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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15页

共1417条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工程技术人才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对于提高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和不同发展阶段职业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减少急功近利、浮夸张扬,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3.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 4.坚持开放创新。立足我国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充分借鉴国外人才评价创新做法,积极推动工程技术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工程技术人才的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增设正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2.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工程系列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 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按照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的原则,搭建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注重技能水平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工程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向社会公开。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适应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高的特点,分专业领域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通用性强、适用范围广的专业评价标准由国家统一发布。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发明创造、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工程技术人才解决工程技术难题、实现现代工程技术突破。着力解决工程技术领域评价标准过于学术化问题,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科学引文索引、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为涉密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才,可以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 2.畅通评价渠道。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一般按照属地原则申报职称评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驻厂设点、建立代办机构、入驻办事大厅等方式建立兜底机制,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要积极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领域工程技术人才提供职称评价服务。 3.建立绿色通道。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研究、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创新能力。在信息、制造、能源、材料等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探索在相应职业资格考试中缩短工作年限要求或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结合工程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加快重点行业、重要专业人才培养。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充分发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重要作用,通过校企合作办学等方式,促进评价标准与培养标准深度融合。工程技术人才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 2.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健全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坚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机制,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才担任评委。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可按规定成立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2.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工程技术人才密集、技术水平高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自主评审结果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称评审结果的统计和查询验证工作。 3.转变监督管理方式。要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六)优化公共服务 1.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精减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工程技术人才评审负担。加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实行材料一次报送、一表多用。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 2.加强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按照《华盛顿协议》框架规则,在健全完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工程技术领域探索开展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以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为平台,主动参与国际工程师评价标准制定,加强工程技术人才国际交流。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工程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增设正高级工程师之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要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在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引导工程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电子、信息通信、仪器仪表、能源动力、广播电视、控制工程、计算机、自动化、建设、土木、水利、测绘、气象、化工、地质、矿业、石油与天然气、纺织、轻工、交通运输、船舶与海洋、航空宇航、兵器、核工程、林业工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环境、生物、食品、安全、质量、计量、标准化等领域的工程技术人才。 附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2月1日 附件 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六、工程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二)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三)工程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四)高级工程师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3)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6.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五)正高级工程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3)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5)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6.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精神,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进一步规范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首都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和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工作,推动建立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即日起至2019年1月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按职责负责组织本行业内的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信息的查询服务,指导、监督各区人力社保局对辖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存在“挂证”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整改,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应于2019年2月3日前,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纠工作进展情况,逾期未报告的视同已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将本行业的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后,于2019年2月15日前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汇总后形成我市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20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组织开展本行业内的全面排查工作,重点排查专业技术人员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对信访投诉举报和排查出的“挂证”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市人力社保局指导、监督各区人力社保局对辖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挂证”问题突出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参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对责令限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启动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对核查后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且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三)统计报送(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底) 自2019年3月起,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将本行业上月完成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附件1),于每月2日前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于2019年7月初按职责分别完成本行业全面排查工作情况总结,于2019年7月10日前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汇总后形成我市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15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首都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共同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协同联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专项整治工作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从严查处,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在其重新申请注册许可时进行重点审查;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其申请企业资质延续、增项、升级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三)严格职业资格事前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审核工作,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 (四)强化信息公开与事中事后监管。针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附件2),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认真核实并查处;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被查处的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并公布其不良行为,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加强教育宣传与广泛普法。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扩大工作影响力,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执法人员要积极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将普法贯穿于排查、执法和整改全过程,从而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识。在首都建筑市场营造不敢违法、不想违法、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六)总结经验注重长效。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梳理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查找根源,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实现制度化、常态化。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019年1月11日 附件: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附件:附件2专项整治工作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第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晋城市规划局,各市财政局、消防支队,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8〕112号)要求,整合和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全面推行施工图多审合一,实现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实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施工图审查范围 省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与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求的工程;需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特殊建设工程(不含涉密、交通和水利工程项目)。 二、做好图审机构认定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有关规定,对全省24家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住建、消防、人防、气象审查能力联合认定,同时,各审查机构要明确1名消防专业负责人,消防设计审查人员要具备消防施工图审查能力。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申报资料于2019年1月30日前报送省住建厅质量安全处。申报资料如下: 1.