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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19条记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补充通知
云建建函〔2024〕100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提升服务企业效能,助力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2023〕116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省级、州(市)、自贸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取得且未复核通过的除外)在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可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延续。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劳务资质除外)申请延续的需保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二级申请延续的,其注册建造师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没有建造师指标考核要求的,其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申请延续的,其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和技术装备(涉及的)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届满的,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和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有关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二)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延续,其原有资质项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首先满足《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乙级资质要求,其次申请延续资质项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满足相应资质项的资质标准要求。 (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申请乙级资质延续,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规定的相应类别乙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和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予延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不予受理,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四、建设工程企业提交资质延续申请的,应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承诺不实的,查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五、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咨询电话: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0871-64320971;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0871-6432054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3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推行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的函
建办厅函〔2024〕3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推行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的函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行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有关工作的请示》(晋建审字〔2024〕17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核发的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 你厅应做好有关电子证书数据与我部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工作,并确保推行的电子证书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有关电子证照标准及我部有关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建管〔2024〕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规定,现就做好我区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由我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申请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等指标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由我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含通过三级资质换领取得二级资质)申请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执业人员等其他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类别最低资质标准要求。经我厅核查合格后,为企业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 二、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及百色市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遵照本通知要求办理。施工劳务、预拌混凝土及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延续,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第158号令)规定,由我厅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含通过丙级资质换领取得乙级资质)申请延续的,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等应该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应类别乙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企业申请办理由我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事项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及时向我厅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延续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企业通过延续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保持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等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撤回资质。 企业可登录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网址:https://gxjzsc.gxcic.net)—办事大厅—资质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系统”对应相关事项提交延续申请材料。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9日
关于启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工程项目业绩补充完善有关功能的通知
青建工〔2024〕342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工程项目业绩补充完善有关功能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工作要求,方便企业办理工程项目信息补充完善、数据等级升级工作,自2024年10月8日起,企业可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中对相关工程项目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升级工程项目数据等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补充完善、数据等级升级要求和方式 (一)工程项目信息补充完善及数据等级升级范围: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到并且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信息补充完善及数据等级升级方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均可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云(http://js.qinghai.gov.cn/asite/cloud/index)登录“企业服务平台”账号,在“应用-历史业绩补录-已认定业绩完善登记”模块中,对工程项目信息中缺失的环节进行补充完善、对数据等级进行升级,提交申请后,企业须持相关工程项目资料到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查。 (三)补充完善工程项目信息的环节包括: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业绩技术指标,对于工程项目中相关环节已有数据的,则该环节信息无法进行补充或修改。工程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信息两个环节无法进行补充或修改。 二、核查要求 (一)工程项目信息补充完善、数据等级升级的审核,由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信息等项目信息,通过现场实地核查、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与项目主管部门核实等方式进行审核,对补充的工程项目环节的真实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切实杜绝虚假信息的录入。A级项目应重点予以核查,确保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有关业绩认定的要求。 (二)工程项目信息补充完善、数据等级升级的审核管理要求及权限与《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升级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历史业绩补录模块的通知》(青建工〔2024〕46号)一致,不再另行授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7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京建发〔2024〕38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要求,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违规“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首都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对象 按照统一部署,严肃查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10月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按照职责负责组织本行业内的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缴费信息查询服务,指导、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为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的查询服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底) 1.全面排查。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结合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或在多个单位同时缴纳等情况。 2.严肃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畅通举报途径,广泛征集“挂证”问题线索,并对投诉举报和排查出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对调查出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对违规“挂证”的人员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公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从严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担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总结分析阶段(2025年2月) 1.认真总结。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职责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并填写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1),于2025年2月15日前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汇总后形成我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2025年2月28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完善机制。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分析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性文件。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合理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制度,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中心高度重视、共同负责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协同联动,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积极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严明工作纪律。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在专项治理工作中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按照职责及时快捷办理注销等手续,保障专项治理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 (三)强化信息公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逐一登记、认真查处投诉举报事项。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教育引导。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在首都建筑市场形成全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的氛围。 附件:1.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doc 2.北京市专项治理工作投诉举报联系方式.doc
