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更多
全国
切换
消息
登录
立即注册
☰
登录
资质标准
政策文件
常见问题
课程中心
联系我们
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文号
搜 索
关键词
搜 索
首页
/
政策文件
/
第110页
/
部委:
省厅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市局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110页
共1491条记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信息更正流程实行数据分级管理的通知
粤建市函〔2020〕28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信息更正流程实行数据分级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监管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0号)和《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的项目信息监管,提高工程项目数据质量,现将规范省级平台项目信息更正流程,实行项目数据分级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规范信息更正流程 自7月1日起,省级平台的“更正项目信息”功能模块上线运行。企业登录三库后,进入功能菜单的“项目信息核实”,选择“更正项目信息”即可使用。各有关单位应统一按照以下流程,规范项目信息更正的办理工作。 (一)提出申请。省级平台已入库的项目信息与实际不符的,项目参建单位(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通过该功能模块,选择待更正的项目和环节信息,填写需更正的内容,向核发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在线提交更正项目信息申请。 (二)初审。受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通过或不通过的意见。初审不通过的,通过系统退回并注明理由。初审通过的项目信息,自动进入省级平台“更正项目信息公示栏”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信息,受理部门应予以核实,确认有误的通过系统退回并注明理由。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信息,由受理部门在线提交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 (三)审核。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本市经初审的信息,以及本级直接初审的信息,在省级平台在线提交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复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上报的信息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在省级平台予以更正。未通过复核的,通过系统退回并注明理由。对于已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全国平台”)的项目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经同意后在全国平台更正。 二、 实行数据分级管理 为便利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市场主体掌握工程项目数据的审查情况,有效应用工程项目数据,自7月1日起,省级平台对新建和补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实行数据分级管理,对工程项目数据的等级进行标记和展示。具体如下: (一) 等级类型。 根据全国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工程项目数据按照数据审核部门层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B级数据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C级数据由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 定级依据。 2019年12月1日前已进入省级平台的项目数据,其各业务环节的“数据等级”统一暂定为D级。2019年12月1日之后进入省级平台的项目信息,按照数据审核部门层级自动生成“数据等级”。 (三) 数据定级。 对于暂定为D级的工程项目数据,项目参建单位(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可通过省级平台的“项目信息核实—数据定级”功能模块申请数据定级,并提交至核发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数据自动定为该主管部门对应的“数据等级”。 三、 严格项目信息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省级平台的项目信息真实有效,防止虚假信息进入省级平台。对于项目信息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应将其不良行为录入省级平台的诚信库予以公布。对于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市场主体,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录入省级平台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9日
市级权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指南
/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级权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指南 为方便企业申报,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权限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芜市建函[2020]78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平台 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符合《通知》要求采取告知承诺制的 1、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电子文档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2)《市级权限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承诺表》扫描件; (3)《营业执照》扫描件。 2、相关要求 (1)企业通过省平台勾选相应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无需提供相关材料; (2)企业净资产、技术工人以申请表中企业填报考核,无需提供财务报表及技术工人证件(首次申请以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3)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机械设备应企业自有,无需企业提供设备发票等证明材料,审批部门采取实地核查等方式考核。 (二)不能采取告知承诺制的 1、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电子文档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2)《营业执照》扫描件; (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 2、相关要求 (1)企业通过省平台勾选相应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无需提供相关材料; (2)企业资质申报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自申报之日前2年内不得在2家(含申报企业)以上企业任职; (3)企业净资产、技术工人以申请表中企业填报考核,无需提供财务报表及技术工人证件(首次申请以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4)资质申报主要人员需为60周岁以下,且在申报企业参保。以申报之日往前推算,主要人员参保时间首次申请至少1个月,增项至少3个月。无需企业提供参保证明材料,审批部门通过协助核查等方式审查; (5)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机械设备应企业自有,无需企业提供设备发票等证明材料,审批部门采取实地核查等方式考核。 (三)延续的申报材料及要求 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提交延续申请,一套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项应同时提交。若有不能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项,需申请注销后再行申请其它资质的延续。 申报材料及要求同本指南“(一)符合《通知》要求采取告知承诺制的”,无需提交《市级权限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承诺表》扫描件。 芜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20年6月22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有关建筑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资格有效期的通告
第8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有关建筑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资格有效期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做好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工作的决策部署,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建筑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经研究决定,我厅核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等企业资质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1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建筑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各市(州)和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告规定,延续其核发的建筑企业资质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3日
关于在全市范围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通知
