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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91条记录
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
宁建(法)发〔2020〕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持续深化巩固全区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成果,在第一批已取消116项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拟再取消一批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 (一)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的材料: 1.与申请资质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 2.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 3.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图纸、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试验仪器位置图; 4.申请资质相关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 5.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即《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以上5项材料改为企业书面承诺,模板见附件1。 6.检测机构试验人员上岗培训证明。 (二)企业在申请监理企业资质(综合、专业甲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 1.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该项改为企业书面承诺,模板见附件2)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监理人员执业印章); (三)企业在申请勘察企业资质(乙级)、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 1.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变更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该项改为企业书面承诺,模板见附件3) (四)企业在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含新申请、升级、延续)时,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2.出资证明复印件; 以上2项材料改为企业书面承诺,模板见附件4。 3.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4.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5.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五)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含核发、升级、延续)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 1.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 2.企业缴纳营业收入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六)企业在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不再提供下列1项材料: 1.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该项改为企业书面承诺) (七)公民在申请勘察设计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认证(二级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时,不再提供下列3项材料: 1.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逾期注册的,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八)公民在申请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证时,不再提供下列1项材料: 1.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遗失补办申请材料) 二、对已取消的材料,由资质许可部门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国家、自治区级信息平台公布的相关信息数据自行核查比对。实行企业书面承诺的由资质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报送材料进行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级资质许可机关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出具一次性告知单。要建立完善企业诚信档案,对发现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定期面向社会公示。 四、《通知》中明确取消的企业申报材料与厅发相关文件或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存档(2)。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印发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换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
穗建审批〔2020〕2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换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要求,2019年11月30日起,各地级以上市(含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证书统一启用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并由发证机关统一对原核发的纸质证书分批次换发电子证书。为确保电子资质证书信息准确无误,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尚未领取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凭粤建通账号登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www.gdcic.net/)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或通过“存量资质证书统计信息表”(详见附件),进行信息核对。经核对信息有误的,请在该系统发起信息变更申请。 二、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请各区住建、审批部门及局各相关业务处室,按省住建厅的要求复核“存量资质证书统计信息表”(详见附件)各自核发的资质证书信息,复核情况请于2020年3月1日前书面反馈我局审批管理处,由我局汇总后报省住建厅。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存量证书 2.广州勘察设计监理房地产企业资质存量证书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通知
闽建许函〔2020〕6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服务水平,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企业发展环境,按照住建部批复方案,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资质证书颁发范围 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是以电子文件形式颁发和使用的资质证明文件,具备纸质资质证书功能。实施范围包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福建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以下称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电子资质证书启用时间 自2020年3月1日起,全省启用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为确保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顺利推行,2020年3月1日至9月30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资质审批部门在颁发纸质资质证书的同时,通过“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平台”(以下简称省厅行政审批平台)同步颁发电子资质证书;纸质资质证书和电子资质证书可以同时使用。 2020年10月1日起,全面使用电子资质证书,资质审批部门不再颁发纸质资质证书。对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资质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期届满。 三、电子资质证书样式 电子资质证书以加盖资质审批部门的政务CA电子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载体,大小为A4纸(竖版)。 电子资质证书分批准件和使用件。批准件用于企业宣传、展示等非经营性活动,使用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批准件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验证二维码、颁发机构电子签章和批准日期。使用件除包含上述信息外,还包含证书用途和使用期限。 四、电子资质证书使用规则 (一)证书颁发 1.批准件。资质审批部门在核准企业申请的资质后,同步通过省厅行政审批平台生成加盖本部门政务CA电子签章的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可于次日使用本企业数字证书登录省厅行政审批平台,在“业务办理” 栏目,选择“批准件制证”事项,下载或打印电子资质证书批准件(具体样式见附件1)。 2.使用件。资质审批部门在核准企业申请的资质后,企业可于次日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省厅行政审批平台,在“业务办理” 栏目,选择“使用件制证”事项,填写使用用途、使用期限并进行企业数字签章后下载或打印电子资质证书(具体样式见附件2)。 3.企业资质发生升级、降级、增项、吊销、注销、撤销、撤回或证书内容变更的,企业需下载或打印新的电子资质证书,旧电子资质证书失效。 (二)证书使用 企业在承接任务等经营活动前,应当通过省厅行政审批平台下载或打印电子资质证书使用件。使用件可采用电子文件的形式或电子文件打印件的形式提交,打印件(黑白或彩色)和电子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使用件用途应正确填写,填写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以及超过使用期限的,使用件无效。企业和资质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省厅平台查询电子资质证书及其使用记录。 (三)证书验证 电子资质证书有两种验证方式: 1.官方网站验证。 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 )”查询。 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fujian..gov.cn/)的“我要查”栏目查询。 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fujian.gov.cn/)上的“企业信用档案”栏目查询。 2.二维码验证。 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应用,扫描电子资质证书上的二维码,通过省厅行政审批平台(http://220.160.52.164:97)反馈信息查看最新资质状态和资质详细信息。 五、电子资质证书使用监管 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下载打印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全部资质被注销、吊销、撤销、撤回的,电子资质证书将不能下载。 建筑业企业或其他企业、个人等,伪造篡改电子资质证书的,电子资质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是优化营商环境,深化 “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重要举措。