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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17条记录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
新建建〔2018〕1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要求,为推进自治区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完善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新疆工程建设云)工程项目信息及人员业绩信息,确保企业申请资质项目信息及人员业绩信息真实、准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疆工程建设云将于2018年10月8日—12月31日期间开放补录端口,各地要加强以往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管理,结合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督促指导建筑企业抓紧开展以往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区内建筑业企业办理资质升级、延续、增项和工程招标投标等业务时,对区内工程项目业绩和企业申请资质人员业绩的认定,均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新疆工程建设云”中核查确认,凡查询不到的业绩信息将视为无效业绩;对区外工程项目业绩(含人员业绩)认定,如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不到,须出具项目所在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三、工程项目所在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对补录的信息从严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具体审核操作步骤见附件)。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我厅将对提交虚假工程项目或人员信息的地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审核部门和企业责任。 四、建筑企业办理工程项目信息补充与变更,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项目所在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录入(具体工程项目信息补充与变更操作步骤见附件)。 五、建筑企业补录项目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公开涉密工程项目信息,办理相关资质业务时,其承揽的涉密工程项目及人员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业绩证明。 附件:项目信息补录、审核和补充与变更操作步骤.doc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3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和人员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8〕32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和人员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更好地方便建筑业企业和建筑领域执业人员的资质晋升、参与投标及资质资格业务办理,根据住建部《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招函〔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和人员信息入库工作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入库 (一)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业绩 截止2018年5月1日,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管理权限,坚持“谁核实、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县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入库,确保入库工程业绩信息的准确性。2018年5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备案或在建、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施工图审查、招投标(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提供甲乙双方承包合同)、实名制管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建设流程,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中各环节业务办理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实现建设工程业绩自动入库。企业申请资质办理时,工程业绩由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导入。对于存疑的工程业绩,按照“谁许可谁核查”的原则以函件形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进行征询核实。 住建部门核实工程业绩时,主要查看以下资料: 1.工程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2.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3.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4.反映工程业绩指标材料。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反映工程项目某项技术指标的图纸,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需提供相关图纸和证明材料;资质标准中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合同造价或工程结算资料。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法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除外,以下相同)。 (二)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工程业绩 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施工企业工程业绩(包括总承包工程和专业工程),分别由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暂不采集录入省一体化平台。 (三)矿山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业绩 矿山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业绩由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核实无误并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住建部门录入省一体化平台。企业申请资质业务办理时,已入库的工程业绩直接从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导入;尚未入库的工程业绩,将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上传资质申报系统。对于存疑的工程业绩,按照“谁许可谁核查”的原则以函件形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进行征询核实。 (备注:机电工程指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等其他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二、施工专业承包工程业绩入库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相应专业承包的工程业绩(主要包括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市政、隧道工程市政、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入库的要求入库,企业申请资质办理时,工程业绩直接从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导入。对于存疑的工程业绩,按照“谁许可谁核查”的原则以函件形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进行征询核实。 涉及环保工程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核工程等多专业承包工程的业绩,需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由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住建或市政)录入一体化平台。企业申请资质办理时,已入库的工程业绩直接从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导入;尚未入库的工程业绩,将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上传资质申报系统。对于存疑的工程业绩,按照“谁许可谁核查”的原则以函件形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进行征询核实。 各市(区)、直管县住建部门核实工程业绩时,主要查看以下资料: 1.工程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或施工总承包依法分包的工程项目除外); 2.专业工程合同(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工程项目)。 3.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材料。通过分项专业工程竣工验收的,需提供专业工程验收意见;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以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为准;采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需提供反映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4.反映专业工程业绩指标材料。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反映工程项目某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如钢结构工程涉及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需提供相关图纸和证明材料;资质标准中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合同造价或工程结算资料。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除外)。 三、工程总承包业绩入库 依法以工程总承包模式承揽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按照相应施工总承包业绩入库要求入库。企业申请资质办理时,直接从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导入。对于存疑的工程业绩,按照“谁许可谁核查”的原则以函件形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进行征询核实。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组织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工程业绩时,主要查看以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2.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3.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4.反映工程业绩指标材料。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反映工程项目某项技术指标的图纸,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需提供相关图纸和证明材料;资质标准中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合同造价或工程结算资料。