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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6页

共1248条记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和核实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确保我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024年9月25日起,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上线试运行,同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业绩开展补录和核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项目范围和信息内容 项目补录范围包括: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已完工或竣工验收备案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及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项目(公路、水利、通信等行业领域的工程项目除外)。 补录信息内容包括:已录入一体化系统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投标、合同登记、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相关环节缺失信息;需新录入一体化系统的工程项目各个环节所有必填信息。 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外省市项目信息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项目信息补录及核实程序 (一)补录程序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在一体化系统按照以下程序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信息进行补录: 1.登录。企业法人用户通过用户名密码方式登录“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点击“法人办事”→“按部门分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搜索“月报”→点击“在线办理”登录一体化系统。 企业也可直接进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点击“办事服务平台”→“一体化系统”→点击“企业登录”跳转至“陕西省政务服务网”,通过企业法人用户名密码登录。 2.补录信息和上传佐证材料。按照系统设置的模块填写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信息及工程项目规模、参建人员等业绩指标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3.申请核实。企业确认填写的相关信息内容和佐证材料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核实,并对所提交工程项目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核实程序 企业提交核实申请后,系统自动分派至负责核实相应工程项目业绩等级的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应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程序完成核实: 1.登录。各级住建部门业绩核实负责人通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点击“办事服务平台”→“一体化系统”→点击“管理部门登录”,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一体化系统。 2.补正。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佐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3.核实。住建部门可通过查阅资料、校验平台数据、现场踏勘、征询相关监管部门等方式组织核实。 4.确认并推送。各设区市或县级住建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核实后,通过一体化系统向上一级住建部门申请等级确认授权并上传申请报告,确认工程项目业绩信息数据对应等级、完成业绩入库,已核实确认的工程项目归集到企业及个人业绩库。C级以上工程业绩通过一体化系统对外展示,并同步推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 三、其他要求 (一)申请由省住建厅及设区市、自贸区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均应为B级以上。2024年12月31日前,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未录入一体化系统的,企业申请相关资质业务前应由工程业绩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部门确认业绩的真实性,并出具业绩核查函供企业申报资质时扫描上传。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一体化系统。 (二)企业需对已录入一体化系统A级工程业绩各环节信息进行补录的,通过一体化系统向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部门提交相关环节补录信息,市级住建部门核实确认后通过一体化系统报省住建厅,同时书面报送补录申请报告,省住建厅核实确认后通过一体化系统将补录信息推送全国平台。 (三)省内新开工工程项目录入、提升业绩数据等级及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等业务事项,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管发〔2024〕1034号)要求执行,与本通知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各级住建部门要对已入库工程业绩开展“回头看”,对照省住建厅提供的工程项目清单,对一体化系统中本行政区域内C级以上工程业绩进行全面排查,核实确认存在重复、虚假等问题的,及时汇总上报省住建厅。 (五)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的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工程项目业绩信息数据核实确认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住建厅将随机抽查一体化系统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发现存在数据核实确认把关不严、纵容企业录入虚假项目信息及为虚假业绩出具核查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约谈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业务咨询电话:029-63915840 技术咨询电话:029-89622013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23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        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实施省级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许可事项实施        (一)规范审批流程。聚焦资质审批“流程规范、审查严谨、文书准确、过程廉洁”工作目标,优化审批流程设置,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制证等环节,明确权责归属,确保有序实施。        (二)完善制度体系。聚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和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各级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业务。要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排查审批廉政风险点,逐一细化明确防控措施,各环节、各岗位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明确审查标准。认真梳理明确资质审查要点,统一审查标准和深度。对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要以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解答,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审批服务。        (四)加强专家监管。对专家参与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警示教育,规范审查行为,实施常态化考核,加快优进劣汰。        (五)强化数字赋能。全面推进智慧审批,加快审批系统智慧化建设。利用数据共享实现信息免提交、自动填,提升资质申报便利度。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嵌入数据自动核验模块等方式,智能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指标符合性,降低人工审查参与度,减少错审漏审。        (六)提升审批时效。全面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时效,确保办理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各类许可事项每月至少发布1次公示公告,增强企业群众办事满意度。        二、明确资质申请业绩要求和认定方式        结合《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和全省实际,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省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的企业,其业绩信息及认定方式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业绩信息要求        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应当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业绩技术指标”模块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业绩技术指标”模块中“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应按资质标准业绩指标要求填写。如“业绩技术指标”模块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B级及以上要求,则业绩信息完整度要求应满足《业绩信息要素表》(附件1)要求,且相应模块数据等级均应达到B级及以上。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模块信息。申报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行业总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信息,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函商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申报企业承诺、面向社会公示等方式确认后方可录入全国平台。申报专业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信息。申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资质,业绩真实性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认,无需入全国平台、无需提供业绩真实性确认函。