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许可审批源头管控,严厉打击许可申报弄虚作假行为
(一)严格行政许可审批监管。常态化开展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核查,严厉查处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行政许可申请人申报阶段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行政许可,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依法依规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
(二)健全资质资格动态核查机制。依托江西住建云信息化平台,对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和预警。对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标注“资质异常”,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严厉打击注册人员违规“挂证”等行为,对查实的人员和企业依法依规处理,持续净化市场环境。
二、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勘察设计文件水平
(三)加强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控。督促勘察设计企业严格落实校对、审核、审定三级校审制度,从源头减少设计文件错漏、指标不满足规范等问题。勘察单位应当确保勘察原始资料真实、完整,依法对勘察成果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经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组织专项设计交底。强化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管,严禁出具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审查结论。
(四)常态化开展勘察设计专项监督检查。持续组织全省勘察设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严厉查处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勘察设计业务、转包设计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将检查情况与企业资质资格管理挂钩,实现以查促改,不断提升勘察设计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招投标数字化监管,有效遏制围标串标和投标造假行为
(五)搭建智能预警数字化监管体系。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招投标监管模式,优化围标串标智能预警算法,围绕投标单位关联关系、投标文件文本、报价组成、人员操作轨迹等维度开展智能比对,提升隐蔽式围标串标线索甄别能力。打通行业数据壁垒,建立企业人员、业绩、奖项标准化数据库,开评标环节自动核验投标材料真伪,及时发现伪造业绩、职称证书骗取中标等行为。
(六)规范评标管理。加快推行招投标“双盲”评审模式,最大限度压缩评标专家自由裁量空间,减少人为干预。对评标不规范、履职失责的专家予以公开曝光;存在违纪违法线索的,第一时间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退出机制,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
四、强化施工现场管控,全面压实质量安全责任
(七)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依法审查施工许可条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加强施工许可批后监管,对取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八)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强化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监理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监理责任。常态化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台账、限期销号。对现场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实行“一案双罚”,并依法依规提请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
(九)严抓危大工程全过程管控。落实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辨识,严格按照规定编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严禁方案与现场施工“两张皮”。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方案审查、现场监理职责。对无图施工、不按专项方案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十)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会同人社部门加大对无实名制考勤信息发放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监管查处力度。依托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及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电子考勤。到岗率不达标的,予以预警提醒、重点监管,依法依规限制相关企业参与评优评先。对考勤弄虚作假的,从严对相关责任主体、从业人员进行处理,依法公开曝光,涉及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落实,推广实体样板引路、可视化施工交底、工序隐蔽影像留存、质量责任标识等做法及盘扣式、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新型技术应用,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水平。
(十二)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控。建立健全建筑材料进场联合验收制度,严格落实见证取样及送检规定,严禁未检先用、边检边用。强化预拌混凝土、钢筋等重要材料的抽查抽测,对使用不合格材料的,依据有关法规及标准处置,并通过部门联动倒查供应源头,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十三)强化建筑市场常态化监督检查。完善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分部分项验收、工程款支付、专业分包现场组织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合同履约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等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依法依规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
(十四)严格监管执法与责任追究。强化上级督导检查,对监管失管失察、选择性执法、压案不查等行为依规追责;对事故多发地区下发警示函、约谈属地监管部门负责人,对典型事故进行通报,切实扭转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软问题。发现政府项目、国企项目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按规定程序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
五、深化监理与检测行业整治,规范企业和个人从业行为
(十五)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压实监理单位及人员现场履职责任,重点聚焦监理机构设置、人员到岗管理、现场监理、质量管控、安全文明施工、廉洁自律等方面,完善监理治理体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按规定审查方案、旁站巡视缺失、漠视重大安全隐患、虚假取样、材料未报验等行为。
(十六)强化工程检测全流程管理。将检测机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进一步推动检测数据即时上传、质量检测信息全过程存证可追溯。严厉整治检测机构无资质或超资质检测、篡改试验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处理。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合见证取样,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
(十七)健全检测机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将企业受处罚、出具虚假报告等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可以依法依规作为招投标、资质审批等考虑因素。对有严重不良记录的机构及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市场限入或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六、严格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把好工程交付使用关口
(十八)严格规范竣工验收组织流程。加强对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条件不满足、程序不规范、验收标准执行不严、质量隐患未整改完成即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杜绝验收走过场、把关失效。对不按规定或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法予以处理。
(十九)推行住宅工程先验房后收房制度。新建住宅项目全面推行“先验房后收房”制度,做好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开、分户验收、业主开放日等工作,切实保障群众住房质量权益。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十)强化城建档案归档管理。指导建设单位将工程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工程合同管理和质量管理环节。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完成工程文件资料的整理立卷,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统,能够完整反映工程建设全过程和工程实体状况。指导施工单位及时整理施工文件,确保施工技术资料、质量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监理单位应当完善监理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档案资料。
(二十一)规范城建档案移交及联合验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时,应当同步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文件材料,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本通知自2026年12月2日起实施。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