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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1页

共1247条记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D级项目补录的工作提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为加快推进补录项目推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程,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监管系统”)对现有推送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规则做了相应调整,省监管系统将于2024年12月30日0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陆续推送所有项目信息至全国监管平台。2023年底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和2024年9月1日前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项目(含矿山、电力、机电、冶金、石化等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企业应在2024年12月31日24时前完成补录,2025年        1月1日不再补录2024年9月1日前开工项目。具体补录推送要求提示如下:        1.已完成“信息完整度确认”的项目(已入库房建市政类项目):12月30日起,其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等4个环节数据会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2.已通过“项目信息审核”的项目(全部入库项目):12月30日起,其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等5个环节数据会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3.未通过“项目信息审核”的项目(全部入库项目):企业可在12月30日0时前,对审核未通过的环节数据进行修改并保存(务必点“保存”按钮),修改保存后的数据暂无法重新上报(上报开放时间另行通知),但系统会将保存的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等4个环节数据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4.已上报“项目信息审核”待审核状态的项目(全部入库项目):若其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等4个环节数据中存在错误数据的情况,企业应在12月29日前,联系审核主管部门退回该条项目(“审核不通过”结论),企业重新修改并保存(务必点“保存”按钮)。修改保存后的数据暂无法重新上报(上报开放时间另行通知),但系统会将保存的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等4个环节数据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5.其他项目(上述几类情形外的项目):12月26日,省监管系统将增加“D级上报”按钮,企业可先行填报项目信息、合同信息2个环节数据,点击“D级上报”按钮,其项目信息、合同信息环节数据会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项目成功入库后,后续可在入库项目信息基础上完善其他环节信息,按照常规审核流程上报审核。        6.为保证过渡期间D级项目的顺利推送,避免数据交叉错乱,12月26日起,省监管系统将暂时关闭企业端上报提交功能;12月29日0时,暂时关闭主管部门项目信息审核及退回功能;12月30日0时,暂时关闭企业端对于退回项目的修改保存功能(重新开放时间另行通知)。12月29日前,省监管系统会将所有已标A的项目全量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7.2025年1月1日起,省监管系统将实施常态化推送规则:各类项目应在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后3个月内,登录省监管系统进行项目创建,超过3个月未录入的项目将无法推送全国监管平台。“信息完整度确认”和“D级上报”的数据将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项目信息审核”通过后将对补充的环节信息进行补充推送,等级仍为D级,推送成功的所有信息将无法退回修改。实地核查通过的C级和提级申请的A级,待省监管系统优化完善后,会实时将数据等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所有信息一经推送全国监管平台,将无法退回修改,请各单位务必仔细确认填报推送的信息,此类信息在后续环节信息补充审核、实地核查、提级申请等过程中,发现存在错误情形的,各地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原则上不予勘误,确有特殊情况的行文报送。对于企业提交虚假工程项目信息的,查实后将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业务咨询:0571-81050843;技术支持电话、各地审核电话请登录省监管系统查询下载;也可登录省监管系统企业端“问题反馈”模块填写提交相关问题,技术人员会及时联系反馈。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建设工程企业负担,保障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结合兵团实际,按照近日住建部政务服务网弹窗提示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范围        由兵团审批,且2024年底到期需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在2024年12月底前主动申请延续未通过的,作为继续支持申报延续业务的范围。        二、关于时限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时间提前至6个月前,即资质证书到期前6个月可申请延续业务。如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5年8月31日,则该企业可以在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申请延续业务。        (二)对2024年底到期需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因在2024年12月底前主动申请延续未通过的,应在2024年12月底前提出,2025年6月底前完成延续,超过2025年6月底未完成延续的,不再受理延续业务。        三、关于在建项目        (一)2024年12月底申请延续未通过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过期后、在2025年6月底前,已承接的在建项目应继续实施,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二)2025年6月底仍未完成有效期延续的企业,在已承接的在建项目实施完毕前,需向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现场质量安全情况,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所承接的项目增加抽检频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延续业务的,应满足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及标准要求,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弄虚作假相应法律责任。        (二)各师(市)住建主管部门、各级政务服务窗口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第一时间做好建设工程企业咨询服务,不得推诿。遇到企业反应较多的政策问题,要帮助企业梳理后集中向我局咨询了解,不得简单粗暴一推了之。        (三)各师(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企业日常监管,支持服务信用良好、市场活动规范的建设工程企业参与市场活动。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僵尸”企业清理力度,对长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长期注册人员大量空缺、从业人员频繁变动、跨省迁移等企业提高动态核查监管频次。        (四)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政务服务窗口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代办业务核查、判别,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中介机构代办违法违规行为收集、通报,涉及需相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3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全省施工、监理企业业绩及项目信息管理常见问题问答 一、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企业工程业绩补录 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1.施工企业要补录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业绩进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应该如何操作? 答: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在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无任何项目信息,施工企业需对工程业绩进行补录的,可登录省平台(http://49.77.204.6:17001/Website/#/)—企业用户入口—“(12)工程信息补录”模块,录入工程基本信息,按照系统提示上传证明材料,提交给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确认后的补录项目信息,将通过省平台推送至全国平台。 2.施工企业要补录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业绩进入省平台、全国平台,应该如何操作? 答: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需对工程业绩进行补录的,可登录省平台—企业用户入口—“(11)行业外业绩补录”模块,录入工程项目业绩信息,上传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主要竣工图纸等资料。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业绩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电力方面的工程业绩,企业在省平台上传上述材料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函询业绩真实性,网上审核并确认。 3.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补录工程业绩进入全国平台,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申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资质,企业工程业绩补录 申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资质,在省平台补录工程业绩并进行业绩指标细化,仍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省平台业绩指标库及全国平台业绩技术指标 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 1.施工企业要在全国平台业绩技术指标一栏展示业绩,应该如何操作? 答: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可登录省平台—企业用户入口—“(15)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模块,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证明材料,提交审核。 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电力方面的工程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审核并确认。 2.个人要在全国平台业绩技术指标一栏展示业绩,应该如何操作? 答:个人业绩与企业业绩需要关联,企业业绩申报时应同时申报个人业绩,个人业绩不能单独申报。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个人业绩需由承揽该工程项目的企业在省平台中操作录入,在细化业绩指标时填写项目经理等个人业绩信息。企业业绩指标的录入及审核参见上条。 四、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全国平台数据等级升级 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1.全国平台数据等级是如何确定的,申请数据等级升级应该如何操作? 答: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企业申请数据等级升级,可登录省平台—企业用户入口—“(14)全国平台数据等级升级”模块,填写项目基本信息,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扫描件,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完成全国平台相关项目数据等级升级工作。数据等级升级模块仅对施工、监理企业开放。 2.主要技术指标如何填写? 答:填写主要技术指标时,需要对照相应的资质标准进行填写,资质标准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标准)和建市〔2014〕159号、建市〔2016〕226号(一级资质标准)。 例如,企业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打算采用层数指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描述的是“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企业在省平台申请数据等级升级时,主要技术指标应填写为“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楼/**幢**层”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楼/**幢**层、**#楼/**幢**层”。 3.升级申请表是否可以盖业务科室章? 答:不可以。升级申请表必须盖主管部门公章,施工许可信息表、竣工验收信息表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表可盖主管部门的科室章。 4.申报跨度或者层数指标时上传材料有额外要求吗? 答:申报跨度指标时,需要上传能够反映结构体系(钢结构还是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跨度指标的竣工图纸,图纸须有竣工章;申报层数指标时,若施工许可证附件中已注明建筑层数,则无需提供额外材料,若施工许可证无附件或附件中未注明建筑层数,则需要提供能够反映建筑层数的竣工图纸,图纸须有竣工章。 五、施工许可证注销 1.施工许可证注销受理单位是? 答:除南京、常州、淮安、苏州工业园区外,全省其余各地范围内的施工许可证注销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受理。 2.什么情形下需要注销施工许可证? 答:变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向受理单位提交施工许可证注销申请。因规划调整、设计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及人员变更等其他原因需变更施工许可信息的,不需要注销施工许可证。 3.注销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变更施工单位,需要提交①注销申请表②施工许可证复印件③承诺书④原施工合同复印件(协议+专用条款部份即可,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⑤施工合同解除协议(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应提交法院裁决意见)。 变更建设单位,需要提交①注销申请表②施工许可证复印件③承诺书④原施工合同复印件(协议+专用条款部门即可)⑤土地权属变更资料复印件(新、旧不动产证明复印件)。 材料可邮寄至省厅,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1404室) 4.施工许可证注销办理需要多久? 答:受理单位自收到企业提交的注销施工许可证材料起,若材料无问题,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 5.施工许可证注销后在哪里可以查询? 答:注销信息可通过“江苏省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系统”查询。用户可凭项目登记编码和管理密码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登录“江苏省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系统”,或联系项目施工许可发证机关查询注销结果。 6.注销申请表以及承诺书是否有格式要求? 答:申请表和承诺书有统一模板,企业可在本问答附件中自行下载。 