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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49页
共1427条记录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审函〔2023〕678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级审批权限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其中,我厅试点下放审批期间制发资质证书的企业,需将填写好的《出具申请》(见附件)、《资质申请表》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ahzjtck@126.com,我厅对注册人员等核查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二、省级和市级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1.省级和市级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4年1月1日后有序申请延续。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2.资质证书上既有部级审批权限的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需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 3.自动延期的企业,申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的,应先申请通过延续许可。 4.资质延续审批标准。建筑业企业申请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人员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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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激发市场活力,现就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自2023年11月20日起可通过内蒙古住建厅行政审批系统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相关通知后另行通知。 2023年11月14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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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为统筹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资质的延续 (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企业资质(含我厅核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执行,即日起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企业行政审批系统”自行申报资质延续,并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为准。 (二)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我厅核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提供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前,需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附件1)、《企业法人承诺书》(附件2)。我厅核查后向企业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附件3)。 二、关于我区核发资质的延续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含我厅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我厅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后资质有效期届满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提前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自2024年1月1日起,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当注册人员等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时,我厅将采取提醒企业自纠、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依法撤回企业资质等措施。 附件:1.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2.企业法人承诺书 3.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1 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我公司(公司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曾于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广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期间,在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过(□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延续)。因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 业务,现申请对我公司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2 企业法人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 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现申请资质延续,我承诺: 我公司在提交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前,已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进行了自查,均满足对应等级的资质标准要求。主要人员均已在本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缴纳时限满足申报要求,并对其参保真实性负责。同样我在此所做的承诺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承诺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3 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公司曾在我单位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延续)。经我单位审查,该企业在申请上述资质许可事项时,净资产、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方面均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标准要求,且申请材料完整保存。我单位对核准结果负责。经动态核查合格,同意该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业务。 责任人: 经办人: 联系方式: 单位:(盖章) 日期: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建建发〔2023〕122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和延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质审批权限。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以及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我厅负责办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持有我厅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证书企业,申请上述建设部办理事项前,需通过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提交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申请(见附件1),我厅依据“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系统”(以下统称“省级监管平台”)备案数据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并根据动态核查结果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见附件2)。 二、明确延续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我厅核发的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延续事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执行。 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核发的资质)和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上述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除外)在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在“省级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厅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重点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企业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的延续、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三、明确资质审查标准。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申请我厅审批权限资质核定的,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办理。 四、明确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或我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省级监管平台”按照我省业绩录入规则录入相应业绩,报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审核。业绩审核通过的企业,将《企业(个人)业绩核查申请》发送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我厅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企业业绩核查意见》。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省级监管平台”,由省级平台根据相关要求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专业厅局项目参照上述录入及申请流程,上报业绩由各专业厅局登录“省级监管平台”审核确认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五、明确动态核查机制。强化资质动态监管,对参与我省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企业,重点核查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重点核查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僵尸”“空壳”企业、使用频繁变更人员的企业,重点核查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级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自动进入整改阶段,整改超过1个月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自动取消标注,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标注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六、强化诚信管理机制。企业在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和录入“省级监管平台”信息时,应当对申报材料和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相关人员应与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人员社保、纳税等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将对虚假人员、虚假业绩给予标注,不得用于资质审批,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对录入虚假人员、虚假业绩的企业,给予全省通报;使用在资质申请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自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上述不良信息将计入信用档案,在“省级监管平台”公布。 七、强化数据监管责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明确“省级监管平台”审核责任人,加强对入库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验,严格把好“入库关”。“省级监管平台”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全过程留痕;对已标记为A级的项目不得申请勘误,不得删除。我厅将对已入库项目业绩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对串通企业虚假审核的主管部门,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全省通报,视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关于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报告 2.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3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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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权限资质延续申请方式 资质证书上仅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资质(见附件1,以下简称部级资质)的企业,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相关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延续。 