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企业和个人业绩有关问题
问:申报最低级建筑业企业资质(以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为例),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请问该2项业绩必须是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4类业绩中不同类业绩2项,还是可以同类型业绩2项? 另建设部于2016年10月14日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请问在该通知下发之前承接的符合修订之前二级标准建筑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竣工日期在通知下发之后),能否作为二级标准要求业绩?
答: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专栏常见问题解答第45项: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对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业绩不少于2项。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标准,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是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1月1日后需按照修改后的标准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