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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91条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甘肃省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的复函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实行电子证照的请示》(甘建服〔2019〕335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厅负责核发的10项证照(清单见附件)实行电子化管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电子化的意见》(建办质函〔2019〕375号),你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作出规定。 附件:同意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同意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清单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3.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4.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标准》)要求,我省按照住建部《标准》,对省内一批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核和认定。现这批企业的资质,至2020年2月底即将到期。为加强对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的管理,促进工程勘察行业的发展,需对当年取得资质的企业重新进行审核认定。根据住建部《标准》要求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赣建字〔2013〕2号)精神,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劳务类技术工人的认定 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所需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应经考核或培训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省内考核或培训的需取得《江西省工程勘察外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所需电焊工、电工等技术工人应取得我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二、《江西省工程勘察外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延续办理 2013年和2014年取得《江西省工程勘察外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的司钻机长、现场编录员、测量员、安全员,须将《江西省工程勘察外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交至我厅,经我厅进行相关的资格审核后,换发新证,有效期顺延至2025年底。 三、加强对新进的工程勘察劳务技术工人的培训 (一)培训范围 凡是未取得2013年和2014年勘察设计专业培训证书的,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从事钻探及现场安全、测量、记录工作2年以上,具有本专业及相近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取得技师、技术员以上职称的高中学历的人员,并与工程勘察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或工程勘察企业的正式职工,均可报名参加培训。经分类培训合格后,颁发证书(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有效期至2025年底。所有取得上述证书人员,可凭此证书上岗。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各设区市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资格预审和人员统计后,于2019年11月29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由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定,并安排学习培训。省直工程勘察单位直接将名单报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培训地点为南昌市,培训时间,原则上在2019年底前结束培训。 (三)其他事项 学习培训由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的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要组织好师资人员,编写好教学内容,组织好教学和考核。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由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培训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迫企业参加培训。各单位可视情分批次参加培训。 四、严格培训收费管理 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按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省建设工程勘察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 刘梅 电话:88323576 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 胡才旺 电话:86203670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20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全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内建设工程企业: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方便企业办事,降低社会成本,促进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提高资质审批效率,决定在全区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审批范围 建筑业企业资质仍按原有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发证。2019年11月18日起,全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等相关业务,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不再受理纸质资料的申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进行审核发证。 二、网上申报方式 企业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111.11.196.111)进行资质申报。涉及申请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资质办理的,企业报送申请资料后,申报系统自动分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按照审批权限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准。 三、资质证书送达方式 为方便企业, 2019年11月18日起,我厅对达到资质要求并通过核准和公示的企业,资质证书将按邮寄的方式送达企业,企业在申报资质时务必填写正确的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要按照邮寄方式对资质证书进行送达。近期,我厅将对申报系统进行完善和升级,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实施时间将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告知,请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抓紧完成部门电子公章的制作。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工程建设类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保证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在网上申报使用过程中有问题,请联系我厅建筑市场处杨江邻,电话:0891-6822557;技术支持请联系北京东方宝联公司李绍军,电话:18611839630。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15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设立在湖北自贸试验区建筑企业试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住建局(城建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5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湖北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我厅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工商注册地在湖北自贸试验区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对于在湖北自贸试验区内工商部门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列资质的申请、升级、增项,可自主选择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方面的总承包二级)及铁路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省住建厅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告知承诺资质审批的人员、业绩核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二)受理。