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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32页

共1419条记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优化建筑业中介企业资质受理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完善资质类行政许可工作,落实提速增效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6月份开始,建筑业中介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当月受理、当月办结(以下简称“月受理、月办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实行“月受理、月办结”资质许可的范围为建筑业中介企业资质(即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检测机构、造价咨询企业)。 二、受理时间 我厅受理上述工程资质申报材料时间为每月的十五日,如遇双休日则受理时间延至下周的星期一。 三、办结时间 我厅对当月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为合格的企业当月予以公示、公告;审查意见为核实和不合格的企业,允许企业在次月进行申诉。对申诉后复审意见为合格的企业予以公示、公告;对申诉后复审意见为不合格的企业,我厅将通过承担初审的建设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资质需报送的具体材料如下: (一)工程监理企业 甲级资质延续企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一套 3.http://www.mohurd.gov.cn/wbdt/index.html 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生成带有条形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信息采集表》(监理)表格一份; 乙级资质升甲级企业: 1.带有条形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一套 3.http://jsb.justonetech.com/version/index.html 系统申报后生成ZBB文件电子版光盘一份 乙级延续、升乙级资质企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一套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甲级资质延续企业: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一套 3.http://www.mohurd.gov.cn/wbdt/index.html 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生成带有条形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信息采集表》(招标代理)表格一份; 乙级资质升甲级企业: 1.带有条形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一套 3.http://jsb.justonetech.com/version/index.html 网上申报后生成ZBB文件电子版光盘一份 乙级延续、升乙级资质企业: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一套 (三)检测机构 新申请企业及增项企业: 1.《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一套 资质延续企业: 1.《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一套 (四)造价咨询企业 资质升级企业: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一套 资质延续企业: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一套 五、有关要求 (一)提供电子版汇总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送材料时对新申报资质、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延续申报资质、申诉核实材料等情况要分别提供书面及电子版的汇总表。 (二)加强把关。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时要加强对材料内容的把关,确保企业书面材料与电子光盘数据内容一致。特别是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汇总表,各项指标需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核对后如实填报。 (三)做到“三核对一分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企业各种电子汇总表要做到核对企业名称,核对原有主增项资质等级、核准时间、本次申请的专业和等级,核对延续申报企业各项资质的等级、有效日期。 (四)及时告知。我厅行政许可审核意见采取三种告知形式。对首次审查、再次审查合格企业予以公示(注:首次审查指我厅对当月首次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再次审查指对上月首次审查意见为核实、不合格等企业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对首次审查意见为核实和不合格企业发送审查意见通知书;对行政许可决定为合格企业予以公告、对行政许可决定为不合格,通过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企业。审查意见通知书均发送至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及时反馈给申报企业。 (五)落实企业申诉工作。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诉材料后要及时组织初审,并与下批新申报材料一并上报我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四、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28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及2014年企业诚信手册自检常见问题解答 一、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的目的和意义 从业人员信息采集是针对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申办时,重复递交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企业一次性收齐困难,审核人员真伪难辨,审批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而开展的重要专项工作。旨在建立和完善在沪建设工程从业人员个人信息库,从而在今后的审批中进一步简化受理材料和审查程序,方便企业和人员各类申请事项的办理,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实现企业资质和人员的动态管理。 库含信息为:人员身份证、资格考试、执业注册、继续教育、技术职称、学历教育、工作经历、个人业绩、岗位培训、诚信记录、个人签名照片等信息,建库之后将逐步实现: 1、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减量化,为下一步“数据审批”创造条件,原来需要企业按规定提供大量的职称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将通过“数据化”形式完成,不再重复提供。 2、审查环节和内容的简单化,经与其他管理部门数据交换及核实过的人员信息将免于审查。 3、信息资料的复用化,个人信息库所采集的扫描件,经核实和电子标识后,可以在网上重复打印。不仅可用于资质申请,也可用建设市场、现场管理的其它方面。 二、人员信息采集的范围 (一)本市企业 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包括中央直属在沪企业)人员信息采集的范围: 1、所有执业注册人员。 2、资质标准中要求的各类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职称人员、持证上岗人员 、技能工等。 3、施工企业中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 本年度人员信息采集的重点是企业负责人、执业注册人员、中高级职称人员、“三类人员”和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人员,其他人员可根据管理需求陆续采集完成。 (二)外省市进沪企业 工商注册地非上海的外省市或中央直属企业人员信息采集的范围是指在沪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包括在沪机构负责人、法人委托人、在沪备案的执业注册人员、施工企业中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人员。 三、个人信息采集的步骤 1、首先完成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即:“读卡”) 企业可集中携带本企业相关人员的二代身份证原件,也可由个人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就近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理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具体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通过读卡机自助完成个人身份信息采集。 持军官证、外国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台胞证等身份证件的人员身份信息到市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由窗口受理人员人工验证、采集、录入。 2、其次完成人员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等从业信息采集 完成“读卡”的企业相关人员,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网上办事大厅“人员类”专栏中的“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个人从业信息采集与维护”事项,输入相关验证信息及个人手机,获取登入密码后,由本人在网上填报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信息,并上传相关证书、签名等信息(具体步骤详见网上操作指南)。 四、个人信息如何认定为填写完整 个人信息录入时,需完成以下工作后,方可认定为信息填写完整: 1、完成个人注册。 2、按照系统要求完整填写个人最后学历、最后职称、从参加工作至今的工作经历等信息,学历和职称要求上传扫描件。 3、上传个人签名的扫描件。 五、个人信息如有变化如何处理 如果个人的身份证信息发生变化(换证),可持更新后的二代身份证到市区各受理窗口重新扫描身份证即可。 如果是由个人自行维护的信息发生变化,原则上可以由个人自行修改,但是一旦在人员注册或企业资质申请中使用过,所有已填报过的信息将被锁定,不得修改,如果确实有新增信息或变化,可以添加纪录,但是必须新增信息的原因进行说明。 由系统自动提供的信息(如注册信息、个人业绩信息等),个人不得修改。 六、个人信息采集是否可由企业集中完成 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可由企业集中携带本企业相关人员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就近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理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具体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通过读卡机自助完成。 个人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等从业信息采集,必须由从业人员本人进行信息录入和维护,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个人信息作假,将记入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个人从业信息采集应事先准备什么材料 为提高效率,请事先准备以下材料: 1、按照分辨率72dpi-100dpi,比例1:1,文件类型为JPG、JPEG,文件大小不超过300KB的标准,制作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职称证书扫描件。 2、请点击进入“个人签名信息”,按照要求准备“签名信息采集表”扫描件。 八、本市企业诚信手册自检的基本步骤 注册在本市的企业(包括中央直属在沪企业)诚信手册自检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对本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确认。 