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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248条记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建审发〔2024〕158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以及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函〔2024〕876号)取得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以下简称:换领资质),2024年9月1日起可向我厅申请资质延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厅申请资质延续。 二、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我厅不予受理,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作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不予延续。 三、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其资质证书上“换领资质”与“非换领资质”可同时申请延续,也可分别申请延续。同时申请延续的,资质证书上所有资质项须一次性申请;分别申请延续的,“换领资质”项或“非换领资质”项须分别一次性申请。 四、“换领资质”与“非换领资质”同时申请延续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申请“非换领资质”延续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换领资质”有效期不变。申请“换领资质”延续的,若企业仅有“换领资质”,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若企业另有“非换领资质”,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资质证书有效期以“非换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准。 五、申请我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企业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不含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延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延续,由市、州(扩权县)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9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第156号)
晋建市规字〔2024〕156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第15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效能,规范企业资质管理行为,我厅结合试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工作开展情况,对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系统(以下简称“资质动态预警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 (一)资质动态预警范围和标准 资质动态预警系统对注册地在我省的建设工程企业,对照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资质标准要求自动比对企业现有资质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符合情况,包括人员数量、专业种类以及社保缴纳等内容,经比对发现企业资质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动态预警系统自动标记“黄、红牌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二)资质预警信息标记规则及整改要求 “黄、红牌预警”信息标记采取系统自动比对标记和人工标记两种形式。自动比对标记原则上采取月度更新的形式,通过资质动态预警系统统一发布预警信息,督促企业整改。人工标记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资质进行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事中事后监管、信访投诉举报等情况中发现企业资质异常的,在系统标记后督促企业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系统自动比对标记 (1)“黄牌预警”信息标记 企业现有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经资质动态预警系统比对不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自动进行“黄牌预警”信息标记。 (2)“红牌预警”信息标记 企业现有资质连续两个月被“黄牌预警”信息标记后仍未取消预警标记的,转为“红牌预警”信息标记。 2.人工标记 我省各级住建部门对本地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企业相应资质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在资质动态预警系统进行人工标记。 二、加强企业资质相关人员审核管理 (一)资质相关人员信息登记 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应及时登陆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系统提示对其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可在平台首页下载系统操作手册,我厅将根据资质管理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以及资质动态预警系统完善情况不定期对系统操作手册进行更新。 已有资质的企业应在11月15日前完成信息登记,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的企业应在资质申报前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登记工作,上述信息需经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建部门审核通过方可生效。 (二)资质相关人员信息审核 各设区市住建部门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已有资质的企业提交的企业、人员信息审核工作。核对企业所填人员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是否为企业在册在岗正式人员,对企业提交的非注册执业人员从事专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对人员信息在不同单位频繁变更登记情形的要加大审查核查力度。住建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资质人员信息审核结论为不通过的,应告知企业不通过原因。 三、强化企业资质预警信息应用 “黄、红牌预警”信息是企业资质管理的“报警器”,也是企业接受社会监督的“公示牌”,还是服务建设单位的“信息窗”。存在“黄、红牌预警”信息的企业,我厅将会通过资质动态预警系统提示,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做好处置。企业应定期登录资质动态预警系统查看“黄、红牌预警”信息预警,及时做好资质相应整改。“黄、红牌预警”信息包括“应当”和“建议”两种应用场景。 (一)“应当”应用场景 1.我省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对存在“黄、红牌预警”信息的企业,不予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2.存在“黄、红牌预警”信息的企业不得承揽新的工程建设项目,已承揽的省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应纳入相关监管部门重点监管对象; 3.企业存在的预警信息同步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共享至信用中国(山西)等信用信息平台。 (二)“建议”应用场景 1.我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的企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相关活动中,建议对存在“黄、红牌预警”信息的企业申报材料加大审查力度; 2.我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评选年度“上市后备层企业”和“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时,建议慎重考虑存在“黄、红牌预警”信息企业的参评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信息数据审核质量 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审核工作,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查责任。对半年内变更超过两次的人员(审核时以信息平台变更记录为准)以及相关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发现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二)强化信息数据留档留痕 资质动态预警系统相关预警信息不得擅自变更,人工标记的数据将全程留痕。信息平台登录全部采用人脸识别认证,并在关键步骤对登录的IP地址、MAC地址进行系统留档,防止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三)加强检查监督力度 我厅将适时对各市住建部门资质动态预警系统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工作人员在人员信息审核工作中存在不认真核查材料、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严肃追究其审核责任;对未按要求履行监管处置职责的,将加大监督力度,并纳入省级重点检查范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工作按照本通知实施。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开展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工作的通知》(晋建市规字〔2023〕71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9日 (主动公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穗建筑〔2024〕565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资质审批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的通知》(穗建筑〔2024〕36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际,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主要是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动的企业,具体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查清单》)。 二、核查内容 (一)主要核查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核查期间如企业将资质再分立到外市企业,或者企业变更注册地到外市,核实后如实登记。 三、核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本企业《核查清单》内所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现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资料要求见附件2),确保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满足《标准》要求。各有关企业应于2024年9月18日前将自查情况以及核查材料等一并整理以邮寄方式报核查部门。 (二)核查阶段。2024年9月19日起,我局将组织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核查。对核查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四、核查要求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人员考核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请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对照《核查清单》,主动联系企业并建立核查台账,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动态核查情况报我局。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清单 2.资料核查要求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5日