资质证书上仅有市、区(县)两级权限资质的企业,按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同一张资质证书上既有部级资质,又有市、区(县)两级权限资质的企业,需按照审批权限及相关要求分别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待部级资质延续制证后,再由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发市、区(县)两级资质证书。 二、部级权限资质延续事宜 (一)申请延续要求 资质证书上有部级资质的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前,需向我委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企业按照资质标准对应等级的要求对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进行自查,并作出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承诺(见附件2)。同时,我委将对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二)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提交方式 建设工程企业将申请报告(见附件3)及承诺书书面提交至重庆市建设工程审批服务大厅4楼“综合窗口”。同一企业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资质的,需分别提交申请。 (三)原部级核发资质核查意见领取方式 原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部级权限资质,后经我委统一将D1证书换发至D2证书的企业,可直接至重庆市建设工程审批服务大厅4楼“综合窗口”领取《企业资质情况说明》(见附件4),无需填写申请报告。同一证书上既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部级资质,又有我委核发的部批下放试点资质的,需按前述(二)之规定提交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三、市、区(县)两级权限资质延续事宜 (一)提交申请延续的期限 资质证书上仅有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含由我委核发的部级下放试点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原资质在2024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企业可自2024年1月1日起一年内,按照市、区(县)审批权限按要求对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同时提出延续申请(暂不受理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二)分类申请延续要求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市级权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的,按现行资质标准对各项指标进行核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市级权限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按照资质标准对应等级要求对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进行自查,并作出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承诺,同时,我委将对企业注册人员进行核查(专业承包一级按对应等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进行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对应最低等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进行核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区(县)级监理资质延续的,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进行核查。 (三)特殊情况 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一)之规定,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主体责任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相关政策衔接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政策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劳务备案、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鉴于《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见附件5)延续办法暂未明确,各区县办理企业资质延续时,应注意保存企业资质证书原始信息,便于后续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办理上述资质的相关换证事宜。 (三)其他政策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现行各级资质审批权限 2.承诺书 3.关于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报告 4.企业资质情况说明 5.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勘察设计资质咨询电话:023-63670289) (建筑业企业资质咨询电话:023-63670918) (监理企业资质咨询电话:023-63672141)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23)57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23〕57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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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我委于2023年11月至12月开展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含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报送。 各有关单位持法人一证通,登录“首都之窗”中的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网址链接: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上报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情况、承诺书(附件1)、技术人员社保信息(附件2)等相关材料,具体填报步骤详见操作流程(附件3)。 报送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 二、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确保报送企业监督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报数据将作为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二)此次换发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图纸报审专用章与工程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凡正处于限期整改期间的工程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均不参与此次监督检查,须按照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材料。 (三)本次监督检查将通过数据共享和信息化技术对企业所申报的技术人员的社保情况进行自动比对。企业在上报年度监督检查前应对本单位上报的技术人员社会保险情况开展自查,凡社保关系不唯一的技术人员均不予认定。未按规定缴纳社保或虚假承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不良记录。 (四)各相关单位应按照上述时间安排,报送监督检查材料,避免影响换章工作。 为便于行业单位顺利填报,结合往年监督检查常见情况,梳理形成监督检查常见问题说明(附件4),供企业参考。 三、申报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或图纸报审专用章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效期在2023年12月31日以后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持有效的城乡规划编制证书。 (二)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单位地址(住所)、注册资金等需与资质证书内容一致。 四、核查结果。 (一)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予换发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 (二)对于监督检查合格的单位,换发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和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 (三)监督检查结果将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公布。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资质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此项工作,避免影响本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1.承诺书 2.技术人员社保信息 3.操作流程 4.常见问题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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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为统筹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由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相应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申请延续,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延续的,注册建造师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其他类别等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除外)延续的,各项指标需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4日期间通过新办、增项、升级、重组分立及合并业务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且电子证书显示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质有效期按资质管理规定期限执行。 四、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原标准及《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补充增加的检测内容及资质标准〉的通知》(云建建〔2006〕507号)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咨询电话: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0871-64320971;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0871-6432054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0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建审批〔2023〕90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办市〔2021〕30号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的要求,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我省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内容除外),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6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资质许可机关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其中,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最低等级资质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进行考核。 三、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事项取得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鉴于2023年9月15日起已暂停建设工程企业重新核定业务受理,相应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6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待“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住建云”平台)开放受理后,再按相关要求办理重新核定。如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事项取得资质证书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届满的,在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后,相应资质一并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 四、上述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事宜将在“住建云”平台自动办理,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企业可在“住建云”平台下载新的资质证书,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自2023年12月1日起,“住建云”平台开放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升级申请业务受理,企业可按照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办理升级申请业务,注册人员也应当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其他要求,再另行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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