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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16页

共1417条记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优势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政策扶持力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设区市交通局、水利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当前统一放开全国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我省建筑业企业整体竞争力偏弱,拓展省(境)外市场能力不足等实际,为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水平、扶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引领带动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实现“追赶超越、跨越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52号)、《关于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陕建发〔2017〕3号)精神,学习借鉴四川、河南、广西、安徽等省市的经验做法,切实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市〔2010〕210号文件明确的“取得建筑、公路、铁路、市政、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取得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要求落到实处,持续释放政策红利,现就做好列入省级重点扶持的优势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政策具体明确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已取得建筑、市政、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注册地在陕企业,可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上述其他施工总承包和对应专业承包最高等级资质。 (二)央企及外省大型建筑企业总部整体迁移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分立成立子公司在陕落户的,可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市政、公路、水利水电、电力、机电等类别施工总承包和对应专业承包最高等级资质。 (三)已取得建筑、市政、公路、水利水电、电力、机电等类别任意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上述其他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对应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其中涉及桥梁、隧道、输变电、钢结构等多个专业资质的仅限二级)。 (四)外省及本省特级资质建筑企业在陕成立子公司,或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陕行政区域内贫困县成立子公司,可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市政、公路、电力、机电等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对应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五)已取得建筑、市政、公路、水利水电、电力、机电等类别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上述总承包对应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其中涉及多个专业资质的仅限二级)。 企业申请上述施工总承包和对应专业承包资质时,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除外,涉及交通、水利类别资质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申请企业名称、已有资质类别和等级,及申请获批的资质类别、等级等内容函告省交通运输厅或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许可的资质,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扶持政策给予办理。省级扶持重点优势企业当年有效,国有、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凡纳入政策扶持内的企业,应做出“五年内企业不迁出陕西(贫困县企业不迁出注册所在地)”的承诺,注册地在陕省级重点扶持企业资质分立省外成立子公司的,原企业申请所分立出去的资质增项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施工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见附件。 二、申请材料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特级资质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对应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时;一、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申请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时,需通过陕西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入企业资质申报系统,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后提交,打印系统自动生成带条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递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办理,不再对资质标准的相关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人员社保、代表工程业绩等)进行考核。 (二)央企及外省大型骨干企业总部整体迁移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分立成立子公司在陕落户的优势企业,需提供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报告(说明企业总部迁移、在陕落户及整体发展战略布局,及现有施工总承包类别和资质等级,申请工程总承包资质和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等级等相关情况),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审签后,通过陕西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入企业资质申报系统,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后提交,打印系统自动生成带条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直接递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办理,不再对资质标准的相关指标进行考核。 (三)外省及本省特级资质企业在陕成立子公司,或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陕行政区域内贫困县成立子公司,申请相应资质时需通过陕西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入企业资质申报系统,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后提交,打印系统自动生成带条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递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按照申请资质的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对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指标进行审核。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细化监管措施,及时通过网上核查、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加快数据归集共享,公开企业资质申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做到件件有结果,回应群众关切。 (二)加大查处惩戒力度。对通过弄虚作假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作为企业不良行为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未履行承诺提前迁出注册所在地的企业,纳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重点监控对象,给予市场准入限制。 (三)规范企业资质变更。对依据本通知获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其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资质许可的,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进行重新核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许可。 附件:工程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序列资质对照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水利厅2018年11月16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简化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城管执法局,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滁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现就我厅负责的资质申报材料精减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我厅核准的资质(含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房地产开发资质、城乡规划编制等资质)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根据国家及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时,学信网可查学历,不需要提供学历证明材料,根据教育部学历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四、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等资质时,不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根据公安人口数据、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等自行核查比对。 五、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企业人员的数据核查。