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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650条记录 - 第3页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第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整改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海南省2025年度省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第一批)》、《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联合开展2025年度省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省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开展2025年度第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核查不合格的企业限期三个月整改,截止目前,整改结果公布如下: 一、经复核,濠达建设(海南)有限公司、海南航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天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天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铭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正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南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已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并报送整改佐证材料,恢复其承揽新业务,办理资质升级、增项等业务。 二、中工建实业(海南)有限公司原海口市核发的资质D346037907已于2025年10月26日到期,已失效。 三、海南胜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企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桂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明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巨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逾期未整改且经复核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全国平台集中公示,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同步在其信用档案中予以展示;企业被标注“资质异常”期间,不得申请办理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等资质许可事项,不得参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相关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2025年度第一批企业资质核查整改结果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4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省住建厅第二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的公告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等通知及有关规定要求,对下发的242家建筑业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规定开展了动态核查,现将核查结果(2025年12月17日数据)予以公告。 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陈述或申辩等,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陈述、申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务必注明法人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真实联系电话;(2)异常资质对应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3)相关注册建造师近2年参保缴费证明或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起止年月至少1年)。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陈述或申辩期过后,将依法依规对仍然异常的企业进行下步处理。 企业可通过“沈阳市政务服务网”登录“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企业端,通过“陈述申辩”模块提交有关资料;陈述时间:12月25日—12月31日。 本次核查不合格企业的异常资质信息,将推送至全国平台;企业按照沈阳市取消异常标注有关规定整改合格后,可申请取消异常信息的标注。 特此公告。 附件1:省住建厅第二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xls 附件2: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咨询电话.doc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4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论的通知 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 2025年11月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5〕1号)文件要求,现将核查结论公布如下。 一、开工大吉(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专项乙级资质 未报送核查材料,未提供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核查不合格。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该企业于2026年3月23日前改正到位。逾期改正不到位的,将依法履行资质撤回程序。 二、中厦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一)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资质 温小青建筑学专业毕业,不予认定为路基专业技术人员,核查不合格。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该企业于2026年3月23日前改正到位。逾期改正不到位的,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议依法撤回资质。 (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资质 王泓欣个税缴纳单位为石家庄拓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予认定;6名工程测量专业技术人员均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证,不予认定,核查不合格。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该企业于2026年3月23日前改正到位。逾期改正不到位的,将依法履行资质撤回程序。 (三)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核查合格。 (四)风景园林工程专项乙级资质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核查合格。 (五)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资质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核查合格。 (六)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资质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核查合格。 三、京信智远工程咨询(天津)有限公司 (一)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未报送核查材料,未提供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核查不合格。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该企业于2026年3月23日前改正到位。逾期改正不到位的,将依法履行资质撤回程序。 四、天津晟捷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一)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乙级资质 未报送核查材料,未提供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核查不合格。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该企业于2026年3月23日前改正到位。逾期改正不到位的,将依法履行资质撤回程序。 五、博纳(天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一)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乙级资质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核查合格。核查中发现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技术负责人为王晨,申报材料技术负责人为成磊,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提示该企业于2026年1月23日前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处以罚款。 六、建芳伟业(天津)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一)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缺少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未提供技术负责人材料,未提供非注册人员材料,核查不合格。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该企业于2026年3月23日前改正到位。逾期改正不到位的,将依法履行资质撤回程序。 (二)工程设计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缺少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二级注册建筑师李鑫社保断缴,核查不合格。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该企业于2026年3月23日前改正到位。