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以下几点请注意
问: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分立业务需要核定什么?
答: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分立业务,对原企业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核定内容包括企业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申请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核定内容包括企业净资产、人员等内容。申报人员应在申请企业缴纳近1个月社保,申报人员姓名、身份信息、参保时间应真实准确。
问:办理建筑业企业吸收合并,被吸收企业资质需要申请注销吗?
答:办理建筑业企业吸收合并业务时,被吸收企业应在公示期间主动向审批部门申请注销企业资质。
问:办理建筑业企业吸收合并,吸收企业和被吸收企业需要考核业绩吗?
答:办理建筑业企业吸收合并业务时,不考核吸收企业和被吸收企业业绩,企业需出具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核查意见,明确资质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跨省变更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省内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供)。
问: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新办、增项、延续对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历如何认定?
答:标准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XX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简历中的从业单位应具有施工资质,方可计算施工管理年限;消防、铁路二级资质应核查简历中的从业单位应具有消防专业承包资质、铁路方面相应施工资质,方可计算施工管理年限。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孙海滢
编辑|王斯佳
审核|黄治棚、孙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