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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14页

共1417条记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要求从2019年4月1日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为做好在我区施工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企业只需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受理途径和流程不变,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意见的通知》(桂建政务〔2016〕3号)和《关于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桂建注〔2016〕9号)要求,由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南宁市金湖路58号建设大厦二楼203室,联系电话:0771-5583521)受理后交我厅审批处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为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好业绩现场核查工作,请企业申报时向我厅提供如下资料电子版一份: (一)申报建筑工程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需提供: ⒈ 每项业绩地点位置电子地图截图; ⒉ 每个单项建筑工程全高度外景彩色照片; ⒊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标志牌彩色照片; ⒋ 能够反映净跨度的室内彩色照片; 5. 施工许可证(如有)。 (二)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需提供: ⒈ 每项城市道路、城市给排水工程、燃气热力管道等申报长度指标的工程业绩起点至终点的电子地图截图; ⒉ 每项城市广场、城市桥梁、城市隧道等工程业绩的地点电子地图截图; ⒊ 每项城市供水厂、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生活垃圾处理厂等工程业绩的地点电子地图截图; ⒋ 每项城市道路工程的能反映路面的彩色照片; ⒌ 每项城市广场、城市桥梁、城市隧道等工程业绩的彩色照片。 四、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并经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业绩实地核查完成之后,方能向我厅申报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继续开展历史业绩补录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正常开展企业业绩指标核对工作。 六、全区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根据企业现有实力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联系人:蒙春华,联系电话:0771-2366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9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含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京审改办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部分变更事项全过程网上办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及委托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等发生变更,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手续后,自行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全过程网上办理上述变更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制证等业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依托政府共享信息网上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后企业自行制作电子资质证书,企业不需到现场办理手续。 建设工程企业地址跨区、跨省变更,以及经济类型内资转外资、国企改制按照原流程办理。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电子化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新设立、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等业务,企业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上传电子资料后,在受理环节服务窗口只收存《资质申请表》、承诺书,不再收存其他纸质材料。 对申请公路、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的,申报材料、受理审查等原工作流程不变。 三、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使用范围推广。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可自行申请打印电子资质证书,原纸质资质证书遗失补办、污损换证、增加副本等业务不再办理。 四、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相关事项取消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 五、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 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 号)、《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 号)及《上海市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 4 号)的要求,经研究 决定,自 2018 年 12 月 15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告知承诺制 等“证照分离”改革举措,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注册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以下行政许可事项时,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 1、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2、建设工程监理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3、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及 增项; 5、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新申请 及增项。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民航等工程相关建筑业企业资 质除外。 二、申请方式和流程 企 业 使 用 数 字 证 书 , 登 录 上 海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api/source/material/material/file?pathname=2/0011/3b/3bf14a82efe748718edaea03d3e7a910/d41d8cd98f00b204e9800998ecf8427e.cn)“一网通办”栏目,选择“部门入 口”进入市住建委频道,进行申请事项的网上申报。 企业在网上申请并填报申报信息,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由 系统自动受理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 会公告,企业下载并打印电子资质证书。具体办事指南可在上 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目市住建委频道获取。 在试点推行阶段,企业也可以选择按照现行的行政审批程 序申请资质。 三、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 1、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行政审批决定 后 2 个月内对企业的承诺内容和资质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 企业承诺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 政审批决定,企业 3 年内不得申请同类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 审批决定;发现企业资质达标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 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 政审批决定。 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 质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根据相关规定 予以处罚。企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配合,不得 拒绝或者阻挠。 四、诚信管理 企业如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行政审批机关应 当将其记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相关信息列入企业 不良信用信息。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五、其他改革举措 1、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 时,取消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 2、对没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本市执业并提供工程咨询服务。 特此通知。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要求,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快速发展,形成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业态,部分专业咨询服务建立了执业准入制度,促进了我国工程咨询服务专业化水平提升。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为更好地实现投资建设意图,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工程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对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需求日益增强。这种需求与现行制度造成的单项服务供给模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供需矛盾,必须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特别是要遵循项目周期规律和建设程序的客观要求,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着力破除制度性障碍,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为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建设活动提供高质量智力技术服务,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 (一)大力提升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水平。投资决策环节在项目建设程序中具有统领作用,对项目顺利实施、有效控制和高效利用投资至关重要。鼓励投资者在投资决策环节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增强决策论证的协调性。综合性工程咨询单位接受投资者委托,就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结合国家、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规范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可由工程咨询单位采取市场合作、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牵头提供,或由其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联合提供。牵头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机构,根据与委托方合同约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联合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各合作方承担相应责任。鼓励纳入有关行业自律管理体系的工程咨询单位发挥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特长,开展综合性咨询服务。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应当充分发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作用,鼓励其作为综合性咨询项目负责人,提高统筹服务水平。 (三)充分发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在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支撑作用。落实项目单位投资决策自主权和主体责任,鼓励项目单位加强可行性研究,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政审批中要求的专项评价评估等一并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提高决策科学化,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单独开展的各专项评价评估结论应当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各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审查要求和标准的协调,避免对相同事项的管理要求相冲突。鼓励项目单位采用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减少分散专项评价评估,避免可行性研究论证碎片化。