山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申报表(一式两份)。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专业审查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等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4.消防、人防审查人员信息表。 5.本单位专业审查人员聘用合同。 2019年2月底前,省住建、消防、人防部门将进行联合认定,并在网上公布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名录和业务范围。经认定的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统一负责住建、消防、人防、气象等技术审查事项,同一个建设项目施工图各项审查统一委托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未认定前,消防和人防审查暂由原住建厅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 三、实施施工图数字化审查 自发文之日起,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通过山西省投资项目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签订委托合同、施工图审查、备案和全过程监管等工作。 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情况报告书,通过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平台提交建设单位,并报住建、人防、消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机构改革期间,消防管理部门对依法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情况报告书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许可决定。 鉴于我省目前不具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能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会同消防、人防等部门,一并委托国内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图审机构进行,分专业出具审查报告。 四、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各市财政部门要将施工图审查事项列入各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将所需审查服务费用纳入各市政府财政预算。 各市住建部门要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规模,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通过全省施工图数字化图审信息平台,采取竞争方式选定审查机构,并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服务合同。原则上公共财政承担首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和因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导致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需要重新进行审查的费用,建设单位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重新审查的费用。 五、加强审查机构监管 各市住建、消防、人防部门要通过平台加强图审全过程监管,规范图审行为,建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审查质量、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评价制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审查质量抽查,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公布。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季报制度,每个季度末将施工图综合审查情况上报省住建厅质量安全处。 联 系 人:牛文涛 联系电话:0351-3580074 3070624(传真) 电子邮箱:sxzlaqc@126.com 附件:1.山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申报表 2.消防审查人员信息表 3.人防审查人员信息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消防总队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与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企业在申报相应资质时仅需在系统中填报人员信息,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初始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企业无需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仍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要求,四川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关事项要素已作了调整,请各单位及时进行认领,并按新要求执行。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的规定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3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泰州市建工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部署,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底联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已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现了全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库与社会保险交纳数据的对接工作,查处“挂证”行为已有成熟的技术手段。因此,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用人单位和个人,引导、督促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挂证”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2019年1月底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将按“通知”精神进行处理。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比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缴纳数据工作,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行为的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各自行业所属企业和个人的宣传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调查。 本次专项整治涉及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总牵头,并负责注册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挂证”专项整治工作;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负责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的“挂证”专项整治工作;工程造价总站负责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挂证”专项整治工作;稽查办负责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注册中心负责受理“挂证”人员的注销申请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三、工作安排 我省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都必须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进行,2019年1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总结本行业自查自纠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汇总后于2月20日前按规定上报;2019年2月至6月进行全面排查;2019年9月底前完成指导监督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邮箱: 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025-51868738,jiangsujgc@163.com;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025-51868546,340357561@qq.com;注册造价工程师:025-51868985,JSGCZJ@163.com;证书注销办理:025-51868916,jskszczx@163.com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咨询、投诉、举报电话:025-12333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通信管理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委托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18〕2763号),规范委托许可行为,确保行政许可质量,提升办事效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审批监管 (一)提高思想认识。委托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工程建设管理改革的重要任务。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审批。 (二)加强层级监管。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建立行之有效的委托许可监管制度。我厅将对各地审批的结果,采取网上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管和动态核查。 (三)强化责任担当。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批工作效能监察,切实做到规范审批、提速增效,服务企业。对违规审批或经举报查实其他违规情况的,我厅将予以警示,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委托许可权限。 二、规范办理流程 (一)对实行“智慧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系统审批通过后在我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自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二)对“电子化审批”中涉及并联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并对企业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后提交省有关部门初审。经省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再提交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经审批通过的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对“电子化审批”中不涉及并联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在我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自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三)优化资质证书打印流程,实现企业“不跑路”。智慧审批及电子化审批通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新申请、增项、延续等)事项,经公示无异议并公告后,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加盖公章)及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快递至我厅窗口,并由我厅窗口打印证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快递寄回,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并收回旧证。同时,我厅将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应按照“即办件”规定办理。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企业提交变更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24小时)办结,厅窗口负责打证,即将证书快递至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并收回旧证。 (五)对2018年12月3日之前通过智慧审批及电子化审批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在公示期内存在投诉的,由我厅行政审批办依法依规处理。12月3日以后通过智慧审批及电子化审批提交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公示期内存在投诉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系统自动分办至相应的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企业申请资质暂不公告。对投诉内容经核查不属实的,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公告;对投诉内容经核查属实的应不予公告,并在系统中对申请企业限制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由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各市、省直管县核实后将完整案卷资料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由我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提高服务水平 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委托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8〕2763号)的要求,抓紧编印委托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和告知单,载明许可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许可时限等,并通过本部门、政务中心网站发布。 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审核、审批人员要尽快熟悉智慧审批(省厅委托)和电子审批系统(省厅委托),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能力,做好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引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系辖区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我厅确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深入政务服务窗口,开展委托许可工作指导、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工作。需要我厅组织的,相关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二)我厅将于近期与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委托实施过程中有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联系人:张晓燕;联系电话:0551-62871504、62871513(传真)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2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自2019年3月起,每月5日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三)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将加强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进行。 (三)坚持源头治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四)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成效。 (六)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结合地区行业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18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附件下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