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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22条记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4]7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160号令)、《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我部决定开展工程勘察资质换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及标准 对按《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按照《标准》和《实施办法》进行换证审查。我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均在换证范围之内(海洋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暂不换证)。 二、换证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换证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5.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已申请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但未批准的人员,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6.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三、换证程序 为进一步方便服务企业,提高审查效率,由我部负责审批资质的工程勘察企业,换证审查工作委托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工程勘察企业应在2015年1月31日前,通过我部网站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材料,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2.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标准》和《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完成审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诉、调查举报等),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3.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2015年4月30日前,按要求填写本地区《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上全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报送我部。2015年5月1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委托各省级主管部门审查企业的换证申请。 4.我部将根据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同意换证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5.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以及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其由我部审批的勘察资质换证审查工作仍由我部组织实施。工程勘察企业应在2015年1月31日前,向所属初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各初审部门应在2015年2月28日前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我部。2015年3月1日起,我部停止受理本条所涉企业的换证申请。 四、有关要求 1.按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自2015年7月1日起自动失效。未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提出换证申请或经审查未同意的企业再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的,按照《标准》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按首次申请办理。 2.工程勘察企业应按照《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16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许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我部将对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通过资质换证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 4.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和材料要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15日
关于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4]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 目前,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证书管理系统)已正式启用,现就使用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自行开发证书打证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照我部新版证书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标准,与我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系统自动完成向我部信息系统的信息更新备案。证书备案信息应包括: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注销、重新核定、信息变更、修改等事项的全部证书信息。为保证我部信息系统企业数据的准确和完整,方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使用自行开发的证书打证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做到系统信息完整、准确、备案及时。 二、使用我部新版证书管理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将有关审批、发证权限下放的,应将有关情况说明报我司,并同时上报新增发证部门名称、打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手机等信息,我们将为新增发证部门免费发放新版证书管理系统密码锁。 新版证书管理系统使用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资质处联系,电话010-58934626;软件公司技术支持电话010-88018260-617/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年11月14日
关于完善工程项目数据库启用信息平台审批施工许可证进一步推进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的通知
琼建管〔2014〕222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完善工程项目数据库启用信息平台审批施工许可证进一步推进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工程项目数据库,确保在年底前完成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数据库的对接与运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本地工程项目数据库。各地收集整理本地2011年1月1日以来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取得施工许可但已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数据,安排人员自行录入信息平台,确保在12月1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二、启用信息平台审批施工许可证。目前我省6个信息平台试点市县已经开始使用信息平台审批施工许可。从今年12月1日起,将在全省统一启用信息平台审批施工许可,各地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和打印将一律通过信息平台中的“施工许可管理系统”办理。届时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也需事先在信息平台上进行申报,请各地做好宣传通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开展施工许可管理系统使用培训。为帮助各地尽快掌握信息平台审批施工许可使用方法,我厅决定于2014年11月21日(星期五)下午3时在海口市红城湖路8号海南省建筑设计院11楼举办施工许可管理系统使用培训班。请各地安排负责施工许可证审批的相关人员按时参加,食宿交通费用自理。(培训联络人:周杨13379920114)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我厅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我省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目前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具体的责任人员,按时录入完善本地工程项目数据,保证数据的全面、准确,对漏报错报瞒报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厅将对各地使用信息平台情况进行督查。 请各地填写信息平台用户名单(见附件)并在11月19日前报送至周杨438125148@qq.com,我厅将根据名单分配使用账号,并在培训时向各地发放。 联系人:何江 联系电话:65371153(兼传真) 信息平台技术支持:成都鹏业公司 刘骐瑞 qq:3097969288 电话:13389870114 江 东:qq:1579224685 电话:13379950114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4]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6日
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沪建管〔2014〕811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2014年度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自检,开展的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继续做好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完善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人员信息库,并逐步向个人信用档案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关于开展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暨2014年度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自检工作的通知》中信息采集范围的人员,未完成个人信息采集的,应当尽快完成个人信息采集;个人学历、职称信息未经核实的本市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携带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就近到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见附件)完成原件与扫描件信息核对。 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全市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协调和宣传,完善办事指南和相关信息系统,对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过程中的异议和投诉进行处理,保证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受理从业人员个人信息采集事项。 特此通知。 附件: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受理点地址、电话表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启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4]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启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信息化管理,完善建设工程企业数据库建设,建立企业资质统一的发布平台,现决定启用我部开发的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证书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发证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发证部门)可下载或升级新版证书管理系统(下载地址:www.ccir.com.cn/ccir/download/certprint/certprint.rar)。自2014年10月1日起,各级发证部门应使用新版证书管理系统打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原证书管理系统停用。 