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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列表 - 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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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问: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有关办理要求如下: ①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前的企业(原企业)需对企业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企业业绩、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内容。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合法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 ②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新企业)需按对应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人员业绩等内容;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中相关资质审查标准执行。 用于资质申报的主要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③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我厅审批的资质重新核定,需经资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除外)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外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需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④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认定事宜的政策解答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认定事宜的政策解答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确定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省级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其业绩信息及认定方式应满足相关要求。现将有关问题予以集中解答。 一、2025年1月1日起,申报省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对企业和个人业绩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和个人业绩应该为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目前有两种认定方式:(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相关模块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二)未录入全国平台,需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企业(个人)业绩核查确认表。 二、已录入全国平台的业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用于申报资质? 答:目前分两种情况:(一)业绩在全国平台上“业绩技术指标”模块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且“业绩技术指标”模块中“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应符合资质标准业绩指标要求。(二)“业绩技术指标”模块信息尚未录入全国平台,或数据等级不满足B级及以上,其他模块内容完整度应满足《业绩信息要素表》要求,且数据等级均应达到B级及以上。 即: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模块。申报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行业总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申报专业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使用的个人业绩为建筑、市政工程类业绩的,应包含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模块。使用的个人业绩为其他类业绩的,应包括基本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 三、申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资质,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需要录入全国平台?是否需要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 答:申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资质,业绩真实性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认,无需录入全国平台、无需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 四、业绩已录入全国平台,业绩技术指标模块已标记为B级及以上,但是其余模块未标记为B级,是否可以用于申报资质? 答:可以。 五、业绩已录入全国平台,但存在错误信息,是否可以用于申报资质? 答:不可以。企业应对全国平台上的数据进行勘误,在确保全国平台上的数据、指标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后方可申报。 六、业绩已录入全国平台,但相关模块内容不完整,或数据等级为C级及以下,是否可以通过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来申报资质? 答:不可以。对于已录入全国平台,但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的业绩信息,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业绩补录、信息勘误、数据等级调整,符合要求后方可申报。 七、业绩未录入全国平台,是否可以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业绩核查确认表有什么要求? 答:可以。企业应提供业绩材料原件扫描件等证明材料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确认表,业绩核查确认表中需备注说明业绩信息未录入全国平台的原因。业绩核查确认表应由审查、审核、审批人员逐级手动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内设机构公章无效),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中,审批人员必须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省外业绩如未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或者审批过程中发现需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资质许可部门应通过函询等方式商请业绩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八、境外业绩是否需要录入全国平台?境外业绩如何认定? 答:境外业绩不需要录入全国平台。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境外工程业绩的,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