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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27条记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川建审函〔2023〕3327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不含专业作业备案资质),仍按《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川建审发〔2023〕41号)执行。 三、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业务。相关资质延续业务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6日
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建建市〔2023〕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一)D1资质证书(指编号为D1开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直接向住建部申请有效期延续。 (二)D2资质证书上既有住建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需先向住建部提出延续申请。 (三)上述需要向住建部申请延续的,企业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规定的时间节点办理延续,鼓励企业及早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延续,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二、关于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一)资质证书上无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的,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2月1日起,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点击“延期”按钮,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D2资质证书上同时含住建部和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企业应尽早向住建部申请延续。待住建部受理后,企业可申请将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从D2资质证书上注销,核发新D2资质证书时按前款政策自动延续1年;也可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资质延续,符合延续条件的核发5年有效期证书。 (二)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在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前或期间,鼓励企业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分批、有序申报资质正常延续。其中: D2资质证书,只有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企业可按审批权限直接向我厅或我厅委托下放地区申请延续。 D3资质证书,有设区市审批的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或者有经设区市备案的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可直接向设区市申请延续。 证书上同时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三级资质不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三)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申请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资质延续的指标要求 (一)申请专业承包一级(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申请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四、关于《资质核查意见》的办理 企业向住建部申请资质延续时,需我厅出具《资质核查意见》的,应按照《企业申请资质核查意见注意事项》向我厅提交相关资料,经核查合格后出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住建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需要先向住建部申请延续的资质清单 2.企业申请资质核查意见注意事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推行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
建办厅函〔2023〕3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推行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推行建设工程企业等5类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请示》(川建〔2023〕7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四川省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燃气经营许可证等4类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鉴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统一赋码和样式要求,建议待该证书电子证照标准正式印发后,再按照统一标准推行该证书电子证照。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湖南省推行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
建办厅函〔2023〕3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湖南省推行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行湖南省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请示》(湘建〔2023〕1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湖南省对省级权限内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等资质证书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推行电子证照。 鉴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统一赋码和样式要求,建议待该证书电子证照标准正式印发后,再按照统一标准推行该证书电子证照。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报住建部办理延续事项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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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报住建部办理延续事项的提示 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相关建设工程企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延续事项时,需我厅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一)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发证,1月1日后以变更或数据下放等方式由我厅发放证书的企业资质(以下简称部批省管资质) (二)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由我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受理并准予许可的企业资质(包括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审批类型,以下简称省批省管资质) 上述两类资质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住建部申请资质延续事项前,应先向我厅申请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扫描件(详见附件1),企业需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2)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部批省管资质企业提供原住建部下发资质证书和现我省下发资质证书,省批省管资质企业提供现我省下发资质证书; (3)《申报资质情况表》电子版(详见附件2)。 三、办理流程 企业将包含上述材料的文件发送至邮箱jsszjtspc@163.com。我处在收到企业的邮件后,将核实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重点核查企业申请延续资质的注册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符合要求的将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扫描后反馈至企业邮箱,不符合要求的,我处将通过电话告知具体原因。 四、注意事项 (一)为方便企业,《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及开具一律线上办理,我厅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原则上不办理此项业务。 (二)企业在发送邮件时,邮件标题格式应为:“XXXX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资质延续相关材料”。 (三)企业应确保申报资质情况表中联系人、联系电话、回复邮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上述信息有误导致《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及不符合要求原因未能及时反馈,后果由企业自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行政审批处 2023年11月5日 关于需报部延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和级别汇总 1、所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直接报部); 2、所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其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须省出函后报部,其它直接报部)及铁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直接报部):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铁路电务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民航 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直接报部):铁路电务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省出函后报部):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工程工程。 特别提醒:1、《申报资质情况表》必须提交xlsx电子版,其它格式不予接收。2、报部延续的须符合上述范围内类别和级别的资质。3、编号为D1开头资质证书上的资质延续,无需在省厅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不必报送相关信息。 附件: 1、申报资质情况表 2、申请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建发〔2023〕34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延续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不予受理。 (二)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二、我市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延续 (一)我市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二)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三)企业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s://zjw.beijing.gov.cn/),点击首页“办事大厅系统”(建筑业企业选择076板块,监理企业选择070板块),在线提交申请延续事项。延续流程为全电子化申报,企业无需到现场递交任何纸质材料。 (四)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将停止受理“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附件1)所列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的延续申请。 (五)企业在延续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电话号码见“延续咨询电话汇总”(附件2)。 之前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2.延续咨询电话汇总 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0月30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建市〔2023〕25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现就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厅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市等具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打证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应的资质延续事宜。 二、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除《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外,即日起企业可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相应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主管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其中,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注册类人员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暂不满足延续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续或换领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办法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四、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满后,企业按照省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建市〔2022〕276号)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联系电话:0371-66069902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领申请 2023年11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建字〔2023〕4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3年9月15日起“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住建云平台”)已暂停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升级申请业务受理和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重新核定业务受理,后续申报时间另行通知,9月15日(不含当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批,后续按照建市规〔2023〕3号文件要求进行监管。使用企业业绩升级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自2023年9月15日起申报的,还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二、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建设工程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 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项目所在地为本省的,需经设区市级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为省外的,需省级主管部门确认)。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三、自2024年1月1日起,建设工程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在原技术负责人解除聘用关系同时,聘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并将相关信息在住建云平台录入,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级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应加强人员变更的监管。如企业自行解除技术负责人聘用关系又未录入新技术负责人信息的,系统将予以标注,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级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四、建设工程企业在住建云平台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事项,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经住建云平台人脸识别认证并绑定实名手机号码后提交,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申请业务办理时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应如实填写,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信息核查,信息不实的不予转报。企业常用联系人须为本企业工作人员,并实名认证。 五、建设工程企业用于资质(许可)申报的相关人员须是本企业人员,相关人员与企业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按照自愿诚信原则,本人通过住建云平台扫脸确认建立聘用关系。如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不得用于资质(许可)申报。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的人员和项目等有关信息,住建云平台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许可)审批时严格审核。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与人员的劳动关系,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和重复注册人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核查资质情况,对违法行为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六、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要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加大非法办理资质中介机构打击力度,对于中介机构批量办理建筑企业资质情况进行核查,对提供编造虚假申请资料、虚假人员信息和业绩材料为企业代办资质申请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受理的业务(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内容除外),按照原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批。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9/20230913_774063.html)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9日
关于对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等有关工作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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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等有关工作的声明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要求,我区将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报等相关工作。但近期个别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等渠道散布不实言论,严重影响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正常秩序。为保障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各类主体行为,打击中介机构非法牟利乱象,现声明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及从业人员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办理资质申报、执业资格认定等业务。申报流程及具体通知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为准。 二、企业自主申报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将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项资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申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项资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6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宜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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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宜的温馨提示 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3〕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近期咨询情况,现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延续相关事宜温馨提示如下: 一、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资质延续的相关事宜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请登录贵州政务网审批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选择“报部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业务,根据系统提示,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扫描件(具体格式见附件)、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扫描件。我厅按程序核查相关情况后,在系统填写核查意见;经我厅核查同意的,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并发送至企业填报的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由企业在申请中填报)。 (一)我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审批的资质升级、增项、新办、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企业改制业务核准的资质。 (二)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在我厅办理过变更业务后,我厅在证书变更页打印变更信息并加盖厅章的企业。 (三)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在我厅办理过变更业务后,换发为资质证书资质栏(非变更页)核准机关为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企业。 二、申请由省级及省级以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含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资质延续的相关事宜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参考文件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核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资质申报常见问题”等板块查询。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ztbd/zyglgd/zyglgdssyj/index.html (二)申报方式 企业申报及主管部门审核均通过贵州政务网审批服务系统(网址:http://zfcxjst.guizhou.gov.cn/zxfw/ywgz/ywxt/)完成。 附件:申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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