对企业出具虚假承诺、隐瞒真实情况申请资质的行为,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办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许函〔2018〕2534号,附件1)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按照建市办〔2018〕45号文要求,我委已对办事指南进行修改,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附件2),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委将主动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企业资质信息、注册人员信息校验,利用广州市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企业主要人员社保信息校验。 二、延长“三库一平台”建筑业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期限。按照粤建许函〔2018〕2534号文要求,信息核查期限延长至2019年11月15日,原信息核查工作排期计划将作出相应调整,核查材料要求将进一步简化,具体排期计划将由我委及各区住建局另行发布通知。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许函〔2018〕2534号) 2.承诺书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7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建委关于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8〕7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28号)文件精神,为推动工程设计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工商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资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时,不再考核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的境外设计背景,不再要求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应当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取得相关注册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二、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申报材料中,取消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三、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时,不再考核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的境外设计业绩。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申报材料中,取消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所在国(或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市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委其他关于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江西等4省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575号),我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推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推行范围 2018年11月1日起,在陕西省工商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企业自行在住建部网站查询下载jsb.justonetech.com,具体路径为:首页-办事大厅-办理指南),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资质申请,按照相关要求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并完成《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子签名。 (二)材料受理。申请人在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完成填报后,将系统生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和数据包一并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出具相关文件并上传系统申报材料。 (三)接受核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6个月内,申请企业接受申报资质所涉及的全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特别是承诺企业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检查。 三、具体要求 一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市(区)、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站在“深化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高度,认清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力度,搞好舆论引导,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树立守信经营理念。全省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根据企业现有实力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是及时做好意见反馈。各市(区)、直管县和申请企业结合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及时反馈申请材料、系统申报等方面的问题,省级层面能解决的问题立即进行修改完善,不能解决的梳理汇总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30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水务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执法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城乡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工作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直各单位,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减少企业和人员负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不断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实现证书电子化管理目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我省作为全国首批电子化证书试点省份,于 2018年11月1日起试行二级注册建造师等人员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种类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待我省施工现场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工作开展后,启用电子证书。)。 二、实施方法 (一)获取 2018年11月1日起,全面启用电子证书,停发同名纸质证书。2018年11月1日之前核发的纸质证书(暂不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也可申请电子证书,在办理变更、延续等业务后改发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获取方式: 第一步,请登录“陕西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官网—办事大厅-电子证书-查询入口”扫描二维码下载手机APP“陕西住建执业证书”(安卓系统和苹果系统均适用)。在手机APP中需注册用户、设置密码,同时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个人身份实名信息认证。 第二步,个人身份实名信息认证通过后,可登录手机APP“陕西住建执业证书-我的证书”或“陕西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官网—办事大厅-电子证书-个人下载入口(填写的手机号和密码均在手机APP设置。)”,获取个人电子证书。 (二)查询 企业、持证人员或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电子证书信息: 1.登录手机APP “陕西住建执业证书-证书查询”; 2.登录“陕西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官网—办事大厅-电子证书-查询入口”; 3.关注“陕西住建综合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三)核验 企业、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手机APP“陕西住建执业证书”中的“扫一扫”功能,扫描电子证书中的二维码核验电子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建办人函〔2018〕257号)精神,电子化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效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许可、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中,应当认可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电子化证书和陕西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电子化证书。 (五)样式 查询和下载打印的电子证书采用 PDF 文件格式,安装使用“Acrobat Reader DC”阅读软件,可查看电子证书的数字签名。证书合法有效的数字签名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 三、注意事项 (一)2018年11月1日之前核发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申请电子证书的,如原纸质证书无照片,需在“陕西住建执业证书”手机 APP进行个人身份实名信息认证通过后,通过“我的”菜单上传个人近期标准证件照片,待系统照片审核通过后,生成电子证书。 (二)2018年11月1日之前核发的纸质证书已失效的,需办理相关延期等业务后,方可取得电子证书。 (三)如发现持证人存在违反相关部令及规定的情况,电子证书系统将自动锁死,无法取得个人电子证书。 在使用电子证书过程中,企业、持证人员及管理部门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综合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029-87283010转0,87396261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