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直接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工程业绩时,主要查看以下资料: 1.施工分包合同; 2.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3.反映工程业绩指标材料。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反映工程项目某项技术指标的图纸,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需提供相关图纸和证明材料;资质标准中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合同造价或工程结算资料。 涉及公路、铁路等行业的工程项目按照上述行业工程业绩规定要求执行。 四、关于省外工程业绩入库的要求 根据住建部《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要求,我省建筑业企业在省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应通过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平台采集录入。部分施工企业已通过我省一体化平台录入的省外工程业绩,一律予以清库(已用于资质业务办理的工程业绩除外)。企业在申请资质办理时,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的工程业绩信息为准,将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上传省一体化平台资质申报系统,否则不予认可。对于存疑的工程业绩,按照“谁许可谁核查”的原则以函件形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征询核实。 境外工程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移交(接受)证明等相关资料,由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入库。企业在申请资质办理时,境外工程业绩由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导入。 五、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入库 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指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四类。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入库时,企业在省一体化平台企业端口通过身份证号码导入 “人员库”相应人员,完善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等扫描件),然后到企业注册所地市(区)、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入库。我省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电子证书后,相应人员证书信息从省电子证书管理系统导入,无需上传纸质证书扫描件。企业主要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在网上提出申请,持人员变动资料原件到注册地住建部门进行变更,确保人员信息真实有效。列入省级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名录的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入库(变更)工作直接在省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企业申报资质时提供的省外被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培训发证资格的机构(单位)颁发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应予以认可。 根据中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凡经各级住建部门审核入库的四类人员信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身份证、资质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重新审查,注册人员社保证明在人社部门或税务部门系统进行查询。市(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做好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工作,对于工程业绩资料齐全的要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存在推诿扯皮的,将纳入营商环境一并督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9日
关于继续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集中核查整治的通知
闽建许〔2018〕103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继续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集中核查整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遏制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弄虚作假行为,针对今年第三季度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集中核查整治活动,发现企业资质申报补录业绩弄虚作假问题比较突出,经研究,决定今年第四季度(2018年10月至12月)继续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集中核查整治,在集中核查整治期间,由省厅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简称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对企业资质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除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可查询的业绩外,不论省内还是省外业绩,一律组织现场实地核查。一经查实,对业绩弄虚作假的企业将依法处理,并进行全省通报,予以信用扣分,按规定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3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2018〕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市函〔2018〕255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推进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设,规范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要认真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有关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审核工作,并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规范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和审核流程,明确补录、审核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责任追溯制度,防止虚假信息入库。 二、规范补录行为 对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信息的补录和审核,要按照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备案三个环节分别进行真实性核查,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真实、有效,实现全过程留痕。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开已补录的工程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项目信息补录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平台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明确监督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补录信息真实性进行监管。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工程项目信息要及时更正,并及时清除虚假信息。我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把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列入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督查范围,并依托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实行随机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行为较多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加大查处力度 对在工程项目信息补录中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要通报批评,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对通过补录虚假业绩申报资质或已取得资质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 五、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谁补录、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工程项目信息补录过程中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违反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相关规定、失职渎职及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补录和审核人员,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的同时,要及时抄告纪检监察部门。 2018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补录业绩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办筑函〔2018〕4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补录业绩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近期,省厅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补录业绩存在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人员审核不认真等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经研究,省厅决定对已推送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补录业绩信息重新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由本部门负责审核的所有补录业绩重新核对工作,并建立补录业绩核查台账。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填写《业绩核查表》(详见附件1)。核对的内容包括: 1、补录的工程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2、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是否与实际一致; 3、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相关技术指标是否与实际一致; 4、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时间。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业绩核查情况,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核查情况及《业绩核查表》反馈省厅建筑业处。