各资质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及时做好颁发电子资质证书的有关衔接工作。尚未办理政务CA电子签章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在2020年2月15日前申领完成。 (二)各地在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行政服务中心、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咨询电话: 1.行政审批平台技术支持:15280022883 2.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0591-87602367、87616295 3.省厅行政服务中心:0591-87674698 附件:1.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批准件样式 2.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使用件样式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4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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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方式,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现将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继续进行勘察设计资质动态核查,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资质动态监管,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以及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将予以全省通报并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今后,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按照我厅统一制式要求,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刻章单位自行刻制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印模形式详见《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建设〔2018〕494号)。 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每两年刻制一次,有效期为两年后的3月31日。在此期间资质动态核查存在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单位,不得自行刻制下一阶段的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 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文件为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0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类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
黑建函〔2020〕8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类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佳木斯住房保障局、相关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749号)有关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设类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电子证书的时间和范围 2020年1月19日起,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房地产估价企业备案证书统一启用电子证书,不再核发纸质证书。 上述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一并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二、电子证书的获取方式和使用要求 (一)获取方式 企业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后,获取电子证书的路径有两种:一是按照业务申办平台——办事进度——查看办事结果的路径,自行查阅或打印此次申报的资质(备案)电子证书;二是按照企业信息库——持证情况——企业资质证书的路径,自行查阅或打印该企业全部资质(备案)电子证书。 (二)使用要求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样法律效力,其电子证书或打印件可直接用于承接工程和招投标等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和招投标活动中,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证书,企业资质信息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我厅网站查询,或扫描电子证书上二维码进行查验。 三、做好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衔接 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对尚未统一换发电子证书的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申请办理变更以及遗失补办的申报事项,不再核发纸质证书,统一换发电子证书。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本地区电子证书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启用电子证书后,要加强宣传和服务工作,分批次于3月1日前完成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核发的纸质证书换发工作。 本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厅行政审批处反馈。省城乡建设信息中心是推行电子证书的技术支持单位,将及时调整和解决系统运行问题,做好技术服务保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王作中 0451-53622945 省城乡建设信息中心 徐恩智 0451-82357089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1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规〔202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已废止。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在第一条“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中增加第(十三)款:“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此后条款编号顺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商务部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查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建审批〔2019〕18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查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宜春市行政审批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初审把关服务职责,提高企业资质申报质量,服务企业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企业资质申报审查服务职责 (一)认真做好企业资质申报初审服务工作。各地要切实履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初审职责,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的指导服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要求,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认真审查,及时将审核发现的具体问题采取书面形式一次性详细反馈申报企业,并将申报材料退回企业进行补充完善,待申报材料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考核要求后方可上报。 (二)进一步提高业务服务水平。各地要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业务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资质标准及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全面掌握出台的“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熟悉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熟练操作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管理系统,切实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切实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主动做好资质标准和资质申报相关政策的培训和解读工作,及时回复企业相关咨询问题。对资质标准或申报政策规定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我厅反映,以便及时解答有关问题。下一步,将在我厅网站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专栏,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认真核查申报业绩的有效性 (一)关于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业绩核查。对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各地要认真核查企业申报业绩是否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认真核对企业申报业绩材料与平台发布的工程信息是否一致。对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申报业绩材料与平台发布的工程信息不一致的,应视为无效业绩。凡是企业申报业绩中含无效业绩的,各地要严格把关,不得上报,我厅按规定不予审查认定。 (二)关于申请其他我厅审批资质(不含公路、水利和通信方面资质)的业绩核查。各地要严格执行我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赣建审批〔2016〕84号)有关规定,规范业绩核查程序,申报企业不得参与和介入核查过程;规范业绩核查表填报,完整填写工程项目信息,技术指标全面准确;落实核查责任,报送我厅的业绩核查表,须经企业所在地资质初审上报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三、建立定期通报和惩戒等监管机制 (一)坚持诚信申报。建筑业企业要如实申报、规范申报、按程序申报资质升级和增项,严禁虚假申报,不得违规申报。要推行申报承诺制,企业在申报资质升级和增项时,要按照要求作出承诺,审批部门对不诚信申报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和企业承诺约定进行处理。 (二)严肃通报惩戒弄虚作假的企业。我厅对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建筑业企业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进行严肃处理:审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通过弄虚作假已取得资质的,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该项资质。对审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记不良记录,造成严重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三)定期通报不认真初审把关服务的主管部门。