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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247条记录
关于印发《支持江西省建筑业重点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赣建链办〔2025〕1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支持江西省建筑业重点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建筑业协会、金融服务团、有关单位: 为着力打造“江西建造”品牌,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支持江西省建筑业重点企业发展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省建筑(含建材)产业链链长制办公室 2025年1月3日 支持江西省建筑业重点企业发展十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实施“1269”行动计划,支持建筑业重点企业发展,提升企业综合实力,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工作措施如下。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积极跟踪企业发展状况,指导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晋升、增项资质,做好“一对一”服务。支持并指导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依法依规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优化资质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加大指导帮扶力度,支持企业推进智能建造、绿色建造、数字建造,积极参与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及示范工程认定、CIM、BIM技术应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改革试点等,加快培育建筑业新质生产力。 三、深化对接合作机制。建立企业与进赣央企、国有建筑业企业结对联合机制,助力企业参与城市轨道、综合管廊、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政企对接洽谈,增进沟通了解,深挖潜力增添发展优势。 四、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创优计划,全力做好指导服务,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 五、实行差异化动态监管。合理减少对企业承建项目的检查频次,引导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高效规划生产经营活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安全。 六、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额度),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缴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额度)。各地发挥建筑(含建材)产业链链长制办公室作用,及时转办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线索,加大协调力度,推动解决拖欠账款问题。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持续深化政银企合作机制,发挥省建筑产业链金融服务团作用,常态化开展产融对接,增进银企沟通和互信,提高企业融资便利性和可获得性。 八、鼓励企业“走出去”。做好企业境外承建项目情况跟踪,加强境外业绩、奖项认可支持,鼓励企业拓展境外、省外建筑市场,在境外、省外积极创建优质工程。 九、化解涉法涉诉问题。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与各级法院、仲裁机构建立“诉调对接”“裁调对接”联动机制,帮助企业简便、快捷、低成本地解决建筑领域系列矛盾争议,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水平和防范经营风险能力。 十、建立优质服务通道。建立“政企直通车”服务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强化工作调度,定期会商研究,积极推动解决企业发展问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支持建筑业重点企业发展工作,可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将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扩大企业产值规模作为重点任务和工作评价指标。在执行本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筑(含建材)产业链链长制办公室反馈。 附件:江西省建筑业重点企业入选条件 附件 江西省建筑业重点企业入选条件 一、入选条件 1.在江西省内注册,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 2.纳入省建筑业统计范围且上一年度有纳税记录。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 (2)上年度全球最大250家国际承包商榜单企业; (3)上年度全省建筑业产值前100名企业。 4.省建筑(含建材)产业链链长制办公室将拟入选的建筑业重点企业向各地市征求意见后发布,若某地市(含赣江新区)按照上述条件少于5家企业入选,可另外推荐2-3家在当地发挥龙头骨干作用的企业或外省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在赣注册的全资子公司。 5.结合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排序。 二、动态管理 (一)建筑业重点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集中调整一次。如有特殊原因,可按入选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二)否决情形 1.上一年度或列入重点企业名单后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上一年度或列入重点企业名单后因发生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出借资质行为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3.上一年度或列入重点企业名单后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被人民法院判决串通投标罪。 企业存在上述情形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建筑(含建材)产业链链长制办公室报告。 附件:《支持江西省建筑业重点企业发展十条措施》文件解读 一图读懂
省建设厅关于调整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资质申报流程的通知
浙建建函〔2024〕559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调整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资质申报流程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规定,“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经与有关专业部门商议,决定于2025年1月1日起取消上述专业工程资质涉及的个人业绩需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相关流程,业绩真实性以相关专业部门反馈意见为准。企业申报的资质或业绩涉及上述专业领域的,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具体申报流程详见我厅官网常见问题栏目),我厅将会商相关专业部门出具许可意见。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原专业厅局个人业绩库已审核通过的业绩仍可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原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219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1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青建工〔2024〕453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确保相关企业能够及时完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更好服务企业,加强项目管理,保障项目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前到期,且企业提交延续申请的,企业可在2025年3月31日之前继续申请延续业务,超过2025年3月31日未完成延续的不再受理,资质自动失效。 二、在2024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相关资质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在2025年3月底前,已承接的在建项目继续实施,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在2025年3月底前,资质延续仍未完成的企业,在已承接的在建项目实施完毕前,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持续配备相应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并向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现场质量安全情况,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所承接的项目增加抽检频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建设工程企业应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23〕62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24〕48号)的规定,于资质项到期前三个月申请延续,2025年1月1日起,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项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审批未通过的资质项失效。 四、建设工程企业应及时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云(http://js.qinghai.gov.cn/asite/cloud/index)新版系统“企业服务平台”查看本企业各项资质项有效期到期日期,并及时完成资质项延续工作,避免资质项逾期失效。 五、建设工程企业相关资质项失效后,企业不得再承揽相关资质项对应的工程项目;由于资质项失效,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管理,对企业资质逾期失效的,严禁进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及销售。 六、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服务意识,督促、指导、服务本地建设工程企业做好资质延续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实时查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情况。 咨询电话:勘察、设计(0971-6146148) 施工、监理(0971-6145762)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1日
