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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36页

共1423条记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勘察设计资质延续 1.由省住建厅及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省级资质,有效期顺延至2024年6月30日的资质证书及有效期于2024年7月1日(含)后届满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经核查全部专业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2.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详见附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发证机关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二、已取消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 1.《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省级权限内的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2.企业应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按系统提示填报业务申请表、注册人员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发证机关对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按照相应乙级资质标准核查注册人员数量(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和化工工程师暂不考核),经核查合格的颁发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3.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咨询电话:0451-53622495(省住建厅设计处) 0451-58652055(省政务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8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有关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妥推进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根据资质许可权限向对应的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换领部门及相应资质详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预计于2024年上半年启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为避免影响企业其他资质证书延续等事项的正常办理,请企业提前登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检查、维护企业相关信息。企业可在换领工作开始后,通过平台申请资质直接换领并下载新的电子证照,换领资质将在电子证照中单独标识1年有效期。 二、继续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 (一)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要求 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4年9月15日(含)前届满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根据资质许可权限向对应的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延续工作开始后,企业通过平台就省级许可权限的资质证书申请延续1年有效期的,延续通过后,企业可在平台内下载单独标识1年有效期的电子证照。资质延续申请对应的行政许可机关详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延续申请行政许可机关对照表》(附件2) (二)建设工程企业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延续工作要求 建设工程企业通过换领或延续取得的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应在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其中建筑业企业按《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有关规定执行。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整改合格前,不得申请除注销、延续以外的其他资质许可事项。 (三)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延续所需材料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要求,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延续时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报材料清单表》(附件3)。 三、加大对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工作的力度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实际,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组织人员现场核查申请延续企业的办公场所,并将《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记录表》(见附件4)及拍摄的企业办公场所现场照片上传至综合服务平台。我厅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时,将核对企业基本信息。 附件: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延续申请行政许可机关对照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材料清单表 4.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记录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3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设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设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现将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6月)。 (1)信息更新。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包括企业(个人)业绩未上传证明材料,或上传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修改申请,定期补充更新。 (2)信息更正。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申请删除的业绩不能再次录入。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我厅可视情不予处理。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12月)。省厅对注册地在河南省的企业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进行核查,对注册地不在河南省但在河南省境内从业企业的业绩信息进行核查,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已注销的,将报部注销系统账户;核查发现公路工程从业企业存在弄虚造假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然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设计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审核部门按照现行的审核模式完成审核,之后部管理系统将关闭补录功能,未录入业绩不再补录,相关后果由从业企业自行负责。 三、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部管理系统将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业绩登记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合同段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设计企业应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 附件1: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2: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说明 附件3: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承诺保证书 2024年3月15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详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涉及换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资质证书的,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自2024年3月15日起,企业(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可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注销原证书换领新证书的申请。在属地部门出具同意换领意见后,企业须登陆辽宁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lnzwfw.gov.cn/?gb=1),根据资质类别,在网站首页搜索栏搜索选择相应“证书换领”事项进行申报信息填写,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四、企业申报时资质需为“有效”状态,在省厅受理后,一般当日办结。“证书换领”获省厅批准并生成新资质证书时,原资质失效作废,企业在属地办理注销手续,或由属地部门在系统中直接进行注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在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届满的,应在本通知发布60日内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 六、企业申请换领资质应将所有可换领资质一并申请换领。 七、换领资质有效期为1年,从换证获批准之日起算。换领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八、企业换证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项不得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需延续通过后,才能申请办理。 九、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自贸区、大连自贸区、营口自贸区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资质证书换领申报要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因住建部证书系统调整,无法为换证企业核发电子证书,根据有关要求,我厅原计划于3月13日发布的第一批换证公告,延后发布。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形式 建设工程企业通过三级、丙级、丁级换领为贰级、乙级的资质证书统一核发一年有效期的临时证书,证书编号为D2640XXXXX(临),证书形式为纸质证书。 二、变更事项 换领一年有效期的临时证书,在有效期内不可变更企业主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企业法人、经营地址等信息,如营业执照与现资质证书信息不符或有变更需求的企业请先在原发证机关变更后再提交换证申请及注销申请。(3月1日-3月13日期间三级资质已注销企业请在3月22日前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逾期未提交的将不再予以变更,未注销企业请在原发证机关变更后再注销。) 三、证书领取 依据各市推送的注销名单生成证书,注销三个工作日后携带营业执照、企业公章(或盖章后的领取通知书)至我厅领取纸质资质证书。第一批换证公告在3月16日前发布,公告内企业可在公告发布后领取证书。 证书领取地址: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住建厅31号窗口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 咨询电话:换证审核及证书领取0951-6982782 ;证书打印及公告发布0951-6982630证书变更及注销: 银川0951-5555621 石嘴山 0952-2688791 吴忠 0953-2029213 固原 0954-2688831 中卫0955-706858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4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领、延续及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及《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领、延续和审查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消资质的证书换领要求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照《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由原资质核发单位实施换领资质证书;工程勘察丙级资质,工程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公路、水利等方面资质除外),工程监理企业丙级、事务所资质,由省住建厅实施换领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的,相应资质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三)资质证书需换领公路、水利等方面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铁路、民航等方面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四)企业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法人办事”→“按照部门分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搜索延续或换证业务”,填报相应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资质证书换领、延续业务。 二、资质延续有关要求 (一)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对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不合格的不予延续。未批准延续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再次提出延续申请,再次申请时同一资质证书上现有存续资质需同时满足标准要求。 (二)同一资质证书上所载有省、市(区、县)核发的全部资质需同时申请延续或证书换领,并对换领有效期1年的资质在证书上予以单独标识。同一企业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资质的,需分别提交申请。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而放弃某项或多项资质的,可选择就某项或多项资质不提交延续、换证申请。 (三)同一资质证书上同时载有住建部、省住建厅审批权限资质需申请延续的,企业应先向住建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后,再向省住建厅提出省级审批资质延续申请。 (四)企业换领有效期暂定1年的资质证书后,应在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向省住建厅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其中,注册所在地为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应按照省政府委托行政管理事项,向所在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资质证书延续申请。 (五)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届满的,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有关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三、相关资质审查要求 (一)企业申请专业承包一级(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升级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及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企业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重点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指标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二)企业申请省、市(区、县)审批权限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或申请有效期暂定1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有效期5年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厂房及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经历等指标需满足《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重点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指标是否满足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申请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新办(增项)、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标准》要求。 (四)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或申请有效期暂定1年延续有效期5年乙级资质的,需满足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重点核查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五)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需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核实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失信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1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事项。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