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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29页

共1423条记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的工作提示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219号)等文件要求,因“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项目库改造升级,现将省级核准勘察、设计资质申报工作提示如下: 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资质前,需先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备案、人员(含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备案入库、项目业绩入库、技术骨干预审核等工作后,方可在申报资质时提取使用。 注意事项: 一、按照“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项目库改造升级的通知要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的所有业绩都需竣工验收方可作为企业业绩和个业绩使用。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即业绩技术指标为A级或基本信息和竣工验收模块应达到A级。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即业绩技术指标为B级及以上或基本信息和竣工验收模块应达到B级及以上数据要求。 二、申报技术骨干预审核时,使用的省内业绩信息来源于“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项目库,省外业绩信息来源于项目所在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归集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领权限及范围 (一)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铁路资质除外)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相关审核工作。 (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监理丙级、乙级及事务所资质证书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1)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相关审核工作。 二、换领流程 (一)符合换领范围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建筑业企业登录 “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V3.0”、工程监理企业登录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平台”,分别按照建办市〔2023〕47号文要求,填写《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换领申请表》(见附件2),一次性申请需要换领的资质项。未申请换领的资质项作废。 (二)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受理后,对准予换领的资质项进行公告和发证。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企业申请资质证书换领的,申报材料应满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企业资质证书与住建部四库一平台信息不一致,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信息不一致,或持有两本及以上同级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或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等异常情形的,原则上应先解决异常情况后,再提出换领申请。 (三)企业提交换证申请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单独换发1年有效期的临时证书,单独计算有效期。换领名单按批次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证书换领后,若原证书仍有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需按要求向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打印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五)未批准换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再次提出换证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资质证书作废。证书作废后,企业不可再通过系统申请资质证书的换领。 (六)临时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有效期内未延续成功的,逾期自动作废。 (七)临时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后,证书自动作废。 (八)临时证书不得办理跨省变更、吸收合并、重组分立等业务。 (九)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换领申请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4〕172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业务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领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除外,以下简称建筑业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甲级除外)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办理路径。实行简单换证原则,企业填写基本信息、提交申请、审批部门确认后即可换证。建筑业三级资质换领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甲级除外)在市城乡建设局网上行政服务系统-阜阳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进行智慧换证(功能模块上线后,另行通知)。 三、监督管理。企业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联系人:赵宁,联系电话:2198011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024年5月15日 附件: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资质 类别 序号 现有资质 换领资质 专业 资质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2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 3 公路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4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5 水利水电工程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电力工程专业甲级 6 水利水电工程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电力工程专业乙级 7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8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9 农林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10 农林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事务所 资 质 1 事务所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苏州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为确保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稳步推进,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维护 相关企业可提前登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认真对照实际情况,检查和维护企业、人员相关信息。资质证书所载信息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请及时办理变更,并确保系统中企业联系方式准确、畅通,避免影响后期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 1.需要申请延续的企业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主动联系市住建局申请现场核查,提交《关于申请现场核查的报告》(附件2),领取《受理回执》(附件3)。 2.现场核查时,企业应对照《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记录表》(附件4),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三、其他要求 申报联系人电话应如实填写,确保通讯畅通;企业应对系统填报信息和现场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市住建局设计处余海华;联系方式:65119533;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锦帆路239号107办公室。 附件: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2.关于申请现场核查的报告 3.受理回执 4.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记录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6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资质集中延续和换证结果的通告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建设〔2023〕20号)要求,我厅核发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申请资质延续或换证。经核查,应向我厅申请资质延续或换证单位537家,已申请511家,现将审查结果予以通告。其中由住建部换证的丙级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住建部受理截止日期。逾期未申请延续或换证的,我厅不再受理。 