企业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直接转报到省住建厅。 (三)审批。省住建厅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及省住建厅掌握的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省住建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省住建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六)核查。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企业所在市住建部门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申报资质涉及的企业业绩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并将核查结论报省住建厅。 三、监督管理 (一)核查中发现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省住建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被审批人,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制度,完善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按规定对申请企业实施核查,及时将核查结果报省厅。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告知承诺审批台账。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跟踪取得资质企业建筑市场活动,规范通过告知承诺审批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三)做好宣传服务。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宣传工作,使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在湖北自贸试验区内工商部门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由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住建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也实行告知承诺制,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住建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1日前报省住建厅备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19年度我省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定于11月6日-28日开展2019年度我省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最高等级资质)。 (二)我厅按检查范围内不超过10%的比例随机抽取受检企业,有下列情况的作为重点受检企业进行检查。 1.近2年来,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2.近2年来,出现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3.近2年来,被列入浙江省诚信平台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4.近2年来,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通报的企业; 5.近2年来,未按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或建筑业统计报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6.近2年来,发生过资质重组、分立、合并的企业。 二、检查方式 “双随机”检查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系统”抽取被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采用信息系统排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具体检查人员及检查安排将另行通知。 (一)系统检查。对于存在有人员要求的最低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对其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系统自动比对检查。 (二)实地检查。对于存在非最低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采取实地核对入库人员证书原件、查看办公场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对企业的现有资质情况、管理情况、市场行为等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1)。 三、检查结果 (一)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企业此次核查内容达到检查标准要求的,检查结果为合格;核查内容未达到检查标准或受检企业未按相关要求参加检查、拒不配合的以及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二)存在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我厅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检查要求 (一)现场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场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检查记录表》(附件2),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情况,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对象;积极运用电子化手段,实施“掌上执法”,实现检查全过程影像记录;应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注明证据来源。 (二)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不应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执法核查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双随机”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双随机”检查工作。并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认真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报告并附《市(县)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12月15日前上报我厅,我厅对各设区市开展的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二)涉及到专业厅(局)的检查内容我厅将联合相关专业厅(局)进行“双随机”检查。 联系人:邵思茗,联系电话:0571-89892140。 附件:1.建筑业企业“双随机”实地检查内容.docx 2.建筑业企业资质 “双随机”检查记录表.docx 3.市(县)检查情况汇总表.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4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和数据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加强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业绩入库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真实可靠,经研究决定,对省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并开展数据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基本规则 2019年10月15日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版,对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公共服务平台对已录入的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的主要依据为数据产生或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层级。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在省公共服务平台显示数据完整性。其中,A级数据指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数据,B级数据指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数据,C级数据指由县(市、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数据,D级数据指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数据。 数据分级的对象具体到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各部门根据招标投标、资质申报等不同业务需求参照采用不同环节的数据等级,其中告知承诺制资质审批采信工程项目数据等级为C级(含)以上。 二、工程项目数据专项治理 省公共服务平台已收录项目信息分为:2018年11月以来在省政务网上办理施工许可的业绩、2015年启用省公共服务平台后至2018年11月期间通过平台办理审批手续形成的业绩、企业自行补录的业绩三类。其中,2018年11月以来在省政务网上办理施工许可的业绩、2015年启用省公共服务平台后至2018年11月期间通过平台办理审批手续形成的业绩根据数据产生或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确定为B或C级;企业自行补录的业绩不论是否经过市县审核,一律确定为D级。 工程项目数据治理工作展开后,各有关企业均可根据自身需要,对各类已录入业绩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标准》(修订版),在省公共服务平台如实补充完善项目相关信息并重新提交审核。