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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30页
共1491条记录
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建市施函[2017]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 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建市函[2017]18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经发包方同意,应当予以认可。企业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关于业绩补录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建办许函[2017]9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业绩补录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厦门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业绩补录工作的请示》(厦建审〔2017〕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业绩补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由设区市所辖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在业绩补录时,可以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上传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信息内容进行核验,确实无误的予以确认、对确认结果负责。业绩补录其它有关事项仍按照省厅《关于做好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17〕3号)要求办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再次开展施工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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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再次开展施工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附件: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再次开展施工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2、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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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在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的通知 各市建委、各有关企业: 为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扎实推进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深入应用,完善“平台”项目数据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省厅将于2017年8月1日起,在“平台”开展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 本次补录的项目是指在辽宁省辖区内已竣工且尚未纳入“平台”项目库的项目。项目类型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与上述总承包类型相关的专业承包项目。 二、时间要求 业绩补录以企业自愿为原则,补录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以企业提交申请日期为准)。其中,总承包项目业绩于2017年8月1日起开始补录,专业承包项目业绩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补录。 三、补录方式与流程 根据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本次补录采用“谁施工,谁申请;谁监管,谁采集;谁采集,谁负责”的方式,由施工企业在“平台”提出补录申请,项目所在地市建委进行确认。具体流程如下: (一)2017年8月1日起,施工企业可通过“平台”的“业绩补录”窗口登录进行补录业绩申报。“平台”将自动为施工企业配置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企业可向注册地市建委查询(联系电话在“平台”首页公布)。 (二)填写基本信息及其附件信息。基本信息中所有字段均为必填项,企业应严格按照“平台”各字段的数据规则进行填写。附件分为必要附件和非必要附件两类。必要附件为必须上传的附件,不上传则无法完成业绩申报。非必要附件由企业根据需要上传,作为业绩的辅助证明。企业上传的附件应清晰、完整。 (三)填写项目过程信息及其附件信息。企业补录的项目涉及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五个过程信息。补录时应将过程信息及其附件信息一并填写、上传。 (四)主管部门确认。企业提交后的项目信息将自动进入项目所在地市建委审核端口。各市建委应对企业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附件进行核实。经核实可以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应予确认。经核实无法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应在“平台”退回。 (五)公示。补录的业绩经项目所在地市建委确认成功后,将通过“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业绩自动进入施工企业项目库。 四、有关要求 1、各市建委应高度重视本次业绩补录工作,牵头会同城建等有关部门实施。各市应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将本通知及相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每个施工企业,并做好相关记录。 2、各市建委应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工作中应注意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服务效能,不能因业绩补录为企业增加负担,更不允许搭车收费或将业绩补录作为解决企业、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手段。 3、“平台”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将作为企业申报资质和进行招投标的有效业绩。本次补录截止后,企业的历史业绩将无法纳入“平台”项目库。 4、企业不得上报虚假业绩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各市建委对所确认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省厅将对补录的业绩进行抽查。经认定为虚假业绩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补录,并对相关企业记入不良记录。 各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厅建筑业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张阔 电话:024-23447616,23447615(传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0日
关于加强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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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设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项目库建设,切实提高数据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平台,切实抓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补录的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并明确具体办理部门和审核人,严格履行审核职责,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真实、有效。 二、完善项目信息补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确定的资质类别年限和省厅《关于补录建筑工程项目历史业绩和完善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6〕2379号)有关工作要求,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快补录进程,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录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各环节、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虚报、漏报、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我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各地审核通过的工程项目信息开展专项检查,并对工作推进力度不大、审核把关不严的市、县进行通报。 四、业绩补录要求 (一)为确保平台各类资质“智慧审批”数据安全,补录业绩应真实有效,补录业绩审核全程留痕、责任到人。业绩补录数据经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三个环节的数据审核人审核通过后,业绩补录数据才能上传录入平台数据库。 (二)平台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实行业绩补录数据审核人的实名制管理。 (三)严格平台业绩补录系统的数据审核人权限管理。系统在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环节数据审核人的审核权限,由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赋予;系统在施工许可环节审核人的审核权限由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赋予。 (四)平台涉及系统用户权限角色授予和变更由市、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加盖部门公章的《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系统用户角色权限登记表》或《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系统用户角色权限变更登记表》扫描件发送到厅信息中心邮箱(ahzjt2016@163.com),由厅信息中心转发厅对口业务处室进行系统用户角色权限审核确认后,厅信息中心办理。 