对弄虚作假的涉案单位,省厅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补录业绩的严肃性,明确补录业绩核查的内部分工,不得相互推诿、应付了事。省厅将适时开展补录业绩专项督查,对各地核查情况“回头看”,对核查工作流于形式的主管部门及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业绩核查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推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8﹞5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推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复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请示》(京建文〔2018〕72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委推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 附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8〕4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事项范围 我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后,我部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 二、电子化申报方式 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事项,企业应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申报。(申报软件可通过我部门户网站查询下载,具体路径为:首页-办事大厅-办理指南)。完成电子化申报后,企业仅须向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出具的关于报送资质申报材料的公函;(2)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使用自行开发的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要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部将按照《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改革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尽快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培训,保证有关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等3项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建计〔2018〕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等3项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9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新列入我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项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等3项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核定表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的复函(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
关于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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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的通知 各市建委,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扎实推进辽宁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深入应用,完善平台项目数据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省厅拟于2018年9月1日起开展业绩补录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主体 省内施工企业和已办理跨省承揽业务监管信息报送的省外施工企业具备补录资格。 由施工企业申请补录且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业绩,可自动关联至项目涉及的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相关企业。 补录端口省内企业的用户名和密码沿用2017年业绩补录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省外施工企业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与企业在“辽宁省外施工企业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相同。 二、补录范围 (一)项目在辽宁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与上述总承包类型相关的专业承包项目。 (三)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四)尚未进入平台的项目,可以补录项目全部过程信息。过程信息指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下同。 (五)已经进入平台,但仅采集到部分过程信息的项目,可以将其它过程信息补充完整。 三、补录方式与流程 本次补录根据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采用“谁施工,谁申请;谁监管,谁采集;谁采集,谁负责”的方式,由企业通过平台首页的“业绩补录”窗口登录进行补录业绩申报,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一)尚未进入平台的项目 1、填写基本信息及其附件。附件分为必要附件和企业自行上传附件两类。必要附件为必须上传的附件,企业不上传必要附件则无法完成业绩申报。非必要附件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上传,作为业绩的辅助证明。 2、填写项目过程信息。企业补录的工程涉及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五个项目过程信息。项目过程信息应完整、准确。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及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许可证信息中添加。 3、主管部门确认。企业提交后的业绩信息将进入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端口。各市应对企业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4、公示。补录的业绩在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成功后将自动进入“平台”上的“业绩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进入平台项目库,并自动与有关企业关联。 (二)平台中有部分信息的项目 1、选取拟补录信息的项目。企业可到平台的企业详细信息中“工程项目”一栏查询拟补录的项目编号。 2、填写拟补录的过程信息。 3、主管部门确认。企业提交后的业绩信息将进入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端口。各市应对企业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4、公示。补录的信息经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成功后,将自动进入平台上的“补充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 四、有关要求 1、各有关企业对补录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各市应对数据进行严格审核。通过补录进入平台的项目,无法对项目信息进行任何修改。 2、各市要高度重视本次业绩补录工作。应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将本通知及相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每个施工企业,确保传达到位。 3、各市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补录的具体办法,并确定负责部门和人员。负责人员应充分熟悉补录流程与软件操作,对企业补录工作进行指导。 4、各市在工作中应注意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政务效能,不能因业绩补录为企业增加负担,更不允许搭车收费或将业绩补录作为解决企业、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手段。 5、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各市主管部门联系。联系方式附后。 业绩补录网址: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http://218.60.144.163/Default.aspx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业绩补录工作联络表 市别 主管部门 主管人员 办公地址 办公电话 沈阳 沈阳市建委建管处 杨春国 沈阳市北站路138号605 024-22565041 大连 大连市建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孙阳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0411-65850256 鞍山 鞍山市建委建筑工程管理科 鞍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李宏 刘颖 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大道888号 鞍山市铁东区二道街8-1 0412-5568315 0412-5837705 抚顺 抚顺市住建委建筑业管理科 魏琳琳 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振兴大厦A座806 024-57500415 本溪 本溪市建委建管科 石森 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336栋 024-44521076 丹东 丹东市建管业管理处 徐漫 丹东市沿江开发区房坝1楼 0415-3450955 锦州 锦州市住建委建管科 刘一男 锦州市中央南街45号 0416-2897990 营口 营口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建筑市场管理科 徐建华 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北21号 0417-2678506 阜新 阜新市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与市场服务部 蒋南琛 阜新市细河区北新路119号2楼 0418-3308034 辽阳 辽阳市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建筑市场指导科 王兴 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69号 0419-3133774 铁岭 铁岭市住建委建筑业管理科 崔占学 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8号 024-72682800 朝阳 朝阳市住建委市场处 李梦伟 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90号 0421-2812376 盘锦 盘锦市住建委建工处 马涛 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直方街行政中心D座14楼 0427-2833672 葫芦岛 葫芦岛市建委企业处 王天石 岳亮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12号 0429-3126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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