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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19条记录
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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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鄱阳县、安福县、南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排查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业绩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业绩核查结果及资质审查情况,现将第三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虚假业绩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相关人员按照承诺条款内容进行管理,人员所在企业相应资质申请不予通过或依法依规予以撤销。本批次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虚假业绩人员名单分为两部分:一是2023年2月8日至10月8日受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其技术负责人虚假承诺个人业绩,后续通过业绩核查发现业绩不属实的;二是2023年10月9日以来受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其技术负责人业绩原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B级以上业绩或其他业绩,后续发现为虚假业绩的。 二、鉴于当前出现的虚假业绩情况,请各地提醒广大企业以此为鉴,自觉抵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代办资质的行为,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在聘用技术负责人时,应对其开展背景调查,如能否提供业绩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支付宝中个人社保权益单、工资发放流水、建造师注册轨迹截图、申报业绩的现状照片(照片中需显示地理位置信息)等用于佐证主持完成相应业绩的材料,在资质申请时可一并提交相关材料;企业如有需要,涉及省外业绩,可提交业绩核查申请,我厅帮助企业发函至业绩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三、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特此对申报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要求进行补充,从2024年10月9日起受理的申请事项: (一)强化技术负责人业绩考核要求 (1)使用技术职称人员作为技术负责人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主持完成的业绩需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B级以上工程项目且至少体现竣工验收(或业绩技术指标)信息,企业提交资质申请后,我厅将对技术负责人业绩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业绩核查时间依法不计入资质审查期限; (2)使用注册建造师作为技术负责人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主持完成的业绩除需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B级以上工程项目且至少体现竣工验收(或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还应在资质申请时提交建造师注册轨迹截图; (3)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仍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二)强化资质人员考核要求。企业申请由我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时,相关人员应与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扫脸确认建立相应聘用关系,企业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人员社保、纳税等信息。 四、申报资质技术负责人业绩为虚假业绩的,我厅将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相应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如相关企业对虚假业绩情况持有不同意见的,可申请对相关业绩进行复核。企业通过自查复核后自行提交资质注销报告并在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内提交注销申请的,可依法免予或减轻相应处罚。 附件:1.附件1 2.附件2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4日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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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近期,我厅陆续接到反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相关问题。为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深化改革、服务企业、优化环境,现就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是资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我省建设工程企业持续发展、科学转型的重要环节。2023年11月我厅为缓解企业集中延续压力设置的1年过渡期临近期满,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资质延续工作,配备精干力量,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担当作为、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资质延续工作顺利开展。 二、抓好政策宣传,做好服务指导 针对企业对资质延续政策基础知识不了解、标准不掌握、操作不熟练等问题,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政策、标准、操作等进行正确解读、广泛宣传,结合我厅制定的《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4〕172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常见问题解答》,《政务服务系统资质延续申报操作手册》(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下载)等,指导企业顺利完成资质延续工作。 三、把握审核重点,统一标准尺度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定,一方面要考虑企业实际困难,应统筹做好规范资质管理和支持企业发展两项工作。企业应按照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提交申请,审批部门要把握重点严格审核。对于社会反响较大的人员考核问题,经研究决定统一标准。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重点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可以同时计为注册建造师(符合相应要求)。 四、提高审批效率,打击弄虚作假 面对年底前集中延续的工作形势,各地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延续审批机制,提高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办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企业要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打击。 五、加强廉政建设,完善监督机制 各地要完善企业资质延续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重视信息公开,打击不法中介机构,切实防止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2024年9月11日
关于完善本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通知
沪建建管〔2024〕335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完善本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保证本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自2024年8月1日起,依托本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工程业绩报送系统,对本市已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规模指标和参建人员等信息(以下简称“项目信息”)开展补录和核实工作,经核实的补录项目信息归集到企业和个人业绩库,用于资质许可、信用评价、招标投标等工作,并同步推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项目范围和信息内容 项目信息补录范围为近5年已完工或竣工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及装饰装修和基础设施维护等项目。补录信息内容为工程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合同涉及的规模指标和参建人员等信息。 二、补录和核实程序 (一)补录程序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在工程业绩报送系统按以下程序对本市项目信息进行补录: 1.登录。进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https://zjw.sh.gov.cn/):(1)点击“我要办”模块,(2)点击“建设管理服务”模块下的“项目”栏目,(3)点击“工程建设项目业绩信息”事项,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 2.补录信息和上传佐证材料。选择已完成业绩报送并已竣工备案的工程业绩,按照系统设置的规模指标和参建人员等信息进行填写,并上传相应的图纸和其他佐证材料。 3.申请核实。确认填写的指标内容和佐证材料后,提交申请核实。 (二)核实程序 企业申请核实提交后,系统自动分派到该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实部门”)核实,核实部门接收后,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实: 1.补正。佐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退回并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2.核实。核实部门可通过查阅资料、校验平台数据、现场踏勘、征询相关监管部门等方式组织核实。 3.确认并推送。补录内容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通过工程业绩报送系统同步推送到全国平台。 三、其他事项 1.工程项目信息核实实行诚信承诺制,企业应当认真确认需要核实的内容,提供对应的佐证材料,并同时使用企业电子章签署《诚信承诺函》(见附件);提交核实时,企业应当确认已经一次性提交全部所需核实的内容;核实确认后,不可再进行修改。外省市项目信息应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 2.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审核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等行为。 