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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04页

共1491条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压减情况如下: 1.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2.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3.施工资质。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4.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二)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试点地方要明确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并制定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质审批权下放后地方能够接得住、管得好。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 (四)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企业资质信息。简化各类证明事项,凡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加快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制使用范围,明确审批标准,逐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坚持放管结合,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事后责任追究,对负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人员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导建设单位合理选择企业。持续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制度,优化调整工程项目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自主选择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 (二)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注册人员责任。加快修订完善注册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注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持续规范执业行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为提升工程品质、保障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审批人员的培训,提升资质审批服务能力和水平。不定期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资格。 (四)健全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应用,完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五)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等修订工作,合理调整企业资质考核指标。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加大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释疑解惑,让市场主体全面了解压减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各项改革措施,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反映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 2.改革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类分级表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房管局、住房中心)、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 今年6月1日起,厅批企业资质实行电子证书,实现企业办事“零跑动”。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服务,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省住建系统全面推行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范围。全省住建系统有关部门、城市行政审批局依托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审批的住建行业企业资质。 二、证书样本。与厅本级核发的企业资质电子证书一致(详见《关于实行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鄂建办〔2020〕20号)。 三、印模采集。此前已完成部分市州印模的采集工作(附件1)。请各有关部门认真核对其内容是否准确,对已变更或缺失的事项补充相对应的印章信息,并填写印章信息表格(附件2)。 请各市州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11月30日前将印模采集情况和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人:王都 027-68873728。 邮箱:spb@hbszjt.net.cn 附件: 1.湖北省住建系统企业资质类电子证书目录 2.XX市电子印章信息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实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一网通办”,决定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设立、升级、增项、延续等实行电子化申报。实行电子化申报后,省政务服务中心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 二、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应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进行申报,按照系统提示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企业须确保系统申报材料的真实、清晰和完整。 三、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后,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延续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由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申请资质延续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一经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联系人:王晶岩 联系电话:024-23447623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精神,深入推进住房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施工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 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申报程序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依据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应条件进行考核。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业绩申报。 二、支持设计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达不到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但达到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依据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的相应条件进行考核。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施工业绩申报。 三、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资质转出企业注册地为省外的,由原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函告我厅,我厅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附件: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序号 工程设计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 1 综合资质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 2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 建筑工程 3 公路行业 公路工程 4 铁道行业 铁路工程 5 水运行业 港口与航道工程 6 水利行业 水利水电工程 电力行业 7 电力行业 电力工程 8 煤炭行业 矿山工程 冶金行业 建材行业 核工业行业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 9 冶金行业 冶金工程 建材行业 10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 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 11 市政公用行业 市政公用工程 12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 通信工程 13 机械行业 机电工程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电子)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和造价企业资质,其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1月10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已获批资质延续的除外),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前,我厅已受理但尚未公示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五、各市(州)和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告规定,延续其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2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 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在符合简化手续情况下的重组、合并、分立申请承继资质的审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承继资质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由获得资质企业(简称新企业)提出申请,资质来源企业(简称原企业)要同意其资质承继,企业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根据市、区县住建部门资质管理权限划分,按照企业申请承继的资质,由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属市级审批的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接收、审批,属区县审批的资质由区县住建部门负责接收、审批。 二、严格执行审查标准 (一)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核对原企业资质的真实性;审查双方企业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限制资质行为;审查双方企业工商材料,核对企业之间是否符合申请中反映的法律关系。 2.新企业属我市范围的,审查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净资产等是否符合承继资质的标准要求。承继多项资质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满足要求。 3.原企业属重庆市外企业的,新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应当核查其资质来函的真实性。资质来函超过有效期的应经原发函单位重新认定。 (二)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批准申请。 1.新企业、原企业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吻合的。 2.原企业的资质不属实的,原企业资质违规重复承继的,新企业或原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3.新企业或原企业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企业之间关系不符合承继申请中反映的法律关系的。 4.新企业注册人员、净资产等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5.新企业、原企业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不良行为通报记录期限内的。 对申请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企业,由其资质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经审查同意的。新企业、原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分别完善相关手续,重新核发资质证书,并将审批材料归档备查。 (四)其他相关要求。 1.审批获准后同步注销原企业相应资质,确保承继前后不增加资质总量。 2.新企业、原企业注册地属我市范围的,应当通过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3.0提出申请、上传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动态核查工作。 四、建立健全体制机制 市、区县资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承继资质的审查审批工作,规范内部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审批服务和政策宣传工作,加强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和协作联动。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适时对各地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责成限期改正,对情况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0月20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的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职责已移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做好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的衔接,现就调整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流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20年10月19日起,省消防救援总队不再履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联审批职责。按照我厅有关规定,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由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用非并联审批模式,实行电子化审批。 二、权限管理 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初审、审核、审批的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审批岗位人员。审批岗位人员如有变更,要及时向我厅提出申请。审批岗位原则上一人一岗,严禁各岗位人员将个人账户交由他人使用,严禁擅自委托他人行使审批权限,严禁在家庭、公共场所使用审批权限。 三、有关要求 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批职责,认真做好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衔接工作。要督促各岗位审批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全面提升资质审批能力。各岗位审批人员要严格执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以及审批的各项规定,确保审批质量。要强化措施,规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风险防控,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传真:0551-62871513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直报旗(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内建行〔2020〕61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但仍然存在上下联动不畅、协作不紧密、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 (一)为确保审批质量,提高审批效率,我厅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注册审批事项申请实行纸质材料与电子数据同步受理。纸质材料与电子数据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对上报电子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交纸质材料的,作退件处理。 (二)各盟市初审部门在认真初审严肃把关的基础上,可采取专人报送、委托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等形式上报相关资料,尽量减少环节,加快工作进度。直接报送的材料送到自治区政务服务局12楼33、34、35号窗口办理,委托送达须提前将受委托人身份信息报送行政审批处;自2020年6月1日起,邮寄报送的材料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收件人:行政审批处,电话:0471-5332427。 二、精简申报材料 充分利用审批大厅信息资源整合优势,结合审核实践,精简部分申报材料,简化流程。 (一)精简“三类人员”申报材料。申报企业不需再向自治区住建厅提交办理申请事项的纸质申报名单(申报表)。“三类人员”申请事项由盟市初审部门按批次汇总,随文件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简化遗失补办程序。申请企业和个人办理自治区住建领域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遗失补办事项,不需再提交各类纸质声明材料。申请企业和个人在网上系统提交遗失补办事项申请,盟市初审部门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在官网发布遗失作废信息。 (三)我厅将不定期公布精简材料的内容和事项。 三、公示、公告 为扎实推进“放管服”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个人,自治区住建厅本级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公示时间统一调整为7个自然日,公示、公告统一附件式样,附件中加入水印。 四、陈述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常见问题回答,企业申请资质提交的材料中业绩、人员不达标的,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已申报材料做出说明补正,不能增减替换申报材料。 五、证书、材料处理 报送我厅的材料经审核后返至自治区政务服务局12楼33、34、35号窗口,申请企业和个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窗口领取,超时限未领取的材料统一销毁处理。 制作完成的证书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行政审批专栏公示后返至自治区政务服务局12楼33、34、35号窗口或邮寄至各盟市住建局,委托接收邮寄件的须提前将委托书和受委托人邮寄信息报送行政审批处。 六、严肃工作纪律 全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收社会各界监督。要认真受理各种投诉、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在受理、审核、审批各个环节,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受理企业、个人合理申请。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汇总表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