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首页/政策文件/第19页/
部委: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19页

共1418条记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解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审批局,各勘察设计企业: 为服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发展,进一步做好新成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工作,解决执业人员无法注册到暂无资质编码企业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成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首次申请需要配备注册人员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但企业因暂无住建领域资质编码无法办理人员注册的,企业应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要求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详见附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在人员注册证书位置需上传注册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已申报注册程序的截图,我厅容缺受理,审批通过后颁发有效期为2个月的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企业需在取得资质证书编号后完成相关人员的注册程序,并在有效期内向我厅申请资质重新核定(需上传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审核通过后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取得的有效期为2个月的资质证书仅用于人员注册使用,不得凭此证书承揽勘察设计工程。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重新核定的,自动作废。 附件:企业承诺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2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的公告 各建筑业企业,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持续推动建筑市场便民利企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全面激发建筑市场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我厅在积极总结工程监理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2024年10月14日起,在全区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试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申报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申报时,可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zjt.xizang.gov.cn:8010/)“企业登录”进入资质申请页面,按照系统设置模块和资质标准要求填报相关数据。 二、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过程中,企业基本信息、注册人员等信息,通过工商库、“四库一平台”相关数据库自动获取比对,对其他信息实行信用承诺制,由企业在申报资质时,按照要求在系统内填报承诺书后下载打印,并加盖公章且签字按手印后上传系统。系统将根据抓取相关人员情况,与已转化为机器语言的量化评审标准进行比对,通过智能化判定,生成审查结果,实现审批全过程“零见面、零跑腿、零干预”,从而节省企业办事时间,降低企业准入成本。 三、审批复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推行触发式监管,凡是对资质审批有投诉的,启用人工复核程序。同时,每季度按10%的比例,对企业资质申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人工复核。在复核中,对发现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相关要求 (一)我厅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建立审批后动态监管机制,若发现承诺事项与实际不符、生产经营活动不规范等情况,将依法撤销新核准的资质,并记入不良行为企业信用记录。 (二)建筑业企业在申报资质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对智能化审批的意见建议,可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联系电话:0891—6819039;电子邮箱:HR0891@126.com(主题:智能化审批XX企业名称)。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不设试行期,通过试点系统逐步稳定后将全面推行,不再单独发文告知。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办事指南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2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现就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引导、督促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规范执业行为,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责任分工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全省各地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违规“挂证”行为整改,实施及指导各地对违规“挂证”行为的聘用单位和注册人员行政处罚工作,依法依规办理注销、变更等手续。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好社保数据比对工作;依法依规查处涉嫌“挂证”相关企业虚构劳动关系、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 (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包括对违法注册人员、聘用单位实施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按照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自本通知发布至2024年10月31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核实“挂证”线索信息。要督促、指导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 相关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变更、停保等手续,或将住房公积金变更至注册单位。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20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挂证”线索信息,逐一核实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缴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册单位、实际工作单位是否一致,对排查出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 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所列6类情形的,应提供“6类情形”证明材料,情况属实的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属于“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或者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移交处理。对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承建项目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相应注册机关将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三)“回头看”阶段(2025年1月21日至2月15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回头看”,结合“挂证”线索信息,重点比对核查注册异常状态人员与注册单位劳动合同关系及社保缴费数据,对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单位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常态化核查阶段(自2025年2月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专业技术人员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列为注册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开。属于《补充通知》所列6类情形的,可自主进行申诉;存在“挂证”等相关问题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单位应及时整改,对未及时整改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频繁变更注册单位(一年内先后注册或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使用频繁变更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宣传教育。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加大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提高全行业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自觉抵制“挂证”的氛围。 (二)畅通举报途径,强化信息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及相关信息平台将统一对外公布各地“挂证”举报电话号码及举报邮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受理核实投诉举报事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实施处罚的聘用单位和注册人员,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三)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全过程监管。