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使用的个人业绩为建筑、市政工程类业绩的,应包含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模块信息。使用的个人业绩为其他类业绩的,应包括基本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信息,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函商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申报企业承诺、面向社会公示等方式确认后方可录入全国平台。        (二)业绩认定方式        1.省内业绩认定方式。对使用省内工程业绩申报资质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先在全国平台查询,对信息完整准确、数据等级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审批要求的业绩,予以认定;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的业绩信息,应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补录、信息勘误、数据等级调整。对全国平台的业绩信息无法满足资质申报要求的,企业应提供业绩材料原件扫描件等证明材料,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业绩真实性确认表(附件2),并备注说明业绩信息未满足相关要求的原因。业绩确认材料应同时由审查、审核、审批人员逐级手动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内设机构公章无效),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中,审批人员必须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2.省外业绩认定方式。对于使用省外工程业绩申报资质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先在全国平台查询,对信息完整准确、数据等级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审批要求的业绩,予以认定。对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数据等级不满足资质标准和审批要求的业绩,资质许可部门应查看企业是否提供了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确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未提供业绩确认材料或者审批过程中发现需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资质许可部门应通过函询等方式商请业绩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3.境外业绩认定方式。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境外工程业绩的,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确认表(附件2)。        三、着力提高数据质量        (一)完善审查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管理,进一步畅通服务渠道,加强业务指导,确保企业快速高效完成业绩信息录入、勘误、补录、等级调整等工作。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项目数据审核机制,实行信息录入、审核负责制,明确牵头科(处)室,确定审核内容、审核方式和相关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确保各环节源头可查、责任可溯,工程项目数据真实准确。相关审核机制于2024年9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备案。        (二)加强业绩核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和个人业绩技术指标数据等级标注、调整工作,积极推进全国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加强数据真实性核查。业绩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业绩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核查无误后,将数据等级确定或调整为B级。        四、持续加大监管力度        (一)建立函询制度。各级建设工程资质许可部门可就在资质申请中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二)开展督导评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持续开展省级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督导评估,切实加强对各承接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加强行业监管。发现企业使用虚假材料获得资质的,资质许可部门要主动将线索及材料提供给执法部门,执法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对企业已获资质予以撤销处理并依法处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依法记入企业诚信信息不良行为,资质许可部门三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        五、不断提升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决纠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        (二)强化支撑保障。要加强业绩信息管理工作,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加大资金保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各项任务规范高效实施。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加强对政策的梳理分析和宣贯解读,让广大企业知晓政策要求,营造便民利企的营商环境。        联系人:张汝雷,联系电话:0531-82083217。          附件:1.业绩信息要素表                   2.企业(个人)业绩核查确认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4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换领(三级换二级)后续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已完成省住建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换领(三级换二级)的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届满3个月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通过省政务平台升级事项提交对应专业资质晋升二级申请。        2.企业在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升级申请通过审核,且不具有省住建厅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升级申请通过审核并具有省住建厅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过审核的专业并入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以该证书的有效期为准(如:临时证书为A证,原有省住建厅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B证,A证专业升级申请通过审核的,并入B证,B证有效期不变)。        3.企业未提交升级申请或不符合升级标准条件的,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        4.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提升服务意识,做好相关业务指导,确保及时通知到辖区内每家企业,同时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024-23447677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鄱阳县、安福县、南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排查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业绩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业绩核查结果及资质审查情况,现将第三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虚假业绩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相关人员按照承诺条款内容进行管理,人员所在企业相应资质申请不予通过或依法依规予以撤销。本批次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虚假业绩人员名单分为两部分:一是2023年2月8日至10月8日受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其技术负责人虚假承诺个人业绩,后续通过业绩核查发现业绩不属实的;二是2023年10月9日以来受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其技术负责人业绩原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B级以上业绩或其他业绩,后续发现为虚假业绩的。        二、鉴于当前出现的虚假业绩情况,请各地提醒广大企业以此为鉴,自觉抵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代办资质的行为,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在聘用技术负责人时,应对其开展背景调查,如能否提供业绩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支付宝中个人社保权益单、工资发放流水、建造师注册轨迹截图、申报业绩的现状照片(照片中需显示地理位置信息)等用于佐证主持完成相应业绩的材料,在资质申请时可一并提交相关材料;企业如有需要,涉及省外业绩,可提交业绩核查申请,我厅帮助企业发函至业绩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三、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特此对申报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要求进行补充,从2024年10月9日起受理的申请事项:        (一)强化技术负责人业绩考核要求        (1)使用技术职称人员作为技术负责人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主持完成的业绩需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B级以上工程项目且至少体现竣工验收(或业绩技术指标)信息,企业提交资质申请后,我厅将对技术负责人业绩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业绩核查时间依法不计入资质审查期限;        (2)使用注册建造师作为技术负责人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主持完成的业绩除需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B级以上工程项目且至少体现竣工验收(或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还应在资质申请时提交建造师注册轨迹截图;        (3)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仍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二)强化资质人员考核要求。