其中,2018年11月以来在省政务网上办理施工许可的业绩经过分级后,直接进入省公共服务平台,待竣工验收后,可通过业绩管理系统完善数据;2015年启用省公共服务平台后至2018年11月期间通过平台办理审批手续形成的业绩,需按照新数据标准补充完善数据信息,重新提交审核;被确定为D级的工程项目数据需完善相关数据信息后,按审核流程进行数据升级;未曾在省公共服务平台填报的业绩信息,按新补录流程提交审核。项目数据在审核环节将增加“数据等级”、“信息审核部门”、“信息审核人”等信息,经网上公示后上传至全国公共服务平台。 三、工程项目数据治理的补录对象、范围及流程 此次工程项目数据治理,企业全程在网上操作完成,企业账号不变,省公共服务平台入口名称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改为“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一)补录对象 补录对象为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业绩由施工企业在进行业绩信息升级、新补录时或根据监理企业需要,由施工企业配合进行填报。 (二)治理范围 2018年11月以来在省政务网上办理施工许可的业绩、2015年启用省公共服务平台后至2018年11月通过平台办理审批手续形成的业绩、企业自行补录的业绩均在此次数据治理范围内。在省外承揽的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项目所在地办理补录。 (三)补录流程 对于房屋建筑项目信息,相关企业通过省公共服务平台登录“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在补充完整项目信息并上传企业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后,先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指标进行确认,再由项目所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业绩按照审核部门层级自动划分为A/B/C级,未审核通过的业绩将不能入库。 对于市政工程项目信息,相关企业通过省公共服务平台登录“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在补充完整项目信息并上传企业诚信承诺书后,直接提交至项目所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业绩按照审核部门层级自动划分为A/B/C级,未审核通过的业绩将不能入库。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此次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工作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要求,也是净化建筑市场、推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今后,经数据治理后的业绩将用于资质审批和项 目招标投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数据治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数据治理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各具体审核业务科(处)室间要加强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切实提高数据治理效率,确保高标准完成此次工程项目数据治理任务。各施工企业应指定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业绩录入工作,务求数据准确、完整。 (三)强化责任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新入库的工程项目数据要明确监管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对造假和审核通过虚假业绩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0371-68080830 技术支持电话:010-56402067 手机:15701312587 附件:1. 申请建筑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承诺书 2. 河南省工程项目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2019年10月18日 附件1 申请建筑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是 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已经知晓并全面理解申请办理建筑工程项目业绩补录的有关要求,现代表我单位(公司)就 项目,所递交的材料内容合法、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我单位(公司)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并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以及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单位(公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河南省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操作说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 序言·系统概述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市场司《关于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质量,实施数据分级治理。在试点经验基础上,市场司形成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治理的实施经验,并开发建成可拓展部署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为河南省开展数据治理工作提供系统支持。 第一部分·系统登录 “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包括企业用户、施工图审查机构用户、市(县、区)住建局用户、省住建厅用户。四类用户使用统一的登录入口,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 1.登录地址 登录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hngcjs.hnjs.gov.cn),点击导航栏“工作平台”,找到“工程项目业绩管理系统”,点击进入河南省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业绩管理系统。 图1-1-1 工作平台 图1-1-2 系统入口 2.企业登录 企业用户账户为企业原有的公共服务平台用户账户,没有公共服务平台账户的企业在登录页面中点击“用户注册”按钮,跳转至注册页面进行注册。登录页面如图1-2-1所示: 图1-2-1 登录页面 在注册页面中,输入企业实名信息、创建用户完成注册。注册页面如图1-2-2所示: 图1-2-2:注册页面 企业注册完成后,返回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如图1-2-3所示: 图1-2-3:系统主界面 3.施工图审查机构登录 施工图审查机构用户账号由省住建厅用户、市(县区)住建局用户分配获得,在登录页面中选择用户类型“施工图审查机构”,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如图1-3-1所示: 图1-3-1:图审机构登录 4.市(县、区)住建局登录 市(县区)住建局用户账号分为最大权限账号和审核权限账号。市(县区)住建局最大权限账号由省住建厅用户直接分配获得,审核权限账号由市(县区)住建局最大权限账号分配获得。在登录页面中选择用户类型“市(县区)住建局”,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如图1-4-1所示: 图1-4-1:市(县区)住建局登录 5.省住建厅登录 省住建厅用户由系统初始化设置时配置提供。在登录页面中选择用户类型“省住建厅”,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如图1-5-1所示: 图1-5-1:省住建厅登录 第二部分· 主要功能操作说明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治理系统功能模块总体分为项目业绩补录及完善、项目业绩审核、全省项目情况、用户管理。依据登录用户的权限划分,所展示的功能模块有所不同。 1.项目业绩补录及完善 项目业绩登录及完善主要为企业用户提供补录、完善历史业绩及行政许可项目业绩的功能。按照项目数据来源分为“新补录项目业绩”、“历史补录项目业绩”、“行政许可项目业绩”,方便企业对业绩进行补录、完善及管理。 企业用户登录系统后,系统默认显示“新补录项目业绩”页面。同时,点击左侧导航栏“新补录项目业绩”也能进入该页面。如下图2-1-1所示: 图2-1-1:企业用户默认页面 (1)“补录项目业绩”为企业新申请补录项目业绩的入口,录入的房建项目业绩经图审机构确认、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数据等级为B级或C级;录入的市政项目业绩经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数据等级为B级或C级。流程如下图2-1-2所示: 图2-1-2:新补录项目业绩流程 (2)“完善已补录项目业绩”指企业网上自行申报并已在省级或全国平台公开的工程项目,数据等级为D级,由企业完善信息提交,其中房建业绩经图审机构确认、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市政业绩经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数据等级可从D级升为B级或C级。流程如下图2-1-3所示: 图2-1-3:完善已补录项目业绩流程 (3)“完善省政务网项目业绩”指企业通过省政务网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产生的项目数据,若该部分项目业绩数据缺少施工图审查环节的具体指标信息,企业可通过补充完善后经图审机构确认、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以提高数据完整性,项目数据分级不变。流程如下图2-1-4所示: 图2-1-4:完善行政许可项目业绩流程 项目业绩按照房建、市政分类补录。以新补录房建项目业绩为例进行业绩完善及补录说明。 “新补录项目业绩”分为“完善施工图审查信息”“完善施工许可信息”“上传附件”“保存/提交”四步。 第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信息 点击“补录项目业绩-房建”,自动跳转至房建项目业绩录入的表单页面,带*项为必填项。