二、所有建设工程企业(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的资质证书(含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应使用新版证书管理系统进行打印,包括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注销、重新核定、信息变更等。各级发证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使用新版证书管理系统订购和打印证书信息,同时系统自动完成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中央数据库的信息更新备案。对于未进行信息更新备案的资质证书,有关信息无法进入中央数据库,在信息核实前我部不予认可。 三、新版证书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各级发证部门应对系统数据进行检查核对,对于缺失的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如发现企业资质证书信息有误,管理权限和操作权限属于本级的,由本级部门进行修改;管理权限和操作权限属于上级部门的,应及时向上级报送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由上级部门核实后进行修改。 四、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资质的新版证书管理系统密码锁仍使用已配发的原证书管理系统密码锁;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的新版证书管理系统密码锁由我部免费配发,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计本行政区域内需要配发密码锁的单位(每个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把密码锁),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人员登记及密码锁申领表》(见附件),并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我司申领。 联系人: 1.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张跃群、王京,电话010-58934626 2.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技术支持):温道庆、蒯文涛,电话:010-88018260-617/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年8月1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监理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4]4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监理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和社会成本,提高资质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我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现通知如下: 一、2014年10月10日起,报我部审批的工程监理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和重新核定事项,均须通过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以下简称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申报。2014年11月10日起,我部不再受理本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以外的纸质材料。 使用自行开发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要与我部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的,应按照我部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的数据交换文件标准进行。 二、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资质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省级初审部门同意报送企业申报材料的公函; (二)加盖省级初审部门公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及《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三)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申请表1式2份。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企业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 三、报我部审批的铁路工程监理资质和航天航空工程监理资质,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 四、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我部将进行抽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各地区高度重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尽快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培训,保证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技术咨询电话:13661412711,13564362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8月1日
住建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4]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建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现就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做好所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业绩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凡申报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的,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在初审前,应对上述企业申报的企业业绩和个人大型业绩的真实性开展核查工作。 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在上报企业申请资质材料时,应出具加盖中央企业公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附件1)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附件2)。 三、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及人员,认真落实责任。请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本单位负责业绩核查的人员及联系方式(附件3)报送我司资质处(传真:010-58934626),并将电子版发送至zzc@cein.gov.cn。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3.业绩核查联系信息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年7月17日
关于优化建筑业中介企业资质受理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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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优化建筑业中介企业资质受理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完善资质类行政许可工作,落实提速增效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6月份开始,建筑业中介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当月受理、当月办结(以下简称“月受理、月办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实行“月受理、月办结”资质许可的范围为建筑业中介企业资质(即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检测机构、造价咨询企业)。 二、受理时间 我厅受理上述工程资质申报材料时间为每月的十五日,如遇双休日则受理时间延至下周的星期一。 三、办结时间 我厅对当月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为合格的企业当月予以公示、公告;审查意见为核实和不合格的企业,允许企业在次月进行申诉。对申诉后复审意见为合格的企业予以公示、公告;对申诉后复审意见为不合格的企业,我厅将通过承担初审的建设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资质需报送的具体材料如下: (一)工程监理企业 甲级资质延续企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一套 3.http://www.mohurd.gov.cn/wbdt/index.html 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生成带有条形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信息采集表》(监理)表格一份; 乙级资质升甲级企业: 1.带有条形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一套 3.http://jsb.justonetech.com/version/index.html 系统申报后生成ZBB文件电子版光盘一份 乙级延续、升乙级资质企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一套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甲级资质延续企业: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一套 3.http://www.mohurd.gov.cn/wbdt/index.html 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生成带有条形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信息采集表》(招标代理)表格一份; 乙级资质升甲级企业: 1.带有条形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一套 3.http://jsb.justonetech.com/version/index.html 网上申报后生成ZBB文件电子版光盘一份 乙级延续、升乙级资质企业: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一套 (三)检测机构 新申请企业及增项企业: 1.《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一套 资质延续企业: 1.《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一套 (四)造价咨询企业 资质升级企业: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一套 资质延续企业: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一套 五、有关要求 (一)提供电子版汇总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送材料时对新申报资质、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延续申报资质、申诉核实材料等情况要分别提供书面及电子版的汇总表。 (二)加强把关。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时要加强对材料内容的把关,确保企业书面材料与电子光盘数据内容一致。特别是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汇总表,各项指标需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核对后如实填报。 (三)做到“三核对一分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企业各种电子汇总表要做到核对企业名称,核对原有主增项资质等级、核准时间、本次申请的专业和等级,核对延续申报企业各项资质的等级、有效日期。 (四)及时告知。我厅行政许可审核意见采取三种告知形式。对首次审查、再次审查合格企业予以公示(注:首次审查指我厅对当月首次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再次审查指对上月首次审查意见为核实、不合格等企业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对首次审查意见为核实和不合格企业发送审查意见通知书;对行政许可决定为合格企业予以公告、对行政许可决定为不合格,通过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企业。审查意见通知书均发送至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及时反馈给申报企业。 (五)落实企业申诉工作。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诉材料后要及时组织初审,并与下批新申报材料一并上报我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1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4]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四、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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