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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37页
共1423条记录
关于我省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实施电子化审批的通知
建人函〔2024〕147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实施电子化审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和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自2024年4月1日起,我省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实行电子化审批(以下简称电子化审批),并启用二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注册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电子注册证书 安徽省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等注册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审批。 电子化审批核准后,颁发相应专业的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作为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使用的电子注册证明文件,具备注册证书使用和验证功能。 二、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访问路径:http://117.68.7.59:8085/credit/login。 申请人在注册系统中按注册类型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交;聘用单位确认后,提交至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审核(具体操作步骤请查阅《安徽省住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申请各类注册业务,注册系统会自动生成注册申请表、申请人或聘用单位承诺函。请按要求填写,无需提供书面申请材料。 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及聘用单位对注册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责任。 (二)网上受理 注册中心对确认无误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三)网上审批 初始注册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注册、延续注册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事项的承办、审核和审批状态可在网上全程查询。 (四)电子注册证书颁发和领取 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申请核准后,系统生成并颁发电子注册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不再发放。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等需要重新发放的,不再补发或更换。 电子注册证书具有纸质注册证书的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持有者本人应当登录系统,自行领取下载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具体应用详见《安徽省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见附件)。 (五)变更和注销事项 申请人所聘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注册系统将依据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变更后的名称进行变更。证书持有者本人需重新领取下载变更后的电子注册证书。 注销注册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注册企业同意即自动办结,电子注册证书同步注销。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申请人可提交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需经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劳动仲裁书、司法判决及有效证明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2024年4月1日起电子化审批系统上线运行,原注册申请办理系统关闭。系统上线后,将生成新的执业印章号,原执业印章号作废,证书持有者本人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模板参照《转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我省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函〔2015〕1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及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工函〔2015〕1号)。 (二)2024年4月1日-12月31日,纸质注册证书和电子注册证书并行使用。期间,其注册编号同时有效。2025年1月1日起,纸质注册证书不再使用。 (三)咨询电话。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和个人数字证书办理等相关问题,请拔打0551-62999880按2转1。 附件:安徽省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 2024年3月8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资质企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24〕95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资质企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现将《江苏省建筑业资质企业统计调查制度》(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建筑业统计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业资质企业统计调查制度(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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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为“部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工作,推动公路建设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现将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的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6月30日前) (1)基本信息自查自纠。各施工单位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等填写不完整、有误,应及时向我厅提交修改申请,定期补充更新。 (2)业绩信息自查自纠。各施工单位对在部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在豫业绩信息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发现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删除、修改申请及书面整改情况说明,申请删除的业绩不能再次录入。自查期间整改到位的,我厅可视情节不予处理。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月—12月) 省厅对注册地在河南省的企业进行基本信息核查,发现注销的,将统一汇总后报部核销账户;组织各相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河南省境内业绩信息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退回相关虚假业绩,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施工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审核部门按照现行的审核模式完成审核,之后部管理系统将关闭补录功能,未录入业绩不再补录,相关后果由从业企业自行负责。 三、增量业绩信息登记管理 部管理系统将参照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业绩登记管理。 对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对在建项目,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录入程序,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 四、信息核备流程 (一)从业单位自行登录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如实填录相关信息或变更相关信息。 (二)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到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进行现场核备。 (三)现场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复印件的完整性、一致性、合法合规性,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正式受理。 (四)对提交的信息内容进行核查。 五、申请材料要求 (一)从业单位申请信息核备,需按照附件要求把相关材料(除原件外)按顺序成册,复印件应采用彩色影印文件,并逐页在右上角加盖从业单位公章。 (二)同一从业单位申请多项信息核备,需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分类成册,其中基本信息申请材料成一册,业绩信息申请材料另成一册(所申请业绩数量在2个以上时,每个业绩系统打印页后面需附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不同业绩资料之间用彩页纸间隔开)。 联系人:赵聪佳0371-87166748 地 址: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郑州市农业东路100号) 1912房间;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点-12点,下午15:00-18:00(5月-9月),14:30-17:30(其他时间)。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2:承诺保证书 附件3:施工单位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4:核备申请表 2024年3月5日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厅办函〔2024〕20 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各相关从业单位: 近期,交通运输部下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就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落实好部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部(省)管理系统”)数据质量,加强我省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业绩自查、核查工作 (一)核查范围。部(省)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主要对部(省)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从业单位自查。2024年6月30日前,请各从业单位对本单位业绩信息进行自查自纠。一是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业绩信息的自查整改。请各从业单位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更新。其中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新(改扩)建业绩信息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信息录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湘交函〔2021〕116号)(见附件1)进行申报;普通国省道养护业绩信息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养护业绩录入、审核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21〕34号)(附件2)进行申报;农村公路业绩信息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业绩录入审核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23〕127号)(附件3)进行申报;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新(改扩)建监理企业业绩信息按照《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项目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见附件4)进行申报;二是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业绩信息的自查整改。请各从业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附件5)和承诺书(附件6)报厅,厅将组织相关处室审批确认后再修改、删除有关信息。 (四)省厅组织核查。2024年7月至12月,厅组织对部系统中发布涉及我省从业企业信息进行核查。由厅基建处核查负责施工和设计从业企业基本信息、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新(改扩)建业绩信息;厅养护处负责核查普通国省道养护(含养护施工、设计、监理)业绩;厅农村处负责核查农村公路业绩信息;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核查监理从业企业基本信息、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新(改扩)建监理业绩信息,核查具体要求由负责单位(部门)另行细化。核查期间发现从业企业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对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已注销的,请厅直相关单位及相关处室于2024年12月30日前反馈厅基建处汇总后统一报部注销系统账户。