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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17条记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7]36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复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请示》(沪建建管[2016]11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使用上海市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对我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及转专业部委审查事项除外)进行受理和审查。受理信息及审查结果通过数据方式传送至我部企业资质电子化评审管理平台,并同时向我部报送加盖你委“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申请事项汇总表和审查意见。我部根据报送信息进行企业申报信息的公示及审查结果的公告。 二、同意你委利用上海市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采用数据推送方式,将上海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信息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请你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并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工作。我部将对电子化审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对报送的审查结果进行抽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电子化审批试点工作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通知
京建发〔2018〕38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中央驻京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北京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建办人函〔2018〕257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将试行相关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建办人函〔2018〕257号)的精神,目前我市电子证书发放范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二、实施办法 自2018年9月1日起,我市核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纸质证书的同时,试发同名电子证书。自2019 年1月1 日起,停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纸质证书,只核发电子证书。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办理证书变更、遗失补办、污损更换等业务时纸质证书和同名电子证书并行。2019年1月1日起,原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办理证书变更、遗失补办、污损更换等业务后只发电子证书。企业或个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事大厅系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务与证书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打印电子证书。 三、证书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等规定,电子化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核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当认可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电子证书。 四、证书查询 (一)个人或企业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zjw.beijing.gov.cn),在“首页-查询中心-北京市专业人员信息查询”中查询证书信息。 (二)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查询证书信息。 五、证书样式 (一)电子证书采用PDF文件格式(附件2)。 (二)在使用电子化证书过程中,企业、持证人员及管理部门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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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的公告 附件:工程信息补录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第0034724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作废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第0034724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作废的公告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建市行撤字〔2016〕101号),周冬咏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已被依法撤销。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第0034724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作废。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8月15日
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琼建审批〔2018〕19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宜放则放、适度下放”的原则,根据我厅2018年“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部署,我厅决定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我厅权力清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中的部分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等共6项具体的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的审批权限(包括首次、增项核准,延续核准,证书变更、增补)下放至全省各市县和洋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有关要求 各市县要认真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优化事项审批流程,明晰办事指南,切实加强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我厅将适时组织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审批事项能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本通知自9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有何疑问,请及时与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6525173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住建厅关于勘察设计企业和 个人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黑建函〔2018〕487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建厅关于勘察设计企业和 个人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及《住建部关于扎实推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业绩采集录入工作,切实提高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我省部分市县和系统以往工程项目数量多、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量大的实际困难,保障企业资质升级和延续的需求,省住建厅将继续完善我省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业绩采集录入工作。各市县和系统住建主管部门应通过黑龙江省建筑一体化平台,采集录入以往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信息。 二、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企业和个人补录的业绩进行核验,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将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厅信息中心,用于系统权限分配。 三、补录范围为拟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持有我厅负责核发的权限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企业和个人业绩也应进行采集录入。 四、请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传达到属地相关的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督促企业和个人进行信息补录。信息补录的方式、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照(黑建函〔2018〕53号)规定办理。 附件:《住建厅关于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函〔2018〕53号) 联 系 人:刘永富 联系电话:0451-53627746 邮 箱:xxzxbg2016@163.com 联 系 人:钟 行 联系电话:0451-53604862 邮 箱:zxf53604862@163.com 2018年7月30日
关于启用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资质类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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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资质类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各企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0号)要求,我厅资质类行政许可事项申报系统(含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已完成与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的数据对接调试工作,将于2018年7月30日启动系统切换。 接此通知后,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认真核对本级是否按要求认领实施事项,并编辑完善相应办理流程。系统运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汇总报行政审批处。 各企业申请人应当在“四川政务服务网”注册申请用户名和密码,并完成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实名认证,再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部门窗口-- 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进行网上申报办理资质类行政许可事项,省内建筑业企业新办相关业务时,不再领取初始信息卡。 此通知。 附件:四川政务服务网业务办理操作说明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人〔2018〕]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计价》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八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二)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 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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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发〔2018〕208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市规划国土发〔2018〕20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精神和《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多审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83号)(以下简称“意见”)工作要求,为推动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多审合一工作开展,市规划国土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民防局决定联合开展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此次综合审查机构认定对象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 二、认定数量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数量结合我市近3年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及趋势确定。 三、申报标准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一类审查机构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消防、人防审查的专业需求,综合审查机构条件、人员标准等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综合审查机构为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上级单位应对审查机构的公益性做出书面保障承诺。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办公场地:不小于60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场所。 4.人员要求: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并同时具备1年以上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工作;已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5.审查机构人员配置要求: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的,审查人员总数不应少于40人,其中,结构、给排水、道路桥隧、燃气热力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7人(其中道路、桥隧、燃气、热力各专业分别不应少于3人),建筑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5人,暖通、电气、自控等需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其余人员应根据审查工作量自行配备。 从事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的,审查人员总数不应少于42人,其中,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11人,建筑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5人,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3人,上述各专业应分别有1-2人从事过人防工程审查工作1年以上;其他需配套的通信、自控、线路、站场等专业各不少于2人;其余人员应根据审查工作量自行配备。 6.审查人员年龄要求:审查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情况,经核实后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所有注册人员的注册关系应转移至申报单位(申报时注册关系转移不到位的,审查人员应和审查机构签订工作意向书)。 (三)提交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中所列审查人员的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其中,新增审查人员还需提供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及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收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已在我市从事过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人员基本情况将根据申报历史情况进行核查,无需提供相关证书原件。 5.涉及审查机构整合的,应在申报时提交整合方案,方案应包括机构组建形式、注册资金占比、具有一定实力和经验的机构管理人员、审查人员、具有良好对外形象的办公场所、系统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等。 6.上级单位对保障审查机构公益性的书面承诺。 五、申报时间、地点 申报时间:2018年7月31日前。申报地点: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建邦商务会馆402室。 特此通知。 附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docx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民防局 2018年7月19日
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采用管理号替代资格证书编号的通知
建市施函〔2018〕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采用管理号替代资格证书编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再打印资格证书编号,改为打印管理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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