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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46页
共1503条记录
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台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促进两岸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交流,经人事部、建设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研究,现就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度起,凡符合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均可在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可获得该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二、对部分符合注册建筑师资格评估认定条件的台湾地区知名资深建筑师,开展一次评估认定工作。经评估认定合格人员,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应条件者可申请注册执业。 附件:《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具体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具体办法 台湾地区居民可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方式取得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台湾地区部分知名资深建筑师可通过一次性评估认定方式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方式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 (一)考试报名条件 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符合注册建筑师条例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均可报名参加全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考试。 (二)考试科目与成绩管理 1、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方案设计(作图)》、《建筑技术设计(作图)》和《场地设计(作图)》9个科目。各科目考试合格成绩实行5年滚动管理。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9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2、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建筑结构与设备》、《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和《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合格成绩实行2年滚动管理。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三)考试有关要求 1、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台湾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向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该省(区、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由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核发准考证并安排考场。申请人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2、台湾居民在报名时,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所在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职业年限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建筑学专业学历或学位。 3、对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关“完成规定的职业实践”的要求,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办法掌握。 4、由于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均实行滚动管理,台湾居民报名和参加考试的地点应相对固定。确因工作原因,需到异地继续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剩余科目考试的,在异地报名时,应向当地省(区、市)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上次参加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档案号,以便合成考试成绩和发放资格证书。 5、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后,应在最后一个考试科目通过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办理领取相应级别资格证书手续。 6、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规定执行。考试报名费按照参加考试所在地省(区、市)价格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通过一次性评估认定方式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对部分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评估认定条件的台湾地区知名资深建筑师,开展一次性评估认定工作,经评估认定合格人员,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一)评估认定的基本条件 1、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满20年,并主持过大型工程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不少于3项(参照大陆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 3、具有大陆建筑设计工作经历,参与或合作完成民用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不少于2项; 4、参加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经测试合格。 (二)培训与测试 1、培训(含测试)时间为2天,采用普通话授课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和制度要求4个部分。 2、测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时间为120分钟,采用汉语纸笔作答方式进行。面试时间为30分钟。 (三)评估认定工作程序 1、符合评估认定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评估认定的申请材料。 2、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参加评估认定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台湾地区知名资深建筑师材料进行审查。 3、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合格的人员,方可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的相关培训与测试。 4、参加培训并测试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报人事部、建设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获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四)注册执业申请 通过评估认定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在大陆工作的人员,可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注册申请。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注册建筑师条例有关要求对其申请注册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标造函[2006]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注册机构: 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期注册范围 截止2006年底,注册有效时间到期的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 二、申请方式 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采用网上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登记注册。 三、续期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选择“续期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申请表上报,并将“续期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续期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3、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准予续期注册,并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续期注册栏”内加盖“续期注册合格”专用章和注册机构单位公章; 4、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结束后,将续期注册审核情况、合格与不合格人员名单汇总,报送建设部备案; 三、续期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和身份证; 3.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注册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 5.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证明。 四、续期注册受理时间 请各注册机构于2006年10月20日~2006年12月20日办理本省级或部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2006年12月31日前将续期注册审查情况报告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将续期注册人员的网上审批结果通过“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上报至建设部。 五、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换发工作 凡2002年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人员,在办理续期注册的同时,完成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换发工作。请各注册机构于2006年12月31日前,在发新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同时,将原注册证书及专用章收回,逾期不办理换发的,原注册证书及专用章失效。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六年十月十日
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6]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中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目的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以适应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和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 继续教育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8学时。必修课48学时每年可安排16学时。选修课48学时按注册专业安排学时,只注册一个专业的,每年接受该注册专业选修课16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两个专业的,每年接受相应两个注册专业选修课各8学时的继续教育。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安排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新聘用单位所在地8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经全国性行业协会监理委员会或分会(以下简称:专业监理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协会)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同意,从事以下工作所取得的学时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的部分学时: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关工程监理的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每篇限一人计4学时;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和考试命题工作,每年次每人计8学时。 三、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 1、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2、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3、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4、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选修课 1、地方及行业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2、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3、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4、需要补充的其它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每年12月底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其中继续教育必修课的具体内容由建设部有关司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和行业专家共同制定,必修课的培训教材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编写和推荐。