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质管理
标准政策
申报资源
关于我们
会员专栏
全国
切换
消息
登录
立即注册
☰
登录
资质标准
政策文件
常见问题
课程中心
联系我们
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文号
搜 索
关键词
搜 索
首页
/
政策文件
/
第44页
/
部委:
省厅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市局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44页
共1427条记录
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4〕1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717号)要求,依据国家和我市“放管服”改革精神,为促进我市规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与自然资源部沟通,根据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延续的相关指导精神,现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委核发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延期不再重新提交申报材料,不再重复进行公示及公告。 二、为加强监管和服务,我委将依托“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勘察设计智慧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规划编制单位人员和业绩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在“平台”中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于2024年1月15日后,登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勘察设计智慧服务平台(https://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下载打印城乡规划乙级资质电子证照。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1月2日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9151371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自然资厅函〔2024〕1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717号),现将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无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不再进行审查、公示及公告,新的规划资质证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将陆续寄送。 二、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托信息系统建立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完善规划资质全链条管理和服务,在系统中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将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并接受社会监督。各编制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人员发生变化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及时变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月3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自然资厅函〔2024〕1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717号),现将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无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不再进行审查、公示及公告,新的规划资质证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将陆续寄送。 二、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托信息系统建立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完善规划资质全链条管理和服务,在系统中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将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并接受社会监督。各编制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人员发生变化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及时变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月3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审批局、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延续的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具体详见附件),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以上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企业可使用法人用户登录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通过“我的应用-我的证照-津心办认证”获取电子证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本次延续的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3〕3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管理,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见附件。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二、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 (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企业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信息确认申请后,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确定数据等级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审核确认时应当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 (三)对于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的工程项目信息,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审核后确认相应的数据信息等级再行推送,也可直接按照原数据等级进行推送。 四、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项目在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确认申请后,要向申请企业明确审核确认的办理时限,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档案信息和项目监管信息。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项目信息录入及审核规则,对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业绩录入工作实施审核、监督管理。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健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监控机制,指导平台运维单位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发现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报告。 附件: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办公厅(综合司)。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提示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提示 本着惠企利民的原则,结合近期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实际,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工作做法,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满足资质延续要求的资质项准予延续,核发5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不满足资质延续要求的资质项可于2024年3月31日前再次提交延续申请,审查合格后准予延续,该资质项在2024年1月1日至延续核准前失效。请持有上述资质的企业及时关注我厅发布的延续公告。 2023年12月29日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2023〕3188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要求,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标准改革准备工作,确保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7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上述资质证书均视为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本通知于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实施期间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有效期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业务咨询电话:0451-53630591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9日
关于启用新版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 报审专用章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3〕319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启用新版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 报审专用章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勘察设计和规划编制单位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我委自2024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章电子化。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委将启用新版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样章,详见附件)。以上电子章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部分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的,电子章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 二、经2023年度勘察设计资质监督检查合格的单位,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推送电子章。 三、各单位如有实体章使用需求,可凭电子章样式,自行刻印(刻章单位须经公安机关备案)。 四、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凡勘察资质单位出具的“勘察成果报告”,须在勘察报告首页及目录页加盖“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凡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成果文件,应在文件(含建筑装饰、环境工程、建筑智能化、消防、幕墙、钢结构、风景园林、照明等专项设计文件)首页、目录页、总平面图以及主要图纸页等加盖“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凡规划资质单位报送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需在编制成果的文本首页、目录页以及主要图纸页等加盖“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 我委将在施工图数字化监管、规划审批、规划核验等系统平台中,对专用章进行联动核查。 五、持有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要加强对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或加盖成果专用章,违者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各单位在使用专用章过程中,如需咨询相关问题,可联系010-89151371,或通过“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微信公众号“问题咨询”栏目留言。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docx 附件2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docx 附件3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docx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3〕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穗建筑〔2023〕80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资质审批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际,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主要是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动的企业,具体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查清单》)。 二、核查内容 (一)主要核查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核查期间如企业将资质再分立到外市企业,或者企业变更注册地到外市,核实后如实登记。 三、核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本企业《核查清单》内所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现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资料要求见附件2),确保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满足《标准》要求。各有关企业应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以及核查材料等一并整理以邮寄方式报核查部门。 (二)核查阶段。2024年2月1日起,我局将组织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核查。对核查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四、核查要求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请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对照《核查清单》,主动联系企业并建立核查台账,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动态核查情况报我局。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清单 2.资料核查要求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5日
«
1
•••
42
43
44
45
46
•••
143
»
10 条/页
京ICP备202511315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28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