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有关文件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要求,进一步压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夯实建筑市场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和服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加快构建“宽进、严管、重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4日。
通信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厅机关128办公室。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0月13日
附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从业人员: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要求,进一步压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夯实建筑市场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和服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加快构建“宽进、严管、重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一)建立定期研究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内容,党组会议或行政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汇报(含建筑市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分管领导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和调度一次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二)压实监管检查责任。 坚持服务在先、监管在后的原则,结合督查考等工作和有关要求,统筹落实建筑市场监管服务检查。省级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建筑市场监管检查业务培训、建筑市场监管专项检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建筑市场行为明察暗访;州市级主管部门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建筑市场监管检查业务培训、对县级主管部门监管落实情况检查、建筑市场行为明察暗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州市级直接监管项目的服务和检查、全辖区建筑市场监管情况通报;县级主管部门要灵活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对辖区内监管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服务和检查。
(三)完善通报约谈机制。 州市主管部门要建立通报约谈机制,畅通监管线索移交渠道,每半年通报一次监管查处情况,重点约谈一年及以上无检查、无问题、无查处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项目属地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执法部门移交监管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并跟进移交线索办理情况;切实把压力传导至末端,形成大抓建筑市场监管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服务
(四)加强注册变更管理。 对 1 年内变更单位 2 次及以上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和资质技术负责人标注异常,不得用于办理相关企业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业务。申报二级建造师注册时,需提供申报当月或上月的社保证明供查验;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南省平台)公开展示云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申报资质技术负责人的变更(注册)单位次数和变更(注册)轨迹;因涉及投诉举报、线索转交等情况,未在 5 个工作日内按主管部门要求提供资料的注册人员(资质技术负责人),标注"疑似挂证"或执业异常信息。
(五)严格资质资格人员考核。 企业申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资质时,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含资质技术负责人)原则上在近 2 年内未用于其它企业申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应资质。
(六)开展预警提醒。 在注册人员注销、变更后,对注册人员不再符合资质规定标准要求的企业预警提醒 3 个月;预警期满后仍不达标的,标注资质异常。
(七)加强一视同仁监管。 省外入滇建设工程企业应于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自行在云南省平台登记有关基本信息(主管部门不审批、不备案)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由云南省平台动态公示(含省内建设工程企业相关信息),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2027 年 1 月 1 日起对未登记信息却在滇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将纳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管理失信名单并对外公示,同时对其参与的在滇工程项目加强监管检查。
三、优化建筑工程评标定标机制
(八)加快推进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适时在房建市政建设工程项目领域试点评定分离,保障招标投标主体权责一致。
(九)加强房建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入库复核和动态管理,进一步优化评标专家资源;强化开评标现场监督,对评标专家独立评审、打分复核、意见撰写等评标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十)持续在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试行暗标评审。 开展评标专家"盲抽",专家抽取信息自动屏蔽、随机分配;优化更新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工程总承包等各类型项目暗标评审要求;定期对"双盲"评审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不断优化系统功能和评审流程。
(十一)将定标规则、风险防控机制等内容作为必备条款纳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修订;制定招标人培训课件视频,督促州市开展招标人专题培训;依托招投标整治工作,对问题项目的招标人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招标人健全内部程序、决策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将招标人定标全过程公平性自查(含公告发布、开标评标、异议处理等环节)与招投标书面报告一并提交云南省平台备案。
(十二)优化评标办法。 细化项目负责人业绩、团队配置、技术方案等评审标准和分值设置,合理提高技术标权重,降低商务标占比;加强对服务类项目评标活动的监督,重点检查技术标评审是否客观公正、评分是否合理有据。
(十三)坚持优质优价导向,鼓励招标人在合同条款中设置与工程质量挂钩的奖惩机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工程造价价格信息,为招标人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提供参考;积极配合推进人工智能风险分析系统的建设及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十四)督促招标人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招标公告发布前填写《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自查表》,与招标文件一同上传云南省平台;加强招标文件核查,重点核查是否设置不合理资质资格门槛、地域限制、所有制歧视等条款;建立招标文件备案核查机制,对含有歧视性、限制性条款的文件不予备案,并督促招标人修改完善;修订完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删除或调整可能构成市场壁垒的条款,确保文本内容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和查处设置隐性壁垒、妨碍公平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四、规范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
(十五)规范工程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发包制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发包。不得违反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十六)强化工程总承包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施工活动负总责,严禁擅自施工,不得转包、挂靠,不得分包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十七)加强专业分包管理。 专业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专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十八)规范勘察设计行为。 勘察设计企业不得超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业务、违法分包、转包。
五、防范化解工程款拖欠风险
(十九)支付条款纳入示范文本。 将工程款支付条款作为实质性内容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予以明确,细化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和违约责任;指导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合理设置工程款支付保障条款,从源头防范拖欠风险;加强招标文件备案核查,对工程款支付条款不明确、不合理或存在拖欠风险隐患的,督促招标人补充完善。
(二十)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将担保形式、金额、有效期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必备条款,推动实现支付担保"见索即付"功能;积极推广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降低工程款被拖欠风险。
(二十一)严格落实过程结算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规范结算审核流程和期限,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对无争议价款先行支付,不断强化行政调解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化解工程价款争议,提高价款结算效率。
(二十二)着力防范化解工程款拖欠。 坚持"化存量、遏增量、建机制、强监管"思路,强化立项、预算、审批联动机制,严格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环节把关,核查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支付履约,深化保证金制度改革,落实房建市政领域工程款拖欠常态化排查监管,对恶意拖欠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六、加强建筑市场数智化监管
(二十三) 实现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工人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审批等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夯实监管基础。
(二十四)加强部门协同,优化与交易平台数据对接,实现交易项目招投标情况、中标结果与投标人资质、业绩、人员等信息互通,提高数据应用及应招未招、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
(二十五)加快监管数智化转型,加强省级监管系统建设,加强有关监管系统间数据比对,对交易项目、资金账户等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实施信息化预警,甄别涉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挂证等违法违规线索,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严肃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 年 10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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