继续教育选修课的具体内容由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负责提出,并于每年的11月底前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确认,选修课培训教材由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负责编写和推荐。 四、继续教育方式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经过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单位实施。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根据注册专业就近选择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各培训单位负责将注册监理工程师参加集中面授学习情况记录在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并及时将继续教育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考试成绩及师资情况等资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报送相应的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认可。认可后,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应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加盖印章,并及时将培训班学员名单等资料的电子文档通过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参加网络学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登陆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提出学习申请,在网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相应注册专业选修课的学时(接受变更注册继续教育的要完成规定的选修课学时)后,打印网络学习证明,凭该证明参加由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组织的测试。测试成绩合格的,由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将网络学习情况和测试成绩记录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并加盖印章。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应及时将参加网络学习的学员名单等资料的电子文档通过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注册监理工程师选择上述任何方式接受继续教育达到96学时或完成申请变更规定的学时后,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凡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建设行业培训机构和有工程管理专业或相关工程专业的高等院校,有固定的教学场所、专职管理人员且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甲级监理公司的总监等)占师资队伍三分之一以上的,均可申请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由专业监理协会、地方监理协会或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分别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推荐。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根据继续教育需求和培训单位的情况,确定并公布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推荐单位应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由培训单位按工程专业举办,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必须保证培训质量,每期培训班均要有满足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六、继续教育监督管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建设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各专业监理协会负责本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地方监理协会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应督促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按期接受继续教育,有责任为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时间和经费保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建市监函[2006]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换证工作,现就《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和《关于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8号)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交参加社会保险证明问题 (一)申请人应提交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在聘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二)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人员,若人事管理权在工程监理企业的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并通过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在申报注册和换证时,要同时提交申请人在工程监理企业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清单复印件,以及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工程监理企业工作的人事证明。 (三)对申请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若申请人与聘用单位在聘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申请人应提交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证明。 (四)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退人员,除提交本人与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之外,还应提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退证明和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清单证明。 二、关于继续教育问题 在2007年4月1日前,没有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在申请变更注册时,暂不要求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已经换发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变更注册时,应满足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三、其他问题 (一)对在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申请注册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只核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不发执业印章。 (二)符合条件的换证人员,在申请换证时,也可同时申请变更执业单位。 (三)中央管理企业及其所属工程监理企业的人员,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及换证,由工程监理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初审。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六年六月一日
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我们制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打印以上申请表,并上报电子文档。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注销注册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注销注册情形的,须填写并向建设部报送注销注册申请表。 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五)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 因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等原因,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人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还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三、注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报送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初审完毕。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注册的电子文档,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版进行受理、初审,形成《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初审意见汇总表》后上报。 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认真核对有关申报材料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在初审完毕后10日内,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 (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收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上报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准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人员,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 (五)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收到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上报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之内。公示完毕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建设部自作出批准初始注册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告审批结果。对准予初始注册的人员,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须先将书面申报材料交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经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将书面申报材料交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初审。 (七)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破损补办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的由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交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销毁。 四、其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建设部统一制作。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原聘用单位有义务协助完成变更手续。若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发生劳动纠纷的,应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纠纷解决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印章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执行。 (四)军队系统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按照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的职责,受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五)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文兴街1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010-88385640,88374172 传 真:010-68346846。
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补充通知
