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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99条记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025年5月份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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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025年5月份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事中事后监管计划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2025年5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展了动态核查。 通过“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随机抽查了100家建筑施工企业。其中云南天霖新奥科技有限公司等54家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人员配备要求,云南索特科技有限公司等46家不满足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令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限期3个月内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到位的,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上述不满足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要求的46家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对其承接的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可控。 附件: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5月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企业名单.xls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30日
关于兵团建设工程企业加快做好资质延续的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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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兵团建设工程企业加快做好资质延续的提示函 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建设工程企业: 因部分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即将于2025年6月30日届满,为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服务保障,促进兵团企业顺利完成资质延期,就现阶段相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请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及时申报,并做好相关业务指导。 二、鉴于时间紧且资质延续审批工作量较大,请尚未申报资质延续的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提前规划,根据我局《关于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尽早申报,避免资质证书逾期未申报导致作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三、已申报但未通过的企业,若资质证书仍处于有效期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满足相关申请条件后,还可再次提交申请。例如:资质有效期为2024年1月4日-2025年6月30日的,企业可从2025年1月1日起开始申报延续,经审批未通过的,具备条件后可再次申报,直至6月30日当天均可提交。 四、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已届满(按上述示例的7月1日起)仍未提出延续申请或经审批未通过的,资质证书将自动失效。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30日
关于开展2025年度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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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5年度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各造价咨询企业: 为促进全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行为,按照《西安市2025年市场监管领域市级部门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安排,现将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按比例随机抽取陕西中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作为检查对象,名单附后(见附件1)。 二、时间安排 2025年6月至10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内容 1. 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市场行为是否规范,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挂证”人员情况。 2. 企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业质量控制机制是否运行有效;企业咨询业务程序、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是否符合行业规程规定; 3. 企业编制的招标最高限价、结算审核报告等是否符合规定;计价依据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构成是否完整,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量、价、费的计算及计取是否符合规定; 4.企业向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上传成果文件情况。 四、检查程序 市住建局造价中心联合行业专家,通过现场检查和核查资料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现场向企业书面反馈检查意见;企业对照反馈问题逐一落实,形成整改报告;检查组对检查及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五、受检企业需提供资料清单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经审计的2024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三)2024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报报告; (四)企业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明细表、退休返聘人员的退休证明; (五)《西安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六)2024年度出具造价成果文件的项目清单(见附件3)及每个项目档案资料相关内容(见附件7、附件8); (七)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 六、工作要求 (一)请各相关企业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对照检查内容及资料清单提前准备相关资料,于6月15日前将《西安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表》、《2024年度造价成果文件项目清单》发送至邮箱xazjzjzx@163.com。 (二)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检查及后续整改工作,对照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报告于检查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住建局造价中心。 附件: 1.受检造价咨询企业名单 2.西安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表 3.2024年度造价成果文件项目清单 4.西安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表 5.西安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项目抽检表(招标最高限价) 6.西安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项目抽检表(竣工结算) 7.现场抽检项目成果文件资料清单(招标最高限价) 8.现场抽检项目成果文件资料清单(竣工结算) 9.造价咨询企业检查情况反馈表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9日 (联系人:武恩阳 电话:88668130)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兑现2024年度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的通知
厦住建建筑〔2025〕40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兑现2024年度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建筑业服务保障水平,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增产增收,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将对符合2024年度最高资质等级晋升、增产增收、迁入产值等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规〔2020〕8号)第(二)(三)(四)点奖励条件的企业。 二、申报方式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属于免申即享,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各符合条件的企业于6月3日前,通过网络登录“i厦门免申即享平台”(https://www.ixiamen.org.cn/yyzx/202107/t20210729_90948.htm)点击“确认兑现”即可。 三、相关要求 (一)奖励政策与市、区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 (二)若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8123094。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5月28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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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级市及宁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级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负责对本级动态核查中不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在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工作;及时将经本级动态核查并在全国平台上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需进行集中公示的企业名单应通过正式文件上报我厅建筑管理处,由我厅统一在全国平台上集中公示。 各地级市及宁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我厅报送本地区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王志广 0951-5019460 技术联系人及电话:王国祯 13639592887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二级注册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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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二级注册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贵州省推行二级注册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电子注册证书的函》(建办厅函〔2025〕9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自2025年6月1日起,启用二级注册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电子注册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自2025年6月1日起,我省核发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启用电子注册证书(样式见附件),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尚未换发电子注册证书的,原纸质证书在注册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 二、申领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uizhou.gov.cn)的“个人用户”账号,在“进入个人数字空间”中,点击“数字档案馆”获取电子注册证书。 三、其他事项 (一)电子注册证书使用监管 1.专业技术人员下载并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并与上传的电子签名笔迹一致。 2.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专业技术人员应关注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有效期,及时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应妥善保管贵州政务服务门户个人注册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3.有关单位或个人将下载后的电子注册证书进行伪造、篡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电子注册证书验证 电子注册证书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贵州政务服务网、二维码、贵人服务移动端(“多彩宝”APP政务专版、贵人服务微信小程序、贵人服务支付宝小程序)等查询验证方式。 附件:1.《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样式 2.《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样式 3.《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样式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13日 附件1: 《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样式 附件2: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样式 附件3: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样式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规发〔2025〕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动态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督检查包括集中监督检查和日常抽查,并与资质动态核查结合进行。 