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
Q1: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时,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如何要求的?
A1: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均予以认可。
Q2: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关于资质标准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中的“概预算人员”的要求,如果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注册专业有要求吗?
A2: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专业没有要求。
Q3: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A3: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暂不考核注册化工工程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的通知》(建市规〔2026〕1号),自2026年6月1日起,工程设计资质延续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Q4: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除不得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能否向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市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A4:不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Q5: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时,是否可以将注册执业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A5:可以。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对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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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校对|王斯佳
审核|黄治棚、杨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