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 (施工类)资质申请业绩审核相关事项的通知
编号:20241957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 (施工类)资质申请业绩审核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经研究,我厅决定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24〕10号)中关于资质申请业绩审核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企业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类)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和施工类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且工程项目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业绩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24〕10号)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5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渝建管〔2024〕142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工作要求,提升我市建筑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信息管理水平,确保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申报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非涉密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企业可按要求在“市级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已进入“全国平台”,但招投标、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信息不完整的,相关企业可据实补录完善相关信息。其中招投标信息,需经过项目所在地招投标主管部门确认。 对已进入“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其分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可补录合同登记以及竣工验收信息等。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相关企业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入库的相关标准和程序入库。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揽的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工程项目,企业在取得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确认函后,可在“市级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可在取得建设单位出具的真实有效的确认函后,在“市级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 对于我市企业依法承揽的境外工程,企业在取得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后,可在“市级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 (三)业绩技术指标 建筑市场主体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需录入业绩技术指标相关内容的,可由其企业在“市级平台”录入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 二、加强信息审核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对企业填报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向社会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推送至“全国平台”(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办事指南)。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申请后,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审核要求和流程办理。 (三)审核责任 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填报的工程信息和提交的佐证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地核查,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业绩审核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审核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督导,同时加强核查力度,严禁虚假业绩录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信息分级管理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工程项目信息实行A、B、D级管理。其中,A级数据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为不同的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等级。 (二)为进一步提升服务企业质效,提高项目数据质量,我市对D级数据实行自动提级处理,企业填报工程项目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等相关附件后,信息将自动推送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按相应等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四、加强历史数据处理 (一)对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但未进入“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相关企业应抓紧在“市级平台”提出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对已进入“全国平台”的历史遗留D级工程项目信息,相关企业应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积极通过“市级平台”对工程项目提出升级申请,提升自身项目等级。 五、工作要求 (一)企业要认真、谨慎对待项目信息申报工作,按要求签署《企业诚信承诺书》,对填报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市住房城乡建委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对项目信息管理的认识,加强信息审核监管,防止虚假信息入库;要严格落实项目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将日常数据产生、审核及分级管理工作常态化,建立完善责任追溯制度;要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出现权力寻租等行为;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宣传协调,及时将相关要求传达到辖区企业,并做好督促指导。 (三)市住房城乡建委加强对我市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信用管理档案,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注为虚假项目,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企业项目信息业务申请;属市外企业的,一并抄送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因把关不严、报送虚假数据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委将予以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和管理工作》(渝建〔2018〕2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数据升级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1〕252号)予以废止。 附件:1.重庆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录入办事指南 2.重庆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录入材料清单 3.企业申请模板 4.区县申请模板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8月8日