集中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每年不少于1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查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日常抽查和动态核查对象主要为取得勘察设计资质6个月以上的;信用评价一般及较差或信用分3000分以下的;被实名投诉和举报的;不按要求报送勘察设计统计月报、年报数据及其他情形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 构。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内容按照《宁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导引》执行(见附件)。 第六条集中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确定受检项目和受检企业。抽取检查项目和涉及的勘察设计企业数量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抽查比例确定;抽取检查项目涉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全覆盖(不排查辖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 受检企业抽取原则: 1.上年度未抽查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优先列入检查对象。 2.上年度受检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被通报后未及时整改或依法查处的,本年度列入必查对象。 3.被实名投诉和举报的企业列为必查对象。 4.其他情形。 (三)告知受检企业。告知受检企业如实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注册执业人员和职称人员的相关证书、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企业工程业绩、有关工程勘察或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 (四)开展监督检查。检查部门确定检查人员和专家作为检查方。检查人员库的专家由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的专家组成。检查组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签署承诺书依法予以保密。 检查方按检查方案对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受检企业和检查方签字确认后归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受检企业有违规行为的,核实后依法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五)检查结果。集中检查结束后,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情况予以公开。要求受检企业限期整改的,应对受检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并将受检企业整改报告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及宁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条件、执业行为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违规企业或个人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第八条检查结果处理: (一)涉及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执业行为、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二)涉及企业资质(资格)条件的,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现行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商注册地不在我区的企业,由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函告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检查情况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日常抽查和动态核查的程序、步骤和结果处理可参照集中监督检查执行,具体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报表,按时提交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 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检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活动,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企业应按规定将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个人业绩等内容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并及时更新。 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从业人员管理、信用平台、工程业绩、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等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依法查处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企业或执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14日。 附件:宁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导引 附件 宁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导引 一、资质(资格)条件 1.企业现有注册(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条件是否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 2.现有技术装备是否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 3.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限范围内; 4.办公场所等是否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 5.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及其他)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6.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档案资料是否得到妥善保存。 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执业行为 1.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行为; 2.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3.是否超出范围进行施工图审查; 4.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人员; 5.是否伪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涂改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是否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7.是否利用虚假材料、伪造业绩、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者个人注册资格; 8.是否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行为; 9.是否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私自为其他单位勘察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行为; 10.有无注册人员签字不规范,签章或字迹不一致的行为; 11.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1.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2.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深度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进行勘察设计变更及重大变更情况,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内容; 4.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5.岩土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 6.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原始记录与计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7.是否存在未采用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情况; 8.设计单位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9.设计文件是否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是否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 1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未经审批进行施工图设计的行为; 11.是否存在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还应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12.是否执行抗震设防、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外墙保温、无障碍设施等相关设计要求; 13.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14.建筑防火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15.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施工图审查执行情况 1.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2.是否存在错审、漏审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安全性、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文及绿色建筑、抗震等有关内容的问题,包括对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文件)未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审查; 3.是否严格按规定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进行审查; 4.是否按规定对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或自治区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5.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 6.是否按照BIM、外墙保温、无障碍设施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7.是否对审查问题分类列出,引文准确,描述清晰; 8.是否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修改图纸和回复意见进行复审,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全部予以纠正,对有关问题按规定处理到位; 9.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10.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11.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施工图审查质量相关规定的问题。 五、其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需要监督管理的内容以及各市、县(市、区)政策文件规定需要监督管理的内容都可以做为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的内容。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函〔2025〕20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试行办法》(闽建许〔2025〕2号)要求,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每年至少两次对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 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依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系统”)和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平台”)进行。核查工作启动之日,将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通知及公布当次被核查企业名单。 二、核查对象 资质动态核查范围包括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动态核查对象包括:重点核查企业(具体详见闽建许〔2025〕2号文件规定)和随机抽查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在本部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中随机抽取)。 三、核查方式 (一)重点核查对象实行全面核查,应核尽核;随机核查对象按政务服务系统中企业资质存量不少于10%比例或规定的数量进行抽查。 (二)资质动态核查主要采取信息化手段对企业资质所涉及注册人员是否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自动比对,核查结果不合格的,通过政务服务系统通知被核查企业限期整改。 (三)政务服务系统对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进行“资质异常”标注,“资质异常”标识同步推送至信息公开平台企业信息页面。 (四)资质异常企业在被标注异常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政务服务系统自动取消“资质异常”标识。整改期限结束时政务服务系统对之前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仍不合格的企业,将在信息公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将名单上报住建部。 四、核查结果应用 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试行办法》(闽建许〔2025〕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三个联动”的通知》(闽建许〔2025〕1号)有关规定进行应用,企业被标注“资质异常”,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请提醒企业抓紧整改。 