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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一、综合问题 问题1:设计企业为什么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答: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问题2:设计企业资质申报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文件? 答: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24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 3、举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新设立事项): 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学历、职称等级(或注册执业资格)、从事设计经历、业绩需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要求,可通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二、标准⇒(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2.乙级⇒2.2技术条件,查到标准要求“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问题3: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哪些类别? 答: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问题4:设计企业资质注销有哪些情形? 答:目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已实现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我省设计企业资质注销有以下情形: 1、涉及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该资质证书过期自动失效,并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自动注销。 2、涉及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我省建设主管部门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依职权、依法办理注销事项,无需企业申请。 3、涉及企业依法终止或依营业执照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如不再从事设计相应行业、专业、专项业务的),由企业将注销申请及依法终止或依营业执照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提交至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B20-21-22窗口,由我厅受理审核后,对于符合注销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注销手续。 二、办理权限问题 问题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哪些工程设计资质事项的办理?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甲级资质、电子通信广电、铁道、公路、水运、民航、水利、海洋行业及专业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有关事项的办理。 问题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哪些工程设计资质事项的办理? 答: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以下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含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办理: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不含电子通信广电、铁道、公路、水运、民航、水利、海洋行业及专业乙级资质)。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部级许可资质管理部分事项: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以及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月1日后由我厅管理的企业资质中的工程设计资质企业资质证书,除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外,资质证书其它信息的变更。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合并资质重新核定的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简单变更、注销、因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的事项,以及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 问题3: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还能延续吗? 答:不能。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在延续范围内。 三、申报材料问题 问题1: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有何要求? 答: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问题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一致。 四、申报人员问题 问题1: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问题2: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由注册执业人员替代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注册执业人员可以替代本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该注册执业人员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该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如注册建筑师可以替代建筑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其仍应满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的要求。该专业作为主导专业考核的,还应提供个人业绩。 问题3: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 问题4: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否可以作为2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予以认定? 答:不可以。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可替代1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 问题5:资质申报中所有人员的年龄是否必须在60周岁及以下? 答:除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以外,申请其他工程设计资质所要求的人员年龄均须在60周岁及以下。 问题6: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可以。除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问题7:设计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 问题8:有哪几类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可以作为工程设计资质申报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申报企业资质所涉及的人员,除法定代表人以外均需通过社保比对,但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相关院校人员、退休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问题9: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相关院校人员、退休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1、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社保比对不通过时,省内分公司人员可查看省内社保比对情况;省外分公司的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省外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集团公司(总公司)批准成立分支机构证明,分公司营业执照。 2、相关大专院校所属工程设计企业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一所院校只允许有一家设计企业,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其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相关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该人员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并在其所属相关企业工作),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或依法提前退休但不满60周岁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不超过总申报人数的三分之一),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退休证,与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待遇领取证明。 问题10:若企业不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预注册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需提供预注册人员以下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系统内,预注册人员的申请流程截图;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书中应承诺:取得申报资质10个工作日内将该资质要求的相关注册人员注册进本企业,在注册人员全部到位前不会承接申报资质范围内的相关业务,若违反承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问题11:60周岁怎么计算? 答:60周岁计算以出生时间至申报事项受理时间为准。 五、申报业绩问题 问题1: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否是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尚未建成的项目?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未建成的项目不能认定。企业业绩必须是竣工投产的或者是已经试运行的。其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 问题2:设计企业业绩如何入库? 答:申报业绩入库的企业应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文件,第二点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的建立流程具体操作。如仍有问题,可咨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电话:025-51868712/51868257)。 问题3:工程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是否需要提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 问题4:申请化工石化医药、市政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标准要求个人业绩需涵盖本行业中的若干设计类型,是否要求每个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都需涵盖上述设计类型呢? 答:不需要。企业配备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覆盖了标准要求的设计类型即可,并不需要每个技术人员都要满足标准要求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要求。 问题5:工程设计企业申请重组合并事项时,对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主导专业)业绩,有何要求? 答: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主导专业)业绩信息,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 其他通用问题详见《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通用问题)》
