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看!本市资质申报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杜绝资质申报过程中业绩不实、人员挂靠、弄虚作假等问题,结合当前本市资质申报、动态核查等工作要求,整理高频问答如下:
问
一、关于人员经历
1、问:哪些资质业务需要主要人员到场核验?
答:办理资质新申请、增项、延续等申报业务,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将随机抽取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到场核验。
2、问:主要人员到场核验主要查验什么内容?
答:查验个人完整工作经历、对应社保缴纳证明等。重点针对存在资质申报业绩造假、频繁信访投诉、主要人员频繁变更、违规失信记录的企业及相关人员,开展从严核查。
二、关于社保要求
3、问:企业办理资质申请事项时,主要人员社保考核规则有什么变化?
答:工程勘察、建筑业企业办理资质增项、资质升级事项,调整为考核企业主要人员三个月社保实缴记录(连续三个月均显示“已缴费/已记账”)。
除工程勘察、建筑业企业办理资质增项、资质升级事项和动态核查事项外,其他资质申请事项将调整为考核企业主要人员一个月社保实缴记录(显示“已缴费/已记账”)。
4、问:主要人员社保考核规则变动何时开始实施?
答:企业资质延续事项主要人员的社保考核规则从202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其他企业资质事项主要人员的社保考核规则自2026年10月15日起实施。
5、问:以企业8月份办理资质延续事项为例,主要人员一个月社保实缴如何考核?
答:需满足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且全程社保缴纳单位与资质申请单位一致:
(1)主要人员7月社保为“已缴费(已记账)”状态,且8月社保为“已登记”状态;
(2)主要人员6月社保为“已缴费(已记账)”状态,且7月、8月社保为“已登记”状态。
6、问:以企业8月份办理工程勘察、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资质升级事项为例,主要人员连续三个月社保实缴如何考核?
答:需满足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且全程社保缴纳单位与资质申请单位一致:
(1)企业主要人员5月、6月、7月社保均为“已缴费(已记账)”状态,且8月社保为“已登记”状态;
(2)企业主要人员4月、5月、6月社保均为“已缴费(已记账)”状态,且7月、8月社保为“已登记”状态。
注意:资质审批过程中如发现主要人员社保异常、中途断缴、虚假参保等问题,申报事项直接不予通过。
问
三、关于工程业绩
7、问: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是否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四、关于资质延续
8、问:资质到期前,企业是否会收到相关提醒?
答:建设工程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每项资质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管理部门通过平台每月定期发送一次短信,提醒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资质工作联系人及时关注并办理资质延续。
五、关于动态核查
9、问:资质被打上日常标识后,会影响哪些业务?
答:管理部门依托信息化手段,每月对在沪建设工程企业的注册人员达标情况进行比对,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进行资质标识。标识结果应用参见《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管理办法》(沪建规范〔2024〕16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10、问:资质被列入动态核查,企业如何知晓?
答:企业资质如被列入动态核查需整改,企业法人、资质联系人等相关人员将收到短信,提醒及时登录查看相关内容。企业可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的企业端接收《整改通知书》。
11、问:企业如何选择通过“电子送达”方式获取动态核查《整改通知书》?
答:自2026年8月1日起,企业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送达地址确认书(企业版)》中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整改通知书》线上发布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企业端生成动态核查送达记录。同时以短信的方式通知企业相关人员,及时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企业端查看相关内容。
12、问:整改完成后,资质状态如何恢复正常?
答: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管理办法》(沪建规范〔2024〕16号)第十一条,企业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材料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企业端线上报送市、区相应建设管理部门,经审核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状态恢复为“正常”。
13、问:动态核查整改期间,会影响哪些业务?
答: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管理办法》(沪建规范〔2024〕16号)第十一条,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同类别资质增项、升级、跨省变更和延续等资质许可,不得以该项资质承揽新的工程。
14、问:动态核查不通过的,后续有什么处理?
答: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管理办法》(沪建规范〔2024〕16号)第十二条,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置,进入资质撤回流程。
15、问:资质处于动态核查、撤回过程中,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注销该资质?
答: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 号)、《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管理办法》(沪建规范〔2024〕16 号)等相关文件,企业可提出注销申请,市、区建管部门将依法注销相关资质。
六、关于资质撤销(回)
16、问:动态核查整改期结束后,企业收到《撤销(回)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能否在陈述申辩环节继续提交资质整改材料?
答:陈述申辩是《行政许可法》赋予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回)行政许可决定前,企业可对拟撤销(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提出意见。陈述申辩非整改期的延长,如企业在陈述申辩环节提交整改期满后完成的资质整改材料,将不予采纳。
17、问:企业收到《撤销(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后,如何进行陈述申辩?
答:企业如对拟撤销(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可登录市住建委官网→“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企业资质撤销(回)陈述申辩”栏目,上传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上传将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