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有关 企业: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监管、执法分离协同工作制度(试行)》要求,进一步落实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制度,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勘察设计全过程质量管控, 规范市场行为,切实提升勘察设计水平,助推全省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勘察设计企业监管
(一)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持续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对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企业完成整改的,可通过系统申请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理。“资质异常”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勘察设计资质许可事项。
(二)加强省内勘察设计企业日常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办公场所、技术装备、质量管控及市场行为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超资质或超范围承揽业务、违法发包或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滇登记管理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滇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如实登记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和承接项目相关材料,并对登记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信息若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入滇企业应严格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和法定程序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禁资质证书挂靠、超资质或超范围承揽业务、 违法发包或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主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线上核验入滇登记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适时抽查承接项目登记情况;州(市)、县(市、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监管过程中,应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技术装备、质量管控及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验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履职到岗等情况,对存在不到岗履职、信息登记不实、资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二、强化从业人员行为管控
(一)加强注册人员执业管理
进一步规范全省勘察设计类注册师执业管理,督促注册师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勘察设计文件签章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禁代签代盖、超专业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云南省数字化审图系统适时抽取施工图审查备案项目,检查图纸签字、盖章等情况,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持续推进违规“挂证” 常态化治理,对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人证分离等“挂证” 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相关企业依法依规处置。
(二)加强非注册人员管理
勘察设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非注册人员的执业行为。一是严格规范非注册人员的聘用与考核机制, 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与人员实际在岗情况相一致,坚决杜绝“人证分离”和违规“挂靠”。二是完善内部技术质量审核体系,明确非注册人员在项目中的具体职责与权限边界。对于需注册人员签字审核的,必须严格执行“注册人员审核签字” 制度,严禁非注册人员对参与编制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进行私自签字盖章或越权执业。三是企业应常态化开展内部培训,鼓励非注册人员持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同时加强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教育,确保其具备胜任岗位的专业素质。 四是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系统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勘察设计企业应加强非注册技术人员入库管理,提供真实、准确的人员信息及附件材料;人员入库后,企业应实时更新人员相关信息,特别是离职人员要及时从系统中调离。
(三)加强人才培养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全省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培训围绕行业政策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等方面,全面提升勘察设计从业人员水平。
勘察设计企业应加强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专业人才,通过工程项目实践、专业培训、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校企人才双向流动等多种途径加快人才培养。
三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监管
(一)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质量监管
1.勘察单位编制的勘察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规定,满足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及勘察任务书相关要求, 勘察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勘察文件必须由本企业负责该项目的技术人员签章,同时加盖云南省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出图专用章。勘察文件审查通过后,勘察单位应主动配合建设单位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基础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勘察单位在勘察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 加强自身勘察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及设施安全;要加强土工试验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将相关数据上传至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严禁弄虚作假。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钻探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勘察单位(包括钻探劳务单位)应加强钻探现场人员的能力培训,勘察项目现场钻探数据应及时通过“云勘探APP” 上传至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严禁勘探现场图片作假、钻孔数据上传不及时、漏传等 情况。
2.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勘察过程质量监管,确保地基基础质量安全。重点检查勘察现场作业的规范性及真实性,发现原始记录不全、数据造假、未按规定勘察的, 应督促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进行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质量监管
1.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与质量验收要求,明确结构安全、 防火、抗震、节能、防水、隔声、防串味等关键技术措施。设计文件必须由设计企业负责该项目的技术人员签字,并加盖云南省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出图专用章。涉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节能专篇、绿色建筑专篇,专篇内容及编制深度应满足现行标准规范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有关要求。涉及危大工程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大工 程中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设计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执业资格等有关要求,按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参加勘察设计技术交底、施工验槽、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人员到岗率和后期服务质量。特别是施工过程中,要根据需要对包含基坑周边荷载、起重设备基础荷载、无梁楼盖荷载等在内的各项技术数据进行设计技术复核。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 设计审查备案等环节强化属地建设项目设计过程监管,压实项目参与各方责任,不断加强设计质量的日常监管。
(三)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管
1.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切实履行审查主体责任,以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无障碍设计、充电桩配套设施、养老托育设施、超高层建筑管控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进行审查,并通过“云南省数字化审图系统”准确填写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相关数据,上传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政策文件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并一次性告知审查意见。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云南省数字化审图系统”对属地施工图审查备案项目进行抽查检查,重点核查信息填报、政策资料、审查时限、是否超资质承接业务等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施工图审查备案项目,通过系统标注为“异常”,并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限期陈述整改,整改完成的,取消其“异常”状态;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施工图审查业务至整改合格为止。
(四)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
1.建设项目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需要进行变更的,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云建规〔2025〕1号)规定要求,涉及安全内容的,设计单位要在设计变更中提出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涉及安全相关内容进行专项审查,发现设计变更文件中无安全保障措施或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发放变更后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勘察、设计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严格核查设计变更相关内容,据实出具质量检查报告。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属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坚决纠治擅自变更设计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违规行为,规范勘察设计变更行为。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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