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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09页

共1491条记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管委会、西安高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榆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依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工作需要,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厅已受理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我厅将对上述企业资质,实行系统自动延期,待系统有效期更新后,企业可自行获取打印电子证书。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取得的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不适用上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以及承接我厅委托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职能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等单位,对所承接管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安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5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2020年7月31日前,各市审批主管部门将核发的上述资质证书,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5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已受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建办市〔2020〕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升级改造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功能,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相关要求,实现电子证书数据归集,确保9月底前实现满足电子证照业务开展和信息互联互通的技术条件。 二、各地要抓紧落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做好建筑业企业业绩和建筑节能数据采集工作,及时将相关数据通过政务外网推送到地市数据对接前置库。 三、各地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核查企业申请材料,对不满足要求的坚决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技术咨询:0551-62871564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建办市〔2020〕25号)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有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和使用的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二、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相关资质证书均视为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三、对于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且符合上述有效期延期条件的资质证书,企业需要在证书上明确有效期的,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凭原资质证书向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证书的申请,申请方式为“有效期顺延”。发证机关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实企业资质信息无误后,按上述规定为企业换发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并将企业资质证书信息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联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3日 (联系电话:020-83133642)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安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上述资质证书,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30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吉林省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20〕11号)要求,我省将启用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书发放范围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启用时间 自2020年6月22日起,我省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启用电子证书,停发纸质证书,企业在新证业务办理时无需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窗口打印,可自行进入平台企业版系统内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原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持纸质证书的企业在办理资质新设立、变更、延续、增项、升级等业务后,启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同时作废。 三、证书打印 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版,进入施工企业资质申报管理模块,点击“电子资质证书下载”即可。(具体下载流程见附件1) 四、证书样式 查询和打印输出的电子证书采用PDF文件格式(附件2)。 五、证书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相同效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核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当认可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电子证书。 六、查询验证 企业或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中任何一种方式查询核验电子证书实时信息: (一)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资质管理-证书查询-建筑业资质证书查询。网址如下:(http://cxpt.jlsjsxxw.com/Zzgl/LicenceEWM.aspx); (二)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 在使用电子证书过程中,企业及管理部门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咨询电话:软件公司 0431-81090201、81090205 厅建管处 0431-82752559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部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全面应用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3月13日沈晓明省长主持召开的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下简称工改)专题会议精神,落实自贸港建设早期安排,实现早期收获,我办以制度集成创新为核心,着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改系统)建设工作,目前工改系统经试运行,已具备全面推广应用条件,为做好系统的全面推广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时间安排 (一)2020年6月30日起,全省开展工改系统应用集成合练。 (二)2020年8月1日起全面正式上线运行。 二、工改系统全流程全覆盖应用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范围。项目覆盖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审批事项范围。事项覆盖从立项(备案)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审批事项(含党政部门办理事项和市政公用设施报装事项),技术审查、评估评价等中介服务事项通过我省中介服务超市平台办理,并与工改系统对接,实现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应用。 (三)审批权限部门范围。事项审批权限覆盖省、市(县)、区和我省重点园区等四类各级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强制线上审批。自6月30日起,凡属于以上应用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涉及的审批事项必须“进流程,进清单”,通过工改系统进行线上申报和审批,各级审批权限部门不得体外循环。各审批部门和各申报项目企业(群众)线上审批或申报遇到的问题,可在6月30日至7月31日的集成合练期间及时提出,便于技术人员对工改系统修改完善,确保8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 (二)大力推进无纸化审批。各级审批部门应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工改系统在线申报,以申报材料电子化(电子印章)、电子证照深度应用等方式,按照省里无纸化审批工作的统一要求,逐步取消纸质材料(或批文),推进全程无纸化审批,避免线上线下重复提交申报材料。 (三)做好系统应用相关服务保障。 1.各市县、各部门应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各类媒体提高工改系统知晓度,主动告知企业(群众)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理途径、方法和综合窗口咨询电话,引导企业(群众)通过网上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2.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局)应采取多种形式帮扶、指导企业群众网上申报,通过设立规范综合受理窗口,提供帮办代办、咨询答疑、流程指引、投诉举报等服务,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群众)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的问题。 3.涉及工改的省级主管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继续开展各自领域的审批业务培训,切实指导提高市县主管部门审批能力和服务水平。 4.省大数据管理局做好技术服务保障工作,保障系统稳定流畅运行,及时解答和完善系统使用过程反馈的各类问题。 5.省工改办继续做好工改系统的督促整改和协调服务工作,为系统集成合练和全面正式上线运行提供保障。 (四)严格责任追究。 根据“线上审批是常态,线下审批是例外”,以及“清单之外无审批”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相关部门和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及问责。 1.违规增设审批事项、前置条件或审批要件的; 2.违规在工程审批系统以外进行审批,或实时流转存在问题的; 3.通过线下审批线上凑数据、违规暂停等形式主义做法,造成工程审批系统记录审批时间与实际审批时间不符的; 4.不按照相关规定实时、真实共享审批信息的;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的。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无纸化受理事项范围 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实行无纸化受理。 二、无纸化受理方式 有关企业请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将包含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光盘或U盘)交我厅行政审批处(广西建设大厦一楼)按程序上传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办。 三、查询方式 有关企业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首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注册查询受理审查进度,打印受理单。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