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或后续核查中发现已核查内容仍存在虚假信息的,省厅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报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二、开展业绩补录工作 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省)管理系统的,请各从业单位按照现行模式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申报,之后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 三、开展业绩新录入工作 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一是对2025年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和省厅审核。二是对2025年续建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录入程序,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相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已录入部(省)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请各从业单位珍惜此次补录、纠正机会,安排专人负责,对企业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进行全面梳理,确保信用信息准确、真实。 (二)强化服务。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安排专人负责,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服好务,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承办处室要及时收集企业报送材料,及时录入系统审核公布。 (三)加强宣传。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要加强政策宣传,确保从业企业单位能够第一时间收到政策信息,及时按照要求修正、录入信用信息。 联系人: 厅基建处 李良东 0731-88770080 厅养护处 张晨路 0731-88770085 厅农村处 旷 浩 0731-88770192 省交通质安局 王舟 0731-85887093 附件: 附件1:《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信息录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湘交函〔2021〕116号) 附件2:《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养护业绩录入、审核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21〕34号) 附件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业绩录入审核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23〕127 号) 附件4:关于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项目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附件5:书面情况说明 附件6:承诺书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4年3月5日
关于做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交办函〔 2024) 4 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现将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其中,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信息为重点核查内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5月)。 各从业企业对照核查范围和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需及时补充更新;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需向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技术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审核同意后,可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6—12月)。 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初步核查,技术服务中心复核;本省注册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由技术服务中心核查。项目建设单位初步核查结果于7月31日前书面报送技术服务中心复核,技术服务中心复核、核查情况于11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厅。核查中发现从业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然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相关单位。 二、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对2015年1月1日以来已竣(交)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业绩信息补录,之后交通运输部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2025年1月1日起将不再进行业绩信息补录。 三、实施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 对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须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 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技术服务中心审核。对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录入程序,在 2024 年12 月 31 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 审核单位应分别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或信息变更等审核工作。 四、有关要求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查、业绩补录和登记管理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相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防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问题发生,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建设单位核查工作联络员名单(附件)请于3月8日前报技术服务中心。 从业企业及核查单位须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如实完成自查和核查工作;书面情况说明、承诺书及录入(补录)信息证明材料送至技术服务中心401室,联系人:赵颖,电话:0971-6187401,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2-6号。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4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丙丁级资质证书换领事宜的通知
豫建市〔2024〕50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丙丁级资质证书换领事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证书可在有效期届满前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为促进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路、水利行业或专业丙级资质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换领。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网址:http://jsb.justonetech.com/Main)生成数据包后,由厅城市与建筑设计处转报。 二、其他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由省厅及郑州、洛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应权限办理。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网延续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事项申报,按要求填报申请情况、企业基本信息及申请资质信息(与原丙级、丁级资质相同专业的乙级资质,如原资质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则申请资质内容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并上传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申请(详见附件)。原证书上仅有丙级、丁级资质的,换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原证书上同时有乙级和丙级或丁级资质的,换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按原有效期计算(原有效期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三、取得换发的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联系单位及电话: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0371—65569538,城市与建筑设计处:0371—66069922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0371—67581188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379—69868696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0371—60890289 附件: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申请 2024年3月1日
关于加强二级建造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建市函〔2024〕137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二级建造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六项工作机制》(建稽〔2023〕16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加强二级建造师事中事后监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频繁注册情形的核查 对于一年内重新注册4次及以上的二级建造师,实行先查后审,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一年内”指距申请人发起注册前一年,如最新发起注册时间是2024年3月15日,则“一年内”为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 申请人应和聘用单位代表人一同携带相关材料,至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厅窗口)进行核查。 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申请人近一年内的缴纳社保证明(包括原聘用单位和现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保证明); 4.聘用单位代表人身份证; 5.聘用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单位盖章、法人签字或签章); 6.聘用单位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均为原件。 如发现申请人存在社保缴纳单位与聘用单位不一致等情况,将登记至异常监管名录。对于列入异常监管名录的企业和个人将被列为省厅动态核查重点对象。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等情形,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均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证书使用时限的标注 安徽省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右上角增加使用时限的标注。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 180 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 65 周岁不足 180 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 65 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2024年8月31日之前新旧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2024年9月1日起,旧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失效。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以上规定自2024年3月1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1日