关于印发《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建建市〔2024〕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26日 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内容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治理,建立对建设工程领域注册执业人员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总体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10月底前) 各市住建、人社部门按职责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含所属县市)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 1.全面开展排查。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市住建、人社等部门组织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结合参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安全员B证等相关数据和信息,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安全员B证单位不一致等情况。人社部门负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 2.依法严肃处理。各市住建、人社等部门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3.加强指导监督。省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监督;省、市住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的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级住建、人社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充分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从严查处。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及相关通知要求进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住建、人社等部门应明确投诉举报方式,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认真核实并查处;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并公布其不良行为,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各级住建、人社等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教育宣传力度,通过查处一批突出问题、公布一批反面典型、处罚一批违规人员,形成有力震慑,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的氛围。 (四)完善长效机制。各级住建、人社等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发现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提炼好的做法,建立预防、监管和查处的长效机制。同时结合本地实际,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 (五)按时报送信息。各市住建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会同人社部门及时梳理汇总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2025年2月5日前,全面总结相关工作情况,形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并填写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报送至省住建厅并抄送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人社厅将加强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对部分地区开展现场调研,适时通报工作进展。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闽建许〔2024〕10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有关要求,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的除外)。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的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二、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4〕4号)已换领1年有效期临时资质证书的,延续工作另行通知。 三、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提交资质延续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企业净资产、厂房、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等条件须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净资产、厂房、技术装备和技术负责人等条件须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延续的,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须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和《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闽建许〔2015〕275号)规定的相关要求。 上述资质延续重点考核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 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各项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其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重点考核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均不考核个人业绩),工程监理企业重点考核注册人员。 六、对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审批通过的建筑业企业,企业应当先按照本企业拥有最高等级的资质对应安许证颁发条件配置安管人员,满足条件后予以发放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七、建筑业企业核发资质电子证书,不再制发纸质证书,延续审批通过的企业可登录政务平台下载资质电子证书。勘察设计及监理资质暂未施行电子证书,审批通过后打印纸质证书。 八、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根据省政府授权,做好与本通知的衔接,自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将延续办理情况通过政务系统及时回流至省住建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住建厅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3日
关于开展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和核实工作的通知
陕建管发〔2024〕1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和核实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确保我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024年9月25日起,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上线试运行,同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业绩开展补录和核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项目范围和信息内容 项目补录范围包括: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已完工或竣工验收备案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及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项目(公路、水利、通信等行业领域的工程项目除外)。 补录信息内容包括:已录入一体化系统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投标、合同登记、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相关环节缺失信息;需新录入一体化系统的工程项目各个环节所有必填信息。 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外省市项目信息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项目信息补录及核实程序 (一)补录程序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在一体化系统按照以下程序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信息进行补录: 1.登录。企业法人用户通过用户名密码方式登录“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点击“法人办事”→“按部门分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搜索“月报”→点击“在线办理”登录一体化系统。 企业也可直接进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点击“办事服务平台”→“一体化系统”→点击“企业登录”跳转至“陕西省政务服务网”,通过企业法人用户名密码登录。 2.补录信息和上传佐证材料。按照系统设置的模块填写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信息及工程项目规模、参建人员等业绩指标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3.申请核实。企业确认填写的相关信息内容和佐证材料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核实,并对所提交工程项目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核实程序 企业提交核实申请后,系统自动分派至负责核实相应工程项目业绩等级的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应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程序完成核实: 1.登录。各级住建部门业绩核实负责人通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点击“办事服务平台”→“一体化系统”→点击“管理部门登录”,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一体化系统。 2.补正。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佐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3.核实。住建部门可通过查阅资料、校验平台数据、现场踏勘、征询相关监管部门等方式组织核实。 4.确认并推送。各设区市或县级住建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核实后,通过一体化系统向上一级住建部门申请等级确认授权并上传申请报告,确认工程项目业绩信息数据对应等级、完成业绩入库,已核实确认的工程项目归集到企业及个人业绩库。C级以上工程业绩通过一体化系统对外展示,并同步推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 三、其他要求 (一)申请由省住建厅及设区市、自贸区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均应为B级以上。2024年12月31日前,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未录入一体化系统的,企业申请相关资质业务前应由工程业绩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部门确认业绩的真实性,并出具业绩核查函供企业申报资质时扫描上传。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一体化系统。 (二)企业需对已录入一体化系统A级工程业绩各环节信息进行补录的,通过一体化系统向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部门提交相关环节补录信息,市级住建部门核实确认后通过一体化系统报省住建厅,同时书面报送补录申请报告,省住建厅核实确认后通过一体化系统将补录信息推送全国平台。 (三)省内新开工工程项目录入、提升业绩数据等级及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等业务事项,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管发〔2024〕1034号)要求执行,与本通知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各级住建部门要对已入库工程业绩开展“回头看”,对照省住建厅提供的工程项目清单,对一体化系统中本行政区域内C级以上工程业绩进行全面排查,核实确认存在重复、虚假等问题的,及时汇总上报省住建厅。 (五)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的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工程项目业绩信息数据核实确认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住建厅将随机抽查一体化系统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发现存在数据核实确认把关不严、纵容企业录入虚假项目信息及为虚假业绩出具核查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约谈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业务咨询电话:029-63915840 技术咨询电话:029-89622013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23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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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 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实施省级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许可事项实施 (一)规范审批流程。聚焦资质审批“流程规范、审查严谨、文书准确、过程廉洁”工作目标,优化审批流程设置,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制证等环节,明确权责归属,确保有序实施。 (二)完善制度体系。聚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和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各级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业务。要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排查审批廉政风险点,逐一细化明确防控措施,各环节、各岗位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明确审查标准。认真梳理明确资质审查要点,统一审查标准和深度。对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要以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解答,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审批服务。 (四)加强专家监管。对专家参与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警示教育,规范审查行为,实施常态化考核,加快优进劣汰。 (五)强化数字赋能。全面推进智慧审批,加快审批系统智慧化建设。利用数据共享实现信息免提交、自动填,提升资质申报便利度。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嵌入数据自动核验模块等方式,智能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指标符合性,降低人工审查参与度,减少错审漏审。 (六)提升审批时效。全面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时效,确保办理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各类许可事项每月至少发布1次公示公告,增强企业群众办事满意度。 二、明确资质申请业绩要求和认定方式 结合《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和全省实际,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省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的企业,其业绩信息及认定方式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业绩信息要求 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应当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业绩技术指标”模块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业绩技术指标”模块中“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应按资质标准业绩指标要求填写。如“业绩技术指标”模块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B级及以上要求,则业绩信息完整度要求应满足《业绩信息要素表》(附件1)要求,且相应模块数据等级均应达到B级及以上。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模块信息。申报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行业总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信息,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函商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申报企业承诺、面向社会公示等方式确认后方可录入全国平台。申报专业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信息。申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资质,业绩真实性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认,无需入全国平台、无需提供业绩真实性确认函。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使用的个人业绩为建筑、市政工程类业绩的,应包含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模块信息。使用的个人业绩为其他类业绩的,应包括基本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信息,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函商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申报企业承诺、面向社会公示等方式确认后方可录入全国平台。 (二)业绩认定方式 1.省内业绩认定方式。对使用省内工程业绩申报资质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先在全国平台查询,对信息完整准确、数据等级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审批要求的业绩,予以认定;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的业绩信息,应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补录、信息勘误、数据等级调整。对全国平台的业绩信息无法满足资质申报要求的,企业应提供业绩材料原件扫描件等证明材料,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业绩真实性确认表(附件2),并备注说明业绩信息未满足相关要求的原因。业绩确认材料应同时由审查、审核、审批人员逐级手动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内设机构公章无效),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中,审批人员必须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2.省外业绩认定方式。对于使用省外工程业绩申报资质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先在全国平台查询,对信息完整准确、数据等级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审批要求的业绩,予以认定。对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数据等级不满足资质标准和审批要求的业绩,资质许可部门应查看企业是否提供了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确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未提供业绩确认材料或者审批过程中发现需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资质许可部门应通过函询等方式商请业绩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3.境外业绩认定方式。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境外工程业绩的,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确认表(附件2)。 三、着力提高数据质量 (一)完善审查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管理,进一步畅通服务渠道,加强业务指导,确保企业快速高效完成业绩信息录入、勘误、补录、等级调整等工作。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项目数据审核机制,实行信息录入、审核负责制,明确牵头科(处)室,确定审核内容、审核方式和相关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确保各环节源头可查、责任可溯,工程项目数据真实准确。相关审核机制于2024年9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备案。 (二)加强业绩核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和个人业绩技术指标数据等级标注、调整工作,积极推进全国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加强数据真实性核查。业绩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业绩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核查无误后,将数据等级确定或调整为B级。 四、持续加大监管力度 (一)建立函询制度。各级建设工程资质许可部门可就在资质申请中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二)开展督导评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持续开展省级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督导评估,切实加强对各承接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加强行业监管。发现企业使用虚假材料获得资质的,资质许可部门要主动将线索及材料提供给执法部门,执法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对企业已获资质予以撤销处理并依法处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依法记入企业诚信信息不良行为,资质许可部门三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 五、不断提升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决纠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 (二)强化支撑保障。要加强业绩信息管理工作,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加大资金保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各项任务规范高效实施。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加强对政策的梳理分析和宣贯解读,让广大企业知晓政策要求,营造便民利企的营商环境。 联系人:张汝雷,联系电话:0531-82083217。 附件:1.业绩信息要素表 2.企业(个人)业绩核查确认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4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
辽住建〔2024〕69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换领(三级换二级)后续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已完成省住建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换领(三级换二级)的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届满3个月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通过省政务平台升级事项提交对应专业资质晋升二级申请。 2.企业在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升级申请通过审核,且不具有省住建厅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升级申请通过审核并具有省住建厅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过审核的专业并入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以该证书的有效期为准(如:临时证书为A证,原有省住建厅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B证,A证专业升级申请通过审核的,并入B证,B证有效期不变)。 3.企业未提交升级申请或不符合升级标准条件的,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 4.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提升服务意识,做好相关业务指导,确保及时通知到辖区内每家企业,同时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024-23447677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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