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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45页
共1427条记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海南省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4类证书电子证照的函
建办厅函〔2023〕3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海南省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4类证书电子证照的函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拟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4类电子证书的请示》(琼建审批〔2023〕26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海南省对省级权限内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等4类资质证书推行电子证照。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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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及证书换领工作,结合兵团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续延。由我局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6月29日之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资质证书延续业务申请。自2024年1月1日起,由我局核发的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需要延续的(不包含三级及丙级资质),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提出资质延续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局将不予受理。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局将按照企业现有资质等级标准对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缴纳社保情况、注册人员人数及缴纳社保情况、职称人员人数、技术工人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有效期延续5年;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不予延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予申请延续业务。 三、劳务备案资质动态核查。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局将对兵团劳务备案制企业技术工人按照资质标准人数要求进行动态核查,对核查不合格的,将企业标注为异常,证书失效,直至企业达标后再次申报劳务资质备案重新核发资质证书。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6日
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23〕84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 年版)的通知》《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调整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资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资质审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各市(州)、 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不属于本层级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相关资质审批业务,在此之前已受理未办结的,2个月内完成审批办结;在此之前已受理并反馈审查意见明确不予许可的,不得再次受理。对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注销或撤回、撤销资质证书,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和 2023 年12 月 31 日前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需延续的,由各资质核发部门负责实施。 二、强化建筑业企业注册人员考核。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企业用于资质申报人员须是本单位人员,相关人员应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存在劳动争议的不得用于资质申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许可机构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1 年内 2 次及以上出现在不同企业人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动态核查企业资质情况,对违法违规相关行为记录发布。 三、加强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省级权限内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业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四、明确业绩核定方式。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B 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并报企业资质申报系统。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显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提升动态核查力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许可机构采取“双随机”等方式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和贵州住建云平台企业资质查询栏目中标注资质异常;在网站公开发布、限期整改;企业在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撤回或撤销资质;在整改期间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资质异常期间,企业限制参与投标活动,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强化注册监管,实现相关注册人员管理系统与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联动,建立企业注册人员系统预警机制,对注册人员转出后 原企业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许可机构对该企业进行资质异常标记。 六、维护市场主体权益。原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可正常用于市场业务活动,各有关单位不得因管理层级调整限制其开展市场活动。 七、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八、建立函询通报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有关情况及时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按不予许可办结。 九、统一资质许可程序。省级按照受理申请、审查、结果公示、公告等流程开展资质许可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查。 十、做好审批工作衔接。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 2018 年 2 月 1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84 号公布)以来,本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逐一开展核查确认,对人员等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限期整改、撤销或撤回企业资质,形成本地区核发的有效资质企业台账,于 2023 年 12 月底前将工作情况和有效资质企业台账书面正式公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1〕20 号)废止。《关于落实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1〕121 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2〕79 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政策咨询:0851-85360281(建筑业)、85360885(勘察设计)、 85360263(工程监理) 受理窗口:0851-86987025(建筑业企业审批)、86987049 (勘察设计企业审批)、86987055(工程监理企业审批) 附件:1.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类别 2.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3.企业资质申请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6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到期延期的通知
陕自然资规发〔2023〕3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到期延期的通知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目前,自然资源部正在制定新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现就我省即将到期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延期事宜通知如下: 一、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含)前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本次延期不需提交申报材料,不重新印制资质证书。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规划编制单位,可结合本通知在2024年12月31日前继续开展相关业务。 二、自然资源部正在研究制定新的规划资质标准和管理政策,待国家出台新的规划资质标准后,我厅将组织开展新一轮资质证书核定工作,届时将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国土空间规划局 029-84333159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22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建建函〔2023〕2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及证书换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续延。由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由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6月29日之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 二、资质证书延续业务申请。自2024年1月1日起,由我厅核发的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届满需要延续的(不包含三级及丙级资质),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提出资质延续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将不予受理。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厅将按照企业现有资质等级标准对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缴纳社保情况、注册人员人数及缴纳社保情况、职称人员人数、技术工人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有效期延续5年;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在2024年6月30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延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予申请延续业务。 三、劳务备案资质动态核查。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厅将对全区劳务备案制企业技术工人按照资质标准人数要求进行动态核查,对核查不合格的,将企业标注为异常,证书失效,直至企业达标后再次申报劳务资质备案重新核发资质证书。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5日
关于启用市级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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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启用市级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决定启用市级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自2023年12月25日起,由市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开始启用电子证书,其中,12月25日—12月29日为过渡期,同步发放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2023年12月30日以后,在办理建筑业资质核准、延续、变更、注销等业务时,全面启用且只发放电子证书,不再发纸质证书。已发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二、覆盖范围 1.注册地在芜湖市的建筑业企业,办理我市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延续、变更、注销等业务; 2.外省(市)迁入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办理我市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延续、变更、注销等业务。 三、证书使用 依据《电子签名法》、《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资质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查询途径 企业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http://60.167.58.190:18010/szjsframeqy/qymh/frameall)->选择法人用户登录->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信息->详细信息->电子证书下载(注:出现“未获取到电子证照!”按钮,说明电子证书尚未生成)。 五、验证方式 1.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企业”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验证。 2.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政务服务”-“我要查”,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验证。 3.扫描资质电子证书二维码进行查询验证。 特此通知。 附件:芜湖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证事宜统一操作规范.docx 芜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23年12月22日
关于2023年度勘察设计资质监督检查审查结果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3〕305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2023年度勘察设计资质监督检查审查结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监管,维护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我委于2023年11月启动了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资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结果 本次监督检查,共有1013家资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报送了监督检查材料。经审核,结果为:合格单位758家,部分合格单位148家,不合格单位107家,企业可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查看检查结果。 二、相关办理意见 (一)经监督检查结果合格的单位,我委将按程序予以换发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本次换章采用电子章形式推送,启用新章的工作另行通知。 (二)经监督检查结果部分合格的单位,此次仅换发审核合格的相应资质成果专用章。部分合格单位可于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10日进行补报,补报时应按企业所持有证书上全部资质进行补报。对经审查不合格或仍未按要求补报的单位,视同为审查不合格,将依据资质资格管理规定处理。 (三)经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请各单位登录“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查看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可于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10日重新上报监督检查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单位,将按程序予以换发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经审查仍不合格的单位,不予换章,并将依据资质资格管理规定处理。 (四)对于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监督检查材料的单位,可于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10日进行补报。对经审查不合格或仍未按要求补报的单位,视同为审查不合格,将依据资质资格管理规定处理。 我委将于2024年1月10日后,统一在我委网站公布本年度监督检查结果。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监督检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勘察、设计、规划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及时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三)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资质年度检查工作,保证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我委将持续加强资质动态监管,对监管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将依据资质资格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单位在上报监督检查材料工作中,如有需咨询相关问题,联系监督检查专项工作咨询电话010-68022699。或通过“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微信公众号“问题咨询”栏目留言。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北京瑞威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延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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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瑞威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延续公告 事项类型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 姓名 - 单位名称 北京瑞威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申报内容 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 延续 意见 不同意 发布日期 2023-12-20
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延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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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延续公告 事项类型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 姓名 - 单位名称 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报内容 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 延续 意见 不同意 发布日期 2023-12-20
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延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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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延续公告 事项类型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 姓名 - 单位名称 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报内容 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 延续 意见 不同意 发布日期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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