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改革后二级资质核定条件
问:一、咨询问题有关文件建设部令第54号: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冀建房市函(2021)183号: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问题一:按建设部令的要求,一套二级资质需有职称的各专业管理人员共5人,含两名会计,并配有统计人员。183号文去掉了“其中”两字,按183号文的要求,一套二级资质需有职称的各专业管理人员是5人还是7人?问题二:183号文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是否指的是会计从业资格证,而非会计师职称。
答:1.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同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二级资质需配有统计人员。综上,专职专业人员应为7人。2.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综上,会计人员需提供职称证书,而非从业资格证书。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