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且仍未整改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依据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作出处罚外,还应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要求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撤销个人执业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决定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先行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它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联系。联系方式: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陈莹,025-51868738;厅设计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曹敏娜,025-51868712;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注册造价工程师),杜涤非,025-51868982;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办理注销、变更手续),赵晗,025-8366674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0月10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要求,省住建厅、省人社厅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9月30日 附件: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违规“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10月) 各市住建局、人社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 1.开展全面排查。省住建厅、人社厅将结合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对本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并向各市住建局、人社局推送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信息。 2.依法严肃处理。各市住建局、人社局要对省住建厅推送的疑似“挂证”人员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3.加强指导监督。省住建厅、人社厅将加强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市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住建局、人社局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重点核查省住建厅推送的疑似“挂证”人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从严查处。各市住建局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存在违规“挂证”的人员,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或无故拒不履行注销义务的单位予以通报,视情节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住建局、人社局要加大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及时将专项整治行动的相关精神和要求传达至各有关企业、人员,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的氛围。主动公布举报投诉方式,针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充分发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作用,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市住建局要明确责任人,于2024年10月10日前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联络员信息表》(附件1)。要对省住建厅推送的疑似“挂证”人员逐一核查,于每月25日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省住建厅。要会同人社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认真梳理分析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于2025年2月20日前报送工作报告,同时抄送省人社厅。 联系人:吕政韬 联系方式:029-63915833(传真同号) 电子邮箱:sxjstxfc@126.com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2.《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临时资质延期及重新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期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精神,做好省厅换领核发的有效期为一年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资质”)延期和省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重新核定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临时资质延期 (一)企业取得由省厅核发的临时资质证书的,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在其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期的,逾期自动作废。企业申请临时资质延期时,应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 (二)企业现有资质证书申请延期的,应在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暨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登记相应资质要求的所有企业主要人员。临时资质与非临时资质可同时申请延期,也可分别申请延期;且临时资质项或非临时资质项均须一次性申请延期。企业申请临时资质延期时,应将其换证后资质项相应的原三级资质完成注销后再行申请延期。 (三)企业仅有临时资质并申请延期的,经核准,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同时有临时资质和非临时资质并申请延期的,经核准,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以非临时证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准。临时资质申请延期时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延期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根据住建部门有关要求,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时暂不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可以用相应专业的中级以职称人员代替。 (四)临时资质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延期时,应单独上报,并按照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二、建设工程企业重新核定 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以及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资质。原企业、新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其企业净资产、人员等内容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若新企业无资质的,人员等内容应符合拟承继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吸收合并时,需将被吸收企业的注册人员变更到吸收企业。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企业应当按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并承诺真实。核定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核准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法人承诺书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8日 (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注册建造师和建筑施工企业 “安管人员”电子证书异常问题整治 加强证书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部署,近期我厅对注册建造师和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证书信息进行了全面比对排查,筛查出部分人员存在执业注册证书失效过期、注册单位不一致等异常问题。为彻底解决此类问题,有力打击违规“挂证”等行为,现就做好证书异常问题整治加强证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异常证书进行标注和处理,尽快消化存量问题 从即日起,将依托“宁夏住建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管理系统”对以下证书异常问题进行标注和处理: (一)经核实无有效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B类证书”)的人员,该类证书状态标注为“失效”。 (二)建造师注册证书已失效、注销但B类证书在有效期内的,B类证书状态标注为“其他”。 (三)“安管人员”证书登记工作单位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证书标注为“其他”状态。 (四)建造师注册证书变更但新工作单位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B类证书尚在有效期内的,证书标注为“其他”状态。 (五)同时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管人员”证书,但注册单位不一致的,其“安管人员”证书标注为“其他”状态(取得“安管人员”A类证书且职务仅为法定代表人的按另行规定办理)。 