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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53页
共1522条记录
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1996]6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对注册建筑师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将于1997年1月1日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及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该项工作刚刚起步,在注册建筑师人员数量较少,勘察设计市场较大,勘察设计单位成份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要达到《条例》和《细则》所规定的规范化、法制化的标准还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为加强过渡期(自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内勘察设计市场和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注册建筑师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条例》和《细则》的基本原则,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1997年1月1日起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项目、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二级以下及其他项目是否实行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 (一)注册建筑师执业是在设计单位法人的领导下,依法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注册建筑师有资格做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建筑专业负责人,行使岗位技术职责权力,并具有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权,承担岗位责任。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仍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三)在过渡期内凡属一级以上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项目负责人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建筑专业负责人;对于一些特殊性质或工业民用界限属难于确定的工程,在其他专业注册制度未建立之前,单位法人可根据工程性质和需要安排非注册专业人员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在实行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的地区,民用建筑工程四级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需由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专业负责人。 (四)在涉及有关规范、工程安全、公众利益等技术问题上,当注册建筑师与单位最高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分歧、不能协调解决时,由所在单位法人裁定,并向当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设计项目的代审、代签 (一)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后,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及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实行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中,具有相应设计等级资格而暂无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的单位,在过渡期内允许实行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制度。 (三)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设计单位内注册建筑师的分布情况,按行政区域就近指定代审、代签设计单位。在设计单位内由法人指定代审、代签注册建筑师。 (四)在代审、代签设计项目中,设计单位之间应签定代审、代签的有关合同。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违纪者按《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五)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应从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开始直至全过程。 (六)代审、代签的设计文件,除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外,还应加盖代审、代签单位的出图章和指派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 (七)代审、代签单位负责代审、代签项目的技术规范性审核责任。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的技术职责范围:工业建筑项目,为建筑专业负责人;民用建筑项目,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八)高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由低设计资质的单位代审、代签设计文件。 (九)对于极少数边远地区无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单位,如其“过渡期”时间需延长,须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十)代审、代签合同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四、离退休人员执业。 (一)注册建筑师离退休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理离、退休手续后,方可受聘设计单位继续执业。 (二)注册建筑师执业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三)如接受其他单位聘用,须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并同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办更换执业专用章。有关工资、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对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册建筑师服务期限和流动 (一)注册建筑师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执业应按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同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两年。聘用期内注册建筑师调离聘用单位到其他设计单位执业,新聘用单位和原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办更换执业专用章。 (二)设计单位被吊销单位资格或破产后,原单位法人应在本单位被核销后一个月内将本单位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等上交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受聘到其他设计单位重新注册的申报或审批工作。 六、注册建筑师在工业建筑项目中签字范围 (一)工业建筑项目中凡属独立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分列项目,由注册建筑师按项目负责人岗位负责并签字。 (二)工业建筑项目中工业建筑工程,注册建筑师按建筑专业负责人岗位负责并签字。 (三)工业建筑工程中,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签字权限范围,按工程分类标准执行。 七、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设计文件范围 (一)注册建筑师应在其负责岗位上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二)注册建筑师应在以下设计文件图纸(底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民用建筑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总说明目录、设计总平面图、设计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工业建筑项目,作为建筑专业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应在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及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八、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 (一)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签字审查制度。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注册年度向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提供本地区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签字图样目录,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报建时审查。从1997年1月1日起,凡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报批有关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扩初及施工图设计等)没有同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的,规划部门和施工管理部门不予审查批准实施。 (二)注册建筑师执业情况备案制度。注册建筑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主要项目须填写《注册建筑师执业登记表》,年检时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其报批设计文件中需加盖中方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业章。 九、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条文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注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1994]5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强化建筑师的法律责任,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并逐步实现与发达国家工程设计管理体制接轨,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决定,我国将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建筑师属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人事部“三定”方案,注册建筑师制度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领导组织实施。 二、建设部负责注册和注册管理工作。负责注册建筑师考试大纲、命题及评分标准的拟定工作,负责考前培训,协助实施考务及评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考试工作。负责考试大纲、试题及合格标准的审定并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两部有关业务主管司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此项任务。 三、成立由建设部、人事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有关负责同志、专家等组成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在两部的领导下,负责有关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 四、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定于一九九五年三季度举行。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必要的经验,经两部研究决定,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至十三日在辽宁省沈阳市进行注册建筑师试点考试。试点工作由辽宁省建设厅、人事厅共同负责实施。 五、在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工作实施之前,为使注册建筑师制度顺利开展,经两部研究决定,对部分已达到注册建筑师标准的建筑设计人员通过特许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该项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具体条件和办法将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建设部、人事部审核同意后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99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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