沪建建管〔2020〕248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全市范围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 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 号)、《上海市行政 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 4 号)要求,本市自 2020 年6 月 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深化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告知 承诺改革措施,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注册的建设工程企业在申请以下行政许可事项时,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涉及公路、通信、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 企业资质除外。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2.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许可 3.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4.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许可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 二、其他改革举措 在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再对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在自贸区范围内,取消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审批。 三、申请方式和流程 企业申请资质时,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网通办栏目,部门入口市住建委频道“行政许可”专栏,建设 工程企业资质许可“立即办理”中进行申请事项的网上申报。申 请企业在网上申请并填报申报信息后,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由 系统自动受理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并公告。申 请企业使用数字证书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立即办理”栏 目下载并打印电子资质证书。具体办事指南可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办事指南”栏目中获取。 申请企业如不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原行政审 批程序申请资质。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1.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企业的承诺内容和资质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 业承诺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 审批决定,企业 3 年内不得申请同类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 批决定;发现企业资质达标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 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 审批决定。 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企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五、诚信管理 企业如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将其记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相关信息列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六、其它 原《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8〕795 号)自 2020 年 5 月 31 日起废止。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事宜的通知
黔建建字〔2020〕113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事宜的通知 附件: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事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建许函〔2020〕265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今年是我省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二年,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建办市函〔2018〕12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支持使用工程总承包业绩进行企业资质申报 (一)鼓励设计企业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设计企业,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也可以直接向我省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设计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渠道提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的相应条件进行审查。 (二)鼓励施工企业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已取得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直接申请相应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鼓励具备条件的施工企业申请我省审批权限的工程设计资质,提高企业多元化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资质申报使用工程总承包业绩的有关要求。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申请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工程业绩申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企业业绩应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于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以工程总承包和联合体形式完成的业绩,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用于申报并取得资质后,参与工程总承包或联合体的其他施工企业或设计企业不得再次使用该业绩申报相同类别的资质。资质许可机关审查时,重点核查业绩真实性和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深化“证照分离”试点改革,逐步推进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 (一)深化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试点改革。广州、深圳、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3种方式分类深入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指导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进一步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告知承诺书内容,处理好企业承诺后取得资质证书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关系,研究对以审批告知承诺制形式取得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跨地区重组分立、注册地变更等情况的管理措施,探索对失信问题突出企业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建立健全企业告知承诺内容核查机制。有关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建立健全企业申报资质告知承诺内容的核查制度,以申报业绩核查为重点,明确核查方式和核查程序等有关要求,规范核查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全省有关信息共享机制和核查工作协调机制,为核查工作高效、顺利开展提供有利条件。 三、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做好省级委托事项的实施工作 (一)加强业务指导和层级监管。我厅将加强对省级委托事项实施的业务指导,促进有关地市审批人员加深对有关企业资质标准的理解,统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执行尺度。我厅将加强对委托事项的层级监管,每年对委托有关地市实施的企业资质许可事项,采取我厅直接抽查、组织地市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二)做好委托事项的总结改进工作。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总结,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对策,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涉及需我厅层面解决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四、支持企业做专做优,对信誉良好的企业直接核准专业承包资质 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或我省的资质许可,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且信用良好,具有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直接核准相关专业承包资质(详见附件),由我厅和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资质许可管理权限直接核准,不再要求企业具备低一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可以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自行施工完成的专业工程指标认定,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应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在申报时需提供自行完成该项总承包业绩中相关专业工程施工的证明材料。截至2020年底前,企业可以按照专业承包资质增项的渠道提出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该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相应条件进行审查。 五、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做好疫情期间企业资质证书届满换证工作 为助力推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7月31日;对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7月31日。在此期间相关资质证书均视为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企业如因出省经营等情况需要在资质证书上明确顺延有效期的,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凭原资质证书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换发资质证书的申请,资质许可机关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实企业资质信息无误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换发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7月31日的资质证书。 六、重视总结试点成效,做好改革试点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我厅将在指导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深入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评估的配合工作,明确牵头科(处)室,认真做好有关情况的收集总结和数据统计等工作,并确定一名联系人,与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对接评估有关事宜。 在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以便共同研究解决。 特此通知。 附件: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系列资质核准目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2日 (联系电话:020-83133642)
