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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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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经第3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4年1月8日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维护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经依法注册后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分为公路、水运工程两个类别。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审验进场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签发工程开工令、停工令等; (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 (三)监督检查项目竣(交)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维修保养、资料归档等。 第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且经注册后,方可以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注册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相应类别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受聘于一家从事工程监理的企业或者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未受刑事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 (四)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执行完毕。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之日起1年内,向交通运输部申请注册。逾期未申请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注册申请表; (三)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 (五)逾期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注册管理系统,在线办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受理、审批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注册管理系统在线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应当将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录入系统,并对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或者纸质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申请;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收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监理工程师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申请注销注册证书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注册证书明确的执业类别内进行执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执业所需的身体条件,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本人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执业印章由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作。 第十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本人保管和使用。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遗失注册证书的,还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在执业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期间,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情况和业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以及聘用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实施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民航领域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工程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监理工程师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解读:《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审查机构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将《关于公布2022年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宁建(消)发〔2022〕2号)、《关于延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有效期的通知》(宁建(消)发〔2023〕1号)公布的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有效期统一延至2024年3月31日。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规定,严把审图质量标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管,加大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场质量行为的检查和处理力度,推动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 序号 审查机构名称 审查业务范围 审查机构 确定书编号 有效期至 1 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图审查分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含超限高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水排水、道路桥梁、城市隧道、公共交通、风景园林、热力)一类 29101 2024年 3月31日 2 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审查中心 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隧道、公共交通)一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水排水、道路桥梁、燃气、热力)二类 29103 3 宁夏路达施工图审查咨询 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水排水、道路桥梁、城市隧道、热力、公共交通、风景园林)一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燃气)二类 29107 4 宁夏施图建设工程技术审查 咨询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水排水、道路桥梁、城市隧道、公共交通、热力)一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燃气)二类 29102 5 宁夏宏泰安建筑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水排水)二类 29108 6 吴忠市建筑工程施工图 审查中心 房屋建筑工程二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水排水、道路桥梁)二类 29205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2024年1月26日起,建筑业企业可提交换证申请。2024年2月2日起,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可提交换证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三、企业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向企业注册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中央在鄂企业、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省工商注册的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换证申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汇总报省住建厅。 四、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五、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申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按时报送审查结果。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交投公司,各公路PPP项目管理公司,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部管理系统中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重点做好存量信用信息核查、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和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一、做好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内容: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主要核查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二)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至6月)。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指导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督促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同时将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对于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企业,可视情不予处理。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至12月)。省厅组织相关单位,对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省内从业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已经注销的,省厅统一汇总后报部注销系统账户。 2025年1月1日后,若发现已核查内容仍存在虚假信息的,省厅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推动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按照现行模式,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之后部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要及时、认真审核从业企业提交的存量业绩补录信息。 三、完善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 一是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和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等单位针对监管项目(包括新开工和在建),督促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二是各项目建设单位督促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此提交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审核。在建项目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三是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和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等单位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上报审核。四是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和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或信息变更等审核工作。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分工,按照时限要求抓紧开展具体工作。同时,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和监督制约,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切实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并将责任人信息于2024年1月31日前报送至省厅。 (二)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均以部管理系统中发布信息为准。存量业绩信息补录期内,对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所用业绩的核查工作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三)请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对此项工作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市场主体的知晓率和参与度,有效引导从业企业自觉做好自查自纠、业绩登记等工作。 联 系 人:厅建设管理处 李昭青 联系电话:0931-8485119 电子邮箱:1538788259@qq.com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为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中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做好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设计、施工从业企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监理企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路政总队)及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集团)负责所辖项目从业企业。 二、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各单位要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相关信息;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按审核权限经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各审核单位要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二)审核部门核查阶段: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对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及业绩信息组织核查。核查情况请各单位于2024年12月27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厅。 (三)存量信息补录阶段: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2024年12月31日前督促相关企业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 (四)2025年1月1日(含)后系统录入流程: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即: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督促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运输局或交通集团、路政总队审核。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对在建项目,各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录入程序,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三、有关要求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查、业绩补录和登记管理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盟市交通运输局、质监站、路政总队、交通集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保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1月31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及分管领导报厅。 联系人:王芳,联系电话:0471-6969040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