附件:诚信承诺函 2024年7月4日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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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相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针对省厅明确的“重点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可以同时计为注册建造师”规定,企业可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合理配置相关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仍按原《通知》要求购买3个月社保,职称人员实行告知承诺制。如技术负责人为职称人员的,参照职称人员实行告知承诺制。 特此通知 2024年9月13日 (联系部门:建管处 咨询电话:62692765)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建管〔2024〕16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跨省变更等情形,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相关工作,现将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获得资质企业为新企业,资质来源企业为原企业。 1.新企业属市内的,由新企业发起申请流程,新企业属市外的,由原企业发起申请流程。双方企业共同准备申请材料。 2.原企业、新企业(以下简称双方企业)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企业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渝快办”,进入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按照本通知和办事指南的要求,阅读申请告知书(附件1)、填写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参照附件3、附件4准备申报资料,并通过系统上传,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4. 企业因合并或跨省变更申请资质核定的,原企业所有资质应同时按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发起申请。未同时申请的资质,将在核定通过后予以注销。 (二)受理。属市级审批的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并审查;属区(县)级审批的资质(含市住房城乡建委下放区县审批资质)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 新企业属市外的,需收到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移的来函后方可受理,来函发文时间至企业申请之日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要求,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具体审查内容见“渝快办”办事指南中的常见问题。 1.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新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国企改制、跨省变更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2.原企业属市外的,在受理企业申请后,统一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向原企业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函协商,自发函之日起3个月内未收到回函同意资质转移的,按不同意处理,函件自动作废。 上述函询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四)公示公告。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结束后,通过门户网站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行业监督。公示结果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公示期内进行陈述。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结果为同意的企业进行公告。 公示期内收到投诉举报或发现异常情形的,暂不公告;经调查处理后再据实处理。 (五)证书领取。经公告同意的,相关企业需交回原资质证书重新打印。新企业属市外的,需待新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市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再行打印证书及删除原企业资质。 二、监督管理 (一)压实审批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资质重新核定的审查工作和跨区变更的服务工作,认真依规履行职责,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做到审查全过程留痕。要加强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和协作联动,兼顾企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确保资质转移前后资质总量不增加。 (二)从严批后监管 1.新企业属市内的,纳入重点核查,期限为1年。核查期内,相应资质原则上不得再次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合并、跨省变更取得1年有效期的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除外)。核查期内发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给予1个月整改期;经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撤销相应资质。 2.企业因合并、国企改制申请资质核定的,原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新企业主要人员不满足标准要求的,经批准后新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内原企业完成工商注销登记且新企业主要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新企业可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满,未提出换证申请或不满足条件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3.企业因跨省变更申请资质核定的,经批准后给予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内将主要人员变更到位后,可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满,未提出换证申请或不满足条件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明确企业责任 双方企业应对申报事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企业在申报中存在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双方企业予以通报。 1. 申请未经批准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申请已经批准的,撤销行政许可,纳入不良行为记录3年。涉及市外企业的,将相关情况函告企业属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企业属市外的,三年内不得办理施工、监理入渝信息报送;已办理入渝信息报送的,注销入渝信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其他事项 (一)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属地工商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掌握辖区内建设工程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变更、营业执照注销等信息。 (二)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市内各区(县)间发生变更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完成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办理时不再征求原工商注册地区县意见。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2〕2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重新核定告知书 2.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重新核定承诺书 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申报材料清单 4.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申报材料清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9月9日
关于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冀建建市函〔2024〕18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近期,一些机构和个人从事招募挂靠人员、倒卖资质资格证书等活动,甚至打着“资质核查有绿色通道,不用缴纳社保”“资质核查包通过”等幌子,杜撰审核政策,严重影响了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我厅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在资质核查各个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从未与任何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资质核查申报工作,请广大企业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结合近期电话咨询的常见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质核查范围的说明 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4〕16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本次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核查全部省级核发的D2序列资质。核查范围不包括:部级核发的全部资质;省级核发的总包一级资质、钢结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省级核发的临时二级资质;市级核发的全部资质。如受检企业只含有上述“不核查”范围的资质,可以不用在上传任何核查资料;如受检企业既有上述“不核查”范围的资质,也有省级核发的D2序列资质,则只用上传需核查的省级核发的D2序列资质的迎检材料。 二、关于社保缴纳核查的说明 按照《通知》要求,核查受检企业主要人员近1个月社保缴纳情况。以企业提交核查资料之日起计算,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均予认可。具体是:如受检企业在9月期间提交核查材料,需提交8月或9月的企业主要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如受检企业在某月期间进入整改,提交整改资料时,需提交当月或上个月的企业主要人员社保缴费证明。 三、关于部分企业名称变更的说明 因部分企业(见附件)名称发生变更,请各市住建部门对更名后的企业提醒到位,请更名后的企业按《通知》要求上传企业核查资料。 