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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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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更好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以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含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注销等事项 1.工程勘察资质:工程勘察乙级及劳务资质。 2.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不含电子通信广电、铁道、公路、水运、民航、水利、海洋行业及专业乙级资质)。 3.建筑业企业资质:(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乙级资质。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重组合并、注销事项 1.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2.施工劳务资质;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部级许可资质管理部分事项 1.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以下简称部批部管资质),以及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月1日后由我厅管理的企业资质(以下简称部批省管资质)中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除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外,资质证书其它内容的变更,由我厅负责办理。 2.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以下简称省批试点下放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合并资质重新核定的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简单变更、注销、因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的事项,以及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由我厅负责办理。 持有部批省管资质或省批试点下放资质的企业,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该两类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及发生重组合并资质重新核定的事项前,应先行向我厅申请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企业将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1)发送至我厅邮箱jsszjtspc@163.com。我厅将针对不同事项对企业申请按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并扫描后反馈至企业邮箱,不符合要求的,将通过企业联系方式告知具体原因。 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换证时间、方式之前,此类企业的简单变更、注销事项由各项资质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二、做好资质证书延续工作 (一)总体要求 1.建设工程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分别取得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首个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时起算,有效期为5年,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届满60日前,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届满90日前,企业应就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企业通过重组合并事项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除外),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届满9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受理其申请;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的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2.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对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申请的资质不满足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相应的资质延续。不被批准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再次提出延续申请,再次申请时,现有存续资质需同时满足标准要求。 3.企业如需开展未被批准延续资质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资质;建筑业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未被批准延续资质是最低等级的,则直接按首次申请资质。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资质证书上的企业资质。 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而放弃某项或多项资质的,可选择就某项或多项资质不提交延续申请。 (二)部级许可的企业资质延续 1.部批部管企业资质延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文件有关要求办理资质证书延续事项。 2.部批省管和省批试点下放资质延续。目前两类资质都打印于我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上(证书编号前两位分别是设计A2、勘察B2、建筑业D2、工程监理E2),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企业办理上述两类资质的延续,经我厅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办理完成后,企业获得部颁资质证书,其部批资质剥离出省级资质证书。 (三)省、市级许可的企业资质延期和延续 省、市级许可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具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需延期的,企业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2)发送至我厅邮箱jsszjtspc@163.com,向我厅审批处提出不延期申请。证书有效期将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内自动延期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申请办理,直接在综合服务平台内下载新的电子证书用于工程招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省、市级许可的资质证书延续工作预计于2024年上半年启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企业提前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检查、维护企业相关信息,避免影响资质延续业务办理,届时企业须就资质证书上的除部批省管和省批试点下放资质以外的所有资质,按照各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要求,通过“江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资质延续模块,分别向我厅和市级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所需提供材料见附件3)。 省级资质证书记载部批省管和省批试点下放资质的,企业须先行就此两类资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在收到《建设工程企业审批事项受理单(通知书)》后,企业方可就省、市级许可的资质证书向我厅和市级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四)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在延续范围内。此类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到2024年6月30日,并在省、市级许可资质延续后的相应资质证书上予以单独标识有效期。期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强化业绩认定 (一)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其中,2024年1月1日前,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资质的业绩认定方式为: 1.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施工资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业绩项目信息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且数据等级为A级的工程项目;数据等级升级事项,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要求执行,其中设计业绩数据等级需要升级的,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我厅出具业绩确认申请函。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业绩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2.申请上述类型以外的资质,企业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的要求,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中,完成代表工程业绩录入及指标细化工作。 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平台审核确认后,书面向我厅提出业绩确认申请函。我厅根据业绩确认申请函及省平台业绩指标库数据信息,出具业绩核查函。其中,申请电力工程类资质的,我厅收到业绩确认申请函后,商省有关单位进行确认。 (二)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工程业绩录入及指标细化,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执行。 (三)业绩指标库内信息一经确认,不得修改或重复细化。 四、统一资质审查标准 (一)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二)申请我省许可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独立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劳务活动的企业,需取得施工劳务资质。 五、加大动态核查力度 (一)企业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后,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我厅通过信息化手段,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对已经取得资质企业的注册人员、净资产(或注册资本)等指标开展动态核查,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动态核查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能承揽新的工程,企业不得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变更等事项。 (三)2024年将对进入本省承接工程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纳入动态核查范围,由我厅根据该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资质和人员信息,对其注册人员等指标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进行核查,不合格资质不得在我省承接工程。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省平台,供社会查询。 (四)建筑业企业办理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延续、变更等事项时,许可机关可对其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情况进行追溯核查,存在取得资质后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行为的,对其企业的相关申请予以严格审查。 六、强化诚信管理 企业应规范诚信申报,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因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涉嫌虚假申报取得资质并处于调查处理期间等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将对相关资质中(终)止办理。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的,将移交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并对相关企业或人员予以预警标注,记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厅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需提供的材料 2.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不再延期需提供的材料 3.建设工程企业申请省、市许可资质延续需提供的材料 附件-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8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有序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和资质改革衔接有关工作,保障建筑业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级权限审批的资质 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省和市州级权限审批的资质 省级和市州(含兰州新区、甘肃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除《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外,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应于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资质管理规定提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建筑业企业申请其他类别等级资质延续的,指标需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届满的,企业需按照有关要求重新申请备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关于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资质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8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自贸区: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级核发资质延续 由住建部核发的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执行,即日起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企业行政审批”自行申报资质延续,并按住建部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以住建部通知要求为准。 