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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04页

共1417条记录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疫情期间到期的建筑类资质资格已统一延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住建部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疫情期间到期的相关资质资格有效期统一延期。 住建部核发的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 省住建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省级委托市审批的省级核准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省级下放市审批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上述资质、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2月3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有效期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 市住建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2月3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目前,市住建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能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请资质证书已到期相关企业至市民服务中心6楼市住建局窗口换发证书,并及时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资质延续。 提醒相关企业关注建筑类资质、资格有效期,2020年6月30日之后到期的相关资质、资格(住建部、省厅和市住建局核发的),请于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延续。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6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2015年8月首批换证企业,请于6月30日起(其它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延续。超过资质证书有效期的,企业的延续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申请企业对以下2项内容作出承诺: (一)企业净资产满足所具有的资质标准中最高净资产要求; (二)企业注册建造师满足最低要求。 四、资质核准机关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大数据信息等,办理资质延续审批手续,发布资质延续公告,并在本机关网站公示企业延续申请的承诺事项。 五、建筑业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资质核准机关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六、“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将自动识别申请延续企业的建造师数量,不满足最低要求的企业,系统将不支持企业延续申请,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届时自动失效。 建造师数量最低要求:企业所有资质中,有总承包资质的,相应的最低等级总承包资质标准中,建造师数量最多的总承包资质标准数量;无总承包资质的,相应的最低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建造师数量最多的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数量。建造师不分专业。 七、有关要求 (一)各地住建局要做好涉及资质延续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各建筑业企业要认真做好准备,补齐短板,慎重作出承诺,及时提交延续申请。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情况请及时反馈至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省住建厅还建楼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邮政编码:430071,联系人:胡青平,电话:027-68873421。 附件: 1.企业申报指南 2.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国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国家重大战略之一,是新形势下先行先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我省自2018年3月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试点以来,持续深化改革,逐步扩大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范围,2018年11月已在包括广东自贸试验区在内全省实行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2019年12月将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部署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作实际,现就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3种方式分类深入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取消审批 (一)改革措施。 1.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直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同时,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的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且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且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结果予以公开。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促进会员单位带头守法经营,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改革措施。 1.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的企业资质许可事项除之前已明确的事项(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设计乙级资质)外,还包括以下事项:(1)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及劳务资质)核准;(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核准;(3)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核准;(4)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准;(5)工程监理专业乙级、丙级及事务所资质核准。上述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包括新申请、增项、升级,工商登记地址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关流程见附件1)。 2.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级负责所辖自贸片区内建设工程企业有关资质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制审批发证后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企业承诺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建筑业企业业绩要进行实地核查,对企业申报业绩的真实性、基建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个人业绩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人员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关指标和个人在业绩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对于无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将其违法行为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 2.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对群众举报问题较多、存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建设工程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行政处罚情况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3.加强信用监管,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将依法查处的企业虚假承诺、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向有关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用记录,加强与其他执法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三、优化审批服务 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已实现申报、审批和发证全流程电子化,下一步要继续推进以下优化审批服务措施: (一)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一是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二是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数据共享、电子证书、粤建通等基础支撑,逐步实现自建审批信息系统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对接,加快推进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全流程电子化办理。 (二)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加快健全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企业在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核查比对。对于能与工商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部门实现共享的数据信息,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工商登记、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表所填报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时运用信息共享手段核查企业申报的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缴纳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有关改革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细化改革试点工作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进一步精简办事材料,分类细化本地改革试点工作措施,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要主动与当地政务数据部门协商和沟通,提升共享数据和电子证照的应用水平,推进相关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切实提升审批发证和核查工作效率。 (二)完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坚持放管结合,坚决纠正“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 (三)做好改革措施的宣传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好有关改革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和对有关建设工程企业的培训、指导工作,大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流程 2.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3.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4.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 6.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7.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 8.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9.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申请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9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省级行政许可的建筑业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支持企业稳岗稳就业,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加快发展,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决定对省级行政许可的建筑业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到期需进行延续的,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范围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延期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0﹞58号)精神,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省级行政许可的建筑业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委托各市(直管县)住建主管部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14个“四类功能区”涉及建筑业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委托前由省厅行政许可的相关资质许可事项,均由承接单位负责做好相应企业资质的延续审批工作。 