西藏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试行智能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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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试行智能化审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按照住建部“宽进、严管、重罚”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便民利企服务改革,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建筑市场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自治区住建厅不断创新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方式,探索程序合法合规、申报便利快捷、减少人为干预的智能化资质审批模式,从2024年8月1日起,在全区全面试行工程监理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政务服务全年办件量持续增长,线上申报、人工审批难以满足市场主体及时、准确、高效的审批需求,市场主体对政务服务整体效率不太满意,精简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是当前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效能变革的重点之一。针对当前政务服务实际现状,自治区住建厅坚持问题导向,依托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打通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工商库等多个平台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通过系统自动抓取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并与已转化为计算机语言的量化评审标准进行比对,系统自动判定生成审查结果、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企业在任意时段直接从PC端下载打印证书,大幅度减少从申报到办结的整体用时;推行部分审批事项信用承诺制,减轻企业制度性成本,减低市场准入门槛,探索试行“智能化+承诺制”的行政审批新模式,方便企业尽快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8月1日以来,“智能化+承诺制”新模式受理工程监理资质申报事项8项,未通过审批6项,通过审批2项,全过程平均用时2分钟,实现了“零见面、零跑腿、零干预”和标准统一、提高审批质量效率的预计目标。 工程监理资质智能化审批是自治区住建厅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深化工程建设领域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推行政务服务的重要探索。通过工程监理资质智能化审批,一是大幅缩减了审批时效,从过去最少7个工作日缩短至几分钟以内;二是方便了市场主体办事,从过去只有工作日才可以办理审批事项变成市场主体可以24小时随时审报资质申请;三是解决了人工审核标准不一的问题,从过去审核人员对企业申报事项审查的角度、广度、深度都不统一变成系统按照既定标准进行统一审查;四是实现全程不见面审批和人为因素零介入,审批结果更加公平公正。 下一步,我厅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工程监理企业审批后检查力度,发现承诺事项与实际不符、生产经营活动不规范等情况,将依法撤销新核准的资质,并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推动建筑市场监管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同时,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及时总结、持续完善系统功能,并对后续智能化审批工作进行业务扩展,逐步推广更多的行政许可事项智能审批,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快办”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委托审查的通知
鄂建函〔2024〕85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委托审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优化行政管理服务、深化简政放权”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8月15日起,将建筑业企业涉及公路、水运方面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延续、增项、变更和重新核定等事项委托至企业注册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以下简称“市州住建部门”、“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并联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审查资质类别 1.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 2.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 3.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4.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6.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7.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8.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9.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10.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二、委托审查内容 1.市州住建部门负责审查企业资产、设备、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指标。 2.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指标,包括: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职称(或建造师资格)、业绩、社保等。 三、审批流程 1.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上传申报资料。 2.市州住建部门受理辖区内企业申请办件,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分发至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同步审查,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意见报送至市州住建部门,市州住建部门汇总审查意见后公示审查结果。 3.市州住建部门将审查通过的企业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将办件通过“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推送至省交通运输厅,相关业绩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委托审查程序办理,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4.企业通过“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自行下载打印资质证书。 四、有关工作要求 1.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查不予通过,市州审查部门将企业名单及证据材料一并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 2.各市州住建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要求开展审查工作,要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实行实名制管理,按照“谁核实、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审查结果实行终身负责制并长期保存业绩核实、资质审查档案资料。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交通运输厅对市州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开展监督指导和审批抽查,并对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对存在审查工作监管不到位、业绩核实及审查标准把关不严等问题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暂停或取消相应权限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8日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住建委发〔2024〕3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城市副中心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快建筑产业发展与转型升级,着力以绿色化和工业化为产业发展目标,优化产业结构,持续提升我区建筑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鼓励引进优质企业。对新增特级资质或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最高按年度区域贡献值的70%给予支持,对新增具有一级资质或年产值超过2亿元的建筑业企业,最高按年度区域贡献值的50%给予支持。 第二条 鼓励存量企业持续发展。对企业年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且增速5%(含)以上的区内建筑业企业,按年度区域贡献值增量的70%给予支持。对企业年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增速0—5%(不含)的区内建筑业企业,按年度区域贡献值增量的50%予以支持。 第三条 支持企业对外开拓。对京外产值实现年度正增长的区内建筑企业,京外产值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分别最高支持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升级为特级资质的区内建筑业企业,最高支持1000万元,支持资金分三年完成兑现。对升级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区内建筑业企业,一次性支持200万元,对升级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区内建筑业企业,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第五条 加大办公及用地支持。支持总部建设用地,加快土地供应,对于购买土地用于生产、研发、办公的,予以政策支持。对于新增一级(含)资质以上或年产值达到2亿元的建筑企业租赁生产、研发、办公用房的,租金按照实际单价的50%、最高 2 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连续补贴不超过 3年。 第六条 强化住房保障。一级(含)资质以上或年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建筑企业高管在我区租赁非保障性住房,经认定给予最长时限3年,总金额最高10万元的租房补贴。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或贡献突出的企业,可集体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人才租赁住房。 第七条 支持产业工厂落地。对在我区投资建设高新技术建筑产业工厂,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2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最高支持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第八条 促进产业聚集。全面优化产业布局,发挥产业引导基金作用,支持设立产业子基金。充分利用我区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国家装配式示范城市等优势,打造装配式产业园、绿色建材产业园等,推进建筑工业化、绿色化集聚发展。