企业申请由我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时,相关人员应与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扫脸确认建立相应聘用关系,企业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人员社保、纳税等信息。        四、申报资质技术负责人业绩为虚假业绩的,我厅将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相应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如相关企业对虚假业绩情况持有不同意见的,可申请对相关业绩进行复核。企业通过自查复核后自行提交资质注销报告并在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内提交注销申请的,可依法免予或减轻相应处罚。                附件:1.附件1                   2.附件2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4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近期,我厅陆续接到反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相关问题。为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深化改革、服务企业、优化环境,现就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是资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我省建设工程企业持续发展、科学转型的重要环节。2023年11月我厅为缓解企业集中延续压力设置的1年过渡期临近期满,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资质延续工作,配备精干力量,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担当作为、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资质延续工作顺利开展。        二、抓好政策宣传,做好服务指导        针对企业对资质延续政策基础知识不了解、标准不掌握、操作不熟练等问题,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政策、标准、操作等进行正确解读、广泛宣传,结合我厅制定的《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4〕172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常见问题解答》,《政务服务系统资质延续申报操作手册》(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下载)等,指导企业顺利完成资质延续工作。        三、把握审核重点,统一标准尺度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定,一方面要考虑企业实际困难,应统筹做好规范资质管理和支持企业发展两项工作。企业应按照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提交申请,审批部门要把握重点严格审核。对于社会反响较大的人员考核问题,经研究决定统一标准。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重点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可以同时计为注册建造师(符合相应要求)。        四、提高审批效率,打击弄虚作假        面对年底前集中延续的工作形势,各地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延续审批机制,提高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办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企业要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打击。        五、加强廉政建设,完善监督机制        各地要完善企业资质延续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重视信息公开,打击不法中介机构,切实防止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2024年9月11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跨省变更等情形,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相关工作,现将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获得资质企业为新企业,资质来源企业为原企业。        1.新企业属市内的,由新企业发起申请流程,新企业属市外的,由原企业发起申请流程。双方企业共同准备申请材料。        2.原企业、新企业(以下简称双方企业)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企业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渝快办”,进入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按照本通知和办事指南的要求,阅读申请告知书(附件1)、填写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参照附件3、附件4准备申报资料,并通过系统上传,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4. 企业因合并或跨省变更申请资质核定的,原企业所有资质应同时按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发起申请。未同时申请的资质,将在核定通过后予以注销。        (二)受理。属市级审批的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并审查;属区(县)级审批的资质(含市住房城乡建委下放区县审批资质)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        新企业属市外的,需收到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移的来函后方可受理,来函发文时间至企业申请之日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要求,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具体审查内容见“渝快办”办事指南中的常见问题。        1.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新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国企改制、跨省变更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2.原企业属市外的,在受理企业申请后,统一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向原企业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函协商,自发函之日起3个月内未收到回函同意资质转移的,按不同意处理,函件自动作废。        上述函询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四)公示公告。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结束后,通过门户网站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行业监督。公示结果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公示期内进行陈述。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结果为同意的企业进行公告。        公示期内收到投诉举报或发现异常情形的,暂不公告;经调查处理后再据实处理。        (五)证书领取。经公告同意的,相关企业需交回原资质证书重新打印。新企业属市外的,需待新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市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再行打印证书及删除原企业资质。        二、监督管理        (一)压实审批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资质重新核定的审查工作和跨区变更的服务工作,认真依规履行职责,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做到审查全过程留痕。要加强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和协作联动,兼顾企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确保资质转移前后资质总量不增加。        (二)从严批后监管        1.新企业属市内的,纳入重点核查,期限为1年。核查期内,相应资质原则上不得再次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合并、跨省变更取得1年有效期的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除外)。核查期内发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给予1个月整改期;经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撤销相应资质。        2.企业因合并、国企改制申请资质核定的,原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新企业主要人员不满足标准要求的,经批准后新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内原企业完成工商注销登记且新企业主要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新企业可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满,未提出换证申请或不满足条件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3.企业因跨省变更申请资质核定的,经批准后给予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内将主要人员变更到位后,可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满,未提出换证申请或不满足条件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明确企业责任        双方企业应对申报事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企业在申报中存在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双方企业予以通报。        1. 申请未经批准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申请已经批准的,撤销行政许可,纳入不良行为记录3年。涉及市外企业的,将相关情况函告企业属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企业属市外的,三年内不得办理施工、监理入渝信息报送;已办理入渝信息报送的,注销入渝信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其他事项        (一)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属地工商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掌握辖区内建设工程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变更、营业执照注销等信息。        (二)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市内各区(县)间发生变更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完成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办理时不再征求原工商注册地区县意见。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2〕2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重新核定告知书              2.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重新核定承诺书               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申报材料清单              4.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申报材料清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9月9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近期,一些机构和个人从事招募挂靠人员、倒卖资质资格证书等活动,甚至打着“资质核查有绿色通道,不用缴纳社保”“资质核查包通过”等幌子,杜撰审核政策,严重影响了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我厅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在资质核查各个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从未与任何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资质核查申报工作,请广大企业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结合近期电话咨询的常见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质核查范围的说明        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4〕16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本次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核查全部省级核发的D2序列资质。核查范围不包括:部级核发的全部资质;省级核发的总包一级资质、钢结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省级核发的临时二级资质;市级核发的全部资质。如受检企业只含有上述“不核查”范围的资质,可以不用在上传任何核查资料;如受检企业既有上述“不核查”范围的资质,也有省级核发的D2序列资质,则只用上传需核查的省级核发的D2序列资质的迎检材料。        二、关于社保缴纳核查的说明        按照《通知》要求,核查受检企业主要人员近1个月社保缴纳情况。以企业提交核查资料之日起计算,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均予认可。具体是:如受检企业在9月期间提交核查材料,需提交8月或9月的企业主要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如受检企业在某月期间进入整改,提交整改资料时,需提交当月或上个月的企业主要人员社保缴费证明。        三、关于部分企业名称变更的说明        因部分企业(见附件)名称发生变更,请各市住建部门对更名后的企业提醒到位,请更名后的企业按《通知》要求上传企业核查资料。        我厅将持续打击资质核查申报中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核查期间,如发现受检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确凿证据或线索的,可向我厅反馈。        联系电话:0311-87801093        附件:变更名称的受检企业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6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资质审批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许可实际,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中企业注册地为广州市的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企业,随机抽取企业开展动态核查,动态核查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后,经营场所、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是否仍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工程监理资质(包括本企业的所有监理资质)现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附件2)准备相关材料以备检查,确保企业经营场所、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各有关企业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及核查材料等一并整理以邮寄的方式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十楼审价科),电子版需同步发送至邮箱gzszaojiazhan@163.com。 (二)核查阶段。2024年10月1日起,我局将组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核查。对核查不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 四、核查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监理资质动态核查,做好自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主动联系企业并建立核查台账,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最终动态核查情况报我局。 附件: 1.动态核查企业名单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30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资质申报有关业绩认定方式        申请省级权限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各环节数据完整有效。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业绩指标真实性出具确认函(项目所在地为本省的,需经市州住建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为外省的,需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确认)。自2024年10月1日起,申请资质涉及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水利、交通、通信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资质类别,相关业绩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对将本企业业绩交由他人用于业绩套用并申报资质的,一经查实,对相应业绩在资质申报系统中予以标注,相关企业信息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二、加强资质申报有关人员审核监管        申报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申报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用于资质申报的人员应当是本单位在职员工,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但将个人资料交由企业用于资质申报的人员,一经查实,对相应人员在资质申报系统中予以标注。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的人员和短期内多次变更注册单位的注册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企业申报资质和提交变更注册申请时重点核查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社保医保等材料的真实性。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技术负责人因离职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新聘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对用于资质申报通过的技术负责人,再用于其他企业资质申报的,核查人员在前后两家企业的从业情况,并对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企业因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省内建设工程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省外的,由市州住建部门对该企业资质各项要素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核查,并出具公文函告我厅,由我厅出具公文函告外省。省级权限审批的资质申请出省的企业需提交相关资质的注销申请。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省内的,需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出具公文函告我厅,说明企业资质证书上全部资质各项要素满足情况。        四、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保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建立完善动态核查机制,充分运用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等平台,对企业注册人员等进行动态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在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五、加强资质申报信用管理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资质申报时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等行为。对涉嫌弄虚作假获取资质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建立资质审查函询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报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书面承认在资质申报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七、加强平台数据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平台信息数据审核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要加强平台数据监管,落实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入库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实,严格把好“入库关”。推送至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我厅将以实地抽查方式,对已入库项目业绩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对核实流于形式、纵容企业录入虚假数据、出具虚假函件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部门要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完善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