在确保“施工图审查信息1”录入完整后,若还需增加审查信息项,请点击左侧“增加审查信息项”按钮,系统默认将“施工图审查信息1”中内容初始化到“施工图审查信息2”,用户可按需修改“施工图审查信息2”;点击“下一步”将跳转至完善施工许可信息的表单页面。 第二步:完善施工许可信息 完善施工许可信息的表单页面由完善施工图审查信息环节中的下一步跳转打开。补录项目以发放的施工许可证为单位,一个施工许可证为一个项目,按照表单内容进行录入,带*项为必填项。 第三步:上传附件 企业补录信息后,须上传企业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等资料扫描件,提交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附件上传只接受PDF文件,且每项只能上传一个PDF文件。可点击“WORD转PDF帮助手册”、“WORD转PDF帮助视频”等查看帮助说明。可点击“上传附件”对相关附件进行上传,上传后需点击“保存”。 第四步:保存/提交 完善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时可随时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后,项目信息会在“新补录项目业绩”列表显示,可选择此项目继续完善信息并提交。项目信息完善后点击“提交”,项目信息会在“新补录项目业绩”列表显示。点击“详情”可查看项目信息。 2.项目业绩审核 项目业绩审核主要为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县区)住建局提供确认、审核业绩的功能。 按照项目业绩可先由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市(县区)住建局审核的业务流程,分为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和市(县区)住建局审核两部分内容。 (1)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 施工图审查机构登录系统后,可在左侧导航栏看到“补录项目业绩确认”。如图2-2-1所示: 图2-2-1:施工图审查机构操作界面 该模块显示为企业提交或住建局退回的项目业绩,需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确认。点击“确认”跳转到确认的操作页面,确认意见分为三种“通过”“不通过”“施工图审查信息有问题,退回至企业”。如图2-2-2所示: 图2-2-2:确认页面 (2)市(县区)住建局审核 市(县区)住建局登录系统后,可在左侧导航栏看到“补录项目业绩审核”。如图2-2-3所示: 图2-2-3:市(县、区)主管部门操作界面 该模块显示为企业提交后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后、住建局还未审核的项目业绩。点击“审核”跳转到审核的操作页面,审核意见分为四种“通过”“不通过”“施工许可信息有问题,退回至企业”“施工图审查信息有问题,退回至施工图审查机构”。如图2-2-4所示: 图2-2-4:审核页面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印发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14日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造最优投资和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包含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本方案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三)主要目标。到2019年8月底,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包括行政审批、备案和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以及市政公共服务报装等事项的办理时间),初步建成省级和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底,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哈尔滨新区要建成更加精简、高效的审批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制定配套制度,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个审批事项,确定合并审批事项目录,制定办理合并审批事项具体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合并办理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并建立协作机制。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五)规范审批事项。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省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并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各市(地)政府(行署)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省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省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 (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每个阶段明确牵头部门,实行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审批层级不同的事项由相关责任部门跨层级推送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发改和自然资源部门分别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里住建部门牵头。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依据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社会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社会投资工业项目、其他项目等五类,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各市(地)可结合实际,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细化制定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分散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相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各相关专业术标准在线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和结论,并承担技术审查责任,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制定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自然资源、住建、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对建设项目统一现场查验,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并出具验收意见。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即时办理。对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等环节的多项测绘业务,实行“一次委托、多测合一、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九)推行区城评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区域评估制度,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现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评估评价成果,不得要求用地主体承担评估费用或者重复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建立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机制。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并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一)建立各级审批督理平台。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复制国家和试点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19年8月底前,初步建成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覆盖市(地)各部门以及市、县、区各层级的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市级系统和省级系统数据对接,省级系统和国家系统数据对接。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具备省级审批、数据交换、统计分析、综合展示、监督考核、统一评价等功能。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各市(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十二)实现系统平台互联互通。2019年底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其他审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赋码,网上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电子归档,实现审批全过程由各相关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的运行模式。