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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25页

共1491条记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要求,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京建发〔2024〕388号)相关工作安排,现决定自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开展全面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在前期自查自纠基础上,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馈的注册人员异常数据为线索,结合其实际注册、执业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或存在多个单位同时缴纳等情况。 二、职责分工 (一)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和人员的排查工作。 (二)中央驻京单位、市属集团总公司负责本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人员的排查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的排查工作。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本市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的排查工作。 (五)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除上述企业以外、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的排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企业和人员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zjw.beij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进入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是否存在涉嫌违规“挂证”行为,在自查自纠阶段按要求开展整改。 (二)在自查自纠阶段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人员,于2024年11月底前进入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反馈理由,逾期未反馈或反馈不合格的,按“挂证”行为处理。各排查牵头单位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通过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报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按照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六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相关人员应将下列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至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 1.注册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为总分公司关系的,应提供该单位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应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3.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改制有关计划、批复文件,提供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统一缴纳)、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4.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应提供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统一缴纳)、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排查牵头单位将《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全面排查汇总表》(附件1),于2024年12月15日前反馈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已立案处罚的,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四、处理方式 全面排查工作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各排查牵头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嫌违规“挂证”未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人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职权或提请上级注册许可机关,暂停受理其相关注册业务,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在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平台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其正在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施工程项目,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行到岗履职情况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在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平台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 附件: 1.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汇总表.doc 2.各排查牵头单位联系方式.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其中,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有关专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 二、核查结果处理 (一)标注“资质异常”。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动态核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三)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全国平台上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全国平台上集中公示。 三、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审核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林业和草原局,宁东基地管委会建设交通局,各相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数字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区建设工程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保障工程项目相关数据在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招标投标中的有效运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审核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归集系统应用 (一)统一账户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参与我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企业,应使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服务系统”)办理建设工程业绩录入、审核、确认、勘误等业务。自治区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4年10月30日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监管服务系统单位管理员账号(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自行完成所属行业管理员账号和使用人员账号的建立和分配工作。各相关企业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行注册监管服务系统账号,企业相关人员全部实行实名登记入库。 (二)开展宣传培训。按照“先总后分、急需先行、常态服务”的原则,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采取“线上+线下”同步推进的方式对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开展宣传培训,培训具体方式和时间另行通知。其他相关行业各级主管部门的系统操作培训,由各单位根据业务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时间和方式后,联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安排专人上门授课服务。 (三)实现数据共享。监管服务系统力争年底前完成与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宁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宁夏人社一体化平台、自治区电子证照库等相关信息系统平台的对接,重点共享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审批、招投标管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审批、施工现场监管、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结算审计、联合验收、资质审批、人员职业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相关行政许可(备案)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二、加快完成建设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归集 (一)历史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时间。区内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自发文之日起,可通过监管服务系统对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进行补录,并对录入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历史业绩补录日期截止2024年12月31日,自2025年1月1日起,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不再接收或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推送历史建设工程项目的补录信息。 (二)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方式 1.新增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承揽我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按“首次录入准确、补录内容全面、线上线下一致、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首次录入单位负责,将项目基本信息、本单位信息、承担角色、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单体及指标信息、工程造价及指标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信息,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信息,对照建设工程项目原始档案资料逐条录入监管服务系统,并上传相关原始资料扫描件,提交项目属地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2.补录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承揽我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相关项目业绩信息已由首次录入企业在监管服务系统中录入并审核通过的,应在“监管服务系统—工程项目库”中选择需要上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补充完善本单位信息、承担角色、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等项目信息,及本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主要人员信息,并上传相关原始资料扫描件,提交项目属地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相关人员发生变更需将变更手续原始资料一并提交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审核。 三、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审核和确认 (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分级管理:A级数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但未经相关行业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业绩为D级数据。 分类管理:水利工程、环保与节能工程、农业工程、林业草原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火电工程、通信工程、民航工程、煤化工工程、医药工程等专业工程,由全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通信等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央驻宁单位审核确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由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审核任务分工表详见附件2。 (二)工程项目信息审核流程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核、严把质量”的原则,应加强对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对照工程建设项目原始资料和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企业录入数据信息,逐条对照、逐个审核,系统中数据与原始资料不一致的,及时退回企业账号,并一次告知企业存在问题。工程业绩现场核查不少于2人,系统数据分级审核不少于2级(初审、复审或终审),现场核查需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2.