依法办理应收账款确权。
相关附件:
附件1
关于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省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部署要求,促进全省建筑业稳增长,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培育市场主体
建立公路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技术、管理模式相近的施工承包业绩互认制度。引导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承担交通、水利、港口航道、能源、城市更新等基础设施建设,所完成的工程业绩可作为联合体各方的独立有效业绩予以认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业务领域
聚焦城市更新与“六网”(水网、新型电网、算力网、新一代通信网、城市地下管网、物流网)建设,引导建筑业企业拓展业务领域。省住建厅组织建筑业企业对接市州城市更新项目,积极推行“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培育城市综合服务运营商。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水利厅、省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六网”建设项目机
会清单推送机制,组织建筑业企业与项目业主单位加强对接、促进合作。(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水利厅、省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省外市场
建强用好我省在广东、江苏、浙江等地的服务工作站。建立走访服务机制,省住建厅分管负责人每年不少于1次、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我省在外企业对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国有投资企业、央企区域总部,帮助链接外部资源。鼓励头部企业采取“总包带配套”模式,带动我省中小企业嵌入省外项目供应链,对工作落实较好的企业,在评选省内外优质工程(楚天杯)中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四、拓展海外市场
持续巩固非洲、东南亚传统优势区域市场,加快布局中东、中亚市场,积极拓展拉丁美洲、澳洲、欧洲潜力市场。加强政府引导。省直相关部门每半年举办一次“走出去”对接洽谈活动,省住建厅联合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组织建筑业企业与地方境外投资企业对接,联合省经信厅组织建筑业企业与制造业企业对接,省住建厅组织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绿色建材、装备生产企业对接,通过采取“投资+建造”“制造+建造”“设计+施工+装备+建材”等方式推动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及配套协作。发挥智能建造产业互联网平台作用,及时发布投资项目、在建项目、专业人才等信息,畅通项目
合作、建筑装备、绿色建材、管理人员和产业工人供应保障,引导链上企业积极参与海外项目合作。发挥海外服务工作站作用,每半年组织举办宣传推介和项目信息交流活动,对活动牵头单位,在国内外工程评优评奖中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资金支持
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给予财政贴息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智能建造装备、建筑机器人产品申报首台(套)装备认定。支持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和产业投入,将绿色智能建造纳入省绿色低碳、智能制造母基金支持范围。统筹省级城乡建设引导资金,对建筑业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州和绿色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住建厅、宏泰集团、长江产投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市场环境
在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推行“资格预审+评定分离”模式。坚决遏制拖欠工程款,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与施工单位履约担保“双向担保”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严禁垫资施工,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5%。推进价格有序竞争,完善异常低价甄别与查处机制,整治低于成本价竞标,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实施差异化监管,对诚信经营的企业减少项目检查
频次,给予评优评先支持。探索建立白名单制度,在涉诉保全过程中,对能够提供第三方足额担保且信誉良好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定缓冲期限,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纾困解难
常态化开展“解难题、稳发展、促转型”企业帮扶活动,实施“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加强供需对接,建立重点建筑业企业与国有平台公司的交流协作机制,促进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建立政府领导帮扶机制,牵头组织本地龙头建筑业企业走访在鄂投资的业主单位,加强项目合作。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由省住建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省级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工作协调机制,每半年集中研究重大问题,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金融支持
强化建筑业金融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应建筑业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支持银行机构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充分评估建筑业企业资信状况、项目履约能力及未来现金流基础上,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等提供融资支持。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 前提下,推广“政采贷”等特色金融产品。强化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金融机构三方协作,建设单位应依法配合建筑业企业办理应收账款确权,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支持金融机构在合规操作基础上,简化审批手续,建立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省住建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