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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2页

共1247条记录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业绩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智慧建管系统)业绩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前,智慧建管系统中的审批项目补录功能中的项目信息由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进行推送。工作中发现,在工程审批系统向智慧建管系统推送的施工许可等信息存在错误或者缺失,不符合《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要求,导致该项目信息无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为切实解决相关问题,对于施工许可等信息需要修改或者补充的,可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由企业提请施工许可主管部门在工程审批系统中进行相应修改或者补充信息,之后再由工程审批系统重新向智慧建管系统推送;二是企业按规定向负责项目信息审核的主管部门提交《智慧建管系统信息修改申请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核实并同意后报送我厅。   2024年12月2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功能升级改造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对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省住建厅对“省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功能进行升级改造,现就改造后项目信息补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补录 (一)补录主体。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以对已经竣工验收或已办理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尚未竣工验收,但未在“省平台”展示的工程项目进行信息补录,并可对已经在“省平台”展示工程项目缺失的环节信息进行补录(已经在“省平台”展示的工程项目是指本通知发布之前经过企业补录,或通过我省相关工程审批系统对接归集到“省平台”和企业端的工程项目。我省相关工程审批系统是指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等)。 (二)补录范围。 在我省开展的房建、市政、石油化工、冶金、矿山、电力、机电类总承包工程及相关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工程(如装饰装修、钢结构、消防、城市道路及照明、桥梁、输变电、环保工程等)。 在我省开展的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的总承包工程及相关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工程项目,暂无需在“省平台”进行录入(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项目信息确认方式,待住建部明确后另行通知)。 (三)项目信息应用场景。 1.“省平台”内工程项目的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等级均为C级及以上的,可作为参建施工企业的代表工程业绩、参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用于申请省、市级审批的资质。 2.“全国平台”内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信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业绩指标信息等数据等级均为A级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企业业绩,A级或B级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用于申请住建部及我省审批的资质。 (四)补录时间要求。 对于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已在“省平台”展示的,应开展项目业绩环节信息补录(包含新增的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和个人业绩信息表),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确认完毕,可推送至“全国平台”;未在“省平台”展示的,应开展项目业绩补录,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确认完毕,可推送至“全国平台”。 对于2024年9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尚未竣工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及石油化工、冶金、矿山、电力、机电等工程项目,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信息未在“省平台”展示的,应开展项目业绩补录,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确认完毕,可推送至“全国平台”;已在“省平台”展示的,无需重复补录,“省平台”直接推送至“全国平台”。 (五)录入方式。 相关企业可登录“省平台”客户端,在“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模块开展补录工作(具体操作指南在“省平台”公开)。项目信息已经在“省平台”展示的,在“业绩环节补录”中填报;未在“省平台”展示的,在“业绩补录”中填报。 (六)工作要求。 1.企业应按补录时间要求及时对补录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补录,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需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资质的,还需完善项目信息中新增的“业绩指标”信息。 2.已经在“省平台”展示的项目,项目基本信息不得重复添加,各方参建单位可以对项目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业绩指标信息等缺失的环节进行补录。 3.涉及工程项目个人业绩信息(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的,应由其所在企业填报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的同时填报个人业绩信息表。 4.项目信息填报完成后,需由项目所在地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项目信息确认。确认通过的,推送至“省平台”和“全国平台”展示。未经确认或确认未通过的不予展示。 二、工程项目信息确认审核管理 (一)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 工程项目信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定为A级,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定为B级,由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定为C级,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定为D级。 (二)工程项目信息定级流程。 工程项目信息定级需逐级确认,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逐级向县(市)、市(州)级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信息确认申请。 1.“省平台”已有历史补录项目信息定级:本通知发布前,原“省平台”的D级项目信息(未经主管部门确认的信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在平台展示,仅在企业客户端显示,企业可以按照新的数据标准修改补充后重新申报至主管部门确认。 2.“省平台”对接生成项目信息定级:通过相关工程审批系统对接数据生成的项目信息,数据等级根据审批单位层级自动确认为B级或C级。 3.企业新补录项目信息定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核对工程档案信息原件(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项目信息)、档案馆提供的复印件、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项目信息确认,按审核层级确认为B级或C级。石油化工、冶金、矿山、电力、机电类总承包工程,以及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专业工程项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通过后定为B级。 4.项目信息定级A级业绩:已在“省平台”及“全国平台”展示的B级项目(C级项目应逐级确认为B级),需要用于申请住建部审批的资质时,可申报“省级确认”,由省住建厅审核定级为A级。 三、工程项目信息勘误 “省平台”和“全国平台”项目信息勘误流程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完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23〕19号)执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通过“省平台”提交勘误申请和同意勘误的公文,由“省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进行更新。 企业应认真核实有关信息,准确填报。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竣工验收的项目信息原则上不予勘误。 四、相关要求 (一)工程项目信息事关企业生存发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对此次项目信息确认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和沟通协作,结合工作职责,明确牵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要制定工作方案,划分审核确认权限,确定办理周期,加强信息审核把关,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将通知内容及时、准确地传达至所辖各类建设工程企业,积极指导企业开展补录工作。