逾期改正不到位的,将依法履行资质撤回程序。 (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 未提供技术负责人材料,未提供非注册人员材料,核查不合格。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该企业于2026年3月1日前改正到位。逾期改正不到位的,将依法履行资质撤回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的公示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现将近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至2026年1月4日。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626; 受理办 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23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准2025年度第十四批建设工程企业取消资质证书换领名单的公告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4〕4号)要求,现将我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的取消资质证书换领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核准的单位可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审批服务系统”(网址:http://zfcxjst.guizhou.gov.cn/zxfw/ywgz/ywxt/),点击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未核准原因。请以下企业企业登录贵州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guizhou.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模块→根据页面提示选择“法人用户”账号进行登录→点击右上角“进入企业数字空间”→“电子证照”下载打印电子证书,特此公告(政务服务电子证书技术支持电话:0851-86986800、0851-86987120、0851-86986835、0851-86987176)。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2日 核准建设工程企业取消资质证书换领的单位名单 建筑业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备注 1 贵州宏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取消资质换证 2 贵州信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取消资质换证 3 贵州合信通建设有限公司 取消资质换证 4 贵州省明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取消资质换证 5 大方县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取消资质换证 6 贵州逸康建设有限公司 取消资质换证 7 贵州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取消资质换证 8 贵州鼎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取消资质换证 9 贵州舟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取消资质换证 10 贵州丹越建设有限公司 取消资质换证 勘察、设计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备注 1 贵州湘越工程有限公司 取消资质换证 2 贵州宏睿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取消资质换证 3 贵州湘越工程有限公司 取消资质换证 4 贵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取消资质换证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6家监理企业资质标注异常的通告 各有关企业: 2025年8月29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2025年度建筑市场监管领域市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告》(昆建通〔2025〕206 号),通告要求7家受检不合格企业于自通告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整改材料,截止2025年12月15日仍有6家企业逾期未整改。 一、处理意见 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23〕153号)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标注异常管理的通知》(云建建〔2025〕1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决定对云南滇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南业东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南驰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云南耀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中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中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6家未整改企业资质标注异常,标注后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供公众查询、监督。标注时间:2025年12月19日-2026年3月19日。 二、有关要求 被标注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整改,并于2026年3月19日前向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整改材料;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相应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用相应资质承揽新的工程。标注期满后仍未整改的,将继续延长标注期限。 联系电话:0871—63168552。 整改资料提交邮箱:1129833530@qq.com。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5年下半年度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住建建〔2025〕27号)要求,市住建局组织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2025年下半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核查方式,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动态核查。2025年下半年,共核查177家建筑业企业的283项资质,其中:新取得资质企业2家(占比1.13%),企业注册地跨区域变更37家(占比20.9%),存在“挂证”现象企业13家(占比7.34%),被投诉举报企业43家(占比24.29%),省住建厅综合服务平台长期不达标企业32家(占比18.08%),未按规定上报财务报表企业2家(占比1.13%),涉及欠薪且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企业1家(占比0.56%),未落实实名制考勤制度企业2家(占比1.13%),其他需开展核查企业45家(占比25.42%)。经核查,发现85家企业的110项资质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详见附件)。 二、存在问题 1.部分企业配合核查的主动性不足,存在失联、拒绝提交《送达方式确认书》或对核查工作持消极应付态度。 2.企业日常资质维护工作不到位,核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注册建造师配备不足等情况。 三、处理意见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关于优化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责令限期整改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向相关企业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不超过90天(自签收之日起计算);尚未完成送达的,应在本通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整改期不超过90天(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计算)。 整改期间,上述85家企业不得以不达标的建筑业资质新承接工程项目、办理合同归集;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增项、合并、重组、分立,不得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地跨区域变更。同时,根据市住建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66号),核查不达标企业被通报的每项不达标资质扣减0.5分,记入信用评价。相关企业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主动如实向属地主管部门告知整改完成情况。市住建局将统一向社会公布2025年下半年已整改完成的建筑业企业名单。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资质标准的企业将由市住建局抄送资质许可机关,建议撤回相应建筑业资质。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全市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维护工作,定期对照资质标准进行自查自纠;按属地主管部门要求主动提交真实准确的《送达方式确认书》,扎实筑牢资质管理基础。 2.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压实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严守工作纪律及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确保监管工作廉洁规范、公正高效。 3.各地要保障核查工作及时有序推进。对需核查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对核查不达标的企业,应根据《通知》要求,确保告知到位并固定相关证据。对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025年下半年度各县级市(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不达标企业汇总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