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市(州)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企业、个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秩序,培育壮大建筑领域经营主体,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准入退出监管
加强省级权限内注册人员管理,对1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注册人员,再次向我厅申请注册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我厅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建设工程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时,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原则上须在近2年内未用于其他企业申报部批资质,企业申请我厅审批资质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执行。我厅在人员注册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中严格查询人员历史注册情况,在注册人员提出注销、变更等申请时,对注销、变更后注册人员不再达标的企业进行提醒。我厅实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我厅审批的注册信息,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展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定期对本地区建设工程企业持有的省级资质、市级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发现不再符合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标注“资质异常”。
二、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责任,积极落实远程异地评标、暗标评审等要求,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和大数据模型有效应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评定分离、专家“盲抽”等工作。各招标人要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应用,严格落实招标文件检测要求,禁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变相设置壁垒、妨碍公平竞争。要坚持优质优价导向,在评标细则中充分考虑投标人技术方案的先进性、可行性,营造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时要重点评审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能力、技术方案等内容,结合服务成本测算合理制定投标成本警戒线,防范随意压缩质量安全相关服务投入的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促进经营主体公平有序竞争。
三、加强工程发承包活动监管
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尽量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约定预付款比例,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建设单位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优先使用“见索即付”的保证保险或银行独立保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归集至“黔薪保”系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要求,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核查承包人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发包人发包方式及范围等情况,防范肢解发包等违规行为。
四、加强标后合同履约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参与方的监管,切实掌握在建项目合同主体、履约主体信息,严格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部分工程(含施工劳务)进行分包的,应当在建设单位同意选择该分包单位后、分包单位实际进场施工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要求,将分包合同信息在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中进行录入。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工程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协同推进纠纷高效化解,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先采用过程结算,已签署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无争议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后,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在合同期限内未完成结算文件审查的,应先行出具无争议部分的审核报告,明确无争议的金额,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价款。
五、加强建筑市场数智化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应用,加大在建项目建筑市场检查力度,及时动态标注项目施工状态。要结合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中项目分包合同录入信息,加强对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分包范围、总包对下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现场有登记单位之外的人员参与施工的,严格核查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我省招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及大数据监管监督系统数据采集等工作安排,推进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与相关系统的数据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应用,配合建立贯通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的分析预警模型,依法处置有关风险预警线索,充分运用围串标大数据识别模型,严厉打击应招未招、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加快监管数智化转型,持续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协同,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要求,持续完善制度机制,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坚持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违法违纪及犯罪线索,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