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总承包二级资质,使用个人业绩申报,是否需要满足资质标准中的累计规模
问:市政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有多个累计指标,如:(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1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修建单跨2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2座。 但是在住建部印发的建市[2015]20号文件,18条中提到,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 请问用技术负责人业绩申报市政总承包资质时,该技术负责人业绩规模是否需要达到资质标准中的累计要求?例如我公司技术负责人,有一项1公里的城市道路业绩,另外有一项符合资质标准的业绩,是否可以该技术负责人业绩申报市政总承包二级资质?
答:您好,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需满足下列7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技术指标必须符合标准要求,规模数量可以不超过企业业绩标准所列累计数量。
(1)修建城市道路1公里以上;或修建城市道路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2)修建城市桥梁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修建单跨2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2座;
(3)修建排水管道工程1公里以上;或修建供水、中水管道工程1公里以上;或修建燃气管道工程1公里以上;或修建热力管道工程1公里以上;
(4)修建4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5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1项;或修建5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排水泵站1座;
(5)修建2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1项;
(6)修建城市隧道工程200米以上;
(7)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