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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列表 - 第32页

共499条记录
有总包资质或专业工程资质的企业能否提供劳务分包服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有总包资质或专业工程资质的企业能否提供劳务分包服务 问: 我公司具有工程总包资质、专业工程施工资质,但是没有劳务施工资质,根据国务院住建部2020年11月30日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在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施工资质”问题。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我公司目前有的总包资质、专业工程施工资质能否提供劳务分包服务 答:(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施工劳务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改革后,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 (2)贵公司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和专业工程施工资质,不具有专业作业资质(原施工劳务资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中第三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资质。因此贵公司需取得专业作业资质后方可提供劳务作业分包服务。
两个公司合并吸收,被吸收的公司的资质证书变更到吸收公司需要什么材料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两个公司合并吸收,被吸收的公司的资质证书变更到吸收公司需要什么材料 问:两个公司合并吸收了,被吸收公司的资质证书如何变更到吸收的公司来?需要哪些材料?需要的材料是否有模板?模板从哪里下载?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常见问题-“一、通用问题”第15条,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对于可简化审批程序的,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所有具有部批资质企业的《企业申请表》; 2.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新企业,如原企业变更后仍具有资质也需提供); 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4.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5.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6.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在建工程项目等,须所有企业共同签署) 7.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注销证明。 以上材料,可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办事服务-公共服务-下载专区-资质资格(办事服务)表格下载-建筑业企业资质”中下载。 如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请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中“附件2”的材料清单申报。该文件及相关附件材料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下载。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办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办理 问:1、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办理(结构补强)中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主持过相应专业工程业绩2项。就是这2项相应专业工程业绩是如何定的,是需要网查业绩还是需要盖章的证明材料。据知,像结构补强专业的业绩没有登记入网。如果在十年前主持过相应专业工程业绩如何证明。2、完成的相应专业工程业绩,这个“相应专业”是否与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相关就行,还是必须要结构补强专业的业绩,而且还要在经历单位必须有资质的前提下才算。三、一个新公司办理这项资质,有注册建造师、中级工程师、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能否人员代替。盼回复,谢谢!!! 答:(1)该2项“相应专业工程业绩”无需网查业绩和盖章证明材料,但须提供“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该表格可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办事服务-公共服务-下载专区-资质资格(办事服务)表格下载-建筑业企业资质”中下载。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规定,“相应专业”工程业绩必须与申报专业相同,且要求业绩完成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第48.1.2“企业主要人员”第(1)、(3)、(4)项的规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相应专业工程业绩2项”。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企业和个人业绩有关问题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企业和个人业绩有关问题 问:申报最低级建筑业企业资质(以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为例),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请问该2项业绩必须是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4类业绩中不同类业绩2项,还是可以同类型业绩2项? 另建设部于2016年10月14日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请问在该通知下发之前承接的符合修订之前二级标准建筑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竣工日期在通知下发之后),能否作为二级标准要求业绩? 答: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专栏常见问题解答第45项: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对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业绩不少于2项。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标准,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是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1月1日后需按照修改后的标准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