我厅将定期对全省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上报企业资质情况及审批通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不认真履行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初审把关服务职责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初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约谈初审部门负责人。 四、着力优化审批服务环境 (一)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各地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始终把服务融入行政审批工作中,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各地要及时受理、及时审查,对审查符合考核要求的申报企业,要及时上报,不得压着不报;对审查暂不符合考核要求的企业,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指导服务,为建筑业企业发展,特别是为有实力、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创造优良的审批服务环境。 (二)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去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和我厅出台了一系列“放管服”改革举措,特别是2018年7月我厅出台了《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改进作风、简政便民、服务发展十项措施》(赣建法〔2018〕24号),今后我厅还将陆续推出行政审批服务方面的“放管服”相关改革举措,各地要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三)严厉打击扰乱行政审批秩序非法中介。2018年,我厅对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深入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了部署,将打击扰乱行政审批秩序,打着“包办、包过”的幌子,收取高额手续费的非法中介,作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打击的涉黑涉恶6大领域13类问题之一。各地在审批服务工作中,要重点对这类问题的涉黑涉恶情况开展线索摸排,发现行政审批领域涉黑涉恶线索,请及时移交当地扫黑除恶部门,并同时报送我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5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及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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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及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的有关规定,我委于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开展2020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及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或图纸报审专用章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 2.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2019年度工商年检合格。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单位地址(住所)、注册资金等内容一致。 二、材料报送 各有关单位通过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EI6.0)上报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企业社保信息(附件2)、承诺书(附件1)等相关材料,具体操作步骤详见操作说明(附件3)。联系电话:55595392(只限资质监督检查期间)。 三、时间安排 报送时间为即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确保报送企业备案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报数据将作为今后勘察设计资质审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2.此次换发2020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或图纸报审专用章与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申报相关联,请企业按时上报统计年报,凡未按规定要求上报2019年度统计年报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均不予换发相应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 3.本次监督检查将对企业所申报的技术人员进行自动查重,已经离职的技术人员,各单位应及时在资质管理企业版中进行调离,调离后上报有关备案数据。企业在上报年度监督检查表前应自行对本单位技术人员进行查重,如存在人员重复将不能顺利上报。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上述时间安排,报送备案材料,避免影响换章工作。 五、核查结果 1.对于监督检查合格且按时按要求报送统计年报的单位,换发2020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 2.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予换发2020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且不予开具出京诚信证明。 3.监督检查结果将在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网站公布。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质监督检查和换章审查,切实加强领导,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此项工作,避免影响本单位正常的市场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1、承诺书 2、企业社保信息 3、操作说明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1月13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和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启用电子证书的通知
甘建服〔2020〕13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和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启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办事,释放建设领域企业市场活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决定启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用电子证书范围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的及省内各市州、兰州新区和甘肃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以下10类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A、B、C)考核合格证书。 二、启用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启用电子证书, 2020年1月1日至2月29日为过渡期,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同步发放使用。2020年3月1日起,省市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全面启用电子证书,停发纸质证书,已发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今后办理资质核准、延续、增项、变更等业务时,仅发放电子证书。 三、电子证书的获取和应用 企业通过登录甘肃省住房城乡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端,进入“企业资质申请”--“电子证书打印”进行在线打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对核发的电子资质证书予以认可。 四、电子证书样式 电子证书以加盖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或省内具有许可权限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电子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载体,为A4竖版格式。企业资质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资质类别信息、识别二维码、有效期、发证机关签章和批准日期;有关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人员基本信息、职务、岗位、识别二维码、证书编号、有效期。 五、电子证书的验证方式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或“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jt.gansu.gov.cn)网站查验,也可通过扫描电子证书上面的二维码进行查验。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把企业资质许可。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化技术,加强后端审核,明确相关许可部门的责任和责任人,同时完善甘肃省住房城乡建设公共平台信息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行政许可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市场联动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对发现申请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该企业及法人记不良信息,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推送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及法人纳入失信主体,抄告有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三)加强组织实施。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积极与所在市州政府的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联系,完成电子印章合法性认证。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电子印章使用部门和人员,及时改进和完善监管措施,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确保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和从业人员资格电子证照顺利实施。 (四)各市州在电子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政务服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联 系 人:魏 玮 联系电话:0931-8929351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吉林省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复函
建办市函〔2020〕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吉林省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复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请示》(吉建文〔2019〕64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厅负责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电子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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