二、严格执行“安管人员”电子证照管理要求,杜绝产生增量问题严格执行建造师和“安管人员”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电子证照管理要求,在“宁夏住建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功能模块,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生成“安管人员”电子证照: (一)建造师注册证书与“安管人员”B类证书、“安管人员”各类证书之间登记单位不一致(取得“安管人员”A类证书且职务仅为法定代表人的按另行规定办理),其“安管人员”电子证照不予生成; (二)建造师注册证书已过期、注销的,其B类证书不予生成电子证照; (三)省外持有“安管人员”有效证书,在自治区内不予生成“安管人员”电子证照(取得“安管人员”A类证书且职务仅为法定代表人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系统数据库中,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A类证书)职务为空,其电子证照不予生成。 对上述情形,经持证人按规定办理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单位变更、完善登记信息等手续后生成电子证照。 三、加强电子证照数据管理和应用 (一)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动态核查过程中,要充分应用“宁夏住建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管理系统”(https://zjry.nxjscx.com.cn:10001/home/query)、宁政通APP“智慧住建——人员查询”模块查验相关信息,严厉打击无证上岗、证书造假等行为。 (二)对全区范围内二级建造师、“安管人员”频繁变更单位的做标注预警。持证人在一个自然年内变更单位3次及以上的,进行标注预警,列入从业人员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差异化审批,预警期间申请办理变更单位需在审批窗口现场提供社保信息、劳动合同等纸质资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频繁变动执业单位和工作单位的建造师、“安管人员”,要将其企业和项目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四、有关要求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从业人员规范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安管人员”变更用人单位业务,确保相关证书注册和登记工作单位保持一致,并通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数据实施精准监管。近期,我厅将向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发属地证书异常问题人员及涉及企业清单,请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加快证书问题整改。自2024年11月1日起,未完成整改、电子证照被标注为“其他”状态的持证人不得视为有效持证人员,证书无法正常使用、不得以持证人员身份参与工程项目。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其他”状态持证人不计入相关人员配备数量。 业务咨询电话:0951-6982632 技术服务电话:0951-85309610951-85309620951-8658408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5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部),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省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已竣工验收但未入库的项目及已入库但缺少部分环节信息的项目,企业可向市住建局申请补录项目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为做好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归集范围及时间 芜湖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已竣工验收但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及已录入但缺少部分环节信息的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含总承包项目、专业承包项目和专业分包项目)和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项目信息补录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信息归集内容 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工程招投标信息、工程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业绩指标信息等内容。 (一)建设项目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分类、单体信息、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立项文号、总面积/长度、建设规模、工程用途等。 (二)工程招投标信息。主要包括招标类型、招标方式、标段面积、跨度、长度、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中标通知书编号、中标日期、中标金额、标段建设规模、中标单位、项目经理等。 (三)工程合同信息。主要包括合同编号、合同类别、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日期、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建设规模。 (四)施工图审查信息。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编号、开始审查日期、审查完成日期、工程地址、投资额、图审面积、施工图审查机构信息(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等)、建设规模、勘察单位信息(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设计单位信息(单位名称、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等)。 (五)施工许可信息。主要包括施工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合同工期、状态、备注等。 (六)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主要包括结构体系、实际造价、实际面积、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建设规模、竣工验收备案编号、备案机关等。 (七)业绩指标信息。主要包括项目编号、工程项目名称、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绩类型、业绩对应资质及等级、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按照相应类别企业资质标准中的表述填写)、工作开始时间/施工许可开工时间、工作结束时间/竣工验收结束时间等。个人业绩主要包括:人员姓名、证件类型、人员证件号码、本人在工程中所起作用等。 三、信息归集流程 相关企业按照项目信息归集流程,持项目相关资料向住建部门申请补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区项目由市直部门受理审核,非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受理审核。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信息审核管理的主体责任。 (一)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 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流程同总承包项目;涉及专业分包工程项目信息,在总承包项目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总承包项目归集流程如下: 1.信息录入 遵循“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等项目参建单位按照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要求,通过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上传项目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详见附件1)及承诺书(附件2),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信息审核 项目信息实行三级审核,一般受理为具体办理人员,审核为相应科(处)室负责人,审批为分管领导。审核工作应严格标准,强化责任追溯,确保系统录入数据信息真实有效。 (1)受理环节。住建部门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申请。收到申请后,受理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填报信息完整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 (2)审核环节。审核人员应结合该项目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共享信息等档案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要对项目信息真实性、指标准确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对应关系等重点核查把关,要严格审查专业分包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录入信息,杜绝“无中生有”“虚构指标”“张冠李戴”。对审核中发现存在虚假信息的项目,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审核环节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批环节。由局分管领导进行审批,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意见。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 企业按照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要求,通过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上传项目相关资料及项目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含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等内容的审查意见书。同时,企业需上传承诺书,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住建部门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申请。收到申请后,受理人员及时核对企业录入信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加强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主动服务,在醒目位置公布办事指南(附件3),明确办理途径、流程、时间等。