水利部关于开展2025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开展2025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水利部决定开展2025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认定范围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和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等3个专业资质的首次申请、晋升申请、延续申请(有效期于2026年6月30日之前届满的)。 因生态环境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已结束,暂停受理和审批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申请。 二、申请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1、2)。 2.企业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4.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5.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二)有关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合理优化申请材料,对申报材料作出解释并明确要求。 1.第1项材料,申请资质延续的单位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延续5年有效期的填写附件1,延续1年有效期的填写附件2。 2.第3项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指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或其他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文件;取消收取“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3.第4项材料,“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已并入第1项材料,不单独提供;“监理工程师”指本单位申请资质对应注册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包含技术负责人;“社会保险凭证”指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2024年11月〔含11月〕以后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4.第5项材料,“近三年”指2022年1月至2025年2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应将工程规模或工程等级证明文件作为附件,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5.首次申请提交第1至4项材料;晋升申请提交第1至5项材料;延续申请(延续5年有效期)提交第1至5项材料,延续申请(延续1年有效期)提交第1项材料。 6.首次申请、晋升申请、延续申请(延续5年有效期)的,人员和业绩认定等事项的其他有关要求详见《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3年第19号),申报并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中在职人员数量应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人数的70%。延续申请(延续1年有效期)的,简化审核条件,暂不对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等进行核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7.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不满足甲级资质标准要求,但满足乙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可通过延续申请(延续5年有效期)变更为乙级资质。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统一受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为便于申请单位及早准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spjc.mwr.gov.cn)于2025年2月19日开通信息填报功能, 于2025年3月11日开通材料提交功能。申请单位应于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17日(16点30分截止)登陆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电子申请材料;也可到线下服务窗口(地址附后)提交电子申请材料。 对于首次申请、晋升申请、延续申请(延续5年有效期)的,水利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水利部将在法定时限内(行政许可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公示〔单次〕5个工作日,组织听证〔如有时〕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请单位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对于延续申请(延续1年有效期)的,水利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延长1年。有关单位可登录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在“我的证照”中点击“证照下载”查看和下载更新后的电子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水利部将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对提出首次申请、晋升申请、延续申请(延续5年有效期)的申请单位的单位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情况、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监理业绩情况等主要申报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请单位登录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三、监理单位基本情况”“四、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和“五、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情况一览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三、监理单位基本情况”时,涉及到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含技术负责人)、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息均通过调取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的人员注册信息自动生成,申请单位应当从中勾选申请资质所需的人员。注册证书状态为异常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不得用于申请资质。 (三)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状态异常期间,水利部停止受理其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晋升申请以及延续申请,具有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通过延续申请变更资质等级的除外)。 (四)通过资质认定的单位应持续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条件,水利部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抽取部分单位动态核查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数量,对不符合要求的,采取将其资质证书状态设置为异常并予以公示,停止受理其资质申请,视情况变更资质等级直至撤回资质证书等严格管理措施。 (五)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水利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水利部按规定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予以公示。 五、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10-63208000(技术),010-63202145/2526(业务),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二)服务窗口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机关东楼一层),邮政编码:100053 (三)监督举报电话:12314 水利部 2024年12月31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办建设函〔2024〕10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理从业行为,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经水利部审批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对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有围标串标、出借借用资质、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聘用注册证书状态异常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投诉举报较多等情形的监理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二、核查方式 依据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数据,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监理单位,对其注册人员数量是否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自动核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监理单位总数的10%。 三、核查结果处理 (一)经动态核查注册人员数量不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监理单位,将其资质状态设置为异常,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予以公示,并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消息和手机短信通知有关监理单位。 (二)资质状态异常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自动恢复资质状态;逾期仍不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根据注册人员数量情况变更资质等级直至撤回资质证书。 四、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于资质状态异常的监理单位,水利部停止受理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晋升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变更申请,具有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通过延续申请变更资质等级的除外)。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审慎选择资质状态异常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资质状态异常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31日