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不同类别企业申报的补录信息,由对应的设计、建管、质监等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审核部门的审核人员应严谨细致,确保录入平台数据和附件材料准确、完整,符合标准。其中,对于项目名称、项目代码等关键数据要与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核准批复、项目投资备案登记表等项目立项审批文件保持完全一致,保证工程项目的唯一性。对企业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信用管理档案,并在企业不良信息中公示。 (三)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息管理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经审核确认入库的信息数据,不得随意变更、删除,“省平台”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防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确认和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完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23〕19号)中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项目信息构成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5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换领等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各省级审批权限试点下放地区有关部门,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结合近期咨询和办件情况,部分于今年年底前有效期届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尚未完成延续、换领,为更好服务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政策要求,有关要求如下:        一、关于D2证书延续。建筑业企业D2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资质证书延续。        二、关于D3证书换领。建筑业企业D3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换领D2(临)资质证书。        三、关于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逾期(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换领的,其资质证书将自动失效。有关企业务必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证书延续、换领的申请工作。        四、关于资质证书延续、换领申请方式。企业可登录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选择相应模块,按要求进行填报。        请各地建筑业企业相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督促指导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做好资质证书延续、换领工作。请各有关建筑业企业关注本单位资质证书状态,认真准备、及时提交申请,避免因资质证书失效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我厅严正声明:我厅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在资质申报审批各个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从未与任何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展资质申报审批工作。请广大企业提高警惕,勿信传言,谨防受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5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亳州高新区项目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录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        (一)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亳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包含总承包项目、专业承包项目以及专业分包项目。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亳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不在本次补录范围内。        本次录入工作优先录入2020年1月1日之后竣工工程项目。        二、补录内容        “四库一平台”内建设项目信息包含:基本信息、工程招投标信息、工程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业绩指标信息(企业、个人)等(以下简称“信息板块”)。        三、佐证资料        (一)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根据附件2第(九)项要求提供拟录入项目信息的佐证材料。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根据附件2第(十)项要求提供拟录入项目信息的佐证材料,项目信息需经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四、补录原则        (一)市、县分级负责        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发放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的审核和补录工作,并报送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负责在系统提交,导入项目信息。        (二)企业自愿申报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补录的项目及补录信息板块(备注:补录基本信息填报附件1-1、补录招投标信息填报附件1-2、补录合同信息填报附件1-3、补录施工图审查信息填报附件1-4、补录施工许可信息填报附件1-5、补录竣工验收信息填报附件1-6、补录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填报附件1-7、补录业绩指标信息填报附件1-8、9、10、11)。不建议补录不符合资质申报要求、招投标需求的历史业绩。        五、工作流程        (一)明确补录内容        有补录需求的企业梳理自身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工程项目业绩,在与“四库一平台”内现有项目信息进行比对自查后,确定是否需要补录及需补录的信息板块。        (二)准备项目材料        企业对照补录需求填写附件表格(依据需求选择填写附件1内的相关表格,信息板块与附件表格的对应关系见前文),并准备相应佐证资料(表格及佐证资料的排版顺序见附件3要求),申报企业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填报申报说明(详见附件3中申报说明模板)。        (三)提交申报资料        企业将确认无误的项目补录信息表格(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及对应的佐证材料,按属地负责原则报送至对应的邮箱(详见附件4)。信息应按照模板要求的格式、内容填写,系统校验不通过、必填项内容缺失等将会导致相关环节信息无法入库展示。        (四)审核及推送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负责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统一将有效信息推送至省厅平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处室,明确责任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把关审核,确保补录工作圆满完成。        (二)严禁弄虚作假。严厉打击“无中生有”、“虚构指标”、“张冠李戴”等造假行为,对于提交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查实后予以公开通报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防控廉政风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利用工作职权权力寻租行为。对工程项目信息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1.各信息板块补录表格              2.政策解答              3.佐证资料模板              4.主管部门联系表              5.业绩补录表格自查工具   2024年11月22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举措》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 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举措        为进一步发挥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好房子”建设,提出以下十条举措。        一、提升勘察设计质量        1.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变动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不更换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的通过省项目监管一体化平台进行。督促辖区内勘察设计单位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校两审”制度,“校对”“审核”“审定”应为不同技术人员,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盖章行为。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质量档案,依法依规记录勘察设计质量方面不良行为,定期向行业通报。        2.提高技术人员水平。定期举办工程勘察设计大讲堂,邀请专家学者重点围绕“好房子”建设授课。鼓励各地和学会协会组织、企业结合实际举办技术研讨会、交流座谈会。引导勘察设计单位加强技术人员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培训。