引导施工总承包单位整合专业分包单位、设备与建材供应单位、劳务单位等,在重点工程与大型项目中发挥聚合带动效应,扩大工程项目对地区的区域贡献,年度区域贡献达到5000万及以上的,按年度区域贡献达到既定标准以上部分的70%给予合并计算支持,对于年度贡献大于1000万元(含)但不足5000万元的,按年度区域贡献达到既定标准以上部分的50%给予合并计算支持。 第九条 加强项目示范引领。对新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分别按照不超过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给予建设单位补贴,单个示范项目最高支持300万元。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对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元/平方米的建设单位补贴,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改造投入的30%。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条款与通州区其他涉企政策条款从优不重复,支持总额不高于年度区域贡献值的70%。特级建筑业企业或年产值10亿以上建筑业企业的个性化政策需求,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本政策由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关于规范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建科〔2024〕191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业绩和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管函〔2024〕15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便利勘察设计企业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我厅在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以下简称“数字化审查系统”)中开发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模块,目前已上线运行。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省内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资质审批需要,在数字化审查系统中补录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个人业绩等信息,并申请提升数据等级。 1.经数字化审查系统办理图审业务的工程项目,只需补录竣工验收、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个人业绩等信息,并上传业绩补录信用承诺书、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 2.经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办理图审业务的工程项目,需补录工程项目信息、竣工验收、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个人业绩等信息,并上传业绩补录信用承诺书、经审查合格的图纸、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 3.2022年11月30日(含)之前未经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办理图审业务的房屋市政勘察项目、市政工程施工图项目,可以进行项目信息补录,申请提升数据等级。需补录工程项目信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个人业绩等信息,并上传业绩补录信用承诺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经审查合格的图纸(或勘察报告)、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 4.2022年12月1日(含)之后未经数字化审查系统办理图审业务的工程项目,不予补录。 (二)专项工程项目 1.省内已竣工验收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风景园林、环境、照明等专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资质审批需要,在数字化审查系统中补录工程项目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并上传业绩补录信用承诺书、佐证材料等。勘察设计企业应对项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有关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进行展示。 2.工程勘察测量、海洋、水文地质等项目信息暂不要求补录。 (三)其他工程项目 1.省内已竣工验收的矿山、电力、石油化工等其他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资质审批需要,在数字化审查系统中归集工程项目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并上传业绩补录信用承诺书、佐证材料等。勘察设计企业应对项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有关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进行展示。 2.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业绩,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进行确认,项目有关信息无需在数字化审查系统中补录。 (四)境外工程项目 我省勘察设计企业在境外完成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资质审批需要,在数字化审查系统中归集工程项目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并上传业绩补录信用承诺书、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中文版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或其他佐证材料。勘察设计企业应对项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有关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进行展示。 二、工程项目信息审核 (一)管理原则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有关规则,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数据A、B、C级分别由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确认,D级数据为建筑市场主体自行填报。结合我省实际,房屋市政工程及与房屋市政工程相关专项工程的项目数据A、B级分别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不对环境工程、其他工程、境外工程的项目数据进行审核。 (二)实施方式和要求 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资质审批需要,对符合资质审批要求的工程项目向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确认业绩数据为A或B级。其中,申请数据A级的项目,实行两级审核,即市县初核、省厅复核;申请数据B级的项目,实行一级审核,即市县审核。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提交的补录信息和佐证材料,结合项目审批、监管情况,通过数字化审查系统对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个人业绩等信息进行审核,确认项目数据等级。各项目数据等级审核工作原则上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工程项目信息勘误 (一)经系统(数字化审查系统、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办理图审业务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项目业绩指标不准确或系统归集项目勘察设计人员不完整、不准确的,勘察设计企业不得申请提升项目数据等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审核确认项目数据等级。勘察设计企业可通过数字化审查系统提出勘误申请,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实后联系系统运维人员进行勘误。 (二)已归集至四库一平台的工程项目,确因数据对接等原因存在错误或者缺少部分字段数据的,勘察设计企业可通过数字化审查系统提出勘误申请,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后,以正式公文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汇总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数据勘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每个工程项目仅接受一次信息数据勘误,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数据等级的工程项目不得提出勘误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勘察设计企业对录入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通过数字化审图系统补录工程项目相关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数据,据实上传佐证材料,并做出承诺。 (二)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履行工程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落实审核责任人员,严格审核把关,防止虚假信息归集上平台。审核过程中,可通过查验档案材料、实地勘察等方式,重点对项目地址、建设规模(面积、层数、高度、跨度等指标)、勘察设计人员信息等进行核实,并保存相应的核实资料。对查实企业归集虚假信息、个人虚假业绩、系统归集项目勘察设计人员不完整、不准确的,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予以通报,记入信用档案。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已归集和确认数据等级的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及时更正存在数据错误的工程项目信息,清除虚假信息。对核实确认把关不严、项目信息数据错误较多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通报、约谈。 