二、省市级核发资质延续 1.由省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地为沈阳市和各自贸区的企业除外),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将由省厅统一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沈阳市和各自贸区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住建部有关要求,自行开展资质延续工作。 2.由省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核查工作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2023年12月20日起,上述建筑业企业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通过省政务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3.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条件进行核查。其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相关要求,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按照一级资质标准考核;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相关要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按照三级资质标准考核。 4.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资质延续工作。各地要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确保及时通知到辖区内每家企业,同时要提高审核效率,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各地自2024年1月起,每半个月将合格企业名单汇总上报省厅(详见附件2),省厅将适时开展抽查。对于审核合格的企业,省厅将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换发电子证照,届时企业可在系统内自行下载。2024年9月30日后,省厅不再接收市级上报的合格名单。 三级资质延续工作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 联系电话:024-23447677/7688 电子邮箱:jzyggc.szjt@ln.gov.cn 附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合格名单汇总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有关企业: 为做好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现将我省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一)资质证书编号E1的企业直接向住建部申请有效期延续。 (二)资质证书编号E2的企业,含有住建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专业甲级资质的(见附件1),企业向住建部提出延续申请。 (三)上述需要向住建部申请延续的,企业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四)企业向住建部申请资质延续时,需我厅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授权委托书(授权谁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委托书中留好被委托人联系方式),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申请书(向省厅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3、企业承诺书(模板附后); 4、企业通过住建部审批系统生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报表。 以上材料应盖章、签字,扫描件发送至邮箱hbjlzz@163.com,我厅将核查合格后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扫描件按原途径发回;经核查不合格的,通过原途径告知。 二、关于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一)资质证书编号E2的企业,同时含住建部和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可先向住建部提出延续申请受理后,再向省住建厅申请省级资质延续;也可同时进行。 (二)资质证书编号E2的企业,只有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企业按审批权限直接向我厅申请延续。 (三)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需要先向住建部申请延续的甲级资质清单 2.企业承诺书(模板)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3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由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可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资质延续或换证。其中,资质证书到2023年12月31日的,有效期延续至2024年3月31日。各单位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我厅将不予受理,相应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二、申请办法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 (二)我厅核发的乙级资质:勘察设计单位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选择“资质延续”,并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提交申请资料。我厅重点核查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考核人员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对完全符合资质标准的单位,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对注册执业人员达到标准的70%(各专业独立核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资质标准的单位,颁发有效期2年的资质证书;对注册人员达不到标准的70%或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颁发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三)我厅核发的丙级资质(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除外):勘察设计单位登陆监管平台,选择“换证”。我厅不予审查,直接换发相应专业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换发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按乙级资质标准申请资质延续。 (四)我厅核发的同一资质证书包含不同资质类别或等级的,资质有效期按最短的颁发;其中,资质证书包含交通、水利丙级的,对交通、水利资质不予审查,有效期与其他资质一致。 (五)我厅核发的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换证,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丙级资质换证截止时间。 三、相关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受理时间申请资质延续或换证,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3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含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我省试点权限)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各相关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延续。涉及需要我厅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应及时向我厅资质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等事项通知》办理。 二、由我厅(不含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我省试点权限)和各市县资质许可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自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的上述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有关资质规定在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暂不受理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资质许可部门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企业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四、企业申请办理资质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为减少集中申请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可根据资质到期情况有序提交办理事项申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电话:0898-65251730。 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 (二)省厅及长春市建委、延边州住建局核发的省级权限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自动延续至2024年6月30日。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cx.jlsjsxxw.com/)--“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向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四)2024年6月30日之前资质到期的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原资质许可机关将不予受理,证书自动作废。 (五)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审批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内容进行核查。其中,技术负责人不考核个人业绩,二级资质的建造师数量和专业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二、已取消资质证书的换领工作 (一)经《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资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cx.jlsjsxxw.com/)--“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向具有资质换证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换领相应专业有效期1年的二级资质证书。2024年7月1日起,原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资质换证申请,相应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二)企业换领的新资质证书一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三)申请资质换证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审批部门按照相应二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换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6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注册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电子注册证书 (一)自2023年12月18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注册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二级注册建造师电子证照》标准执行(具体式样见附件2)。原纸质注册证书仍在注册有效期内的登录西藏政务服务平台、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系统下载电子证书,同期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二)自2023年12月18日起,全区范围内准予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二、电子注册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二级建造师可登录西藏政务服务平台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进入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系统查看和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建造师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手册》(具体见附件3)。查看和下载电子注册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注册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二)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本人注册申请时提交的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注册证书无效。 (三)二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西藏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注册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五)电子注册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注册证书信息为准。电子注册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西藏政务服务平台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进入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系统重新下载。 (六)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注册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附件:1.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2.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3.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建造师电子证照 申领和使用手册 咨询电话:0891-6831320,6861138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