我厅将持续打击资质核查申报中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核查期间,如发现受检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确凿证据或线索的,可向我厅反馈。 联系电话:0311-87801093 附件:变更名称的受检企业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6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粤建许〔2024〕20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要求,现开展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予以贯彻落实。 一、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8月至10月)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 1.全面排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结合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等情况。 2.严肃处理。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积极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迅速行动部署,依法从严查处。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挂证”人员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公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注销等手续,保障专项治理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 (三)强化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引导。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方式,逐一登记、认真查处投诉举报事项;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大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的氛围。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从2024年10月开始,每月3日前将汇总表(附件1)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管理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通报各地专项治理情况,并及时交流推广各地情况和好的经验做法。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并填写处理情况汇总表,形成工作报告,于2025年2月18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 2.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联络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3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建人教发〔2024〕164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中心: 现将《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2日 附件: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穗建筑〔2024〕604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资质审批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许可实际,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中企业注册地为广州市的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企业,随机抽取企业开展动态核查,动态核查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后,经营场所、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是否仍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工程监理资质(包括本企业的所有监理资质)现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附件2)准备相关材料以备检查,确保企业经营场所、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各有关企业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及核查材料等一并整理以邮寄的方式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十楼审价科),电子版需同步发送至邮箱gzszaojiazhan@163.com。 (二)核查阶段。2024年10月1日起,我局将组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核查。对核查不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 四、核查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监理资质动态核查,做好自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主动联系企业并建立核查台账,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最终动态核查情况报我局。 附件: 1.动态核查企业名单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30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建服规〔2024〕6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资质申报有关业绩认定方式 申请省级权限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各环节数据完整有效。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业绩指标真实性出具确认函(项目所在地为本省的,需经市州住建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为外省的,需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确认)。自2024年10月1日起,申请资质涉及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水利、交通、通信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资质类别,相关业绩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对将本企业业绩交由他人用于业绩套用并申报资质的,一经查实,对相应业绩在资质申报系统中予以标注,相关企业信息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二、加强资质申报有关人员审核监管 申报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申报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用于资质申报的人员应当是本单位在职员工,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但将个人资料交由企业用于资质申报的人员,一经查实,对相应人员在资质申报系统中予以标注。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的人员和短期内多次变更注册单位的注册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企业申报资质和提交变更注册申请时重点核查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社保医保等材料的真实性。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技术负责人因离职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新聘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对用于资质申报通过的技术负责人,再用于其他企业资质申报的,核查人员在前后两家企业的从业情况,并对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企业因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省内建设工程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省外的,由市州住建部门对该企业资质各项要素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核查,并出具公文函告我厅,由我厅出具公文函告外省。省级权限审批的资质申请出省的企业需提交相关资质的注销申请。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省内的,需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出具公文函告我厅,说明企业资质证书上全部资质各项要素满足情况。 四、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保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建立完善动态核查机制,充分运用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等平台,对企业注册人员等进行动态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在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五、加强资质申报信用管理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资质申报时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等行为。对涉嫌弄虚作假获取资质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建立资质审查函询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报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书面承认在资质申报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七、加强平台数据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平台信息数据审核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要加强平台数据监管,落实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入库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实,严格把好“入库关”。推送至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我厅将以实地抽查方式,对已入库项目业绩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对核实流于形式、纵容企业录入虚假数据、出具虚假函件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部门要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完善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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