附件: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审核操作手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6日 (联系人:勘察设计与科技处,联系电话:0898-65343591)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业绩和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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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业绩和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管理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确保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海南平台”)工程项目业绩和信息数据录入审核及时准确、完整规范,方便市场主体操作使用,提升平台管理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一)各市县、园区主管部门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信息化是建筑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体现,信息系统是建筑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项目数据信息管理工作是推进信息化的基础,是落实“数字住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措施,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 (二)各相关企业要深刻认识到项目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与企业资质、信用及业务承揽等息息相关,是资质申请、业绩展示、信用评价的重要支撑。 二、工程项目业绩和信息管理要求 (三)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数据分级的主要依据为数据产生或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层级,分级对象具体到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数据由省级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地级市、省直管县(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省属具有审批管理权限的园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地级市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县所属具有审批管理权限的园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四)工程项目业绩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或由于未批先建、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实受到行政处罚的,业绩指标项不能认定为A级数据等级。 三、工程项目业绩和信息归集范围 (五)可在“海南平台”录入并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业绩和信息数据包括以下类型: 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及个人业绩和信息数据,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分包、专项工程、施工劳务、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及其他业绩等。 2.矿山、电力、石油化工工程项目业绩。 (六)公路、铁路、民航、水利、水运、通信等专业工程业绩信息,不在“海南平台”录入,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四、加快完成业绩补录、勘误及项目信息数据等级提升 (七)加快完成业绩和信息数据补录。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归集范围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海南平台”业绩信息补录模块,抓紧对工程项目业绩和信息数据进行补录,上传相关佐证资料,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推送至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个人业绩不能一并补录的,应在企业业绩录入完成并取得业绩编号后,由个人业绩所在企业负责录入,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审核确认。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八)准确把握补录及审核时限要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核人员在收到企业申请审核信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根据住建部有关要求,已竣工项目业绩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九)严格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工程项目信息数据一经在“全国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增删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发现项目信息与实际不符,应提交盖章签字的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项目施工许可核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勘误申请;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项目信息进行核查,逐级核查确认后报至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书面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批后通知企业在工改系统和海南平台进行数据更新,经省住建厅核实并公示后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修正。根据住建部要求,已竣工项目只接受一次信息勘误,且不受理已用于资质审批的工程业绩勘误或删除。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 (十)加强项目信息数据等级提升。各企业应在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归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事项办理,以及在日常管理中如实、准确、规范填报项目信息,保持相关信息的前后一致,完整、准确、及时在“海南平台”录入相关信息。需要项目信息数据等级提升的,由企业登录“海南平台”后在相关模块自主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推送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企业办理已有项目数据等级提升的,需同时对“全国平台”已记载的项目信息准确性、全面性进行自查,除施工许可环节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外,其余已经采集到“全国平台”的信息数据需要更正或删除的,按照勘误流程办理。 具体办理流程可在“海南平台”下载相关操作手册。 五、加强项目信息归集审核管理 (十一)按照“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可根据资质审批等需要,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在“海南平台”归集信息数据并推送审核;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电力、石化等工程项目业绩信息,经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可在“海南平台”归集信息数据;省外工程项目的业绩信息,由企业根据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申报;在国(境)外完成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企业可根据商务部及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中文版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或其他佐证材料,向企业注册地归口主管部门申请归集审核。 (十二)企业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对提交的各项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承诺;各级住建部门审核人员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实地核查项目信息真实性,审核项目信息准确性,审验各类指标数值逻辑关系符合性,审查项目各环节、指标完整性等,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合法。 六、落实项目数据监管责任 (十三)各市县、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工程项目业绩和信息数据管理工作负责人,建立项目信息初审、复核两级审核管理机制,严格办理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确认、等级提升和勘误等工作,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大项目信息数据监管力度,及时将检查记录及相关文字、影像资料等上传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将永久保存。 审核管理人员应为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并请各市县、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7月26日前将人员名单报送至省住建厅建管处,邮箱:jianguanchu2021@163.com。样表见附件3。 (十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常态化核查机制,加大虚假信息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报告,严厉打击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和日常检查中发现虚假信息或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经查实后由省厅标注该项目业绩异常,按规定予以记录不良信用行为等处理。各市县、园区有关问题及查处情况应在发现和查处后5个工作日内报至省住建厅。 (十五)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严禁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对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清晰、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等,导致工程项目虚假信息数据推送到“全国平台”后产生影响的,省住建厅将约谈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并对相关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相关处室联系。 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65352853; 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电话:65343591; 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电话:65251730。 附件:1.业绩补录、数据等级提升流程图 2.勘误流程图 3.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管理人员申报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魏承志;联系电话:6535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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