企业在3个月整改期结束后才完成整改的,企业应当在政务服务系统提出复核申请,经审批部门复核合格的,在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撤回“资质异常”标识,并将名单上报住建部。 五、其他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机制,按时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二)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授权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参照本通知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三)各设区市、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住建厅报送本辖区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 (四)各相关企业应关注信息公开平台及政务服务系统发布的资质动态核查相关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9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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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1995年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四次修改 根据2019年4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3号令第五次修改 根据2025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5号令第六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监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市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中央各部门所属监理单位和外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四)负责本市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审定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六)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理重大监理事故; (七)检查处理违法的监理行为。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和大型民用建设工程; (二)国家和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三)利用外资的建设工程; (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 (五)住宅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第七条 成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第八条 成立监理单位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到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定手续。 第九条 从事监理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对工程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监理费率和支付方式; (五)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授予监理单位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监理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工程; (二)禁止将本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转给其他单位监理; (三)不得承包施工或进行材料及设备的销售; (四)本单位从业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销售单位兼职。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对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在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未经建设单位特别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以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被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位退换。 第十八条 监理费用的计取应落实优质优价。 监理单位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建设单位未实行的,由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0日起施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操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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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操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工程企业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工作,我委对《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操作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操作规则不一致的,按本操作规则执行。原渝建管〔2022〕129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5月9日 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行业秩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资质和市外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开展动态监管。市外企业与本市企业一视同仁、同等监管。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企业动态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企业存续期间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市外企业入渝信息的有效性进行动态监督检查的监管行为。 第四条 动态监管坚持部门联合、上下联动,与信用监管有机结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属地属事、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等原则实施。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本市企业资质以及市外企业入渝信息的动态监管工作,并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报送动态监管工作情况。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程企业名录库和动态监管检查人员库,规范优化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及流程。 第二章 检查形式 第七条 动态监管检查分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重点核查两种形式。必要时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开展专项核查。 第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年度开展。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统筹组织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每年抽查对象比例为市场主体数量的3%~10%。其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本市企业和市外企业开展检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许可资质的本辖区企业开展检查;并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对市住房城乡建委许可资质的企业开展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检查以下企业: (一)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 (二)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的; (三)其他需要纳入重点检查的。 第十条 重点核查按照规定情形启动。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市级许可资质的本市企业和市外企业开展重点核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许可资质的本市企业开展重点核查;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对有关企业开展核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属本市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资质重点核查;如属市外企业,应当对其入渝信息进行重点核查: (一)发生过1起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且被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市住房城乡建委通报的; (三)因施工现场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施工安全隐患、违法违规动火动焊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市住房城乡建委行政处罚的; (四)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适用于本市企业);报送、变更入渝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市住房城乡建委通报的(适用于市外企业); (五)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且被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纳入重点核查的。 第十二条 自企业动态监管检查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同一企业不再重复检查,但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市企业资质受检期间,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注销受检资质。市外企业受检期间,不予办理注销入渝信息。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本市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确定检查内容。 (二)其他需要纳入动态监管检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市外企业动态监管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证照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渝承揽业务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信息; (二)其他需要纳入动态监管检查的内容。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五条 动态监管检查包括发送通知、接收资料、审核资料和整改阶段,具体如下: (一)发送通知阶段:通过信息系统和通知领取等方式向受检企业发送检查通知书。 (二)接收资料阶段:发送检查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接收企业受检资料。 (三)审核资料阶段:资料审核后向企业发送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向结果为合格的企业发送检查合格告知书,向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发送检查整改通知书。未报送受检资料的企业视为不合格。 (四)整改阶段: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给予3个月整改期。及时组织复查并发布结果。 第十六条 存在拒收检查通知书或者在发送通知阶段无有效联系方式以致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企业,直接依据有关法定程序向其发送整改通知书。 第五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检查结果处理按照“谁许可、谁处理”的原则实施。对处理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涉及市住房城乡建委许可资质的,由检查实施单位将处理建议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处理;对涉及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检查阶段结果为不合格的本市企业资质标注“资质异常”。被标注“资质异常”的本市企业,在被标注期间屏蔽受检资质信息,不予办理资质许可事项。工程建设单位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对整改后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本市企业,对外公告,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解除屏蔽。对整改期内企业申请注销受检资质、满足注销条件的,注销后视为整改合格。 对整改期满未整改合格的本市企业,对外公告,维持“资质异常”标注及屏蔽受检资质信息,并同步纳入信用管理。 对标注1年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且无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阶段结果不合格的市外企业,整改期内屏蔽入渝信息。允许企业继续实施屏蔽前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但不予注销入渝信息,不予办理与已承揽的工程业务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整改期内整改合格的市外企业,对外公告,解除屏蔽。 对整改期满未整改合格的市外企业,注销其入渝信息,同步纳入信用管理,且1年内不予重新申报入渝。 第二十三条 涉及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对发现资质异常的企业督促整改。 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适时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对动态监管工作不到位或者不按时报送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视情形进行全市通报。 第二十五条 动态监管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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