附件:注销申请表和承诺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认定的工作提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认定工作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可提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新项目库信息作为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使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监管系统”新项目库与原代表工程业绩库(含个人业绩库)已入库业绩均可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交通、水利、通信除外)。自2025年7月1日起,原代表工程业绩库(含个人业绩库)停止使用。        录入“监管系统”新项目库的省内项目信息,须由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指标模块达到A级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使用,达到B级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个人代表工程业绩使用。        录入“监管系统”新项目库的省外项目信息,须在“监管系统”省外业绩模块提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无需审核)。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指标模块达到A级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使用,达到B级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个人代表工程业绩使用。        二、自2025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各类别资质最低等级标准明确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执行。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或“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的,即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主持完成过标准要求本类别相应资质等级的业绩不少于2项。        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要求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每类各1项)项目业绩即可;再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要求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的业绩标准7类中的2类(其中第1类须1项)项目业绩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②《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相应专业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的,即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主持完成过本类别或相应专业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对完成项目的资质等级不作要求,该2项业绩可以是相同类别指标的业绩。        如: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各类电力施工总承包项目均可认定为个人业绩,无资质等级、业绩规模限制;再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即可认定为个人业绩。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印发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实施范围   本市和外省市进沪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市各专业工程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企业开展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常态化监管   监管方式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对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常态化监管。主要包括日常标识监管和动态核查监管。   日常标识监管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和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对在沪建设工程企业的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开展日常监管,对不符合相应要求的企业资质,进行资质分类标识、分级监督管理。   动态核查监管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本市建设工程企业抽取一定比例不定期开展动态核查,主要核查企业净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纳入重点动态核查范围:   (一)以告知承诺、分立合并等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   (二)资质标识为特定状态的企业;   (三)资质申报时弄虚作假等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企业;   (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 资质日常标识和应用   资质标识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依托信息化手段,每月对在沪建设工程企业的注册人员达标情况进行比对。本市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主要比对其在建管平台的注册人员信息;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主要比对其在四库一平台上登记的注册人员信息。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按以下三类状态进行资质标识:   (一)提示:当在沪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低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但高于(或者等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75%的,将该类企业对应资质项标识为“提示”状态。   (二)提醒:当在沪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低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75%,但高于(或者等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25%的,将该类企业对应资质项标识为“提醒”状态。   (三)警示:当在沪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低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25%的,将该类企业对应资质项标识为“警示”状态。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根据资质管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分类标准,并提前向社会告知。   标识结果在本市资质管理中的应用   标识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同类别资质的升级、增项、跨省变更和延续;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完成整改后开展资质核定。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对存在资质标识的企业进行以下分类监督管理:   (一)资质标识为“提示”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抽取一定比例开展动态核查。   (二)资质标识为“提醒”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加大对该状态资质的动态核查抽取比例。   (三)资质标识为“警示”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对该状态资质开展全量动态核查。   标识结果在承发包管理中的应用   招标人在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时,或者发包单位在确定承包单位时,应充分考量资质标识企业存在的风险:   (一)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该项目所需资质,将投标人对应资质被标识的情形作为否决条款。招标文件中明确作为否决条件的,可设置投标人对应资质被标识时,应当被否决;也可设置投标人资质被标识为“提醒”“警示”时,应当被否决。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同时具有相应资质的,按照标识较低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的该项资质标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截止日采集的数据进行评审,即当月度已标注资质标识的,按当月度标注情况为准;如当月度尚未标注资质标识的,按上月度标注情况为准。   (二)直接发包的项目,发包单位在合同信息报送时,系统将当日采集的承包单位资质标识数据提示发包单位,审慎选择承包单位。   标识结果在监督检查中的应用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资质标识结果在所辖建设工程监管中的应用,对存在资质标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加大检查力度。   相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建管平台查询所辖领域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当前资质标识状态信息,并对存在资质标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加大检查力度。 资质动态核查和处理   整改流程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开展动态核查时,对资质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发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整改通知书》,同时将该项企业资质状态调整为“整改”。   企业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报送相应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对整改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达到标准要求的,资质状态恢复为“正常”。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同资质类别增项、升级、跨省变更和延续等资质许可,不得以该项资质承揽新的工程。   资质撤回   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向企业发送《撤销(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   企业根据事先告知书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建设管理部门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建设管理部门采纳企业陈述和申辩的,资质状态恢复为“正常”;不采纳的,作出撤回其资质决定,并向企业发送《撤销(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资质状态调整为“注销”。   文书送达   根据“一网通办”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推行在线发送整改通知书、事先告知书、决定书。企业可以通过建管平台填报和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并通过建管平台企业端接收电子文书。   其他要求   企业要求   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对存在资质标识的,应当积极完成整改。对资质标识为提醒、警示状态的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连续2个月未补全人员信息的,应当重新办理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信息报送。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关注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的资质信息状态,并对存在资质标识企业的建设活动加强管理。   人员要求   申请本市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技术负责人一年内已在其他企业作为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其他主要人员一年内已在其他两家及以上不同企业作为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管理部门要求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的监督机制,严格管理程序,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杜绝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平台要求   本市持续提升建管平台服务能级,实现智能审批、智能标注、智能提醒,加强与四库一平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实时共享,强化资质管理与招投标管理、项目承发包管理、现场监督管理的数据融合和联动应用。 附则   有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业绩信息入库和审核进度,简化企业填报内容,规范审核标准,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业绩补录时限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要求,企业应在2024年12月28日前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历史竣工业绩提出补录申请,并在省平台完成业绩补录填报。        对于在建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及矿山、电力、化工、冶金、石化等非房建、市政工程项目,2024年9月1日前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需在2024年12月28日前在省平台完成业绩补录。        二、推动D级项目数据入平台        加快推进补录项目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程,减少D级项目数据录入必填字段信息。企业可先提交项目基本信息和合同登记信息,确保项目入库,后续可在入库项目信息基础上完善其他环节信息。        项目基本信息至少应包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分类、项目所在省份、项目所在地市、项目所在区县、项目地点、建设单位、总投资(万元)、建设性质等信息。        合同登记信息至少应包含:合同登记编号、项目编号、工程名称、合同类别、合同金额(万元)、发包单位名称、承包单位名称、承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同签订日期、记录登记时间等信息。        省平台中项目基本信息和合同登记信息环节原其他必填信息已按住建部要求调整为非必填信息,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相关字段进行填报,尽量收集完善项目信息,并确保填报信息准确无误。        信息填报完成后,企业应先推送项目基本信息,再推送合同登记信息才能将整体项目信息提交至省平台。省平台汇集企业推送的项目信息、合同登记信息,并于每日21时自动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一旦在全国平台展示将无法退回修改。        三、加快项目信息审核进度。省平台增加审核超时预警机制,各地业绩审核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冀建建市函〔2024〕80号文件要求,于10日内完成企业提交业绩审核确认,未按期完成审核的将会在系统中亮红灯提示。各地应按职责分工于2024年12月28日前完成省平台中所有待审C级、B级业绩的审核、定级工作。        未竣工项目也应审核入库,重点审核施工许可和参建单位信息。        四、完善业绩信息录入规则。省平台现已全面开放企业补录业绩权限,各地应督促指导企业抓紧填报,填报要求如下:        1.企业可通过省平台业绩管理模块补录业绩,优先在省平台可查询工程项目基础上补充完善项目信息数据,确实无法找到工程项目信息的,通过业绩补录功能补录项目基本信息,再完善其他环节信息。        