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延续、部分专业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延续和丙级资质换证工作由住建部受理,以住建部核查公示信息为准;本通告信息与企业实际信息不符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到我厅办理资质信息登记备案。 自通告之日起,全省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新设立、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变更等事项,均按住建部资质标准和相关要求执行;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5年资质证书。我厅将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对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公共监管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 附件: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及承担业务范围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7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2024年资质资格许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4年资质资格许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企业资质许可抽查检查 我厅2024年核准的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企业资质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重点检查企业资产、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人员资格许可抽查检查 我厅2024年批准的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师、二级造价师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重点检查人员执业资格、聘用单位、工作经历等个人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满足资格条件。 二、工作安排 1.检查计划:每季度对上季度我厅核准的资质资格许可实施抽查检查。每季度初,对上季度资质资格许可事项中的企业事项抽取1%进行现场实地核查,个人事项抽取0.1%进行个人社会保险交纳情况核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2.确定检查对象:每季度初,将上季度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季度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另行通知。 3.检查方式:我厅直接组织实地核查或委托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地核查,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复核企业或个人许可申报材料(个人资格申请材料核查主要核查个人社会保险交纳情况)。 三、抽查检查结果处理 1.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录入抽查检查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2.依法查处抽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事项 1.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配合我厅开展资质资格许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工作,按照我厅要求或接受我厅委托,及时组织对随机抽取到的检查对象实施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我厅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2.请随机抽取到的相关企业、人员提前准备受检材料,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联系人:谭宪国0731-8895016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使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有关要求,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我区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我厅决定自2024年8月1日起使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平台)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一)在我区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 (二)在我区参与招投标活动或承揽工程的区外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二、核查方式 由“桂建云”平台每月对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步下行)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自动比对核查。 三、核查内容 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资格等级和数量。 四、核查结果处理 (一)经动态核查区内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厅通过“桂建云”平台发出预警信息,并对不合格资质进行异常标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桂建云”平台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异常标注期间,建筑业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增项、升级,不能承揽不合格资质相应范围内的工程业务。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桂建云”平台自动取消标注;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依照法定程序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经动态核查区外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厅通过“桂建云”平台发出预警信息,并对不合格资质进行异常标注,标注期间,建筑业企业不能在广西承揽不合格资质相应范围内的工程业务。同时,我厅将区外企业的不合格资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的企业和在本辖区承揽项目的区外企业及时登录“桂建云”平台注册并完善相关信息,签署《资质动态核查结果送达确认书》(详见附件)。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在“桂建云”平台更新并告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联系方式有误造成有关信息无法及时通知的,后果自负。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资质标注异常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重点抽查该类企业承建项目的人员履职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 联系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李兰芝,联系电话:0771—2260059;“桂建云”平台技术咨询电话:4006716888。 附件:资质动态核查结果送达确认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3日 附件 资质动态核查结果送达确认书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我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同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中,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和电子邮件发送《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电子文书,平台推送和电子邮件均到达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我单位保证电子邮箱真实、准确、有效。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我单位将在五日内更新本确认书。收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的,本单位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接受有关部门依据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统称“省级监管系统”)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持续提升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效率和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效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我厅迭代优化了“省级监管系统”项目入库流程和业绩入库规则,增加了市级复核权限,并在项目库基础上新增“业绩指标”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工程项目信息应录入“省级监管系统”,工程项目信息主要用于企业开展招投标、资质申报、信用评价等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在省外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当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归集项目信息。其中,涉及浙江省审批权限资质使用的省外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申报企业还需登录“省监管系统”提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标A或标B的业绩信息,用于“浙江政务服务网”审批。 根据项目性质及内容,省内工程项目分为房建市政类工程和其他行业类工程。 (一)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均可通过“浙里建”登录“省级监管系统”,据实录入项目立项基本信息(依据立项相关文件)、招投标(依据中标通知书)、合同登记(依据合同)、施工图审查(依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依据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依据竣工验收报告等)、业绩指标(依据指标佐证材料)等环节信息。 涉及专业承包(分包)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应在总承包项目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对于部分直接发包的的专业工程,企业可按照总承包工程项目入库流程,据实录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及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信息。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各方主体通过“省级监管系统”据实录入项目立项基本信息、合同登记、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同时上传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企业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 公路、水利、通信等专业领域的工程项目信息,由专业厅局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无需在“省级监管系统”录入;涉及浙江省审批权限资质使用的省内和省外个人业绩,需登录“省级监管系统”录入“专业厅局个人业绩”模块,由专业厅局主管部门核实确认。 二、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 (一)落实项目信息分级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项目信息分级管理要求,工程项目信息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D级数据由项目参建主体自行填报且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根据我省实际,本省所有入库项目经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省级直接认定为A级。 (二)规范项目信息入库流程。企业通过“省级监管系统”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根据项目信息分级管理权限,上报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仅勘察设计和市管项目,下同)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部门收到企业上报信息后,应按照全省统一的核查规则开展项目实地核查,并对上报指标进行核验。实地核查无误后,县级或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级监管系统”上传“实地核查表”、“业绩指标核查表”和现场勘验照片,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最终确认入库,省级直接认定标记A级。工程项目信息一旦标记为A级,不可再作修改。“省级监管系统”将对外展示项目相关信息并自动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三)严格项目信息核实确认。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应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结合项目监管过程中的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实名制管理等系统共享信息,认真核实工程项目各环节信息。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或函商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式核实确认。 三、加强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维护 (一)做好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凡2023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但未入库的项目(其中,房建、市政总承包项目需有施工许可证)和原代表工程业绩审核通过但未建立项目库的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且在资质标准业绩认定年限范围内的,企业按需求可对照上述项目信息归集和入库流程要求,通过“省级监管系统”补录新增工程项目信息,原代表工程业绩模块已审核通过的相关信息可在企业录入和主管部门审核时提取使用。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已入库但是缺少部分环节信息的项目,可登录系统补录相关环节信息;已入库但是缺少部分字段信息(非环节信息)的项目,需按照勘误流程进行勘误;已入库且字段和环节信息完整需提升等级的项目(仅限施工企业),可登录系统提交“等级提升”申请,由审核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实地核查提升等级。 (二)严格工程项目信息勘误流程。企业对录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录入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一经在“全国监管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增删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方主体发现“省级监管系统”展示信息与实际不符,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勘误申请,如实填报《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项目信息进行核查,核查确认后由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书面报送我厅申请勘误或删除;我厅核实项目勘误内容后将在“省级监管系统”外网公示5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以正式公文书面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数据互通共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在线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制度,推动实现工程项目信息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招投标2.0统建系统、“浙里建”系统等政务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汇集产生,逐步减少实地核查频次,节约行政资源,推进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夯实数据监管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工作,明确实地核查和各业务条线业绩指标审核的责任科(处)室、责任人、审核人(审核人应为在职在编人员),各设区市、县(市、区)项目实地核查名额均不超过2个、各业务条线业绩指标审核名额分别不超过2个,县(市、区)审核帐号统一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维护。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内容的监督复核,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内部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流程,压实审核人员责任,强化项目信息数据监管,确保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5月15日前开通所属县(市、区)的实地核查和施工、监理指标审核帐号,汇总确认勘察、设计审核账号,并将《“省级监管系统”审核权限登记汇总表》(附件1)加盖公章按业务条线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科技设计处。后续如有帐号变更,应及时报我厅备份。 (三)健全责任追溯机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加大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对发现存在私刻公章、伪造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会同公安机关严肃查处,并列入企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相关工程项目报送我厅标注为虚假信息。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工作的权力监督,完整留存项目核实过程资料,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对项目信息核实确认中存在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按时完成项目信息核实、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我厅将不定期通过飞行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对“省级监管系统”入库工程项目开展核查,发现数据核实确认把关不严、纵容企业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约谈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进行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省级监管系统”操作手册和录入规则可分别登录相关系统下载。 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人:邵思茗,联系电话:81050843;质量安全处联系人:柴翔翔,联系电话:81050849;科技设计处联系人:朱静,联系电话:87054485。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3731896、83736951;企业QQ群:浙江企业1群:371134285 浙江企业2群:414256998。 “勘察设计监管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3736959;企业QQ群:135800709。 附件:1.省级监管系统”审核权限登记汇总表 2.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8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浙江能源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