关于统一我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模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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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统一我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模板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近期在长三角地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工作中,发现各市制作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版式不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数资〔2022〕34号)以及《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关于推进电子证照制证和应用的函》等文件要求,现将我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统一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1.自2024年3月15日起,我省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使用电子证照统一模板(见附件),各市(县)从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调取模板制发电子证书。 2.各市(县)在有效期内的旧版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继续有效,原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失效。通过办理相关业务换发为新版电子证书的,原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同时作废。 3.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标准后,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 各地要加强新版电子证书的动态监管,有问题及时向我厅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0551-62999880-1。技术咨询电话:省住房城乡建设信息中心0551-62999880-9。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模板 2024年3月1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设工程等4类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通知
川建审函〔2024〕642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设工程等4类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批管理信息化水平,我厅定于2024年3月1日启用建设工程等4类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燃气经营许可证等4类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电子证照”的效力等同“纸质证书”。 二、2024年3月1日起,企业申报资质审批业务,获得批准后,换为“电子证照”,其原“纸质证书”同时作废。 三、建设工程企业既有资质“纸质证书”未换为“电子证照”前继续有效,企业可继续使用“纸质证书”参与各类建筑市场活动。 四、既有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证书,系统2024年3月1日上线运行时统一换为“电子证照”,其原“纸质证书”同时作废。 五、企业通过登录我厅资质申报系统下载本企业的“电子证照”。其他单位(个人)可登录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扫描“电子证照”上的二维码查验“电子证照”的真实性及其有关信息。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9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工〔2024〕48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企业: 为统筹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延续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2024年3月1日起,取消的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由“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统一换发有效期一年的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取消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由“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统一换发有效期一年的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自行按照《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对照表》(附件1),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申请换发有效期一年的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方面工程设计丙级资质,铁路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三级,公路工程专业监理甲级、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甲级、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监理甲级、农林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换证,企业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 三、企业换证取得资质项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后,应在该资质项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申请延续。资质换证及延续相关规则详见附件2。 四、企业换证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项不得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需延续通过后,才能申请办理。 五、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按照我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23〕362号)要求办理,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资质项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项自动失效。 六、企业如在换证或延续时遇到问题,可咨询我厅建筑业监管处或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6145762(建管处)、6146148(勘察设计处)。 附件: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对照表 2.资质换证及延续相关规则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7日 附件1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对照表 资质类别 序号 现有资质 换领资质 专业资质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2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 3 公路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4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5 水利水电工程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电力工程专业甲级 6 水利水电工程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电力工程专业乙级 7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9 农林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10 农林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事务所资质 1 事务所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附件2 资质换证及延续相关规则 一、资质换证方式 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专业承包三级、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由“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统一换发相同专业二级或乙级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自行按照《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1),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申请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涉及换证的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由系统核查企业的经营情况,营业执照过期或已注销的企业不予换证。企业已有三级或丙级资质,如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申报了二级或乙级资质,还未审批的,暂时不予换证。 二、换证后证书有效期及延续的相关规则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换证后资质证书中每项资质项标记有效期,资质延续后按照首个资质项延续审批通过的有效期作为整本证书的有效期,其余资质项应在资质项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审批通过后整本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一种情形:企业只有三级或丙级资质,由“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直接换发有效期一年的二级或乙级资质证书,企业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可申请延续。 例如:A企业有一本资质证书: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有效期2024年8月1日),换为一本二级资质证书,证书资质项: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有效期为2025年3月1日,企业可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审批通过后按审批之日起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 第二种情形:企业换发的二级或乙级资质有效期如果大于原有二级或乙级资质的有效期,企业可选择原有资质项申请延续,或选择全部资质项申请延续。 例如:A企业有两本证书,一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有效期2024年6月30日),还有一本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换二级后,证书合并为一本含两项二级资质项,整本证书有效期不变为2024年6月30日,换证后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项后标记一年有效期(2025年3月1日),企业申请延续时可做选择,如选择原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请延续,审批通过后按审批之日起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2029年6月30日),整本证书有效期为2029年6月30日,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于2025年3月1日届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审批通过后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为2029年6月30日;如果选择全部资质申请延续,审批通过后按审批之日起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 第三种情形:企业换发的二级或乙级资质有效期如果小于原有二级或乙级资质的有效期,企业可选择换证的资质项申请延续,或选择全部资质项申请延续。 例如:A企业有两本证书,一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有效期2028年6月1日),还有一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换二级后,证书合并为一本有两项二级资质,整本证书有效期为2028年6月1日,换证后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项后标记一年有效期(2025年3月1日)。企业申请延续时,可做选择,如选择对换证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请延续,审批通过后按审批之日起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2030年3月1日),整本证书有效期为2030年3月1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于2028年6月1日届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审批通过后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为2030年3月1日;如果选择全部资质申请延续,审批通过后按审批之日起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 三、资质延续相关要求 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23〕362号)要求申请延续,涉及以下资质项申请延续时,由资质审批机关进行审核。 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及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申请延续,按照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审核; 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申请延续时,按照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审核; 3.模板脚手架、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请延续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审核; 4.防水防腐一级、二级资质企业申请延续时,按照资质标准中相对应等级要求的注册人员和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审核; 5.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申请延续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全部指标审核; 6.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申请延续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资产、注册人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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