各地要建立并联审批、联合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并通过通用综合性咨询成果、审查一套综合性申报材料,提高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的操作性。 (四)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开展综合性咨询。为增强政府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采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政府投资项目要围绕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论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深入分析影响投资决策的各项因素,将其影响分析形成专门篇章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其他专项审批要求的论证评价内容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以全过程咨询推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以工程建设环节为重点推进全过程咨询。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中,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帮助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 (二)探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方式。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一批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本着信誉可靠、综合能力和效率优先的原则,依法选择优秀团队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三)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发展。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 (四)明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人员要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四、鼓励多种形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发展 (一)鼓励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除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外,咨询单位可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鼓励和支持咨询单位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为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二)创新咨询单位和人员管理方式。要逐步减少投资决策环节和工程建设领域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精简和取消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打破行业壁垒和部门垄断,放开市场准入,加快咨询服务市场化进程。将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的资质资格证书核发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政府监管、信用约束、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强化单位和人员从业行为监管。 (三)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健康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具有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同时具有良好的信誉。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与其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咨询人员,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及系统性问题一站式整合服务能力。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五、优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环境 (一)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体系。研究建立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以服务合同管理为重点,加快构建适合我国投资决策和工程建设咨询服务的招标文件及合同示范文本,科学制定合同条款,促进合同双方履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咨询单位确定服务酬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为所咨询的工程建设或运行增值来体现其自身市场价值,禁止恶意低价竞争行为。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三)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咨询单位要建立自身的服务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通过积累咨询服务实践经验,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及标准。大力开发和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源,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保障。 (四)加强咨询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咨询单位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技术、经济、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培养一批符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求的综合型人才,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人才支撑。鼓励咨询单位与国际著名的工程顾问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咨询单位的国际竞争力。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推进和发展,创新投资决策机制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制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中的实际问题。 (二)推动示范引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工程决策和建设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通过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逐步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供给质量和能力;鼓励各地区和企业积极探索和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扩大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影响力。 (三)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监管制度,创新全过程监管方式,实施综合监管、联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处罚力度,建立信用档案和公开不良行为信息,推动咨询单位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研究,引导咨询单位提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引导市场合理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5日 抄送: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河南等省(市)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建办人函〔2018〕736号)等文件精神,在2018年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证书电子化试点成功的基础上,今年将继续深入推进相关从业人员证书电子化(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次我市电子证书发放范围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自2019年3月1日起,上述人员申请办理考核、证书变更、遗失补办、污损更换、续期等业务,只核发电子证书,不再核发同名纸质证书。企业或个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办事大厅系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务与证书信息管理系统”,可在线打印电子证书。 有关电子证书使用、查询等相关事宜按照《关于在北京市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通知》(京建发〔2018〕387号)执行。在使用电子证书过程中,企业、持证人员及管理部门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联系电话5559809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2月25日 附件:电子证书样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历史业绩补录监管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省级平台”)历史业绩补录工作,杜绝虚假业绩信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要求,现就加强历史业绩补录监的相关事宜管通知如下: 一、补录的历史业绩,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范围内依法承揽、真实有效、2018年7月16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且未在省级平台入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或者已在省级平台入库,但参建单位业绩环节信息不完整的工程项目。 2018年7月16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通过省级平台新办理施工许可方式自动采集,不再予以补录。 二、历史业绩由企业在省级平台向核发施工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具体流程见附件。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不得将历史业绩受理、初审、审核岗位设置为同一工作人员的原则,对具有历史业绩受理、初审、审核权限的粤建通个人卡加强管理。各业务岗位人员不得将粤建通个人卡交给其他人使用。 四、历史业绩补录工作人员发生变化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本级粤建通单位法人卡注销已离岗人员的粤建通个人卡权限;发现具有历史业绩补录权限的粤建通个人卡遗失的,须立即联系省建设信息中心停止相关粤建通功能。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防止虚假历史业绩通过历史业绩补录进入省级平台。对于在历史业绩补录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负责受理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肃查处,并在省级平台公布其不良行为;对于利用虚假业绩骗取企业资质的,应录入省级平台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六、对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工作制度的建立、粤建通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我厅将不定期抽查,并对存在制度不全、责任不清、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原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历史业绩补录流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三、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四、为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我部决定将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同时将建办市〔2018〕57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注册人员数据,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以及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核实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注册人员情况,对照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6种情形建立清单目录,作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附件;对属于其他情形的,应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快整改。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解释有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应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铁路局、民用航空局综合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