关于工商注册地为贵州的劳务企业如何办理新申请、延续、变更等相关业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工商注册地为贵州的劳务企业如何办理新申请、延续、变更等相关业务? 问:关于工商注册地为贵州的劳务企业如何办理新申请、延续、变更等相关业务?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3〕3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黔建建字〔2023〕36号),劳务企业新申请、延续、变更等相关业务由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实施。企业可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审批服务系统”(网址:http://zfcxjst.guizhou.gov.cn/zxfw/ywgz/ywxt/)选择“建筑施工劳务企业管理系统”办理业务,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同时,系统支持有效期内的企业办理相关延续业务。
关于及时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重新核定及延续事宜的政策解答(三)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及时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重新核定及延续事宜的政策解答(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改革的整体部署,去年年底我省部分企业办理了换证、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取得1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需要在今年年底前,即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为方便上述企业及时办理相关事宜,结合其他持有正常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企业办理资质延续业务需要,现将有关问题予以集中解答。 工程监理资质常见问题 一、问: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要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同一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二、问: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如何延续? 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办理,企业用法人账号登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根据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填报办理。 三、问: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如何延续? 答: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20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有关规定,取得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部分下放市区发放的1年或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延续时应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四、问: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延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对于2-4所列信息,可由审批部门进行核查,企业申请延续时无需提交。企业应当对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五、问: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新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企业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政务服务。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5.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6.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7.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经纬仪、水准仪、混凝土回弹仪及其他与申请专业相关的设备,需提供购置发票和检测报告。 六、问:新申请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对专业注册人员和数量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时,申报人员须注册在申报企业,同时满足: 1.企业技术负责人须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工程师。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相应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数不少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人数。例如,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须配备取得建筑工程专业类别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且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七、问: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注册几个专业? 答: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最多可以同时注册两个专业。 八、问:注册工程师人次如何计算?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规定,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以上执业资格,且在同一监理企业注册的,可以按照取得的注册执业证书个数,累计计算人次。 九、问:企业技术负责人,同时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师两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是否可作为企业专门注册造价师申报? 答:不可以。企业技术负责人同时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师两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可纳入注册工程师总人次统计(为2人次),但只能作为企业监理工程师使用,不得作为专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使用。 十、问: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十一、问: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对企业业绩有什么要求? 答:业绩无要求。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8日
关于场平工程适用建筑业企业资质问题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场平工程适用建筑业企业资质问题 问:一个土石方场平安置点项目,建设内容包含土石方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道路工程、挡土墙工程、护坡、弱电工程、绿化工程等,是否由市政工程资质企业施工和还是建筑工程资质企业施工?项目性质是安置点配套和附属工程。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官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化、防雷等配套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问答解读】《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施工许可的通知》 解读问答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问答解读】《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施工许可的通知》 解读问答 为实现营商环境再优化、工程项目建设再提速,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试行《关于试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通知》的基础上,印发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施工许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问:《通知》的编制背景是什么? 答:2023年7月24日,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试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增发“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许可证,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取得阶段性成果。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会精神,推动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投产、早达效,促进企业提质降本增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紧盯市场关注和企业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问:《通知》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通知》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优化办理阶段。将施工进展分为“基坑支护及土石方”“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下同)”“主体工程底板以上”三个阶段,建设单位在依法确定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施工进展需要,分别、组合或整体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是精简办理材料。明确了办理整体施工许可及办理“基坑支护及土石方”“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主体工程底板以上”三个阶段施工许可的申请材料和有关要求。 三是强化审管联动。从完善质量安全监督的闭环管理、强化信用监管、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三个方面相结合,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稳步实施,促进工程建设提质降本增效。 3.问:与《关于试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通知》相对比,《通知》具备什么新特点? 答:《通知》主要具备四方面的新特点。 一是阶段优化。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由原来的分两阶段办理调整为分三阶段办理,即“基坑支护及土石方”“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主体工程底板以上”三个阶段。 二是方式优化。将原来试行对建筑工程核发“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许可证和整体施工许可证调整为在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增加该阶段工程部分内容,其他内容和要求保持不变。 三是材料优化。明确第一阶段办理“基坑支护及土石方”施工许可时,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可用《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中任意一项材料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文书代替。明确第二阶段办理“主体工程底板以下”施工许可时,提交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一般建设工程对主体工程底板施工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行承诺。明确第三阶段办理“主体工程底板以上”施工许可时,对于低风险建设工程提交《湖北省低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登记表》,对于一般建设工程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 四是管理优化。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明确同一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施工图审查须送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中分阶段报送,后一阶段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前一阶段图纸文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