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
建市规〔202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夯实建筑市场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优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快构建“宽进、严管、重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市场准入管理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变更管理,对1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人员,再次申请注册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加强企业资质与人员注册执业资格监管联动,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时,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原则上须在近2年内未用于其他企业申报部批资质。开展预警提醒,在注册人员提出注销、变更等申请时,对注销、变更后注册人员不再达标的企业进行预警提醒。加强信息公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展示注册人员变更注册单位次数和注册轨迹。
二、优化建筑工程评标定标机制
加快推进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保障招标投标主体权责一致。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投标报价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评标意见,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大力推进“双盲”评审,实行评标专家“盲抽”和技术标“暗标”评审。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完善招标人定标机制,招标人应科学制定定标规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决策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依法依规确定中标人。优化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工程服务评标方法,突出技术因素,重点评审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能力、技术方案等内容,提高技术标权重。坚持优质优价导向,根据工程施工及服务的内容、质量合理确定价格,营造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禁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变相设置壁垒、妨碍公平竞争。
三、规范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
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发包制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强化工程分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施工活动负总责,不得转包、挂靠,不得分包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四、防范化解工程款拖欠风险
强化工程款支付行为约束,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防范工程款拖欠风险。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优先采用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推动实现“见索即付”。严格落实过程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规范结算审核流程和期限,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对无争议价款先行支付,完善工程价款争议解决机制,提高价款结算效率。
五、推进建筑市场数智化监管
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加快推进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工人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审批等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推进“人工智能+招标投标监管”,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建立贯通项目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的分析预警模型,加强数据自动分析比对,提高应招未招、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加快监管数智化转型,通过监管系统数据比对,对交易项目、各方主体行为等进行深度分析,实施信息化预警,有效甄别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严肃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6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