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0〕14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19号)精神,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根据《河北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工作安排》(冀放管服小组〔2020〕1号)要求,决定对我厅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9月1日起,我厅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质量检测、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在资质有效期届满时,对其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路、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不在本次告知承诺制范围内,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hbzwfw.gov.cn/),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建设工程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我厅将根据企业告知承诺,直接为上述企业办理资质延续相关手续。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我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健全和完善监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标〔2020〕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服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进一步规范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补办等注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地址: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按照提示要求在线填写申请信息,自动生成申请表,打印并签字、加盖聘用单位印章,上传相关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扫描件(或照片)。不需提供书面申请材料。 二、受理。管理系统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三、审批。我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并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公示、公告。我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补办的一级造价工程师作出决定,申请人可在管理系统中查询审核状态及结果。 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加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钢印。 四、增项注册。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申请第二专业注册时,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第二专业准予注册的,单独核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两本证书有效期分别计算。 五、变更注册。变更包括变更聘用单位、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和变更聘用单位资质证书情况。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在两个月内提交网上变更申请。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收到网上申请材料后,10日内通过管理系统作出决定。准予变更注册的,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在其注册证书变更注册登记栏填写变更信息,加盖印章。 执业单位多次变更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间隔无时间要求。 注册两个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交两本证书变更注册申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应合并办理变更手续。 六、注销注册。申请注销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注销注册申请表扫描件(或照片)。 注销注册申请表无聘用单位签字、盖章的,申请人还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注销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收回其注册证书。 七、继续教育。一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继续教育包括:有关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的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活动。 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无签发日期的,自批准之日起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 八、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注册管理。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注册要求及申请程序与内地大陆注册人员一致,外国人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清单 2.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3.一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一级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5.一级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6.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补办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建办市〔2020〕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筑业政务服务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以下简称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统一电子证照标准。地方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发布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C0217-2019,附件1)和我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业务规程》(附件2)要求,依托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施工许可审批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功能,建立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业务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完善证书编号、二维码等编码规则,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三、实现电子证照信息归集。地方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应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证照文件(含电子印章)及业务信息上传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每个工作日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进行汇总,并通过部省数据对接机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归集和存档,并按要求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报送。 四、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实现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跨地区的互联互通。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办事场景中持续推进电子证照应用,通过相关政务服务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调,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保障,细化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相关信息系统的业务衔接,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整体框架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经费保障,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以及数据接口的技术开发、管理权限认证和数据联调测试,满足电子证照业务开展和信息互联互通的技术条件。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业务的监督指导,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细化实施步骤,推动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业务有序开展和规范化管理。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1名工作联系人,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工作联系人登记表》(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angguang@mohurd.gov.cn。各地在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杨光 010-58933262 技术咨询电话:010-88018260转805/852 附件:1.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业务规程 3.工作联系人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的通知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单位: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通过,现批准为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53/T—105—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日
«
1
•••
108
109
110
111
112
•••
150
»
10 条/页
京ICP备202511315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28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