其中,涉密工程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三)“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协调一致、管控全城的空间数据体系,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建立“多规合一”协同规则,指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全面梳理本地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协调机制、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等),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整合空间管控数据,逐步完善生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实现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功能策划生成项目。完成差异图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 (十四)“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制定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制定综合服务窗口工作制度和服务事项清单,公开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实现“前台统一受理收件、后台分类审批、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发件”的综合受理审批服务模式。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制定咨询辅导等服务规定,提高申报通过率。 (十五)“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应制定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每个审批阶段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和信息在前一阶段已经提供的,应在审批系统中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六)“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责任,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部门牵头并联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最踪审批办理情况,严格按时限完成审批;建立审批事项系统外运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审批事项在审批管理系统外办理。相关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快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原则,以差异化分类监管为主要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制度。重点加强对已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监管,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十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申请人、参建主体、中介机构等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定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加强与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及时共享信用信息。 (十九)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健全中介服务市场体系,鼓励发展具有多种资质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 六、统筹组织实施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草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省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改革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要建立定期通报、监督考核等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出合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文件,扎实推进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各市(地)要同步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各市(地)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二十一)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建立省、市、县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多种方式督促指导各地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范围,通过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十二)严格督促落实。各级政府要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列入绩效考评管理。建立专项督导制度和制定评估评价办法,明确督导主体、内容和时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大督导考核力度,确保改革工作如期完成。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建立改革公开制度,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事项清单、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等通过政府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地)政府(行暑)和省直有关单位每半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报道改革的重要意义、经验做法、政策指示、进展成效,引导企业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上规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统计调查单位库管理,及时将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纳入统计调查单位库,确保有资质的企业和统计数据应统尽统,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培育壮大市场经济主体增强发展后劲,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入库纳统工作的通知》(鲁统字〔2019〕86号)和市政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范围 注册地在济南的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业法人,入库申报时已经在各级审批及住建部门审核批准,获得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入库要求 (一)入库时间 “上规入库”工作年度审核工作分两批次进行。 1.第一批。11月15日前,具有建筑业资质的企业,必须全部入库。完成第一批拟纳入、退出以及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年报调查单位的申报审核。 2.第二批。12月20日前,在11月定报调查单位库的基础上,一是查漏补缺,应报尽报;二是11月15日至12月20日期间,新申领资质的企业全部完成入库工作。 3.新申请企业。对于12月20日之后新申请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领取审批资质的同时完成企业“上规入库”工作。 (二)新入库单位报审所需材料 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3项): 1.《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奖惩措施 (一)对在规定时间内应入新入库并按时填报、数据准确的企业,给予全市通报表扬,记入诚信记录,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二)对已入库并按时填报、数据准确的企业,给予全市通报表扬,记入诚信记录。 (三)对未按规定时间应入未入库的企业,给予全市通报批评,记入诚信记录,信用评价扣分处理。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3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89号)要求,积极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跟踪服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加强建筑业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160号)的有关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即日起,建筑业企业出省承揽业务无需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开具出省介绍信和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证明,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可登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www.lnjst.gov.cn),进入“辽宁省建设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企业的诚信信息。 二、建筑业企业在跨省承揽业务时如仍需要我省出具各项证明,各市要及时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系沟通,为企业出省做好服务。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厅,省厅将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阔 电话:024-23447616。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