建办市函〔2006〕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人员的管理,我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728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现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条件和执业印章的注册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或特许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身体健康,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的人员,其执业印章的注册号分为前后两部分:前部分为建检加地区编号,后部分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代码“AY”加3位阿拉伯数字(注册人所在地区序列号),中间以“—”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第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4日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函[2005]3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函[2005]3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简化资质证书变更、增补的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现将建设部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变更和增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一)资质证书的变更,除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两项变更,需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建设部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部不再办理。 (二)资质证书的增补,包括证书副本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均由建设部办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一正四副,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一正六副。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附件2,以下简称增补审核表)格式填写变更和增补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后,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附件3)。 (二)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资质证书编号的,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和增补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三)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的变更,随时受理,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办结完毕15日内要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附件4);2.按现行电子申报渠道填报变更事项。 (四)建设部直接实施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工作,由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受理审查处承担,随时受理,2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上公布。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3、相关附件材料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三: 相关附件材料 一、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的变更,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四)企业章程; (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二、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的,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遗失补办证书的,需要提供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5]7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规定,现将首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凡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或特许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身体健康,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注册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注册的人员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注册申请须同时使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申报。申请人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网址: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ein.gov.cn)进入《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1),免费下载个人版软件,填写、打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申请表》(附件2),并生成申报数据的电子文档。申请人将书面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送聘用单位。 个人申报材料包括: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个人申报数据软盘(或由企业从网上传输给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申请人取得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或考试、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聘用单位对个人的书面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和盖章,并对电子文档核对、汇总后,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随申报函一并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接收、汇总个人电子申报数据,填写初审意见,打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报函、书面申报材料于2006年2月底前,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邮政编码:100037;联系电话:010-68313587)。 (四)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注册要求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初审部门或申请人,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材料中,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以书面材料为准。 (五)建设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告审批结果。 三、证书、执业印章及费用 对准予注册的人员,由建设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证书和印章的内容及编号规则见附件4。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456号)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及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后的印章工本费(具体标准另行通知),并将费用汇缴中央财政汇缴账户(附件5)。 附件:1.《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使用说明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申请表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汇总表 4.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编号规则及说明 5.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软 件 使 用 说 明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管理版和个人版,管理版供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管理机构基于Internet使用;个人版供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使用,软件可以从以下网站免费下载。系统的统一入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站(http://www.cein.gov.cn),首页上点击“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即可进行登录。 一、管理版使用简介 1、主要功能 (1)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将个人申报数据包(初始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更改、补办申请)导入系统,按申报专业对申报数据进行接收、修改、审核; (2)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对审核完成的申报数据,并打印出相应注册汇总表后,报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3)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接收、审核各省上报的注册信息数据。对审核通过人员由系统自动生成执业印章注册号和注册证书号,并打印注册人员汇总表上报建设部审批。 (4)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可对本地区注册人员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可对全国注册人员进行查询、统计、分析。 2、系统使用方式: 登录系统后,进入管理版用户入口,通过使用技术支持单位提供的身份识别锁和《授权书》上的登录用户名和登录密码进入系统。 3、软件使用环境: 具备上网条件,建议使用Windows2000及以上操作系统,IE6.0及以上,显示分辨率为1024×768,小字体。 二、个人版说明 1、主要功能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供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个人使用,系统主要包括三部分功能: (1)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各类申报信息的填写(初始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更改、补办申请); (2)生成申报数据包; (3)各种申报表格的打印。 2、软件获得方式: 登录系统后,进入个人版用户入口,进行个人版软件下载。下载后,直接点击安装即可使用。 软件使用环境: (1)硬件环境:CPU:PentiumⅡ300以上;内存:32M以上;硬盘:4G以上; (2)软件环境:操作系统:Windows98第二版及以上操作系统;显示分辨率:800×600以上,小字体; 为了方便用户尽快掌握本系统的使用,如期完成数据录入与上报工作,系统尽量采用简洁、直观的操作界面,与纸质表格基本保持一致;并提供了系统使用手册,当使用中遇到困难时,可以随时查询。如果无法找到您所需要的信息,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相关答复。 电 话:010-68313587; 传 真:010-68313531; 邮 箱:Nabmoc@public.bta.net.cn。 附件4 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编号规则及说明 一、注册执业证书: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设计为单页A4纸型,在右下部分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印章,左下部分盖有“注册工程师证书专用印”钢印,证书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内容包括:姓名、证书编号、证书流水号、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规则: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代码“AY”加9位阿拉伯数字。 第一、二位阿拉伯数字为初始注册年度代码 第三、四位阿拉伯数字为地区代码 第五至九位阿拉伯数字为顺序代码 二、执业印章: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印章为:63×28MM方形印章,由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姓名、注册号、有效期、徽标5部分组成。 注册号编号规则: 注册号为前后两部分、中间以“-”分开组成。 注册人员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报:注册号前部分为注册人所在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号,后部分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代码“AY”加3位阿拉伯数字(注册人所在单位内部序列号)。 注册人员从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申报:注册号前部分别为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加地区编号。后部分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代码“AY”加3位阿拉伯数字(注册人所在地区序列号)。 附件5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表 一级预算单位名称:建设部 一级预算组织机构代码:00001333-8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 户 名 称 银行行号 银行账号 40001769-6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中信实业银行首体南路支行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711251 7112510189800000531
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如下: 一、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是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的实施机构;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中“十、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的有关规定不再有效。 三、有关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的具体规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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