2.补录时应以完整的工程项目或以施工许可为最小单位进行填报,尽量避免专业承包或分部分项工程直接作为单独业绩填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业绩应以完整的总承包项目为基础进行填报,如果涉及多个施工许可的,可以在同一项目信息内施工许可录入模块分别录入施工许可信息,也可以按照施工许可内容拆分后分别单独填报,录入的内容至少应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参建单位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企业业绩指标。        4.在建项目应至少将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勘察设计企业必填)、施工许可信息/开工信息(施工、监理企业必填)、参建单位信息、合同登记信息录入系统,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再填报竣工验收信息、企业业绩指标等信息。        5.专业承包企业的业绩,应在施工总承包业绩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如果施工总承包没有录入该业绩的需求,专业承包企业可自行补录,录入的内容至少应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企业业绩指标。        6.企业提交前应自行校验,仔细核对所填内容是否符合系统要求,应核实必填项是否填写,核实建设规模等长文本字段是否超出文本字数限制,核实竣工验收编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合同登记编号等信息是否与其他项目信息重复;        7.企业提交审核后应与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联系是否需要现场核查原件,以免影响审核进度,各地审核部门联系方式均已在省平台主页-“联系我们”模块公示。        四、简化其他行业工程录入材料。非房建、市政类工程中的矿山、电力、化工、冶金、石化等工程业绩,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项目立项、合同(必填环节)、开工报告(非必填环节)、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非必填环节)、业绩指标(非必填环节)等环节信息与提交材料一致即可审核录入。其中开工报告信息在系统内的施工许可环节进行填报,竣工验收信息由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交付使用报告(意见)证明;业绩规模指标由建设单位提供业绩确认函即可,审核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意见。        五、省平台系统使用功能。为方便平台用户解决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省平台设置了“问题答疑”、“问题反馈”和“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模块。“问题答疑”模块位于省平台首页右上角,内容包含用户注册、登录、信息完善、用户管理、业绩填报等多个类型的问题解答,省厅将会随时更新问题及答复内容。省平台还提供了“问题反馈”功能,位于省平台首页右侧,企业可将所遇问题在此模块反馈。各地市、区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已在省平台首页的“联系我们”专栏公示。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311-87909267(建筑业)                          0311-87802527(勘察、设计、监理)                          0311-89919566(技术支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6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建设工程企业负担,助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范围        由省级权限审批,且2024年底到期需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因在2024年12月底前主动申请延续未通过的,作为支持继续申报延续业务的范围。        二、关于时限        (一)对2024年底到期需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因在2024年12月底前主动申请延续未通过的,应在2024年12月底前提出,2025年6月底前完成延续,超过2025年6月底未完成延续的,不再受理延续业务。        (二)为避免建设工程企业因延续整改造成企业资质有效期过期,延续申请时间提前至6个月前,即资质证书到期前6个月可申请延续业务。如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5年8月31日,则该企业可以在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申请延续业务。         三、关于在建项目        (一)因2024年12月底延续未通过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过期后、在2025年6月底前,已承接的在建项目继续实施,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二)在2025年6月底前仍未完成有效期延续的企业,在已承接的在建项目实施完毕前,企业需向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现场质量安全情况,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所承接的项目增加抽检频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延续业务的,应满足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及标准要求,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弄虚作假相应法律责任。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政务服务窗口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第一时间做好建设工程企业咨询服务,不得推诿。遇到相关政策问题,要及时帮助企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咨询了解,不得简单粗暴一推了之。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建设工程企业日常监管,在支持服务信用良好、市场活动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同时,加强“僵尸”企业清理,特别是长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长期注册人员大量空缺、跨省迁移等企业动态核查监管。        (四)建设工程企业应承担延续申报主体责任,谨慎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企业资质延续等业务。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政务服务窗口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代办业务核查、判别,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中介机构代办违法违规行为收集、通报,涉及需相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          联系电话:施工监理方面:0851-86987025、85360281                  勘察设计方面:0851-85360885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6日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文件要求,扎实推进兵团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统筹做好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建部核发的企业资质,按照住建部有关要求执行。        二、由我局换发的“三级换二级”、“丙级换乙级”临时资质,相关企业需在该资质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通过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社保缴纳情况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延续的规定。