引导勘察设计单位组建技术联盟,强化技术人员间交流学习,积极促成“大”带“小”、“强”帮“弱”良好局面。        3.强化施工图审查管理。制定《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审查机构、审图人员行为档案,对施工图审查质量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优化江西住建云项目监管一体化平台“数字化审图”模块,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将一般变更与重大变更全部纳入审查管理。        4.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严格落实勘察设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抽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少于辖区年度新建项目的5%,重点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闭环管理。        二、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5.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动态核查,严厉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清理“僵尸企业”。积极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支持行业协会强化自律,通过行业协会及时掌握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信息。进一步落实《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勘察设计信用体系,强化信用监管。        6.完善招投标制度。修订《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优化评审因素内容,适度增加技术标相关分值,鼓励先进技术应用,倡导品质竞争。完善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积极探索在重大、标志性项目中实行“评定分离”,推行专家评审意见公示制度。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定期开展评标专家清理。健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信用评价体系,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        7.增强企业经营能力。支持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资质。支持企业资质提升,力争到2027年底,设计行业新增行业甲级资质企业2家,专业甲级资质企业10家。支持勘察设计单位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将服务范围向前端和后端做延伸。鼓励行业协会结合实践出台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服务内容与服务酬金“指南”。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城市更新项目中试点引入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三、激发行业创新活力        8.强化科技标准支撑。完善省住建领域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适度提高年度科技项目立项中绿色低碳设计、住宅品质提升、勘察设计基础软件等方面研究项目比重。建立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库并定期发布成果信息,推动创新性强、应用前景好的勘察设计科技成果入库,支持成果库内技术优先申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依托住房城乡建设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引导勘察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对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        9.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以省住建大数据中心为基础,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全流程数字化改造。鼓励勘察设计单位积极参与数据归集,完善数字技术基础设施,应用先进数字工具和应用程序,促进组织体系扁平化,提高运营效率。引导勘察设计单位收集设计方案、标准规范等知识资源,建立知识管理系统。试点推进BIM正向协同设计,推动多专业信息的集成与共享。        10.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壮大行业领军人才队伍,全力支持优秀勘察设计人员参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建立健全江西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发挥专家在技术咨询、监督检查、标准制定、事故调查等方面支撑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定期开展勘察设计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发掘勘察设计英才和优秀案例。按照《江西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服务保障办法(试行)》对通过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系统申报认定的勘察设计行业人才,按规定分类兑现服务保障政策。          附件:《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举措》文件解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和人员“挂证”行为,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建许〔2024〕20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治理“复制”资质谋利 严禁使用同一批人员复制、生产、倒卖资质等谋利行为,进一步强化资质人员考核要求,申请由我局负责审批和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半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二、严厉打击弄虚作假 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申报资质时虚假承诺、盗用冒用人员信息、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资历及个人业绩、提供虚假证书、发票或证明材料等行为。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除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为A级或B级项目外,我局将进一步研判业绩的规模指标、工期、实际造价等信息,发现异常的,延伸核查技术负责人完成业绩的任职经历(含社保)等信息。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我局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依法查处。 三、加强资质动态核查 建立人员管理和资质审批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对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的动态核查。对主要人员任职单位频繁变动、社保变更异常等不再满足资质条件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系统锁定,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依法限制企业参与投标等承揽新的工程。对不按要求整改且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资质。各区住建部门对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已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要纳入重点监管。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1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9〕23号)要求,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省本级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采取随机方式抽取的含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施工专业承包资质730家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二)是否存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行为情况;        (三)是否落实项目实名制管理相关制度;        (四)是否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        (五)是否落实项目工程款保障相关制度。        三、检查安排        (一)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检查对象是否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同时对受检企业省内在建项目进行实地抽查。        (二)委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照2024年度建筑市场监管“双随机”检查对象名单(附件1),从《受检企业在建项目清单》(附件2)随机抽取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在建项目工地现场检查情况表》(附件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汇总(附件4),并于12月2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双随机”检查工作,要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组织、落实人员,提高“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质量,依法依规开展本轮检查,同时不得干扰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厅的检查模式,自行开展市级层面的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请于12月20日前将自行检查及处理情况一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并在“四川省双随机监管平台”中按要求录入检查结果。        (三)受检企业要秉承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检查内容对本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条件、市场行为等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        (四)各地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问题较多的企业及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        附件:1.2024年度建筑市场监管“双随机”检查对象名单         2.受检企业在建项目清单         3.受检企业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情况表         4.受检企业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8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录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        (一)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包含总承包项目、专业承包项目以及专业分包项目。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不在本次补录范围内。        本次录入工作优先录入2020年1月1日之后竣工工程项目。        二、补录内容        “四库一平台”内建设项目信息包含:基本信息、工程招投标信息、工程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业绩指标信息(企业、个人)等(以下简称“信息板块”)。        三、佐证资料        (一)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根据附件2第(九)项要求提供拟录入项目信息的佐证材料。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根据附件2第(十)项要求提供拟录入项目信息的佐证材料。        四、补录原则        (一)市、县分级负责        市住建局及各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分别负责各自发放施工许可的房建和市政类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        其他行业工程项目补录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各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负责。        (二)企业自愿申报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补录的项目及补录信息板块(备注:补录基本信息填报附件1-1、补录招投标信息填报附件1-2、补录合同信息填报附件1-3、补录施工图审查信息填报附件1-4、补录施工许可信息填报附件1-7、补录竣工验收信息填报附件1-8、补录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填报附件1-9、补录业绩指标信息填报附件1-5、6、10、11)。不建议补录不符合资质申报要求、招投标需求的历史业绩。        (三)总包牵头申报        因申报材料涉及量大、面广,且材料均涉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因此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各方建设主体,收集相应资料,一次性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录,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协助项目共建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做好业绩补录。        五、工作流程        (一)明确补录内容        有补录需求的企业梳理自身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工程项目业绩,在与“四库一平台”内现有项目信息进行比对自查后,确定是否需要补录及需补录部分信息板块。确需补录的项目,由总包单位召集其余各方责任主体对接各自补录需求。        对于全国平台存在项目信息,但与项目实际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省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修正系统模块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行数据修正,企业填报表格(附件5),按属地负责原则申报。        (二)准备项目材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其余各方责任主体,对照补录需求,填写附件表格(依据需求选择填写附件1内的相关表格,信息板块与附件表格的对应关系见前文)并准备相应佐证资料(表格及佐证资料的排版顺序见附件3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提交申报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确认无误的项目补录信息表格(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及对应的佐证材料,按属地负责原则报送至属地住建局。(详见附件4)        (四)审核及推送        市、县(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负责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县(区)级数据需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统一将有效信息推送至省厅平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处室,明确责任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把关审核,确保补录工作圆满完成。        (二)严禁弄虚作假。严厉打击“无中生有”、“虚构指标”、“张冠李戴”等造假行为,对于提交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查实后予以公开通报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防控廉政风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利用工作职权权力寻租行为。对工程项目信息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明确申报时间。数据补录工作申报日期截止2024年12月20日。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6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服务勘察设计企业发展,现就做好我市今年内到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2025年6月30日前资质证书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        本次延续不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证书;由我委核发的部级下放试点资质证书;《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审批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通过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重新核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以及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取得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证书。        二、办理方式        企业通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信息监管平台(https://jsgl.zfcxjw.cq.gov.cn:18090/cqkcsjqy)提交延续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应满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企业应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同一资质证书中既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资质,又有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资质的,企业应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所核发资质的延续并获批后,再向我委申请剩余资质的延续。企业应对同一资质证书中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全部资质一次性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资质项到期后自动失效。        (三)资质证书中仍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企业应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我委相关要求,换领乙级资质证书后,再申请延续。        (四)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先办理证书内容变更,再提交延续申请。        (五)未获核准延续的资质证书,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可重新提交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在办理延续过程中,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暂未获核准延续的企业,不得从事对应资质新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委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