五、加强数据安全监管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办市函〔2017〕435号 “省级平台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市县的建筑市场日常监管业务。采用数据对接模式建设的市县,要与省级平台保持数据一致,业务数据应及时上传至省级平台,并由省级平台上传至全国平台”要求。为确保我省平台数据及时平稳上传至全国平台,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向我厅申请提供平台业务数据或申请数据对接的,由厅信息中心将申请转交厅对口业务处室审核同意,经业务数据的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厅信息中心办理。 六、建立联络机制 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联络员机制,确保省级平台稳定运行,做好技术支持及相关服务。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要确定1名业务管理人员和1名技术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协调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工作。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于2017年7月3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报送我厅。 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0551-62871536 厅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551-62871569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 2.联络员信息表 2017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青建工〔2017〕293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文件要求,切实服务我省建筑业企业升级发展,现就我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补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业绩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建筑工程( 2011年 1月 1日 至 2017年 1月 1日 之间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和市政公用工程( 2008 年1月1日 至 2017年 1月 1日 之间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历史业绩。 二、补录业绩流程 1.业绩补录由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录入。业绩录入操作方法及步骤:企业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监管平台”(#)用企业账号登录系统→点击“历史业绩补录管理”→点击“新增历史业绩”填写相关信息并保存→业绩补录申请上报。具体操作可参照“历史业绩补录管理帮助说明”。 2.项目所在地的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绩审核确认。 3.审核通过后,形成补录业绩,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4.业绩补录、确认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 前完成。 三、相关事项要求 1.业绩补录仅限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2类,其它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业绩补录工作,待省住建厅另行通知。 2.企业在补录业绩信息时,务必严格按照资质标准的要求,如实详细填报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务必仔细核对业绩各项重要指标信息。企业在选择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时,务必认真核对相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不得随意选择。业绩一旦审核通过进入平台系统,将不得修改、删除。 3.企业对所补录的业绩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业绩,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得升级,并记录不良信用记录。 4.各相关建筑业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准确完成历史业绩的补录、审核工作。 5.业绩补录确认工作,由项目所地所在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企业应提交相应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作为审核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抓紧部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召集会议或网络、短信、邮件等方式及时将施工业绩补录等有关工作通知到辖区内每个施工企业,抓紧部署,确保 2017年 12月 31日前 完成历史工程业绩补录。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业绩录入、确认工作。对未录入“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监管平台”的工程业绩,不得作为相关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业绩,不得作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业绩,不得参加各级别的评奖评优。 (二)严格把关。各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本项工作,及时、认真对企业录入的业绩和相关证明资料进行核实确认,保证确认业绩的真实有效。同时受理举报投诉。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业绩的企业将录入不良行为记录。省厅将不定期对各地确认的补录业绩进行抽查。 (三)认真服务。对业绩补录企业,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指导服务工作,按标准、按流程、按时限完成业绩确认,不得推诿,不得将业绩确认工作让企业代办,更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条件收费进行业绩确认。对工作中责任心不足、弄虚作假、敷衍了事、拖延不办等行为,将严肃追责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在录入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我厅建筑业监管处反馈,联系电话:0971-6145762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7月4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部分规划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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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部分规划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函》(云审改办发〔2017〕2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取消4项规划审批事项。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具体审批事项是: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及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核定;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申报列级审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详细规划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 二、自发文之日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在受理上述4个规划审批事项,改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和督促指导。 三、请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编制、实施等相关工作监管到位。 联系人及电话:刘至诚,0871-64320797; 周 辉,0871-6432135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6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吉建设〔2017〕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6月9日-11日,对我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从检查结果看,我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还有明显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为政策执行不符合规定要求;勘察纲要指导性不强,勘察原始资料不规范;结构体系及结构构件重视不足,抗震设计有待加强等,个别项目甚至存在着结构安全隐患。这些质量问题都需要在未来的勘察设计工作实践中改进杜绝。现针对此次检查中存在的共性质量问题提出以下管理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勘察方面 (一)勘察纲要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及《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22/JT153-2016的相关规定编制,应具有工作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测量、钻探、原位测试、土工试验等原始记录表格及内容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及《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等相关规范的规定,记录应全面、翔实,相关人员签署应齐全。 (三)采用标准贯入试验进行粉土及砂土地震液化判别时,应逐个标准贯入试验点判别是否液化、逐个勘探孔计算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判别时的地下水位应取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粉土应进行黏粒含量测定。 (四)对施工图审查提出的问题进行反馈后,应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勘察报告或提供补充资料供相关单位使用。 二、设计方面 (一)重视非结构构件设计。对非结构构件的装饰构架、悬挑雨棚、玻璃幕墙、设备基础等,现行抗震设计规范中的抗震设计已有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要引起足够重视,确保结构计算符合抗震要求。 (二)对有转换层的结构体系,应高度重视转换层结构及其相关构件设计。应仔细校核设计输入和成果输出,采取适当的抗震计算或构造加强措施。 (三)合理确定安全储备。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各种限额设计或管控指标要求,设计单位要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地基基础、结构体系、构件布置、计算模型及计算数据(如荷载作用、地震作用、调整系数、折减系数等)。 (四)在提供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资料时,要严格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要求的设计深度准备。同一项目中存在两个或以上的超限工程时应分开申报。如需要合并申报的,须提供详细说明资料,由省超限委专家判断是否可以合并。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审查技术要点开展审查工作。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项目,应严格审查设计单位是否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在施工图中全部落实到位。如遇需要进行超限审查而尚未进行的项目,必须提醒建设单位立即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同时停止对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待专项审查完成后,方可对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继续施工图审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3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7]4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 为深化建筑业改革,推进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各地建立完善了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其中,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浙江、四川等地工作推进较快,平台功能比较完善,推广应用力度较大,数据报送情况较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应用,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建设,切实提高数据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平台应用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省级平台功能,指导和服务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及时通过平台办理各项业务,防止业务办理与平台使用“两张皮”。省级平台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市县的建筑市场日常监管业务。采用数据对接模式建设的市县,要与省级平台保持数据一致,业务数据应及时上传至省级平台,并由省级平台上传至全国平台,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 二、提高数据质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数据治理,稳步提升入库建筑市场监管数据质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数据,及时通过各业务平台采集录入基础数据库;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数据全部纳入省级平台。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省级平台与全国平台对接机制,确保数据交换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省级平台与全国平台实时对接联通,保证上传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三、完善项目信息 工程项目(包括补录的工程项目)信息应通过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平台采集录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管理办法,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进入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严格把关,防止虚假信息入库。对于在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依法处理,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上报全国平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信息,对报送到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各地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加快进程,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录工作。各地要将补录的工程项目纳入日常监管,不得单独设置仅用于资质申报的补录项目库。要进一步规范对涉密工程的保密管理,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不得公开涉密工程信息,不得向全国平台报送涉密工程信息。各地要对已上报全国平台的项目进行全面清查,确保上报项目信息中不含涉密工程信息。 四、加快诚信建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及时公开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人员等建筑市场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要进一步加大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力度,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过省级平台上报到全国平台。我部将定期对各地不良信用信息上报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对于不及时上报信息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五、加强检查考核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我部将加强对省级平台建设情况的检查,定期对各省(区、市)平台建设、数据报送、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于排名靠后,平台建设推进缓慢,数据上报数量偏少、质量不高的地方进行全国通报,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推进平台建设、数据采集上报等方面的检查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定期组织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县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六、建立联络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联络员机制,确保省级平台稳定运行,做好技术支持及相关服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省级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工作,分别确定1名业务管理人员和1名技术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协调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省级现行的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和诚信信息数据库数据标准、数据字典表以及对全国数据库数据标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ztb@mail.cin.gov.cn)。 联 系 人:明 刚 联系电话:010-58933262,58934964(传真) 附件:联络员信息反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联络员信息反馈表
关于开展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建审批〔2017〕151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和延续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受理,并会同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查。 二、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变更和遗失补办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受理并审查。 三、企业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在原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有效期内承担的工程,符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凡于2015年3月2日前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自2018年7月1日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受理原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同级别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申请。 附件: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标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2017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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