其他专业工程。其他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央驻宁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行业相关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方式由各级相关行业部门结合本行业管理要求自行确定。 3.铁路、公路、水运、煤炭矿山及其他分工表(附件2)中未涉及的行业工程业绩,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进行审核确认。 四、强化系统数据监管责任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业部门的初审单位是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严把初审关口,确保工程项目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各相关部门要压实工程业绩信息审核责任,加强审核账号管理,确保审核账号与审核人员一一对应。 通过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数据等级为B级或C级工程项目信息和工程业绩,原则上不得变更、删除。确需变更的,应在监管服务系统中申请办理信息勘误,每条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只能勘误一次。因企业操作失误等导致数据错误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通报各地数据勘误情况和各有关企业虚假工程项目信息情况。 五、加强廉政风险管控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和工程业绩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坚决杜绝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建立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息系统数据监控机制,加快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发现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函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资质审批部门。 附件:1.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使用账号申请表(仅限监管部门)及填表说明 2.宁夏建设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审核确认分工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民航宁夏监管局 2024年10月22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违规“挂证”现象,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聚焦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乱象,结合工程建设领域整治,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坚持系统治理、标本兼治,通过整改一批突出问题、处理一批违法案件、公布一批反面典型、出台一批防控举措,形成“零容忍”高压态势,为加快建立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治理内容 对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8月至10月)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含所属县、市)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 1.全面开展排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结合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等情况。 2.依法严肃处理。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3.加强指导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所属县、市的指导。 四、职责分工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享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数据,向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专业技术人员“挂证”核实名单。 2.核查确认各地上报的排查信息和处理结果。 3.对于需要省级实施的信息公示或行政处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于2025年2月28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报告和清理汇总表。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享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社保缴费数据。 2.指导、督促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确认注册人员的劳动关系。 3.核查确认各地上报的排查信息和处理结果。 4.配合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和违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三)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1.督促所在地相关企业和人员开展自查自纠。 2.主动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接,比对社保缴费数据库、公积金缴存数据库和注册数据库。 3.对注册信息与社保、公积金信息不一致的人员逐一核实。 4.对存在“挂证”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5.对“挂证”问题突出的单位,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配合当地住建部门对注册信息和公积金缴存信息进行比对。 (五)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核查确认注册人员的社保缴费数据及有关信息。 2.核查确认注册人员的劳动关系。 3.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排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优势,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畅通举报渠道,强化信息公开。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部门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挂证”问题专项治理的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切实做到件件核实处理。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要集中予以公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加强宣传警示,强化舆论引导。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的氛围。 (五)严守工作纪律,完善长效机制。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严肃工作纪律,认真核查问题线索,不得阻碍、插手违规“挂证”人员查处工作。要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梳理分析发现的问题,总结做法成效,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为制度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资质审批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的通知》(穗建筑〔2024〕36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际,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主要是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动的企业,具体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查清单》)。 二、核查内容 (一)主要核查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核查期间如企业将资质再分立到外市企业,或者企业变更注册地到外市,核实后如实登记。 三、核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本企业《核查清单》内所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现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资料要求见附件2),确保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满足《标准》要求。各有关企业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及核查材料等一并整理以邮寄方式报核查部门。 (二)核查阶段。2024年12月1日起,我局将组织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核查。对核查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四、核查要求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人员考核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请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对照《核查清单》,主动联系企业并建立核查台账,于2025年1月10日前将动态核查情况报我局。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清单 2.资料核查要求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3日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滁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住建局,琅琊、南谯区住建交通局,市经开区建设局、中新苏滁高新区建设局和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省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已竣工验收但未入库的项目及已入库但缺少部分环节信息的项目,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补录项目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为做好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归集范围及时间 滁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已竣工验收但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及已录入但缺少部分环节信息的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含总承包项目、专业承包项目和专业分包项目)和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项目信息补录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 对于全国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重复、虚假、错漏以及与实际项目信息数据不一致的,相关企业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请一次数据修正,数据修正不在本次项目信息归集范围内。 二、信息归集内容 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工程招投标信息、工程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业绩指标信息等内容。 (一)建设项目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分类、单体信息、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立项文号、总面积/长度、建设规模、工程用途等。 (二)工程招投标信息。主要包括招标类型、招标方式、标段面积、跨度、长度、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中标通知书编号、中标日期、中标金额、标段建设规模、中标单位、项目经理等。 (三)工程合同信息。主要包括合同编号、合同类别、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日期、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建设规模。 (四)施工图审查信息。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编号、开始审查日期、审查完成日期、工程地址、投资额、图审面积、施工图审查机构信息(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等)建设规模、勘察单位信息(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设计单位信息(单位名称、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等)。 (五)施工许可信息。主要包括施工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合同工期、状态、备注等。 (六)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主要包括结构体系、实际造价、实际面积、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建设规模、竣工验收备案编号、备案机关等。 (七)业绩指标信息。主要包括项目编号、工程项目名称、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绩类型、业绩对应资质及等级、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按照相应类别企业资质标准中的表述填写)、工作开始时间/施工许可开工时间、工作结束时间/竣工验收结束时间等。个人业绩主要包括:人员姓名、证件类型、人员证件号码、本人在工程中所起作用等。 三、信息归集流程 相关企业按照项目信息归集流程,持项目相关资料向住建部门申请补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直项目由市直部门受理审核,非市直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受理审核。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信息审核管理的主体责任。 (一)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 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流程同总承包项目;涉及专业分包工程项目信息,在总承包项目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总承包项目归集流程如下: 1.信息录入 遵循“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等项目参建单位按照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要求,通过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级平台”,详见附件3操作手册)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上传项目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详见附件1及承诺书附件2),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信息审核 项目信息实行三级审核,一般受理为具体办理人员,审核为相应科(股)室负责人,审批为分管领导。审核工作应严格标准,强化责任追溯,确保系统录入数据信息真实有效。 (1)受理环节。住建部门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申请。收到线上申请后,受理人员应于3日内进行填报信息完整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 (2)审核环节。审核人员应结合该项目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共享信息等档案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要对项目信息真实性、指标准确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对应关系等重点核查把关,要严格审查专业分包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录入信息,杜绝“无中生有”“虛构指标”“ 张冠李戴”。对审核中发现存在虚假信息的项目,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审核环节应于10日内完成。 (3)审批环节。由局分管领导进行审批,于10日内提交审查意见。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 企业按照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要求,通过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上传项目相关资料及项目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含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等内容的审查意见书。同时,企业需上传承诺书,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住建部门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申请。收到线上申请后,受理人员及时核对企业录入信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于3日内提交审查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加强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主动服务,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手册(附件3),明确办理途径、流程、时间等。要确定具体责任科室、责任人员落实工作任务,通过电话、窗口等多种方式解答企业关切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确保信息归集等工作平稳有序。 (二)严肃责任追究 一旦发现有隐瞒欺骗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对信息录入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核查结果公开曝光。对在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问题,市住建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录入虚假业绩信息行为“零容忍”。 (三)防控廉政风险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工程项目信息管理人员应为各级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受理、审核、审批等不同岗位应由不同人员担任,严禁一人多岗。对工程项目信息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附件:1.项目相关资料清单.pdf 2.诚信承诺书.doc 3.滁州市业绩补录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端.pdf 4.滁州市信息归集工作咨询热线.pdf 2024年10月23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相关事项的通知》(渝建管〔2023〕234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建筑企业(含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延续 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2025年9月30日前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国发〔2021〕7号文取消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除外),企业可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 本次资质延续不包括通过我市《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取得的有效期1年的临时证书(临时证书的延续另行通知);不包括通过合并、跨省变更等重新核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二、申请流程 2024年11月1日起,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开展延续工作。延续流程如下: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登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填写《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件1)。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作如下处理: 1.企业资质证书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信息不一致、持有两本及以上同级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或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信息与工商信息不一致等情形的,原则上应先更正后,再提出延续申请。 2.对资质证书中仍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一级资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情况,需按照渝建管〔2023〕234号要求,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部批资质的延续并获批后,再申请剩余资质的延续。 3.对资质证书中仍有国发〔2021〕7号文取消资质的,应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我市相关要求,换领资质证书后,再申请剩余资质的延续。 4.同一本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项应一次性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资质项视为申请注销。 (二)受理、审查。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见附件2)受理企业申请后,对企业申请延续的资质项,根据资质标准、渝建管〔2023〕234号文件要求,审查注册人员等内容(相关人员社保考核申报前1个月)。 企业申请延续的资质项中任意一项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本次申请的所有资质项按不同意办结,企业可在资质有效期界满前重新申请延续。 (三)公告、发证。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按资质标准及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延续的,申请表应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应满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未批准延续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可再次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资质证书作废,企业不能再申请资质证书的延续。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相关政策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劳务备案资质、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四)企业应承担延续申报的主体责任,确保申报事项真实有效,不得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1.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市、区两级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分级清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中心(省直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相关单位、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要强化法治意识,认真落实本次专项治理的各项要求。在自查自纠工作阶段,存在违规“挂证”行为的个人要主动向企业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说明情况,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整改到位;在全面排查阶段,相关建设工程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取证。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中心(省直分中心)要积极配合,依法落实好部门职责和属地监管责任。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督促属地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要牵头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结合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进行全面比对排查,对排查发现“挂证”问题的人员和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0月25日前报送专项治理工作责任部门及工作联系表(附件2)、2024年10月底前报送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3)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总结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填写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4),形成工作报告,于2025年2月14日前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 系 人:政策法规处 张永发 联系方式:0731—82213849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 附件2:专项治理工作责任部门及工作联系表 附件3:自查自纠情况表 附件4: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0月21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资质申请中使用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按照中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相关要求,为打击“挂证”,冒用、盗用个人身份、证书等违规行为,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有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就规范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资质申报中使用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书等信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准入资格核查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在审查企业资质时,应强化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的核查: (一)规范职称证书使用。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新办、增项、证书换领、资质延续和变更等业务时原则上暂停使用外省职称证书。外省进入西安市人员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在人社部门重新评审或者确认。 (二)强化职称人员审核。针对目前冒用、盗用职称人员信息类投诉,进一步强化企业资质申请中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核,重点审查短期调入(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少于6个月的职称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和劳动报酬发放一致性等要素。具体填报方式:企业在申报资质时需上传劳动合同、企业工资发放凭证(银行转账)及个人所得税APP中工资发放截图(操作步骤: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收入纳税明细—选择纳税年度—点击查询—显示收入纳税明细)。 二、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一)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对于承诺限期完善容缺办理的,纳入动态考核,3个月内未能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法规进行处理。 (三)发现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等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7日起实施。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