上述企业有效期将延期至2025年3月10日,企业无需申报,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统一更新资质证书信息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由我局核发的企业资质,不属于“三级换二级”、“丙级换乙级”等换领证书的,资质延续已开始,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通过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自行申报延续业务。        四、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项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证书自动作废。        五、各师(市)住建主管部门要提升服务意识,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同时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我局未委托任何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开展资质审查相关活动、发布政策信息等,任何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此类中介机构或个人存在声称有特殊关系、散布不实政策信息、通过编造虚假申请材料为企业代办资质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我局反映举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0991-2890214  0991-2899419         监督电话: 0991-2890218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省级管理权限调整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儋州市实施的决定〉等二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精神,现就做好省级管理权限调整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级管理权限        将下放(委托)给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调整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将委托给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核准事项调整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将下放给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准、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建设行业注册人员(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师、二级注册造价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确认等事项调整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        二、加强权限调整衔接        市县已经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承诺时间内审批办结。下放(委托)期间,市县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以及申请注销资质证书的,仍由原市县发证部门实施。对市县通过告知承诺方式核发的企业资质,市县主管部门要继续及时开展批后核查工作。        三、继续做好资质换领和延续工作        根据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企业应及时关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按要求及时做好换领和延续工作,避免出现资质证书到期作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各市县应督促和指导本市县建设工程企业做好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8年7月31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琼建审批〔2018〕193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业绩信息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完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涉及业绩信息认定等规定,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服务质效,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开平台”)上施工许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栏目中明确的技术负责人信息(限于省公开平台上业绩数据来源为“公共资源监督平台”、“项目监管平台”的项目),可作为工程建设项目《个人业绩信息表》数据等级调整、勘误,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闽建许〔2024〕8号)规定不需填报两张业绩表的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的依据。 二、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含省住建厅以下放方式委托设区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按规定以平台上业绩为准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在省公开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上相关栏目的完整度及其数据等级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程基本信息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 (二)施工许可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且“相关企业、人员”栏目应有相应信息。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不考核施工许可栏目; (三)竣工验收栏目,要求“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且“相关企业、人员”栏目应有相应信息; (四)业绩技术指标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2024年9月10日前在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已有相关业绩信息的省内房建市政类施工业绩不考核此栏目; (五)合同登记信息栏目应有相应信息,不考核数据等级; (六)施工图审栏目,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及免施工图审项目的勘察、设计业绩不考核此栏目。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业绩,在资质审批时不予认定。 三、业绩技术指标栏目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应与竣工验收栏目中的实际建设规模、技术指标等相关内容基本一致。若两个栏目存在差异的,两者的技术指标内容均应符合所申报资质的该项技术指标要求。 四、施工业绩的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省公开平台或四库一平台上竣工验收栏目的信息为准。 五、对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申请中涉及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可用对应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代替(需满足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有关学历、职称、设计经历、业绩等条件)。 六、注册建造师已用个人带业绩方式为企业申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从企业获得资质许可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以个人带业绩方式为其他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 我厅之前发布的文件、审核导则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