二、办理流程 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shaanxi.gov.cn)登录,按现行相关资质标准,网上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 对省级行政许可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资质延续的,按照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程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原则上行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三、企业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有效,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行资质标准。 (二)严格遵守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无资质挂靠、非法转包分包、围标串标、出卖资质图章、代审代签、压价竞争、超越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在政府网络平台曝光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在陕承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规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形;无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等问题发生。 (五)若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愿意接受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省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二)各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做好建筑业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延续工作,健全完善与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确保共享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三)各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工作,深入了解掌握企业对资质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诉求,及时反馈合理化意见建议、回应社会关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注册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根据《关于修订的协议》和《关于修订的协议》,为规范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的注册执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可向我部申请注册。已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的,可在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换发我部发放的注册证书,换证后原注册证书失效。 二、上述人员向我部申请注册时,应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并通过我部门户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中“在线申报”栏目免费下载相应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三、取得内地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申请在内地注册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四、对于已启动执业的专业,在内地注册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的执业要求与同专业内地注册人员一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勘察设计行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要求,对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包括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同时申请的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同时,我区正在加快推进勘察设计资质电子化管理进程,由我厅负责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丙级资质,将适时启动业绩以“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信息为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数据录入工作,确保全国平台和一体化平台的项目业绩信息能有效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业绩补录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登录全国平台和一体化平台查询本单位历史业绩是否已录入,并对已录入的项目信息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未录入一体化平台的项目业绩,应尽快完成信息补录工作。在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端口关闭前,我区不再设定历史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信息补录操作方法参见桂建设〔2017〕29号、桂建管〔2019〕37号和桂建管〔2019〕65号文件。 审核通过后的历史业绩信息,在一体化平台信息发布窗口公示10个工作日。各相关单位可在公示期间对错漏的信息申请修改,并报原审核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审核。 二、规范项目信息修改程序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补录的历史业绩信息,或者通过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日常业务活动分阶段采集的项目信息,确实存在信息错误的,企业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提交修改信息书面申请,申请修改(撤销)信息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修改(撤销)信息的单位针对需要修改(撤销)的项目信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写明项目名称、修改原因、需要修改(撤销)的内容等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报告内容进行核实,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我厅。 (三)我厅对各地报送需要修改(撤销)的工程项目信息统一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修改(撤销)。 三、工作要求 请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和时限,抓紧进行业绩补录工作,及时更正和删除错误的业绩信息,确保业绩信息真实有效。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厅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录入企业诚信档案。 联系人:张婷,联系电话:0771-2260060,电子邮箱:gxjstsjc@126.com。 附件:⒈ 申请修改完善的项目信息列表(样板) ⒉ 申请删除的项目信息列表(样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 申请修改完善的项目信息列表(样板) 序号 全国平台项目编号 广西一体化平台项目编号 申请修改项目信息的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 属地 需修改 完善的信息 1 *** *** *** *** 广西***市***县(市、区) 1.将“……”模块中的“……”由“……”更改为“……”。 2.因……原因,请同步更新下列数据:………。 附件2 申请删除的项目信息列表(样板) 序号 全国平台项目 编号 广西一体化平台项目编号 申请删除 项目信息 的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属地 存在问题 1 *** *** *** *** 广西*** 市***县 (市、区) 重复业绩 2 *** *** *** *** 广西*** 市***县 (市、区) 虚假业绩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方便企业办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我厅对权限内勘察设计企业在资质申报审批中相关上报材料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相关证明材料,改为企业书面承诺 (一)取消《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3]86号)等文件中对申请企业应当提交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的要求,由申请企业在申报时提交由企业法人签章的书面承诺。 (二)取消《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86 号)等文件中对申请企业应当提交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的要求,由申请企业在申报时提交由企业法人签章的书面承诺。 (三)取消《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86 号)附件6-6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中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由申请企业在申报时提交由企业法人签章的书面承诺。 二、事项办理流程 申报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设计专项)中核定、升级、增项、延续时,可以通过相对应的网上无纸化审报系统提交由申报企业法人向主管部门作出的书面承诺,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传到申报系统中,不需再提交“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中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申报事项中设计依据、办理材料、办理流程、结果样本等信息不变。 咨询电话:0371-66255529、68080837 2020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服务企业发展,现就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流程 自2020年5月1日起,对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晋升甲级资质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延续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事项。 (一)申请。申请晋升或者延续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企业登录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按提示填报申请信息,自动生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升级/延续申请书》(见附件),打印并签字、盖章后,送(寄)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二)受理。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相关企业填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升级/延续申请书》,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我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我部通过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专栏公示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晋升甲级资质的审批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日。 (五)公告。我部通过门户网站公告符合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晋升或甲级资质延续条件的企业名单,并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 (六)核查。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我部通过随机抽查、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查等方式,核查企业承诺内容,重点核查企业业绩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核查完成之前,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我部不予其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许可,且1年内不再受理其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申请。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申请。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做好政策解读,确保告知承诺制顺利实施。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升级/延续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