关于加快D级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的工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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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D级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的工作提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为加快推进补录工程项目信息推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进程,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对推送全国平台规则进行了相应调整,一体化系统将于2025年1月1日0时起,陆续推送所有企业已补录的项目信息至全国平台。2023年底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和2024年9月1日前已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项目(含矿山、电力、机电、冶金、石化等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企业应在2024年12月31日24时前完成补录。具体补录推送要求提示如下: 1.已提交尚未通过主管部门核实的项目:申报企业可在12月31日24时前自行撤回或联系对应主管部门退回该项目,企业可对项目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等环节数据进行修改,确认无误保存后点击“D级推送”,一体化系统会将项目信息数据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2.已录入未提交的项目:企业可在12月31日24时前,对项目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等环节数据进行修改,确认无误保存后点击“D级推送”,一体化系统会将项目信息数据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3.未录入的项目:企业可在12月31日24时前,先行填报项目信息、合同信息2个环节数据,保存后点击“D级推送”按钮,一体化系统会将项目信息、合同信息等2个环节数据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4.项目成功推送全国平台后,企业可在项目信息基础上完善其他环节信息,按照工程项目信息核实流程提交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提升数据等级。项目所有环节信息一经推送全国平台,将无法退回修改,请各企业提交前务必仔细确认填报推送的信息,此类信息在后续环节信息补录、核实确认、等级提升等过程中,发现存在错误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勘误,确有特殊情况的,各地主管部门应严格核实确认后,书面报省住建厅申请勘误。对于企业提交虚假工程项目信息的,查实后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5.2025年1月1日起,一体化系统将实施常态化推送规则:各类项目应在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后3个月内,登录一体化系统进行项目创建,超过3个月未录入的项目将无法推送全国平台;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登录一体化系统补充完善相关环节信息,超过6个月未录入的项目将无法推送全国平台。 业务咨询:029-63915840;技术咨询电话:029-89622013 各地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查询。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0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甘建服〔2024〕302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平稳有序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服务企业发展,保障项目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权限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需延续,并已于2024年12月底前提交过延续申请的,企业可在2025年4月30日前继续申请延续业务,超过2025年4月30日未完成延续的不再受理。 二、在2024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在2025年4月底前,已承接的在建项目继续实施,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在2025年4月底前,资质延续仍未完成的企业,在已承接的在建项目实施完毕前,企业需向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现场质量安全情况,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所承接的项目增加抽检频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服务意识,督促、指导、服务本地建设工程企业做好资质延续工作。 咨询电话:0931-8929351、8929550、8929971、8929729、8929863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6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桂建函〔2024〕6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5年6月30日前到期的,将统一自动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以上资质不含我厅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我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4〕20号)要求,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6个月内,向我厅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逾期未申请资质延续的,后续我厅将不予受理资质延续业务。 未尽事宜,请联系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电话:0771-5595842。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D级项目补录的工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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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D级项目补录的工作提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为加快推进补录项目推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程,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四库系统”)对现有推送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规则做了相应调整,省四库系统将于2024年12月30日0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陆续推送所有符合推送标准的项目信息至全国监管平台。2023年底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和2024年9月1日前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项目(含矿山、电力、机电、冶金、石化等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企业应在2024年12月31日24时前完成补录,2025年1月1日起不再补录2023年底前已竣工验收及2024年9月1日前开工的项目。具体补录推送要求提示如下: 1.已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办结的项目:12月30日起,其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竣工验收信息、指标信息等6个环节数据会自动认定为A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2.已上报未通过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企业可在12月30日0时前,对审核未通过的环节数据进行修改并保存(务必点“保存”按钮),修改保存后的数据暂无法重新上报(上报开放时间另行通知),保存后点击“D级上报”按钮,系统会将保存的项目信息、合同信息2个环节数据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3.已上报待审核状态的项目:若其项目信息、合同信息2个环节数据中存在错误数据的情况,企业应在12月29日0时前,联系审核主管部门退回该条项目(“审核不通过”结论),企业重新修改并保存(务必点“保存”按钮)。修改保存后的数据暂无法重新上报(上报开放时间另行通知),保存后点击“D级上报”按钮。若不存在错误数据的情况,可直接点击“D级上报”按钮,系统会将项目信息、合同信息2个环节数据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4.其他项目(上述几类情形外的项目):12月27日,省四库系统将增加“D级上报”按钮,企业可先行填报项目信息、合同信息2个环节数据,点击“D级上报”按钮,其项目信息、合同信息环节数据会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项目成功入库后,后续可在入库项目信息基础上完善其他环节信息,按照常规审核流程上报审核。 5.为保证过渡期间D级项目的顺利推送,避免数据交叉错乱,12月27日起,省四库系统将暂时关闭企业端“提交”审核功能;12月29日0时,暂时关闭主管部门项目信息审核及退回功能;12月30日0时,暂时关闭企业端对于退回项目的修改保存功能(重新开放时间另行通知)。12月30日起,省四库系统会将所有已标A和D的项目全量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6.已推送全国监管平台D级的项目,经后续补录环节信息提交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自动进行提级。 7.2025年1月1日起,省四库系统将实施常态化推送规则:各类项目应在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后3个月内,登录省四库系统进行项目创建,超过3个月未录入的项目将无法推送全国监管平台。“D级上报”的数据将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后续补录的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充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等级为A级。推送成功的所有信息将无法退回修改。 所有信息一经推送全国监管平台,将无法退回修改,请各单位务必仔细确认填报推送的信息。如在后续审核过程中,发现入库信息存在错误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勘误,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各地主管部门行文报送。对于企业提交虚假工程项目信息的,查实后将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业务咨询:0571-87830671;技术支持电话、各地审核电话请登录省四库系统查询下载。
关于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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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期限的公告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的,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为确保补录信息及时推送至住建部相关平台,请各有关企业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系统操作指南》要求,于2024年12月29日18:00前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合完成业绩补录并提交审核,届时将关闭企业申报端上报功能。请各市(州)、县(市、区)主管部门务必于12月30日18:00前完成审核工作,届时将关闭主管部门审核功能。 特此公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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