第二步,组织并督促本企业在资质标准中要求的各类人员尽快完成身份证扫描及个人信息录入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征求《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审核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我们组织修订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送我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年3月31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审核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及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及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即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同意后,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原有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企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涉及的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新企业应当提交原企业法律责任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若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只能同时申请该项资质的最低等级。 三、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含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业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四、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业绩。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现行资质资格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组织审查工作,将审查意见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按规定时限复审企业陈述材料,并调查核实有关举报投诉材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或简化上述工作程序,凡未公示的或举报投诉材料未核实的,不得将审查结果报送我部。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查情况汇总表》以本通知为准(见附件1)。 三、我部审批的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资质(详见附件2),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申请由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其资质延续审查工作仍由我部组织实施,按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司企业资质审查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兼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现将《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交通运输部2013年10月28日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定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十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动态评价是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相应行政区域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二)定期评价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设计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对于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从业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其评价结果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3月31日前报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全国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所列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 公路设计企业定期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帐,写入评标报告以向主管部门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进行评价,经签认及时公示。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签认后予以公示。其他行为被省级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省级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全国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计算其省级综合评价得分,根据得分确定信用等级。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具有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公路专业甲级资质企业承担投资额2亿元以上,或具有公路专业乙级资质企业承担投资额1亿元以上国、省道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或大修工程勘察设计时,应进行全国综合评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在核查汇总的基础上,计算出全国综合评价得分,并根据掌握的其他行为予以扣分后,确定信用等级。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或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于设计联合体,当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某省份或全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可应用于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具体应用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相关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从业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公路设计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三)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激励机制,对评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加强资质条件动态审核和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向部报备实施细则,明确组织机构、评价程序、台帐管理、签认机制、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建立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委托机构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委托机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并按照标准进行扣分,及时告知相应从业企业,或在局域网络、互联网络、行业媒体公示。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年度检查,重点对信用管理台帐真实性和完整性、扣分标准准确性、告知或签认程序完备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企业资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质量,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并委托省级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资格延续审查的云南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与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凡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日(含)后到期的,其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其中,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具体工作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负责;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具体工作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具体工作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协同勘察设计处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具体工作由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各建设工程企业务必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将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凡是企业不按时上报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或资质资格已过有效期的,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予受理资质资格延续申请,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受理地点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三、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管理,督促企业做好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上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要求执行。 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人:陈宏玲;联系电话:64320982。 勘察计处联系人:唐永红;联系电话:64320542。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系人:戴瑞荣;联系电话:64320979。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13日 附件1:请通过本站搜索下载 附件2:请通过本站搜索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启用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我部决定启用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证书的式样及防伪说明、证书管理软件、证书印制及订购、证书打印、证书有效期等事宜按照《关于启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市资函[2007]93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审批的资质,使用新版证书打印(证书有效期5年),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企业原资质证书编号;在过渡期内,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原资质标准审批的资质,仍使用旧版证书进行打印(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新版证书必须使用我部专门开发的证书管理软件进行打印,密码锁仍使用已配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密码锁。各级发证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使用证书管理软件订购和打印证书,同时完成向中央数据库的信息更新备案。对于未进行信息更新备案的资质证书,我部不予认可。 技术支持单位: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 联系人:温道庆、蒯文涛 电话:(010)88018260-617、(010)88018260-841 证书印制厂家: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亮 电话:(010)80806105,传真:(010)80806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