要确定具体责任科室、责任人员落实工作任务,通过电话、窗口等多种方式解答企业关切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确保信息归集等工作平稳有序。 (二)严肃责任追究 一旦发现有隐瞒欺骗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对信息录入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核查结果公开曝光。对在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问题,市住建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录入虚假业绩信息行为“零容忍”。 (三)防控廉政风险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工程项目信息管理人员应为各级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受理、审核、审批等不同岗位应由不同人员担任,严禁一人多岗。对工程项目信息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附件:1.项目相关资料清单 2.诚信承诺书 3.芜湖市业绩补录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端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项目相关资料清单 序号 环节信息 资料名称 审核重点指标 1 项目 基本 信息 立项批复文件 项目分类、项目所在地、建设单位、建设性质、总面积、总投资、建设规模 2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表(如有) 企业原名、企业现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项目实景照片 项目全景、具体楼栋、竣工责任牌等 4 施工 图审 信息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审查合格时间、施工图审查机构名称、勘察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及其注册类型、等级、从事专业和承担角色 5 施工图审查报告书 6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图纸 7 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变更表 建设单位同意变更确认书、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法人授权书、变更后人员注册类型及等级 8 施工 许可 信息 施工许可证 工程名称、合同金额、建设规模、面积、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如有) 9 施工及监理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命文件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管理人员情况 10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表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变更情况 11 竣工 验收 信息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 实际造价、实际面积、长度、跨度、实际建设规模、结构体系、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验收日期、建设单位及负责人、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如有) 12 竣工 验收 (备案)信息 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及负责人、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如有)、实际造价、实际面积、长度、跨度、实际建设规模、实际开工日期、竣工验收备案日期、结构体系 13 企业 业绩 技术 指标 信息 表 建筑业、工程监理 工程竣工图 涉及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且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未体现该指标的,应当提供反映该技术指标的工程竣工图 14 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结算单 施工(监理)发票 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需提供工程合同和工程结算单扫描件。涉及工程监理合同额的,需提供监理合同扫描件 15 勘察、设计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勘察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合同签订时间 16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报告书 工程项目名称、勘察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 17 个人 业绩 表 关键岗位人员任命文件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设计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 18 个人身份证扫描件 个人身份信息 19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表(如有)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情况 注:申请专业分包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录入的需补充以下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分包企业业绩的,录入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申请施工分包企业业绩的,录入应提供分包合同、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分部分项验收记录、施工图审查表、工程结算单、工程款发票以及其他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材料。对于参建的各方主体主要负责人员信息录入,应提供项目承建期间的实名制信息、社保证明等材料。 附件2 诚信承诺书 本次申请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补录信息的项目为:(项目名称、编号),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建设。 在此,我们郑重承诺:此次补录的数据信息准确、真实,与实际项目建设情况一致,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工程项目均为依法承包或合法分包,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等违法违规情形。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被查实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我们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理)以及失信惩戒。 申请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提升服务企业效能,助力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2023〕116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省级、州(市)、自贸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取得且未复核通过的除外)在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可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延续。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劳务资质除外)申请延续的需保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二级申请延续的,其注册建造师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没有建造师指标考核要求的,其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申请延续的,其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和技术装备(涉及的)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届满的,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和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有关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二)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延续,其原有资质项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首先满足《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乙级资质要求,其次申请延续资质项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满足相应资质项的资质标准要求。 (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申请乙级资质延续,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规定的相应类别乙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和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予延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不予受理,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四、建设工程企业提交资质延续申请的,应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承诺不实的,查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五、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咨询电话: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0871-64320971;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0871-6432054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